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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等權益性投資qfii北京稅局

發布時間:2021-05-10 05:42:58

㈠ 什麼是權益性投資

權益性投資是指為獲取其他企業的權益或凈資產所進行的投資。如對其他企業的普通股股票投資、為獲取其他企業股權的聯營投資等,均屬權益性投資。企業進行這種投資是為取得對另一企業的控制權,或實施對另一個企業的重大影響,或為了其他目的。

權益性投資,是企業籌集資金的一種基本的金融工具。投資者持有某企業的權益性證券,代表在該企業中享有所有者權益,普通股和優先股就是常見的權益性證券。權益性投資形成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工資,投資方擁有與股權相對應的表決權。

(1)股票等權益性投資qfii北京稅局擴展閱讀:

市場風險包括匯率及利率變化、消費者需求變化、市場容量及市場環境變化、新產品新技術的產生與對企業的影響等。市場風險是企業在投資過程中所必須考慮的要素,尤其是市場機制在經濟環境中的作用較大的情況下,將會導致更加猛烈的市場競爭狀態。

投資後,目標項目或企業並沒有帶來預期中的經濟效益,或其他原因導致投資方在投資時錯誤地估算了投資標的的價值,從而影響企業的盈利能力、資產運營能力和償債能力,使企業面臨財務風險。

㈡ 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予以免稅,如何理解

解析: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拓展資料:

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符合免徵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對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徵企業所得稅規定,應按規定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適用個稅的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即不包括對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進行短期炒作而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

只要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就免稅,因為股息,紅利本身就是稅後利潤,再征稅就是重復征稅了,因此不征。

㈢ 請問為什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轉讓股票賺的錢不用交所得稅(其中蘊含什麼邏輯)會計

境外投資者取得境內分紅、股票轉讓、股權轉讓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財稅〔2014〕79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R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㈣ 企業所得稅里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

企業所得稅里,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的關鍵是要符合條件,否則不予以免稅。

一、法律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於符合條件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符合條件的投資收益: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進一步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三、居民企業的含義: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所謂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㈤ 權益性投資的稅務處理

權益性投資的稅務處理:
一、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范圍。其收入的確認時間,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但《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又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權益性投資所取得的股息、紅利等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也就是說,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權益性投資所取得股息、紅利所得,一方面是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另一方面是作為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所以,即便是被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為15%,也不存在「還原補稅」。
另據《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同時規定: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二、非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連續持有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時間不足12個月的投資收益。
《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僅限於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這一條件既排除了居民企業之間的非直接投資所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業對非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對此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屬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屬於免稅收入,並且對被投資企業已繳的企業所得稅不能抵扣。同時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由於連續持有被投資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時間不足12個月的投資,具有較大的投機成分,因而不在優惠范圍之內。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也是對居民企業「短線」投資的一種遏止。
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需要與其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同時,對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其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能夠享受免稅優惠的,也不包括連續持有被投資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時間不足12個月的投資。不列入免稅收入的理由同居民企業。
三、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另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而《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明確規定: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四、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可抵免部分為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所負擔的部分。這其中有兩層意思:首先,外國企業已經在境外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次,只限於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所負擔的部分,非該項所得所負擔的部分,不屬於可抵免稅額。為了防止國家稅收利益的流失,這部分可抵免稅額有一個最高限制,即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本法的規定所應繳納的所得稅,超過部分不得抵免,也不得往以後年度抵補。同時,抵免企業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所稱「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所稱「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五、向境外關聯方的權益性投資未取得或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合理的納稅調整。
對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於我國法定稅率(即25%)的50%的國家(地區)的企業,並非由於合理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對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應歸屬該居民企業的利潤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企業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因為是已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抵減的依據,相應對未繳納就不應當予以抵減)。
所謂控制,包括:(1)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2)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持股比例沒有達到規定的標准,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六、投資企業在轉讓或處置投資資產或被投資企業在清算之前不得確認權益性投資損失。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所稱「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所以,對權益性投資,不論投資企業是採取成本法核算還是權益法核算,在企業所得稅上,投資期間被投資企業發生的投資虧損,投資企業均不得確認損失。
但被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時,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資產,其中相當於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同時也是屬於免稅收入);剩餘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者低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稅前扣除。
七、權益性投資成本的確認。
根據《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1)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2)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㈥ 企業所得稅關於權益性投資收益的免稅問題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我想問下這里免稅的包括股票的轉讓利得嗎?——包括。是有條件的包括。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予以免稅,是指什麼條件?

