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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融資借款合作協議糾紛

發布時間:2021-05-10 02:34:03

㈠ 原告,被告之間是合夥協議糾紛還是民間借貸糾紛

您好,這樣直接問而不描述事實的話,很難確定到底是合夥糾紛還是民間借貸糾紛。但是可以在了解兩者概念和區別的基礎上,並結合案件事實來分析到底是哪一種糾紛。

合夥糾紛,簡單說就是在合夥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合夥的概念既可以從法律行為的角度給出,也可以從組織形態的角度給出。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因為民間借貸產生的糾紛就是民間借貸糾紛。

㈡ 關於一般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幾種具體問題的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借款合同主要有四種類型:一般借款合同、(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合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民間借貸合同。金融機構在進行經營業務當中涉及的是一般借款合同。而一般借款合同即是指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因借款合同而產生的糾紛。簡單的從形式上看,借款合同糾紛的法律關系並不復雜,但對個案來說則不然,若借款中還涉及擔保的話,則更為繁雜。近年來,在我們的司法實踐中,借款合同中存在一些普遍性的問題。下面就金融機構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存在的問題談一談處理辦法及意見。 一、關於以貸還貸的認定問題以貸還貸是指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約定以新貸款歸還已經到期而借款人尚未歸還的貸款的行為。以貸還貸行為的認定,存在兩個要素:一是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主觀上有以貸還貸的共同意思表示,二是客觀上借款人有將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認定以貸還貸合同的效力,過往是有爭論的。一種觀點認為:以貸還貸不是真實的貸款。而是規避國家關於貸款規模控制,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規定是相違背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以貸還貸行為沒有強制性的禁止規定,該行為是否損害國家的利益也不好確認,如果以貸還貸行為確屬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則應當認定為有效,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以貸還貸是一個普遍現象,如果認定為無效,則反而危害金融安全。因此也逐漸形成現在司法實踐中的統一作法。另外應特別注意,以貸還貸行為對擔保合同的影響,應按《擔保法》第24、25、26條以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認定和處理。即《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9條規定的,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對以貸還貸的問題的審理原則是:以貸還貸的借款合同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有效;如果前後兩個合同均為同一保證人,推定明知或應知,保證人不能免除保證責任;如果前一合同無保證人或前後兩個合同並非同一保證人,保證人對以新貸還舊貸不知或不應知情況下方可免除保證責任。二、保證人保證資格的認定問題 保證本質上為人保,也就是說以保證人的信用擔保債權的實現,其實質是以保證人所有的財產為限提供擔保,因此法律上要求保證人具有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能力。《擔保法》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同時還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民事主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1、企業分支機構的保證人資格的認定問題。 在實踐中存在著以企業分支機構作為保證人的情形。企業分支機構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在一定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部門。法人分支機構包括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的范圍內可以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和非法設立的分支機構。一般情況下,企業的分支機構不能作為保證人,但在有法人授權的情況下,依法設立的企業分支機構可以對外從事民事活動,並以法人撥付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如果有法人書面明確的授權,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法人有事後追認行為,也應認定為擔保有效。 2、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保證人資格的認定問題。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是否可以作為保證人?在司法實踐中也有爭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村民委員會依據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也明確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任務是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的公益事業。居民委員會管理本居民委員會的財產,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員會的財產所有權。由上述規定可以肯定,村民委員會與居民委員會是從事公益事業的自治組織,其不具備保證人資格,不應作為保證人。 3、私立學校、醫院、幼兒園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保證人資格的認定問題。學校、醫院、幼兒園多為國家開設,其公益事業的目的也很明顯。但隨著多種經濟形式發展政策的深入,私立學校、醫院、幼兒園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也逐漸增多,而這些主體是否可以作為保證的主體,在《擔保法》第9條有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為目的的民事主體不得為保證人。即使學校、醫院、幼兒園等民事主體具有代償能力,因為其具有公益性,承擔著公益目的,其充當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會損害公共利益,因此有了上述的規定,另外,《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作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關於教育設施的認定問題,既然法律禁止以教育設施抵押的目的是為了無損於公益事業,所以應以實際用途作為判斷標准。應注意的是即使是公益性單位的財產,如果不是以公益目的而存在,則可以作為抵押物,如學校校長乘坐的小轎車、醫院專用於出租收取租金的房屋等。而關於上述主體違反規定作為保證人後,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擔保法》第29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 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對於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是:《擔保法》第5條、《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8條的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主合同有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因保證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故不受保證責任期間限制。擔保人提供抵押擔保的,如果未辦理抵押登記,《擔保法》規定抵押合同未生效,《物權法》規定只是不產生物權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從而明確賦予未登記的抵押合同對合同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三、保證方式和保證責任的承擔問題1、保證方式的約定問題。依據我國的《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保證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1、一般保證的概念: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2、一般保證承擔責任的方式:一般保證保證人對主債務承擔的是補充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該權利被稱為先訴抗辯權或檢索抗辯權。3、對債權人的限制:《擔保法》司法解釋對債權人一般保證責任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力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4、對保證人的限制:《擔保法》司法解釋又對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的形式進行了限制,即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保證人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執行等情況。(2)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方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間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不論主合同債務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只要主合同債務人未依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保證人即承擔保證責任。實踐中,對保證方式的認定,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及擔保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的適用和保證責任方式的認定問題的批復》[2002]法釋38號第2條的規定:擔保法生效之前訂立的保證合同中對保證責任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當認定為一般保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在不能履行債務時始承擔保證責任的,視為一般保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且根據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為一般保證責任的,視為連帶責任保證。四、多重擔保並存的處理順序問題《物權法》第176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8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承擔應當分擔的份額。實踐中的處理原則是: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㈢ 法律問題。 入股合同糾紛變成民間借貸,被判輸。想了解一下認定民間借貸的主要法律依據

