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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公司股票風險會低嗎

發布時間:2021-05-09 22:55:45

① 國有獨資和國企哪個好

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國有企業是好的。

大學是人生的一個過渡時期。四年後,學生變成了社會人。大學畢業後,他們面臨著就業問題。許多新來的人感到困惑,不知道該選擇什麼樣的工作。例如,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企業之間的選擇困擾了許多人。

國有非控股企業的管理權在控制方,在保持和增加國有資產價值的前提下,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他們的經營方式比國有獨資企業更自由。一般來說,國家不會隨後提供資金,但會為企業融資提供政策支持。

② 買國有獨資企業的股票是不是風險很小

很難說,靠運氣

③ 國有獨資公司如何上市

先進行改制重組啊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④ 國有獨資公司和國家控股公司有什麼不同

1、性質不同

國有獨資公司:

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國家控股公司:

政府以國家資本向企業投資入股,取得控制性股權、通過參加董事會,制定企業大政方針,但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活動。

2、設立條件不同

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法律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序進行。《公司法》第23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五項條件。股東符合法定的主體、人數等條件;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國家控股公司:

國家控股公司應是國家單獨投資設立,經國務院批准對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行使所有者權利,主要以控股方式從事資產經營活動,並依法登記注冊的特殊企業法人。這種公司不得宣告破產。遇公司清算,其凈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不足部分由國務院承擔。

主要經營業務要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所在行業在國民經濟中要佔有非常重要地位;其凈資產和總資產要達到一定的規模。對其報批的文件,包括公司章程、經營范圍等要有明確的要求和規定。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也與一般公司不同,可以實行總經理負責制,設立黨組,國務院對其派出監事會等。

3、管理制度不同

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企業由政府出資,隸屬於政府,實行政府任命或職工選舉並經政府審核同意的廠長(經理)負責制,注重隸屬關系;國有獨資公司是以「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為指引,建立明確的以資產為紐帶的現代國有產權管理體系。

國家控股公司:

國家控股公司企業制度除應有一般現代企業制度的全部特點外,還應滿足以下基本原則要求:維護股東權益,利於國家控股;改善和加強黨的領導;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形式;強化職工主人翁地位,普遍參與民主管理。

⑤ 國企的股票長遠會怎麼樣發展

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約束機制改革初探

隨著國企改革和社會配套改革的深化、發展,隨著國有企業的產權明晰化、經營多元化、經營方式多樣化、員工身份社會化以及企業經營自主化,企業的長遠利益與現實利益的矛盾將會越來越突出,如何正確規范國有企業經營者的行為,就成為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本文就如何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國企經營者激勵、約束機制,作一初步探討。
一、經營者行為存在的現實問題
1.經營者的責任不對應。在經濟體制轉換時期,一些企業盡管進行了 「公司化改造」,建立了「企業法人制度」,但仍然並不完全具備獨立法人的實質,還沒有真正實現法人治理。其表現為:一是企業承擔了本該由政府和社會承擔的責任,如職工養老、醫療、住房等社會福利。這些責任已經成了企業無法解脫的包袱,而且越是歷史貢獻大的老企業,包袱越是沉重;二是企業沒有承擔應由企業承擔的經營責任,負盈不負虧,即使破產了,最終還要由政府出面收拾殘局,因為國家對企業仍負無限責任。因此。企業經營好經濟蚊益高也得不到什麼好處,還可能要為同一系統中的虧損企業多承擔一些義務,所謂的「兼並」往往是把低效益的企業推給高效益的企業。企業出現嚴重虧損甚至破產,除對貪污者、失職者追究刑事或行政責任外,經營者不會承擔經營責任,因為他要以找出種種客觀理由把責任推得一干二凈,如果能夠得到上級領導的諒解,還照樣可以易位做官。由於國企經營者不負經營責任,漢有經營的風險約束,也就沒法使他們象經營自己的財產那樣兢兢業業。現實生活中,國有企業虧損面和虧損額不斷加大,以及一些經營者大肆揮霍浪費的現象,正是經營者責任不對應的結果。

