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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領城放寬外商投資股票

發布時間:2022-08-23 18:08:42

『壹』 你好,請問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買賣A股股票嗎(二級市場),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國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給予如下解答
您好,企業只要注冊的地在境內,就可以開立股票帳戶。

希望我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讓您滿意!
回答人員:國泰君安證券客戶經理朱經理
國泰君安證券——網路知道企業平台樂意為您服務!
如仍有疑問,歡迎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官網或企業知道平台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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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外資股權滿足哪些要件才能轉讓

1.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
2.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的核准,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首先,與法律對新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資收購國內企業股權必須經過核准一樣,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資股權的轉讓也要經過原政府主管部門的核准。這仍然是政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監管的一個主要渠道。核準的意義不只是停留在程序上,而是要外商股份轉讓的實質內容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因為外資股權的轉讓還會涉及到本文所述的諸多內容。
其次,股權轉讓得到核准之後必須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批准機關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違法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也即外資股權的轉讓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門的核准和工商登記為必要條件,二者缺一不可。雖然理論上對以辦理工商登記作為外資股權轉讓的有效條件之一有不同意見,但在實踐中,仍然應當遵循現行法律的規定。
3.對向第三人的轉讓及其轉讓條件的限制
《公司法》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這是基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護合營相對股東的權利而作的制度設計,同樣適用於中外合資企業和設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業。
4.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未到位的股權質押及其質押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毫無疑問,外商投資者的出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相關合同的規定出資。否則,其股權則會受到相應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在外商出資到位之前,外商投資者不得將其未交付出資部分的股權進行質押;質押後未經出質投資者和企業其他投資者的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未經質權人的同意,出質投資者也不得將已經出質的股權進行轉讓。同時,外商投資者在對其股權進行質押是也要經過原政府審批部門的核准,未經核准其股權不得進行質押。
5.外資股權部分轉讓後,不得導致外資股比例低於25%
6.受讓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轉讓時受到的限制
①擬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資股的持有人持有該非上市外資股的期限超過1年;
②非上市外資股轉為流通股後,其原持有人繼續持有的期限必須超過1年。這都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外資股份的轉讓必須遵循上述規定。
7.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根據《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外國投資者是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情況下,其外資股權在公司成立三年內不得轉讓,並且要經過原政府審批部門的核准。這也是公司法對設立內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所作的要求。

『叄』 外商准入負面清單對股市有什麼影響

一、負面清單對FDI投資和涉外並購交易的影響;

二、FDI負面清單的解讀;

三、立法建議。

一、負面清單對FDI投資和涉外並購交易的影響

(一)

涉外項目和交易可更快進行

涉外項目和交易的協商和完成能夠更快的進行。如果某一FDI綠地投資項目或並購交易不涉及FDI負面清單內的產業,則其股權購買協議或資產購買協議將可在簽署後立即生效。相比之前購股協議需經過一到兩個月甚至更長時間獲得外商投資批准才能生效,項目或交易現可以更快完成。

(二)

法律操作上的確定性

無需進行外商投資審批程序也大大增大了涉外企業並購交易中的法律操作上的確定性。理論上來說,中國外商投資審批由相關審批部門完全自主決定是否批准與否,而批准又需要考量許多不斷變化的政策和因素。在過去的一些案例中外商投資企業並購項目被意外推遲或者否決的情況將成為歷史。

(三)

並購交易的結構設計或更靈活

最新的法律變化可能對並購交易的結構設計提供更多空間或靈活性。比如,跨境換股交易結構相比以往很可能更具可行性。

(四)

核查是否需要其他監管部門審批

最後,對於不在FDI負面清單中的行業,盡管外商投資審批已經不再需要,交易雙方仍需核查其是否需要其他中國監管部門的審批,比如國有資產管理核准程序和國有資產轉讓招拍掛程序、企業並購反壟斷審查和國家安全審查等。

二、FDI負面清單的要點解讀

(一)

負面清單和國民待遇原則

根據新版FDI負面清單和2016年9月以來發布的相關法規,中國開始對外商投資實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和國民待遇原則。即:負面清單中的限制類產業仍需遵循中國常規的外商投資准入的審批流程,但負面清單以外的產業則享受國民待遇,不需要外商投資准入審批,僅需在外商投資審批部門備案即可。

(二)

新版負面清單包括的產業

新版負面清單基本上包括了舊版《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中所規定的以下產業:

(1)「限制類」產業;

(2)原來的「鼓勵類」中有股比要求或有其他特殊限制的產業;

(3)「禁止類」產業。

(三)