具體可參考 《民法典》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㈣ 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合同糾紛,如何舉

對於此類「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糾紛,原告要想勝訴,被告要想維權成功,關鍵都在於其「舉證能力」。
以下為查閱部分公開的此類案件的判決書,這些案例中,部分被告答辯成功,擊碎原告訴訟策略,而一些案件縱有借貸之嫌,在經過一審、二審、再審後,依然被法院認定為買賣合同糾紛並按照買賣合同糾紛處理(筆者無意在此處為那些被認定為買賣合同的糾紛翻身,僅以這些判決為例,為此類糾紛的原告、被告提供前車之鑒)。
被認定為借貸的案例:(案例均可在網上查閱)
1、(2010)民提字110號
法院論理:再審期間,查莉莉、豫玉都公司、科弘公司本院提供了王小玲的詢問筆錄、天恆公司已完成交易明細、查莉莉與天恆公司法定代表人趙彤的電話錄音及2007年8月20日、2008年2月20日三方之間的兩次交易合同等證據材料,這些證據材料構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共同印證了本案中所涉的鋼卷買賣,是科弘公司、豫玉都公司、天恆公司以貨物買賣形式掩蓋的企業間的融資交易。
評析:在前段話的論述部分,法院著重描寫了涉案交易有違商業常理、交易慣例的部分(亦是根據其被告舉證得出,讀者可自行上網查看),而根據(1)中所述,被告的舉證形成完整證據鏈,最終在再審期間「翻身」成功。
2、(2014)民二終字第109號
評析:該案的被告在一審即維權成功,二審被最高院維持原判,其成功向法院證明整個交易中「僅僅有資金在空轉 」。如何證明?那就得看被告的舉證能力。
3、(2015)民申字第2128號
法院論理重點:應當指出的是,法律關系的性質界定,不應受制於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的外觀和名稱,而應由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和合同的實質內容來決定;認定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書面合同亦並非不可缺少的要件,只要確認雙方當事人就借貸問題達成了合意且出借方已經實際將款項交付給借款方,即可認定債權債務關系成立。
4、(2015)民申字第1388號
法院論理:本院認為對於合同關系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內容,應當綜合全案證據作出判斷。在當事人之間訂立有書面合同的情形,雖然通常情況下應主要以該書面合同為依據,但決不意味其為唯一依據。……以上證據,已經原審庭審質證,均應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在判斷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內容時必須予以全面綜合考慮。原判綜合本案全部證據,認定本案當事人之間是借貸關系而非買賣合同關系,並無不當,亦不存在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的法律適用錯誤。
5、(2014)二中民初字第1162號
評析:在該案中我覺得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堅持以買賣合同來起訴被告,在法院釋明後仍舊堅持,最終導致訴請被駁回。因此,對於此類糾紛的原告而言,如何設計訴訟戰略需要著重考慮,到底是披著買賣還是還原借貸?這是一個問題,而對被告而言,還是一個「舉證」的問題,到底如何讓法院相信這是一個借貸糾紛。
6、(2015)一中民(商)終字第00546號
評析:該案例是一個所謂的「通道方」維權成功例子,在出借人起訴其的情況下,其成功證明其僅僅為通道,理由概括如下:(1)合同標的物相同,4份形成封閉的交易環路;(2)關於交貨地點的約定內容以及資金的具體走向來看,4份合同項下的標的物根本沒有存在必要;(3)關於合同標的物是否存在的陳述、有關貨物交接、貨物驗收的詢問所作回答來看,4份合同項下的標的物根本不可能存在;(4)如果原告認為其與被告系真實的買賣合同關系,其應當對雙方合同項下的標的物的實際狀況以及合同標的物的交接過程承擔證明責任。
被告主張為借貸而未被認定為借貸的案例:(案例均可在網上查閱)
1、(2014)民申字第1894號