2.經營者的權利不對應。一方面,由於國有企業的產權代表是政府主管部門,它必然要以「對國家負責」的名義干預企業的經營管理;又由於國企經營者是由政府主管部門考核任免,經營者怕得罪上級而丟了官,必然要服從政府的行政干預,從而失去應有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另一方面,由於政府主管部門長期以來習慣於以行政管理為管理企業的唯一手段,習慣於對「幹部」進行政治、思想考校,還沒有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的管理企業及經營者的辦法、體系,所以在「政企分開」、「企業自主經營」以後,往往形成放任企業自流,這就使企業經營者成為實際上的國有資產代表。在所有者監督機制不到位的情況下,員工或企業內部監督機構對經營者的監督又十分乏力,即使是通過媒體曝光或投訴,最終仍需上級解決。企業經營者沒有完全得到應有的經營自主權,卻取得了國有資產除所有權以為的一切權力,目前的眾多事例和案例表明,經營者權力不對應的問題,正是國企面臨的一個嚴重的問題。
3.經營者報酬不對應。國企經營者為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投人的不是一般的勞動,而是高智力、高風險和超時性的勞動。他所應得的報酬。應當與所付出勞動的質量相對應,並具有風險性。而實際上他所得的報酬卻是按學歷、職稱、資歷、級別等非經營性因素,並排除風險性考慮。這就使企業搞好搞壞與經營者的收入沒有多大關系。這種經營者不分享或分擔經營結果,報酬與付出不對應,顯然有悖於市場經濟規律,因而導致了一些國企經營者「另闢蹊徑」,拿了不該拿的錢。或者只對任期內的行為負責,過多地追求短期效益,甚至出現「在職一任、取悅一時、有錢就花」的現象。目前,物質激勵偏低、職務消費或隱性收入不明、灰色收入偏高、收入構成不合理的問題異常突出。
二、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與約束機制改革設想
改革企業經營者的管理和使用機制,增強經營者的職業風險,強化產權約束和企業內部約束,應是對國企經營者管理改革的主要內容。
1.建立經營者任命、聘任雙軌制。
國企經營者,通常採用政府任命的方式。在實踐中,由同一政府結構不同主管部門任命和設立的經理與書記、「新三會」與「老三會」往往因職責不清、分工不明而使關系難於理順。為解決這一矛盾,有的企業採取了書記、經理或書記、董事長、經理「一肩挑」的做法,雖然理順了關系,卻又弱化了內部的制約機制。
產權明晰則必然要求改革經營者使用機制。在現代企業中,如果股東對經營者不滿意,可以解聘他們。因為經營者的行為關繫到各位股東的實際利益,所以他們選董事、廠長自然會慎之又慎。國有企業的性質,決定了企業領導的任免權屬於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多年來上級任免的實踐證明,一方面,由於政府缺乏充分的信息了解企業的真實情況,所以上級任免很難做到准確無誤,也難在企業經營效益和發展受到損害時能及時更換企業領導人。因此,為避免主管部門不正確行使職權,造成國家和企業利益的損害,應建立任命、聘任雙軌制,就是: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只任命董事長,而經理則由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法定程序提出推薦和罷免的建議,最後由董事會決定聘任、罷免。經理採取競爭上崗辦法,實行個人負責制。
2.建立經營者人才市場。企業好不好,關鍵在領導。世界著名的日本松下電器公司總裁松下幸之助就認為:「企業的興衰,70%取決於企業的經理人員」。而經營者的身價如何定位,在西方也不是一個容易解決的問題。因為行業不同、企業不同、時間不同、環境不同,致使不同行業之間有利潤厚薄之分,同一企業的利潤在不同時間有峰谷之分,任何人都很難准確地判斷這些變化是個人努力的結果,還是市場狀況或經營行情變化的結果。正因為如此,經營者的收入一方面要與企業的效益掛鉤,另—方面還要由人才市場的競爭來決定,而不能光靠計算企業的效益決定他的優劣。