外商投資審批門檻提高

中國監管部門最近表示,與上一版外商投資目錄相比,此次新版負面清單極大地放寬了對產業的限制。但實際上,相比於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此次的清單中放開的產業還是比較有限的。而且,對於從鼓勵類轉移到負面清單中的一些產業,外商投資審批門檻從過去適用於鼓勵類的10億美元提高至了3億美元。例如,要求中方控股的民用機場建設和經營或者種子生產在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中是鼓勵類,現在都被挪到了負面清單中,因此外商投資審批門檻就相應提高了。

(四)

負面清單適用於涉外企業並購

值得一提的是,負面清單制度也適用於涉外的企業並購。商務部最近表示,負面清單和外商投資備案制度不僅適用於外商投資新設項目,還適用於涉外企業並購,包括外國投資者直接收購或出售內地未上市或上市公司的股份(股權)或資產等。因此,如果目標公司涉及的產業不在負面清單上,買方便可直接收購或出售取得內地企業的股權,而不需要經過中國的外商投資審批程序。

(五)

明確模糊地帶

最新規定也明確了外國公司不能在中國大陸成立合夥企業來投資外商投資負面清單中的產業。這明確了過去幾年法律上的一個模糊地帶。外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將不能通過在中國大陸設立合夥企業來直接或間接向涉及FDI負面清單上的產業的國內企業進行投資。

三、立法建議

(一)

重新確定負面清單的審批許可權

是否應對負面清單的審批許可權再重新梳理,做出統一規定。至少將從原來鼓勵類中移到負面清單中的行業的審批許可權提高到原來的10億美元。

(二)

立法修訂

是否應對一些有關外商投資和外資並購的重要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訂,比如外資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6年)、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規定(1997年)和外資戰略投資境內上市公司的規定(2005年)等等。筆者認為在統一性的外國投資法出台之前,這些立法修訂有一定的必要性。

『肆』 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購買A股嗎

企業只要注冊的地在境內,就可以開立股票帳戶。
1.股票的網上交易都是通過證券公司的,你攜帶身份證到證券公司開戶後,證券公司會給你一個帳號,同時將你的銀行卡和證券帳號關聯起來,你在網上直接將銀行卡裡面的資金轉入證券帳戶,然後在網上操作買賣。開戶費用是根據你選擇的開戶公司決定的,有的收費,有的免費。

2.開戶之後你回家在網上下載這個證券公司的軟體,安裝,然後輸入你的帳戶帳號秘密進入,將關聯的銀行卡上資金導入證券帳戶。在交易時間段(周一到周五,早上9點30到11點30,下午1點到3點)就可以買賣交易股票。

3.交易費用:
A.印花稅0.1%
B.傭金0.2%-0.3%,根據你的證券公司決定,但是擁擠最低收取標準是5元。比如你買了1000元股票,實際傭金應該是3元,但是不到5元都按照5元收取
C.過戶費(僅僅限於滬市)。每一千股收取1元,就是說你買賣一千股都要交1元, 不到1000股按照1000股標准收取
D.通訊費。上海,深圳本地交易收取1元,其他地區收取5元

先要提醒你,股票市場始終是有風險的,不是傳說中那麼容易掙錢的。作為新手,不建議你一開戶就購買股票,買股票不是你想想那麼簡單,都是一樣,股票也有好壞之分, 需要篩選,這樣你做股票才能掙錢,不然你盲目的買入,可以說90%都是虧損的。
股票的買入和選擇要根據你操作想法來決定,是做短線呢?還是做長線呢?在大盤振盪的時候怎麼做,在大盤穩漲的時候怎麼做。所以不是你單一的那麼考慮。比如說你要做長線投資,就是買了後放個2-3年的時間,選擇這種長線投資的股票就要看該公司的業績,基本面,成長性,國家政策扶植等方面。一般在中國的股票市場裡面,大盤藍籌基本都適合做長線。如果做短線的話,你就要去看最近的題材炒作,政府短期的消息面,股票市場裡面資金的流向等消息。這些東西我只是簡單的說,具體說的話肯定說不完的!建議你每天可以關注下中央的財經頻道的報道,網路上可以選擇新浪財經,東方財富網。
理論學習和時機操作要結合,作為新手,不建議你一開始投入太多,嘗試的少量投入,把理論和實際結合起來,這億小分布資金僅僅當作學費,虧損了也不嚴重,掙錢了更好,當你感覺自己基本摸清股票市場之後,再慢慢加大資金的投入!
希望建議對你有幫助,再次提醒你股票市場有風險,慎重操作

『伍』 中國取消乘用車製造外資股比限制,這么做有利於什麼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17日表示,今年我國將取消對專車、新能源汽車外資本費的限制,2020年取消對商用車外資本費的限制,2022年取消對轎車外資本費的限制,合資企業將不會超過兩地的限制。通過5年過渡期,汽車業都將取消限制。此前,根據汽車產業政策,在汽車車輛、專車、農用汽車、摩托車中外合資生產企業中,中國股票應低於50%。