法院論理部分: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是精煤買賣合同,合同關於標的物質量、價格、給付方式、時間、到貨地點等條款約定清楚,……吉祥煤業公司申請再審認為本案名為買賣實為借款,但吉祥煤業公司不能提交借款合同、利息、還款期限、擔保等足以使借款合同成立的證據。本案訴爭合同也沒有以買賣合同為名實為借款合同中通常體現出來的違約條款、返利條款等特別約定,以顯示與正常買賣合同不一樣的借款特性,故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為買賣合同關系證據確實、並不缺乏。
2、(2016)最高法民申2815號
該份判決論理部分極長,簡要概括如下:(1)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下游有買賣合同,導致未被認定為買賣合同;(2)雖然武漢維明達公司與湖北煤炭公司訂立買賣合同存在融資的商業目的,但是中鐵物貿公司與湖北煤炭公司訂立買賣合同卻並無出借資金給武漢維明達公司使用的意思表示。整個交易過程描述為帶有融資性質尚可,本案認定為借貸關系則無事實依據,也即被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認定成一個循環貿易下的融資借貸(法院的表述是:不能以上游環節貨物賣家的融資企圖來否定本案買賣合同的效力);(3)《情況說明》從證據類型上屬於證人證言,證人需要到庭接受質詢,未出庭作證不符合有效證據的形式要件。《情況說明》載明:「……」從其內容看,該陳述對於細節的描述不清楚(中鐵公司的「相關人員」,無法進行核實),該陳述的內容亦非親身經歷(「據說……意向」),以此證明雙方達成了借貸的合意,並形成了借貸關系,缺乏證明力。
3、(2015)民二終字第426號
法院論理部分:港豐公司主張「《銷售合同》是為了以合法的形式掩蓋爐料中心利用國企地位以低利率取得資金,再以高利率借給民營企業的事實,是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行為。」但未提交證據證明(筆者註:說來說去還是一個舉證的問題)。故本院不能支持其關於《銷售合同》的性質為借款合同的主張,原判決認定《銷售合同》為買賣合同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4、(2015)民申字第1607號
此外,康拓公司還主張,本案是典型的「走單、不走貨」的循環空貿易,實質是融資借款。但康拓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遠東公司對循環空貿易以及融資的事實知情。(筆者註:還是舉證的問題)作為買賣合同的善意相對人,遠東公司與康拓公司之間買賣合同的效力應予維持。根據康拓公司的主張,即便存在循環貿易,各方當事人買賣合同中的貨物可以運用貨物簽收單這種簡易交付的方式進行觀念交付,並不需要貨物的現實流轉,否則徒增交易成本,也沒有實際意義。買方出具貨物簽收單,法律上視為貨物已經完成交付。
5、(2011)民提字第119號
對於合同性質到底是買賣還是借貸,法院的表述是:對於本案合同性質的分析應該以合同文本為基礎,結合制定合同的背景、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況、價款支付情況、約定交貨點進行分析。
6、(2014) 民二終字第56號
評析:該案例是此類糾紛中近年最受關注的一個。因在該案例中,實際並未發生貨物的流轉,但在「走單、走票、不走貨」的情況,依然認定買賣成立,但實際上我們要注意的是,該案之所以被認定為買賣而非借貸,原因仍舊是舉證能力的問題,被告所舉的證據,無法證明「買賣」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進而法院認定買賣有效。在法官的判決思路上,這個案例與前述(2010)民提字110號的實際是一樣的,只是一個原告勝訴成功,另一個被告維權成功。法院審查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必須去提供足夠的證據「自圓其說」。

㈤ 國際項目融資合同的糾紛有

國際項目融資法律問題
第一節 國際項目融資概述
一、國際項目融資的概念
國際項目融資是指向一個特定工程項目提供貸款,貸款人以該項目所產生的收益作為還款的資金來源並將經營該項目的資產作為貸款人的附屬擔保物的一種跨國融資方式。

二、國際項目融資的特徵
1.政府提供間接保證
雖然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合同價值高,收人穩定,但存在著投資回收期長等不利因素。鑒於私人資本的逐利性和短期行為性,無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證,私人資本是不會投資大型基礎設施項目的。
2.融資安排以項目為導向,依賴於項目的現金流量和資產,而非項目投資人本身的資產和實力。