我國經過20年的改革開放,造就了大批經營管理人才,經營者人才並不缺乏,關鍵是缺乏一個經營者施展才能的機制。因此,應當在社會上,實行經營者隊伍職業化,並相應建立經營者人才市場。這樣,才能引入競爭上崗、公開選拔、民主選舉等機制,起到對經營者的激勵約束作用,並使經營者保持危機感。
由於經營者上崗與否、收入高低,都是由市場競爭決定的,對於經營者而言,不僅可以增加收入,而且還可以增強競爭的優勢。所以,只有建立經營者的市場競爭機制,才能形成對企業經營者有效的激勵約束,從而體現公平競爭,多勞多得,個人利益與企業未來的長期發展的結合,體現按市場平均激勵水平進行激勵的原則,發揮物質和非物質激勵的雙重作用。
3.實行多元化年薪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後,現有的國有企業最終主要形成兩類:一類是以國有獨資企業形式存在的少數國有骨幹企業;另一類是以市場為主導、股權多元化的公司制形式存在的絕大多數企業。國有獨資企業經營者的報酬,可比照國家公務員標准,再考慮一定的效率要求進行設計。公司制經營者的報酬,應實行多元化結構的年薪制。
所謂年薪制是指根據經營者的經營成果和所承擔的責任、風險等,確定其年度工資收入的工資分配製度。一般分為基薪和加薪兩部分。從1994年起我國開始試點。試驗證明,實行年薪制,把經營者的收入與企業的效益和長期發展切實地掛上了鉤,並將目前的隱性收入顯性化。這對提高國有企業效益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確實起了很大作用。