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符合免徵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對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徵企業所得稅規定,應按規定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怎樣理解: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1、什麼叫「符合條件」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

2、什麼叫「權益性投資」

權益性投資是指:為獲取其他企業的權益或凈資產所進行的投資。如對其他企業的普通股股票投資、為獲取其他企業股權的聯營投資等,均屬權益性投資。企業進行這種投資是為取得對另一企業的控制權,或實施對另一個企業的重大影響,或為了其他目的。

3、舉例說明:

假如B企業持有A企業30%股權,採用的權益性投資來進行會計處理,年底時,被投資方A企業確認凈(稅後)利潤1000萬元,投資方B企業應確認300萬元的投資收益,假如對方已作出利潤分配決定。(《條例》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問題1、A企業是高新企業稅率15% 問:補不補稅—— 答:不補——是免稅收入

問題2、A企業是所得稅「三免、三減半」企業。問:補不補稅—— 答:不補——是免稅收入

問題3、如果B企業是連續持有A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時間還不到12個月,這時取得A企業的投資收益300萬元——不免稅。如果持有超過12個月以上,可以免稅。

問題4、如果B企業是連續持有A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時間超過12個月(或不超過12個月)就將該股權轉讓了,取得股票轉讓所得——不免稅。(因為不是「投資收益」,而是財產轉讓所得。)

㈦ 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要符合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有關規定,市局制訂了《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優惠政策事項管理規程》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作為免稅收入。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企業取得被投資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的收益
二、企業取得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轉增股本的部分視同股息所得的收益,作為企業增加股權投資計稅基礎
三、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資或減少投資,取得的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視為股息所得的收益。
四、企業因被投資企業注銷清算或被投資企業資產重組按稅法規定需要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取得的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或清算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余額部分,視為股息所得的收益。
對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徵企業所得稅規定,應按規定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解讀: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1、什麼叫「符合條件」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如果被持有方是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公司,必須是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
2、什麼叫「權益性投資」
權益性投資是指:為獲取其他企業的權益或凈資產所進行的投資。如對其他企業的普通股股票投資、為獲取其他企業股權的聯營投資等,均屬權益性投資。企業進行這種投資是為取得對另一企業的控制權,或實施對另一個企業的重大影響。
3、舉例說明:
假如春嬌企業持有志明企業40%股權,採用的權益性投資來進行會計處理,年底時,被投資方誌明企業確認稅後凈利潤1000萬元,投資方春嬌企業應確認400萬元的投資收益,假如志明企業已作出利潤分配決定。
根據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如果春嬌企業是連續持有志明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時間還不到12個月,這時取得志明企業的投資收益400萬元不免稅。如果持有超過12個月以上,可以免稅。
如果春嬌企業是連續持有志明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時間超過12個月(或不超過12個月)就將該股權轉讓了,取得股票轉讓所得也不免稅。因為這不是「投資收益」,而是財產轉讓所得。

㈧ 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稅處理應注意細節

權益性投資是指為獲取其他企業的權益或凈資產所進行的投資。如股票投資、聯營投資等均屬權益性投資。權益性投資的特點是,投資方不能取得固定的收益,被投資方不需償還本金和利息。 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投資人進行股權投資(包括購買股票、聯營投資等)從被投資方取得的貨幣或非貨幣形式的收入,包括股息、紅利和利潤。權益性投資收益何時確認,免稅需要符合哪些條件以及股權投資發生的損失如何扣除等問題,值得納稅人關注。為了幫助企業降低納稅風險,正確處理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所得稅問題,筆者現就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所得稅處理需注意的問題進行分析,具體來說,應注意以下四個細節:
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不僅明確了企業作出分配決定日期,還包括作出轉股決定日期,也要確認收益的實現。
符合條件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可免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二是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上述規定,筆者認為,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需符合以下五項條件:一是投資的性質為權益性投資。二是被投資方只能為居民企業。三是投資方一般為居民企業。如果投資方為非居民企業,則僅限於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且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與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股息、紅利的股權、債券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股息紅利的財產。四是投資的方式為直接投資。直接投資是指投資者將貨幣資金或非貨幣性資金直接投入被投資企業,形成實物資產或者購買現有企業的投資。通過直接投資,投資者可以擁有被投資企業凈資產的一定份額的所有權,或可直接進行參與生產經營管理。五是如果投資的是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要求投資時間必須是連續持有12個月以上(包括12個月),不足12個月的不得免稅。
分配溢價資本公積暫不征稅
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由於股票溢價發行所形成的資本公積,本身為後來投資者投入的成本,此部分轉股分配屬於投資成本的分配,不屬於稅後留存收益,因此,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轉股分配時暫不繳稅。但在轉讓或處置股權時需要繳稅。例如,A企業為某上市公司股東,股權投資計稅成本為1000萬元。2012年1月,該上市公司股東會作出決定,將股票溢價發行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A企業轉增股本600萬元。2012年7月,A企業將該項股權減持轉讓,獲得收入2000萬元。在企業所得稅處理時,A企業2012年1月獲得轉增股本600萬元不申報納稅。但應在2012年7月確認轉讓所得1000萬元(2000-1000),而不是400萬元(2000-1000-600)。
股權投資損失可在稅前一次性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企業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㈨ 持有境內股票,是否代扣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9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從2014年11月17日起,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R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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