3.項目貸款人的追索權受到限制,項目融資多表現為有限追索權融資
有限追索即當債務人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時,主辦人僅以投入到項目中的資產為限,不能要求項目主辦者承擔項目舉債的全部責任。
4.風險分擔
與項目有關的各種風險要素需要以某種形式在項目投資者、借款人以及與項目開發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其他參與者和貸款人之間分擔,使項目中沒有任何一方單獨承擔起全部項目的風險責任。
5.融資結構復雜、融資時間長、融資成本高
項目融資需要做好大量有關風險分擔、稅收結構、資產抵押等一系列技術性工作。這就必然造成復雜的融資結構,長時間的融資談判和高額的融資成本。

三、國際項目融資的組織形式
(一)契約式合營方式
契約式合營方式,或稱合作經營,是最常見的一種項目組織方式。它可分為法人式和非法人式兩種類型。
「法人式」合作經營是指合作雙方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合營實體,以該法人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非法人式」合作經營是指合作雙方不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合營實體,雙方都是獨立的法人,各以自身的法人資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比例在法律上承擔責任。

(二)股權式合資經營方式
股權式合資經營方式,是由合資雙方共同投資組成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並按股權額進行利潤分配。
在以項目融資方式籌集資金時,項目公司作為借款人,將合資企業的資產作為貸款的物權擔保,以企業收益作為償還貸款的主要資金來源。項目主辦人除向貸款人作出有限擔保外,不承擔項目公司(借款人)償還債務的責任。

(三)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是由項目國政府或其機構作為項目主辦人,自行投資、自負盈虧地獨立經營,並以承包合同的方式將部分工作交給承包商負責,給承包商一定的報酬。
在採用項目融資方式籌集資時,借款人可以用項目資產和收益作為物權擔保,其中包括將承包合同中的部分權益轉讓給貸款人作為還款擔保。
鑒於承包人同貸款人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貸款人決定是否提供貸款時,主要考慮項目主辦人的資信、經營管理能力及項目的經濟可行性等因素。

(四)三種項目融資方式的比較
1.項目主辦人建立一個與其總資產相分離的經濟上獨立的項目單位,從而使項目主辦人獲得多方面的好處
項目的債務不列人項目主辦人的資產負債表,因而不會影響主辦人的資信
項目主辦人對貸款人僅承擔有限的擔保責任
貸款人易於對獨立分離的項目作出比較精確的評估,並能得到可靠的物權擔保

2.項目融資條件下的國際商業貸款不同於通常情況下的國際商業貸款
在項目融資條件下的國際商業貸款,貸款人獲得的擔保是非常有限的,它看重的是項目預期的收益,貸款人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承擔著項目失敗的風險。項目融資規定借款的用途就顯得非常重要
由於項目融資條件下國際商業貸款的貸款人承擔的風險大,因此其利率的規定比一般國際商業貸款的利率高一些

四、項目融資的框架結構
(一)項目的投資結構
項目的投資結構,即項目的資產所有權結構,是指項目的投資者對項自資產權益的法律擁有形式和其他項目投資者之間(如果項目有超過一個以上的投資者)的法律合作關系。
採用不同的項目投資結構,投資者對其資產的擁有形式,對項目的現金流量的控製程度,以及投資者在項目中所承擔的責任和所珍及的稅務結構也會有很大的差異。這些差異會對項目融資的整體結構設計產生直接的影響。

(二)項目的融資結構
項目融資通常採用的融資模式包括:投資者直接融資;通過單一項目公司融資、融資租賃、BOT模式和ABS模式等幾種方式。
融資結構的設計可以按照投資者的要求,對幾種模式進行組合、取捨,以實現預期目標。

(三)項目的資金結構
項目的資金結構設計用於決定在項目中股本資金、准股本資金和債務資金的形式、相互之間比例關系以及其資金來源。
經常為項目融資所採用的債務形式有商業貸款、銀團貸款、債券、商業票據、政府出口信貸、融貸租賃等。

(四)項目的信用保證結構
項目融資的安全性來自兩個方面:
項目本身的經濟強度
項目未來的現金收益和自身的資產價值
來自項目之外的直接或間接的擔保。
擔保可以是由項目的投資者提供的,也可以是由與項目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其他方面提供的
擔保可以是直接的財務保證,如成本超支擔保、不可預見費用擔保等,也可以是間接的或非財務性的擔保,比如長期購買(或租賃)產品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
這些擔保形式的組合構成了項目的信用保證結構。
一般而言項目的經濟強度高,信用保證結構就會相對簡單,條件就相對寬松;反之,就會相對復雜和相對嚴格。

五、國際項目融資的參與人
(一)貸款人
貸款人可以是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一些國家政府的出口信貸機構及國際金融組織
(二)借款人
一般是項目投資者專門為某特定項目融資而成立的一家單一目的的獨立項目公司
(三)主辦人
項目主辦人可以是政府或公司。大型工程項目的主辦人除東道國政府或私營企業外,一般都吸收一家外國公司參加,以便利用外國公司的投資和專門技能,並可利用外國公司的信譽,吸引外國銀行的貸款。