在我國,深圳市的國有企業進行年薪制試點已經5年,目前已進入全面推行階段。深圳市國企「經營者」指企業的董事長和總經理。經營者的年薪由三部分組成:基本年薪、增值年薪和獎勵年薪。基本年薪是對經營者基本勞動的認可,起保底的作用,無論企業經營狀況如何,經營者都會得到這個最低收入。增值年薪是指按企業凈資產和利潤增長率的一定比例給予的追加,是對經營者勞動質量的認可,一般最高不超過基本年薪的3倍。獎勵年薪是指當企業凈資產和利潤增長率超過一定幅度時給予的獎勵,是對經營者勞動風險的認可。1998年實行年薪制的 80家企業,最高年薪為24萬元,平均年薪為12萬元,是全市在職職工平均年收入的7倍。
美國的年薪制一般採用合同約定報酬的形式。其中固定年薪占較小份額,而與公司經營效益掛鉤的獎勵年薪佔了絕大部分。美國《幸福》雜志對全美200家最大公司的一項調查顯示,美國總裁們的報酬基本上是由21%的工資、27%的獎金、16%的長期激勵、36%的股票類收入構成。這種根據長期經營業績而確定的年薪比重佔多數的辦法,是為了防止經營者只追求短期利潤或帳面利潤而忽視長期績效。
日本的年薪制注重物質與精神的雙重構架。經營者在企業中幾乎有至高無上的權利,使其具有較大的自由度去追求企業的長期發展目標及個人的社會地位;其年薪主要由工資和獎金組成,一般來說,不超過昔通員工的10倍。工資大體比企業平均水平高一定幅度,獎金則較豐厚,差別也較大。此外,經營者還有其它的收入,如報銷交際費、較高的退休金等。
國內外年薪制的實踐給我們有益的啟示:實行經營者年薪制是世界趨勢;年薪制,促使經營者必然注重企業的長期發展;有助於企業的管理和發展。我們可以借鑒深圳和美國的經驗,使固定年薪占較小份額,而與公司經營效益掛鉤的獎勵年薪占絕大部分,獎勵年薪一般最高超過基本年薪的10倍,股票類收入構成不低於30%。用這種根據長期經營業績而確定的年薪比重占絕對數額的辦法,防止經營者只追求短期利潤而忽視長期績效。具體報酬比例可以是:20%基本年薪工資、30%獎金、20%長期激勵、30%股票類收入。實行年薪制的對象是企業的董事長和經理。
4.實行有效的監督。
在現代經濟社會里,對經營者建立「硬約束」的職業風險約事機制是關鍵,即把經營者的榮譽、地位、工資待遇同企業的經營績效緊緊連在一起,榮辱與共,同舟共濟。因此,扼制國企經營者的不良行為,必須加大執法力度,提高違規成本,使其不敢以身試法。
目前,國家對國有企業監督實行提「監事會」制度和「駐廠特派員」制度。「監事會」是政府監督機構根據需要派出的對企業財產保值增值狀況進行監督的組織。其主要職責是審查經注冊會計師驗證或經營者簽署的企業財務報告,監督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等。國務院授權監管的部門和機構,在監管中主要通過會議、擬訂法規、制定資產經營考核指標等形式行使職權發揮監督作用。但國家這么大,國企這么多,僅靠幾個監督機構無法對其監督范圍內的每個國企進行切實地監督,「監而不督」使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依然得不到解決。根據條例規定,「監事會」成員構成十分復雜,而且他們的收入與監督業績也不直接掛鉤,再者,處身企業之外對企業信息又不可能及時了解,靠這種監督辦法也不可能實施全面監督。特別是企業公司化後,實施監督的難度就更大了。「駐廠特派員」也將被證明有很多弊端,只能算是一時之舉,而不能治本,主要原因是存在特派員個人利益、責任與行為風險不掛鉤帶來的問題,還需要其他監督組織對特派員實施再監督。因此,我們認為,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實行國家委任董事長制度。事實證明,企業內部監督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新加坡對「政府企業」的管理經驗值得借鑒。他們的做法是:政府完成企業組建之後,讓企業完全進入市場,由市場來決定其生存、發展或倒閉。為保障國家利益,政府在國家控股的前提下,委任董事長監控成員,該成員不參與經營、不幹預管理,但懂得如何監控企業的經濟行動。就我國而言,國家對企業或企業經營者的監督,應由國家派出高級監督人員到董事會或監事會,參與經營決策,行使監督權利,在我國實際可行的方法莫過於委任企業董事長。
(2)實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制度。法人治理結構是法人實體通過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三權分離」的組織管理形式,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現代企業管理機制。法人治理結構制度有利於企業的自我約束,因為它對企業經營者造成一定的壓力,避免了「內部人控制」的發生,它比政府監督會有更大的進步。
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法人擁有包括國有資產在內的全部法人財產權,成為享有民亭權利並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實體。國家股東與其它股東一樣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選擇管理者、參與重大決策等權利,保證企業依法享有法人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包括國家在內的任何出資者均不能對法人財產中屬於自己的部分進行直接支配。這就使法人對出資者真正承擔起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只有通過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才能達到這一目的。在國有企業還應建立企業職代會制度,參與對經營者的監督、制約。
(3)實行經營責任終身追償制度。實行年薪制對經營者考核時,雖可以對經營不佳的經營者採取降薪減薪手段,但很難控制他的職務消費,因此。應建立經營者經營責任終身追償制度。為此,在法律中除「貪污罪」、「讀職罪」外,還應設立「損害法人財產罪」,以追究經營者由於決策失誤,經營不善而造成對他人財產的巨大損害,作為約束經營者的重要手段。此外,還要廢除硬性劃線退休制度,對於經營業績好的高層經營者應不受年齡限制,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經營差的應降低級別,直至終止其職業活動。
(4)完善社會和其他監督。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改革國企的社會監督體系勢在必行。社會審計實質是對國家的行業監督、特派員監督、企業監督實施再監督,同時,也接受國家的監督。但目前的問題是:注冊會計師業務發展緩慢,事務所發起單位繁雜,行政干擾較大,低價競爭、商業行為過重等,損害了應有的「公正」形象。國家的行業監督,如財政、稅務、審計、銀行等,存在機構功能交叉、標准不一的問題,不能形成有效的監督合力。存在經濟處罰多、行政處罰少,對單位處罰多、對個人處罰少的現象,甚至部門干預,不了了之。因此,政府部門要加強對行業和社會監督的再監督,應發揮國家審計在經濟生活中應有的作用,促使行業和社會監督既要維護國家利益,也要維護其他所有者的利益。建立這樣的監督體系,可以明確政府(國家)監督、社會監督、企業高層內部監督和會計監督的職責范圍,明確民間、政府、企業法人等之間的牽制關系,有利於政令暢通,促進企業按照市場經濟行動規律平等競爭。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對違反市場經濟運行規律搞不平等競爭的不良行為,最規范、最有力的制約和打擊手段仍是法制。因此在解決監督不力的問題,首先應健全和完善財會法規。使之盡可能地全面、配套、具體,堵住企業和執法者鑽法律不健全的空子。另一方面,需要加大執法力度,維護法律的尊嚴,做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迫使那些以身試法者收斂自己的違法行為。
5.不必過於依賴考核指標。
國企經營者所承擔的職責和風險與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不同。因此,經營者的收入不應與政府公務員比用,而應取決於市場,在指標考核方面,應考慮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利潤指標、未來發展指標相結合。這樣可使經營者更努力關注企業資產的增值和企業的長遠發展,避免短期行為。主要應注意以下幾點:
經營者的年薪必須與企業的資產增值、利潤實現程度掛鉤,堅持先審計後兌現的原則,未到審計完畢不得領取全部年薪;在任期內不得轉讓其手中握有的本公司股權;經營者的職位消費要與企業的經營規模和經營業績掛鉤,實現經營者職位消費的透明化和標准化;應培養國企高層經營人員樹立創新、敬業和強烈的成就欲等企業家精神,對取得優秀業績的、成功的國企經營者應給予相應的政治榮譽和社會地位,使其享有成功的精神樂趣,同時無形中也會產生不進則退的社會壓力。
綜上所述,改革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約束機制,不僅要給予經營者應有的權利和利益,還要明確其相應的責任,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積極發揮經營者權利的決策制約機制。這樣,才能促使經營者在不斷的激勵和約束中更好地完成自己的使命。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您成功!