據報道,大幅放寬對汽車等高附加值產品製造業的市長/市場准入,不僅可以直接增加高檔汽車等高質量產品的供應,還可以使上下游本土企業在與外資企業的競爭與合作中研發amp報道稱,這有助於提高d投資和創新經營理念,提高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和技術水平。新的負面清單包括兩個分別適用於全國和自由貿易試驗區的負面清單,自由貿易試驗區的負面清單將比全國的負面清單更具開放力。

『陸』 外商投資企業不可以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已經2019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強化投資保護;規定主管部門在審核有關行業、領域准入許可時,不得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核環節、時限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設置歧視性要求;規定了不依法平等對待外資企業、違法限制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諾、強制轉讓技術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0-12-0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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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柒』 西安市鼓勵引薦外商投資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新形勢下對外開放的需要,進一步擴大招商引資渠道,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鼓勵中介人引薦外商(包括港、澳、台企業及個人,下同)來本市投資,促進西安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介人,是指引薦外商來本市投資,發揮了媒介作用的國內外中介機構、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第三條 從事引薦外商投資的中介活動時,中介人應與委託方簽訂協議並報市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協議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主要包括中介人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第四條 獎勵標准:
(一)生產性項目、農業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確認後,按外商實際進資額(含實物及工業產權折價部分,外幣匯率按進資當日國家外匯牌價折人民幣)的千分之三獎勵中介人。
(二)非生產性項目,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確認後,按外商實際進資額(含實物及工業產權折價部分,外幣匯率按進資當日國家外匯牌價折人民幣)的千分之二獎勵中介人。其中房地產、餐飲、娛樂項目,待建成、營業並形成固定資產後,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審計確認,按外商實際進資額(含實物折價部分,外幣匯率按進資當日國家外匯牌價折人民幣)的千分之一獎勵中介人。第五條 經中介人引薦的項目已注冊登記,且外商實際資金到位的,中介人可申領獎勵金。申請時應填寫《引薦外商投資申請獎勵表》,並提供引薦外資中介協議書、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等文件和材料。獎勵申請由市、區、縣或開發區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後,分別報同級政府或開發區主管領導審批。第六條 經批准對中介人獎勵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外商以現金和實物出資部分的獎勵金,外商實際進資到位後,先兌現獎勵金的30%,待項目建成投產開業後再兌現全部獎勵金;
(二)外商以工業產權出資部分的獎勵金,待企業開始盈利後,一次性兌現;
(三)對於房地產、娛樂、餐飲項目的獎勵,待項目建成、營業並形成固定資產後,一次兌現。第七條 因履行公務引薦外商投資的,按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獎勵中介人所在單位或部門。第八條 獎勵中介人的資金本著誰受益誰獎勵的原則,按項目的稅收歸屬,分別由市、區、縣、開發區財政支付。各級財政部門應將獎勵金列入每年的財政預算。第九條 中介人依照本辦法獲得的獎勵金,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外籍中介人員獲得的獎勵金,可按照有關規定匯出國外。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6月15日發布的《西安市鼓勵引薦外商投資獎勵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捌』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有哪些規定

您好!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權轉讓的限制如下:
1.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
2.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的核准,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3.對向第三人的轉讓及其轉讓條件的限制
4.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未到位的股權質押及其質押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5.外資股權部分轉讓後,不得導致外資股比例低於25%
6.受讓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轉讓時受到的限制:①擬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資股的持有人持有該非上市外資股的期限超過1年;②非上市外資股轉為流通股後,其原持有人繼續持有的期限必須超過1年。這都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外資股份的轉讓必須遵循上述規定。
7.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玖』 哪些法律規定了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資股東的股票限售期

2005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014年6月24日,商務部辦公廳發布了《關於中外合資經營等類型企業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函》(商辦資函[2014]516號),說明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審批機關可依《公司法》執行,無需再要求「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從該函的精神可以知道,商務部對暫行規定與作為新法和上位法《公司法》規定相沖突時,也堅持適用新法先於舊法、上位法先於下位法的原則。
《外商投資准入管理指引手冊》(2008年版),其第五部分第六條第(二)項「現行有關外資規定與《公司法》不一致的處理原則」中規定,《公司法》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於《公司法》;《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仍按照現行外資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審核辦理。如,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3萬元人民幣),股份公司設立人數最低兩人要求、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分立合並減資45天一次性公告(從公司董事會決議之日起即可刊登公告,不用等商務部門的原則性批復)等。
因此,關於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資股東的股票限售期應按照《公司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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