(四)項目使用方或項目產品的購買方
項目使用方或者項目產品的購買方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項目產品的長期購買合同或者項目設施的長期使用合同保證了項目的市場和現金流量,為項目融資提供重要的信用支持
(五)保證方
國際項目的貸款人為了降低貸款風險有時還會要求東道國中央銀行、外國的大銀行或大公司向其提供保證,特別是完工保證和償債保證。
(六)項目建設的工程承包方
工程承包公司與項目公司簽訂項目工程建設合同承擔項目的設計和建設。
工程承包公司的信譽、工程技術能力和以往的經營歷史記錄,在很大程度上可直接影響到貸款人對項目建設風險的判斷。

(七)項目設備、原材料和能源供應方
項目設備、原材料和能源供應方與項目公司簽訂供應合同,向項目提供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要的設備、原材料和能源
設備供應商通過延期付款或低息出口貸款的安排,以及項目原材料、能源供應商以長期的優惠價格條件為項目提供原材料和能源,對減少項目的不確定性、降低項目成本和風險都非常有利

(八)中介機構
項目融資通常結構復雜,規模巨大,涉及不同國家的當事人,項目投資者或者貸款人往往需要聘請具有專門技能和經驗的專業人士和中介機構來完成組織安排工作。這些中介機構有項目融資顧問、法律、稅務顧問、投資銀行、商業銀行等等,他們在項目融資活動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決定項目融資成敗的關鍵。

1、項目融資顧問
一類是只擔任項目投資者的顧問,為其安排融資結構和貸款,而自己不參加最終的貸款銀團
另一類是在擔任融資顧問的同時,也參與貸款,作為貸款銀團的成員。
2.法律、稅務顧問
項目融資中大量的法律文件需要有經驗的法律顧問來起草和把關
項目融資結構要達到有限追索的目的,必須有具有豐富經驗的會計或稅務顧問來檢查這些安排是否適合於項目所在國的有關規定,是否存在潛在的問題或風險。
3.投資銀行或商業銀行
受託銀行主要代表貸款人的利益設立託管賬戶,負責託管項目的現金流量和收益監管,確保在從工程項目的收益中撥出足夠的款額來清償貸款以前,不讓項目主辦人動用這筆款項。

(九)政府機構
微觀方面,政府部門可以為項目的開發提供土地、良好的基礎設施、長期穩定的能源供應、某種形式的經營特許權,減少項目的建設風險和經營風險;政府部門還可以為項目提供條件優惠的出口信貸或貸款擔保、投資保險,這種貸款或貸款擔保可以作為一種准股本資金進入項目,促成項目融資的完成。
宏觀方面,政府可以為項目批准特殊的外匯政策或稅務政策等種種優惠政策,降低項目的綜合債務成本,提高項目的經濟優勢和可融資性。
第二節 國際項目融資的風險
一、國際項目融資風險概述
國際項目融資的風險是指可能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潛在事件或狀態。
在國際項目融資的最初,不管是項目的主辦人,還是貸款人,所關注的核心問題之一是風險的識別。因為只有對風險進行正確的評估,才有可能有效地降低和防範風險,保證貸款人的貸款得以償還,投資者的利益得以實現。
國際項目項目融資中的風險大體可分為兩類: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

二、系統風險
與宏觀環境有關,自身不可控制的風險
(一)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是因借款人所在國發生某些政治性的意外事件而引起的風險。當簽訂合同時的基礎情況巳經發生意想不到的變化,使當事人履行合同變得相當艱難或根本沒有可能,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制度都規定可以免除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二)法律風險
國際銀團貸款的法律風險是指可能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潛在法律因素。
對於貸款人來說,它既包括與國家信用相關的法律風險,又包括與借款人自身信用有關的法律風險。
對於借款人來說,貸款人常常處於優勢地位,貸款法律文本一般由貸款人起草和提供,處於弱勢地位的借款人須識別國際銀團貸款合同中可能出現的「霸王條款」,防止掉人法律陷阱,隨時准備抗辯。

三、非系統風險
非系統風險指可以自行控制和管理的風險,它包括完工風險、經營維護風險等。
(一)完工風險
項目建設開發階段的風險又稱為完工風險
1.不能完工或遲延完工風險
如果項目不能按期完工,則不能產生用於償還貸款的現金流量和收益,造成項目公司違約。
2.超預算完工風險
引起超預算完工的原因經常是因為預測和安排的不正確,如果沒有額外的資金支持,甚至會造成項目停工,而且即使籌措到新的貸款,也會減少今後的利潤,甚至可能引起項目公司在運營期間無力償還本息。