⑥ 國有獨資公司工作和國企工作待遇一樣么

工作崗位待遇不同。

國有企業,是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部門所監管的企業本級及其逐級投資形成的企業。

國有企業,由國家對其資本擁有所有權或者控制權,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支柱。

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商業類和公益類的特點,其商業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⑦ 國有獨資公司和法人獨資公司有什麼區別

國有法人獨資有限公司屬於國有企業。
廣義的國有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形式的國有企業(大部分已改制為國有公司)以及公司形式的國有公司。國有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不管到下屬第幾級,只要該級中國有資本仍為控股地位,就應該屬於廣義的國有企業范疇。

法人獨資有限公司是私營企業,為獨立法人。 個人獨資企業是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雖然可以起字型大小,並可以對外以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也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於自然人企業范疇。

拓展資料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投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聯我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國有獨資公司特徵

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特殊表現為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個——國家。這是《公司法》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

(1)全部資本由國家投入。公司的財產權源於國家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國有企業。

(2)股東只有一個。依據公司法第65條,國有獨資公司是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國資委或其他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其下屬的全資子公司的出資者不是國資委,為法人獨資,法人格獨立,其財產獨立於國家財產,所以不是國有獨資公司,不能層層的擴展下去。

它不同於由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它國有單位共同投資組成的公司。盡管後者各方投資的所有權仍屬於國家,公司資本的所有制性質未發生變化,但公司的投資主體及股東卻為多個,具有多個不同的利益主體。

(3)公司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雖然國有獨資企業的投資者是國家,但國家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財產金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負責,而不承擔無限責任。這不同於個人獨資企業,也不同於具有負無限責任。這不同於個人獨資企業。

(4)性質上屬於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按公司形式組成,除投資者和股東人數與一般公司不同外,其它如公司設立、組織機構、生產經營制度、財務會計制度等均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規定與特徵相同或相近。

只是我國《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下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的授權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債券,必須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

(5)國有獨資公司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特殊形式的有限責任公司。

個人獨資企業是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雖然可以起字型大小,並可以對外以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也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於自然人企業范疇。

個人獨資企業是依法在 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 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雖然可以起 字型大小,並可以對外以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也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於自然人企業范疇。

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今年1月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一名自然人股東或一名法人股東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從企業名稱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符合公司設立條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法人獨資成立的公司被稱為「全資子公司」,投資方被稱為「母公司」。《公司法》 規定,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二者是投資與被投資的關系。

對於全資子公司,《公司法》有特別規定:

1、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2、公司登記中註明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3、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4、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⑧ 央企上市後,還算是國有獨資企業嗎急!!

1、當然不是,控股就算國有企業。國有企業中不歸地方國資委管轄,直接對國務院負責的是央企;
2、同第一個問題,獨資當然不是啦,但是只要控股還是國有的;
3、注冊資本增加與否和發行股票沒有直接關系,兩個概念。沒有必然聯系……

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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