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的《外商投資法》是否會限制VIE架構的發展
如果新的《外國投資法》真的付諸實踐,那麼將對4類VIE架構的企業產生巨大影響。
1、外國投資者創立的VIE架構企業,將面臨無法取得合法經營牌照的局面,典型如優酷,這將一定程度上限制創業者的移民傾向;
2、外資公司控制的VIE架構,大部分是原來中國人創立的企業,後來賣給了外國風險投資機構,按照新的法規,也將無法再運營相關牌照;
3、對於中國人創立,在國外上市,但是經營權被外國人經營控制的企業,有可能被認定為外國投資者,喪失相關運營資質;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4、對於國內個人控制的VIE架構創業公司,雖然可以直接被認定為中國投資企業,破除原有的VIE架構對經營許可影響,但是從長遠來看,也會失去獲取外國風險投資機構注資的機會。
總的來說,這部法律如果付諸實施,實際上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國家意志,即:國家鼓勵並希望原打算海外上市的創新型企業,能夠向境內人民幣基金而非美元基金融資,在國內資本市場上市而非納斯達克上市。
一方面,方便國家對這些企業進行監管,另一方面,也可以讓創新型企業的紅利讓國內投資者參與和分享,這與近一段時間,國內資本市場在力推的注冊制改革和「VIE架構企業回歸A股」的論調是高度一致的。
2. 外商直接投資對我國的影響(利弊)
1、國內企業在與外資企業的競爭過程中,在經歷一定時期的困境以後,隨著國內外資政策的適時調整,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環境的孕育,一些行業中的國內企業在競爭中成長起來,企業活力和競爭力在逐漸趨於上升之中,但中國企業的成長之路依然任重而道遠;
2、由於跨國公司的一體化經營戰略的實施和國內企業配套能力的限制,導致大量FDI進入卻未能有效帶動國內相關產業的發展,理論上的關聯效應在中國並沒有很好地發揮它的效用,反而由於跨國公司配套企業的跟進投資導致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產業間的擠出效應。但從趨勢上看,也已經出現好轉跡象。
引進外資的結構性風險是顯而易見的,主要包括:金融風險、產業和市場結構風險、資源和環境風險以及經濟不協調性風險。加劇了國內經濟結構的失衡;對國內經濟產生一定程度的擠占效應;第加重了中國經濟的外部不平衡問題。
(2)外商投資法對股票的影響擴展閱讀
基本形式
我國吸收外商投資,一般分為直接投資方式和其他投資方式。採用最多的直接投資方式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和合作開發。其他投資方式包括補償貿易、加工裝配等。
1、中外合資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亦稱股權式合營企業。它是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舉辦的企業。其特點是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各方出資折算成一定的出資比例,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各種方式最早興辦和數量最多的一種。在吸收外資中佔有相當比重。
2、中外合作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亦稱契約式合營企業。它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舉辦的企業。
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各方簽訂的合同中確定。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一般由外國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資金,中方提供土地、廠房、可利用的設備、設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資金。
3、外商獨資
外商獨資企業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應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條件,即採用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
4、合作開發
合作開發是海上和陸上石油合作勘探開發的簡稱。它是國際上在自然資源領域廣泛使用的一種經濟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點雖高風險、高投入、高收益。合作開發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勘探、開發和生產階段。合作開發比較以上三種方式,所佔比重很小。
3.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對國際電子商務發展有何影響
外商投資法早已經實施了,至於什麼時候開始的,有點不記得了。
4. 外資安全審查辦法公布,這對維護金融圈安全起著什麼作用
2017年至2020年,我國將連續4年減少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國家版負面清單和自由貿易試驗區版負面清單將分別減至33份和30份。製造業、能源、基礎設施、農業、金融等領域將實現重大對外開放,中國將成為世界上最受歡迎的外商投資目的地之一。
從中國國情出發,借鑒國際經驗。根據我國國家安全的新形勢、新特點,參照近年來主要國家外資安全審查制度的新變化,借鑒有益的制度成果,形成既適合我國國情又符合我國國情的安全審查制度符合國際慣例。盡可能簡單,避免給企業帶來太多負擔。根據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則,確定審查程序和期限。同時,安全審查分三個階段進行。根據申報項目的風險情況,採用分級遞進的方式進行評審。減少進入二、三期的項目數量,及時將評審意見和決定反饋給投資者。
5. 外商准入負面清單對股市有什麼影響
一、負面清單對FDI投資和涉外並購交易的影響;
二、FDI負面清單的解讀;
三、立法建議。
一、負面清單對FDI投資和涉外並購交易的影響
(一)
涉外項目和交易可更快進行
涉外項目和交易的協商和完成能夠更快的進行。如果某一FDI綠地投資項目或並購交易不涉及FDI負面清單內的產業,則其股權購買協議或資產購買協議將可在簽署後立即生效。相比之前購股協議需經過一到兩個月甚至更長時間獲得外商投資批准才能生效,項目或交易現可以更快完成。
(二)
法律操作上的確定性
無需進行外商投資審批程序也大大增大了涉外企業並購交易中的法律操作上的確定性。理論上來說,中國外商投資審批由相關審批部門完全自主決定是否批准與否,而批准又需要考量許多不斷變化的政策和因素。在過去的一些案例中外商投資企業並購項目被意外推遲或者否決的情況將成為歷史。
(三)
並購交易的結構設計或更靈活