(二)經營維護風險
項目一旦完工進人生產運營階段,其主要的風險是能否產生足夠的現金流量來償還貸款和支付投資者的股息。
如果現金流量不足,不但項目主辦人投入的資金血本無歸,而且貸款人的貸款償還也無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比起建設開發而言,生產運營階段要長得多,因此,生產運營階段的風險也是項目融資的核心風險之一,包括能源、原料的供給,市場和營運風險、財務金融風險、技術風險等。
第三節 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文件
一、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文件概述
1.股東成立項目公司的文件
股東成立項目公司的文件是項目融資中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包括:各項政府特許、批准文件;項目發起人之間的合資文件;股東合同;項目公司的組織文件;項目管理文件和技術顧問合同;項目建設文件和分包合同;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履約保函和預付金保函;項目的各種保險文件;使用合同;技術和運營許可證;計劃部門和環境部門的批准書等

2.項目公司與原料供應商的文件
包括各種供貨合同、基本設施供應合同等
3.項目公司融資文件
包括基本融資合同;擔保文件;項目融資人和擔保權益託管人之間的信託、協調或共同貸款人合同;融資文件;發行債券、股票融資的承銷報價文件等
4.支持類文件
包括竣工保函、運輸合同、供銷合同、保險合同、外匯供應合同、出口信貸擔保、多邊機構擔保文件等。
5.法律意見書
包括各參與方行使其項目文件或信貸和擔保文中規定義務時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借款人責任的平等地位,當地法律給予某一貸款人優先地位;當地法院發布涉及外國貨幣的判決的可能性;所選擇的用於解決糾紛的法律和法院的有效性,國外判決和仲裁的有效性;是否有訴訟或資產扣押的豁免權,以及豁免程度等。

二、國際項目融資所涉及的主要合同
國際項目融資是通過一系列獨立的合同有機連結起來的,項目融資各方當事人之間的錯綜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都需要通過這些合同法律文件確定下來。
(一)貸款合同
項目融資人向項目公司提供項目融資,需要簽訂貸款合同,就諸如貸款本金、貸款期限、利息支付、還款安排以及違約責任、爭端解決等合同事項作出約定。
由於國際項目融資一般都涉及多方貸款人,因此經常採用銀團貸款的形式。
有時貸款人還包括政府機構、出口信貸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那就會採取聯合貸款的方式。

(二)投資合同
項目的主辦人和項目公司需要簽訂確保項目公司具有償債能力的投資合同。通常由主辦人向項目公司按以下兩種方式提供一定的資金:
主辦人以參加銀團貸款的方式對項目公司進行融資,以保證項目公司有足夠的償債能力
由主辦人為項目公司提供一筆與貸款額相等的資金,以確保項目公司還債
(三)特許合同
由項目主辦人與項目東道國政府代表所簽訂的一種法律文件,它表明東道國政府授予項目主辦人以勘探、開發經營特定項目的權利,確定了該項目在開發和經營管理方面所應遵循的原則

(四)完工擔保合同
在項目主辦人和貸款人之間簽署的為了維護貸款的安全,要求得到項目主辦人對完工期作出實質性的保證和擔保的合同。一份完工擔保合同通常涉及以下幾方面的保證
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里建成項目
如果出現項目建設費用超支的情況,由項目主辦人承擔對項目的超支進行追加融資的責任
主辦人保證項目公司必須滿足有關項目完工的特定的財務檢查等

(五)提貨或付款合同
是項目公司和項目產品的買主間簽署的關於買主無論是否取得項目公司生產的產品均需付款的合同。不管項目公司是否交付產品,買主都必須支付規定的貨款,而且該貨款必須能夠償還貸款和項目經營的費用。
這種合同實際上是項目產品的買主給予項目公司的信貸。

(六)經營管理合同
為加強對項目的經營管理,提高項目的成功把握從而收回貸款,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與第三人訂立長期的項目經營管理合同。
借款人與非東道國的管理公司訂立這種經營管理合同有時需要獲得東道國政府的批准,因為有的國家限制外國人參與大型項目的經營管理。
東道國政府也會要求在該合同中包括進一步僱傭和培訓當地員工和促進技術轉讓的條款。

(七)購買合同
項目主辦人和貸款人之間規定當項目公司違約的時候,項目主辦人將購買相等於貸款金額的貨物的合同。
(八)先期購買合同
通常是由貸款人擁有股權的金融公司和項目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合同規定,金融公司同意向項目公司預付購買項目產品的貨款,項目公司得到該筆款項之後,可用於項目的建設,並對該款支付利息。項目投產後,項目公司應按合同把產品交付給金融公司,再由金融公司把這些產品轉售給第三者,銷售所得即用於償還預付款。

(九)產品支付合同
一般在貸款人和項目公司之間簽訂,主要用於自然資源開發項目。
合同通常規定,項目公司把一定比例的自然資源的權益和銷售資源的收益轉讓給貸款人,這種轉讓一直到項目公司全部償還貸款為止。但是貸款人只獲得轉讓部分的自然資源產品的所有權。如果該部分產品的銷售不足以還清貸款,貸款人則無權再請求補償。
第四節 政府在國際項目融資中的作用
一、政府特許
特許合同是由項目主辦人與項目所在國政府的代表簽訂的一種法律文件,它表明項目所在國政府授予項目主辦人以勘探、開發和經營特定項目的權利,確定了該項目在開發和經營管理方面所應遵循的原則。
由於對很多大型項目來說,如果不先取得項目所在國政府的特許或許可,就無法進行項目的開發、建設,因而特許合同往往是進行項目融資的基礎,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項目融資所採用的法律結構。

特許合同規定的內容:
特許權利的授與、特許經營建設的范圍、特許合同的期間及特殊情況下的延長等
項目建設、經營階段的有關問題,主要包括項目工程設計、建造施工、經營和維修的標准,項目產品的質量標准,項目與現有設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誤工期的責任等
政府提供的協助,包括政府提供的財務協助如是否提供融資、保證等及其他協助,如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收益的保障等,以及上述協助的提供方式
財務問題,包括項目成本計劃與回收方案,外匯的兌換及其匯出以及稅務等
所有權問題,包括在項目建設、經營過程中項目公司是否擁有對項目設施的所有權,是否有權以項目設施對外抵押或提供其他擔保,以及期滿時移交的程序及其保證
其他事項,如保險、特許合同終止、違約處理、爭議解決、法律適用以及不可抗力等

二、政府承諾
項目融資的政府承諾,是指項目所在國政府為確保其已同意建設的項目融資的順利進行,使外國投資者具有投資安全感而對項目公司的一種承諾,表明了項目所在國政府願意給予外商特許經營權及承擔部分項目風險的責任與態度。
政府對項目主辦人所作的政策性承諾一般涉及稅收優惠、外匯風險、原材料供應和土地徵用等。
政府對國際項目融資的承諾,不同於一般外資項目的保證,政府只是針對項目融資中「特許合同」而作出承諾。

項目主辦人/貸款人在項目融資中所獲得的政府承諾與民法上的保證的區別:
1.主體不同
民法保證:第三者出面而進行的擔保
政府承諾:主要是政府對自己行為的一種承諾
2.內容不同
民法保證:針對當事人一方的某種具體行為包括經營方面的損失
政府承諾:是對官身行為或事實承諾,主要針對政府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會為經營損失承擔責任
3.有無主從合同關系
民法保證與原合同有主從關系
政府承諾則無主從關系

4.責任承擔形式不同
民法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就約定的具體事項承擔連帶責任
政府承諾僅為追究政府責任提供了前提性、可能性
5.適用規范不同
民法保證適用民商法
政府承諾可能導致國家間的糾紛,因而是具有國際公法規范的性質
6.行為性質不同
民法保證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的活動,屬於私法行為
政府承諾是對其願意承擔的政治風險、違約責任的承諾和放棄豁免表示,與國家主權、政策等政治關系密切聯系,可視為公法關系

三、政府推動
1.政府通過「排他條款」維持主辦人對項目的獨占性
政府通過「排他條款」解決項目融資中的市場禁入問題
2.「最優惠待遇條款」確保項目公司在競爭中不處於劣勢
「最優惠待遇條款」 通常規定,政府對項目公司採取不歧視政策,政府對項目公司承諾使其享受其他從事相同業務的項目公司能夠享受的一切待遇

3.「介入條款」和「替代條款」使貸教人獲得指定替代人的特權
「介入條款」是指項目公司發生違約事件後,項目主辦人和貸款人有權獲得較長的更正期間。除了貸款人決定放棄項目,否則政府不能立即終止合同,收回項目
「介入條款」通常由「替代條款」來支持
「替代條款」賦予貸款人推薦第三人來替代項目公司的權利

四、政府監管
1.政府對項目公司的價格控制或審核
為防止項目公司對產品或服務價格的壟斷,在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架構中,在約定獨占性條款、賦予項目主辦人以獨占權的同時,也了「價格控制或審核條款」,對項目主辦人作相應的限制
一個由政府機構代表和項目公司代表組成的專門機構,負責對項目公司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進行審核。該專門機構對項目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定價有否決權