最新的法律變化可能對並購交易的結構設計提供更多空間或靈活性。比如,跨境換股交易結構相比以往很可能更具可行性。
(四)
核查是否需要其他監管部門審批
最後,對於不在FDI負面清單中的行業,盡管外商投資審批已經不再需要,交易雙方仍需核查其是否需要其他中國監管部門的審批,比如國有資產管理核准程序和國有資產轉讓招拍掛程序、企業並購反壟斷審查和國家安全審查等。
二、FDI負面清單的要點解讀
(一)
負面清單和國民待遇原則
根據新版FDI負面清單和2016年9月以來發布的相關法規,中國開始對外商投資實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和國民待遇原則。即:負面清單中的限制類產業仍需遵循中國常規的外商投資准入的審批流程,但負面清單以外的產業則享受國民待遇,不需要外商投資准入審批,僅需在外商投資審批部門備案即可。
(二)
新版負面清單包括的產業
新版負面清單基本上包括了舊版《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中所規定的以下產業:
(1)「限制類」產業;
(2)原來的「鼓勵類」中有股比要求或有其他特殊限制的產業;
(3)「禁止類」產業。
(三)
外商投資審批門檻提高
中國監管部門最近表示,與上一版外商投資目錄相比,此次新版負面清單極大地放寬了對產業的限制。但實際上,相比於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此次的清單中放開的產業還是比較有限的。而且,對於從鼓勵類轉移到負面清單中的一些產業,外商投資審批門檻從過去適用於鼓勵類的10億美元提高至了3億美元。例如,要求中方控股的民用機場建設和經營或者種子生產在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中是鼓勵類,現在都被挪到了負面清單中,因此外商投資審批門檻就相應提高了。
(四)
負面清單適用於涉外企業並購
值得一提的是,負面清單制度也適用於涉外的企業並購。商務部最近表示,負面清單和外商投資備案制度不僅適用於外商投資新設項目,還適用於涉外企業並購,包括外國投資者直接收購或出售內地未上市或上市公司的股份(股權)或資產等。因此,如果目標公司涉及的產業不在負面清單上,買方便可直接收購或出售取得內地企業的股權,而不需要經過中國的外商投資審批程序。
(五)
明確模糊地帶
最新規定也明確了外國公司不能在中國大陸成立合夥企業來投資外商投資負面清單中的產業。這明確了過去幾年法律上的一個模糊地帶。外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將不能通過在中國大陸設立合夥企業來直接或間接向涉及FDI負面清單上的產業的國內企業進行投資。
三、立法建議
(一)
重新確定負面清單的審批許可權
是否應對負面清單的審批許可權再重新梳理,做出統一規定。至少將從原來鼓勵類中移到負面清單中的行業的審批許可權提高到原來的10億美元。
(二)
立法修訂
是否應對一些有關外商投資和外資並購的重要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訂,比如外資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6年)、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規定(1997年)和外資戰略投資境內上市公司的規定(2005年)等等。筆者認為在統一性的外國投資法出台之前,這些立法修訂有一定的必要性。
6. 外商投資企業不可以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已經2019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強化投資保護;規定主管部門在審核有關行業、領域准入許可時,不得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核環節、時限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設置歧視性要求;規定了不依法平等對待外資企業、違法限制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諾、強制轉讓技術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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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外商投資新制度的亮點有哪些
法律分析: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堅持內外資一致;保護知識產權;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四條 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前款所稱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准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鼓勵在外商投資過程中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的內容和范圍按照確有必要的原則確定;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得的投資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報送。
第三十五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8. 《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對現有「VIE」架構有影響嗎
網頁鏈接由於2019年3月15日通過的《外商投資法》僅做了42條簡短且無爭議的原則性規定,此前大家關注的有關VIE等外商投資的重點內容均出現在了本次的《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中。相信很多現有的VIE架構應該很快會進行架構調整,從「境內VIE」向「境外VIE」轉變。
這個預判比較合理。重磅!《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將出台!部分返程投資有望不再受
9. 外商投資新制度的亮點有
法律分析:《外商投資法》有以下亮點與意義: 制定《外商投資法》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六條: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10. 外商直接投資我國股市帶來的影響
知道亞洲金融危機嗎?我國就是怕重蹈覆轍才這樣做的。
如果要我說清楚,我也說不好,這有一個網址:http://ke..com/view/44892.htm
對不起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