2.政府對項目公司正常營運的監管
在項目公司處於壟斷地位的情況下,如果項目公司是該領域中某項產品或服務的唯一或主要提供公司,政府對項目管理承包商的任命具有否決權
政府認為必要時,也可自己介入並接管涉及公眾利益的項目
3.政府違約事件的更正期
根據更正條款,對於政府的任何重大違約,在項目公司向政府發出要求更正違約的書面通知之後,政府享有一定期限的更正期
4.政府對項目的收回權
第五節 項目融資及其法律制度在我國的發展
一、我國有關境外項目融資的法律規定
1.我國立法對境外項目融資的定義
境外項目融資是指以境內的建設項目的名義,在境外籌措外匯資金,並僅以項目自身的預期收人和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方式。
2.境外項目融資的適用領域
從國際經驗看,項目融資主要用於部分基礎設施行業和少數重化工行業
在基礎設施行業,項目融資主要用於電力、收費公路和橋梁、電訊行業、供水及污水處理等項目
在其他行業包括煉油、石油、天然氣開發等項目

3.境外項目融資的資金來源
商業銀行提供的銀團貸款或出口信貸
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或者商業票據
國際金融組織中的私人貸款部門,如國際金融公司、亞洲銀行私人貸款局等為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貸款或聯合融資
當項目涉及大宗設備或產品出口時,有關政府出口信貸機構提供的出口信貸或者出口信貸擔保。

4.我國對境外項目融資的監管制度
1997年國家計劃委員會《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我國境外項目融資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對投資主體提出了嚴格要求
對項目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件有明確的要求
對項目的擔保作出嚴格限制
對項目公司的外匯調度及外匯賬戶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將項目融資納入外債監管范圍
對於外方債權人的利益,體現了國民待遇原則

二、我國有關境外項目融資的實務發展
【案例4.1】深圳沙角B火力發電廠國際項目融資案
項目合作中方為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下稱「深電公司」)
合作外方是香港著名實業家胡應湘的合和財團、日本兼松商社和中國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該項目而專門注冊的公司—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下稱「合和公司」)
項目合作期為10年。

在合作期間,深電公司主要承擔以下義務:
第一,提供項目適用的土地、工廠的操作人員,以及為項目安排優惠稅收政策
第二,為項目提供一個具有「提貨或付款」性質的煤炭供應合同
第三,為項目提供一個具有「提貨預付款」性質的電力購買合同
第四,為合和公司提供一個具有「資金缺額擔保」性質的貸款合同,同意在一定條件下,如果項目最後支出大於項目收入,則為合和公司提供一定金額的貸款。

合和公司承擔的合同義務是安排項目的全部外匯資金、組織項目建設,並在合作期內經營電廠。
合作期滿,合和公司將深圳沙角B火電廠的項目資產無償地移交深電,退出項目。
合和公司的合同權利是獲得除項目經營成本、煤炭成本和支付深電管理費之後的百分之百的項目收益。

廣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作為政府指定的擔保人為深電公司在合同中承擔的責任擔保,該擔保的權益被轉讓給美國花旗銀行為首的46家國際銀行。同時廣東省政府也以自己的名義為深電和廣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提供了安慰信。
根據合作合同安排,深圳項目的全部外匯資金由合和公司安排,合和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以美國花旗銀行為首46家國際銀行借款,合和公司利用深電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證安排了一個有限追索結構。
案例4.2 廣西來賓電廠國際項目融資案
廣西來賓電廠採用國際項目融資方式,利用國際資金達6.2億美元。
該項目由法國電力中標投資。後總裝機容量達25萬千瓦的來賓電廠A廠以TOT方式出售15年經營權給外來投資者。
該項目獲得美國《資本市場》最佳融資獎。
【案例4.3】日照電廠國際項目融資案
日照電廠項目第一次成功地從海外獲得無中國政府和金融機構擔保的35億美元貸款。
日照項目的合同結構是相當繁復的。整個合同以中外7家合作公司的合營合同為基拙,又分為兩大部分5個層次,這些相互交又的合同或文件一共有20份,在各式合同文件上簽字的不僅有各投資方、貸款銀行、項目總承包商,而且還包括了國內相關電力燃料公司、電網公司、國內外設備供應商以及相當一批負責設計、施工、調試的國內企業,總計30多家。

㈥ 本案案由是民間借貸還是合夥協議糾紛

您好,這樣直接問而不描述事實的話,很難確定到底是合夥糾紛還是民間借貸糾紛。但是可以在了解兩者概念和區別的基礎上,並結合案件事實來分析到底是哪一種糾紛。
合夥糾紛,簡單說就是在合夥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合夥的概念既可以從法律行為的角度給出,也可以從組織形態的角度給出。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因為民間借貸產生的糾紛就是民間借貸糾紛。

㈦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1、提供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欠條或合同等書面證據。沒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時間、地點、金額,並提供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2、有擔保人的,應提供擔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擔保人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擔保協議的應提供書面擔保協議或擔保條款。3、有抵押物的,應提供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價款數額、存放地點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證明材料。4、提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和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的證明材料。5、付款付息憑證,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關於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4、其他證據。例如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等與民間借貸糾紛事項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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