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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股票的核心權利

發布時間:2022-09-04 05:47:56

1. 介紹股東的權力,股票的特點,收益與風險各個方面

股票的由來 股票是商品經濟及生產力發展的產物,它的歷史和發展過程大概可分為三個部分。 一、在16世紀作為籌集資金、分散風險的一種手段而進入遠航貿易領域。 在15世紀,義大利的航海家哥倫布發現了南美州新大陸,隨後葡萄牙的航海家麥哲倫又完成了第一次環球航行。這些地理上的大發現開通了東西方之間的航線,使海外貿 易和殖民地掠奪成為暴富的捷徑。而要組織遠航貿易就必須具備兩大條件,其一是組建 船隊需要巨額的資金;其二是因為遠航經常會遭到海洋颶風和土著居民的襲擊,要冒很大的風險。 而在當時,沒有一個投資者能擁有如此龐大的資金,且也沒有誰甘願冒這么大的風險。為了籌集遠航的資本和分攤經營風險,就出現了以股份集資的方法,即在每次出航 之前,招募股金,航行結束後將資本退給出資人並將所獲利潤按股金的比例進行分配。 為保護這種股份制經濟組織,英國、荷蘭等國的政府不但給予它們各種特許權和免稅優惠政策,且還制訂了相關的法律,從而為股票的產生創造了法律條件和社會環境。 在1553年,英國以股份集資的方式成立了莫斯科爾公司,在1581年又成立了凡特利 公司,其採取的方式就是公開招買股票,購買了股票就獲得了公司成員的資格。這些公 司開始運作時是在每次航行回來就返還股東的投資和分取利潤,其後又改為將資本留在公司內長期使用,從而產生了普通股份制度,相應地形成了普通股股票。 因為在貿易航行中獲取的利潤十分豐厚,這類公司就迅速膨脹,相應地股票也得到發展。在1660年之間,股東若要轉讓其所持股票,就要在本公司內找到相應的人員來接 受,或設法依公司章程規定將本公司以外的承購者變為公司的成員,股票的轉讓相當不便。但從1661年開始,股票開始可以任意轉讓,購買了公司股票的人就具有了公司的股 東資格,享有股東權。 到1680年,此類公司在英國已達49家,這就要求用法律形式確認其獨立的、固定的 組織形式。在17世紀上半葉,英國就確認了公司作為獨立法人的觀點,從而使股份有限公司成為穩定的組織形式,股金成為長期投資。股東憑借公司製作的股票就享有股東權, 領取股息。 與此相適應,證券交易也在歐洲的原始資本積累過程中出現。17世紀初,為了促進 包括股票流通在內的籌集資本活動的順利開展,在里昂、安特衛普等地出現了證券交易 場所。 1608年,荷蘭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一個證券交易所,即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 二、17世紀後,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爆發,股票逐漸進入金融和工業領域。 從17世紀末到19世紀中葉,英國、法國先後爆發了資產階級革命,大機器工業生產 代替手工生產的產業革命迅猛崛起,導致了商品經濟的極大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因適應了大工業的要求而迅速發展起來,股票也相應地得到發展。出於生產對於擴大資金來源 和進行遠距離運輸以擴大市場的需要,銀行、運輸業急需大量籌集資金,而通過發行股 票來籌集資金、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就成為當時的一種普遍方式。1694年成立的第一家資 本主義國家銀行——英格蘭銀行及美國在1790年成立的第一家銀行——合眾美國銀行都 是以發行股票為基礎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價制銀行既可發行銀行券,又能吸收社會資金來發放貸款,其盈利非常可觀。而相對於遠航貿易來說,銀行股票是金融業股 票,不但股息多,且風險小,所以股票和股份制在金融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 在18世紀,蒸汽機的發明和推廣應用導致了工業革命。此時,資本主義的主要工業部門從手工業逐漸地過渡到機器大工業生產。不但紡織 業使用了大機器,且推廣到輪船和機車,改變了整個工業的交通狀況,大大地促進了生 產力的發展。這時的生產規模,已經遠遠不是單個資本家的小規模投資所能適應,它不但需要專業化生產和分工協作,還要求在交通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等方面進行巨大 的投資,而這些投資卻不是少數資本家或當時政府的財力所能承擔的。而股份有限公司 和股票正好提供了一條用資本社會化來集中資金的出路。 在18世紀70年代到19世紀中期,英國利用股票集資這種形式共修建了長達2200英里 的運河系統和5000英里的鐵路。美國在18世紀初的50年裡建成了約3000英里的運河及28 00英里的鐵路。 到了19世紀60年代以後,由於資本主義大工業生產要求擴大企業規模、改進生產技 術和提高資本的有機構成,獨資或合夥辦企業就難以適應。這時資本主義國家政府就採取各種優惠措施來鼓勵私人集資興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開始在工業系統確立統治地位。 於是,股票的自由轉讓,特別是利用股票價格進行投機,刺激了人們向工業企業進行股 票投資的興趣。股份有限公司在各個工業領域都迅猛發展,成為主要的企業組織形式,且通過股票籌措的資本額越來越大。如1799年杜邦創立的杜邦火葯公司就是用每股2000 美元的股票籌措了15股資本創辦的,而1902年成立的美國鋼鐵公司則用股票籌措了多達 14億美元的股金資本,成為第一個10億美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隨著證券交易的發展,其相應的法規及手段日益完善。 隨著股份有限公司的發展和股票發行數量的日益增多,證券交易所也在逐步發展。 1773年,股票商在倫敦的新喬納咖啡館正式成立了英國第一家證券交易所(現倫敦證券 交易所的前身),並在1802年獲得英國政府的正式批准和承認。它最初經營政府債券, 其後是公司債券和礦山、運河股票。到19世紀中葉,一些非正式的地方性證券市場也在 英國興起。 美國的證券市場從費城、紐約到芝加哥、波士頓等大城市開始出現,逐步形成全國范圍的證券交易局面。這些證券市場開始經營政府債券,繼而是各種公司股票。1790年 美國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所——費城證券交易所誕生,1792年紐約的24名經紀人在華爾街 11號共同組織了「紐約證券交易會」,這就是後來聞名於世的「紐約證券交易所」。隨 著股票交易的發展,在1884年,美國的道和瓊斯發明了反映股票行情變化的股票價格指數雛形——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數。 股票在近代和現代的高速發展,要求法律制度不斷完備。 各個西方國家均通過制定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等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和股票的發展,以保護股東的權益。美國根據1929年經濟危機的經驗,於1933年頒布了《證券法》主要規定了股票發行制度。1934年又頒布了《證券交易法》,用於解決股票交易問題,並依該法成立了證券委員會作為股票市場的主管機關。1970年,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減少投資風險,頒布了《證券投資者保護法》。另外,在各國的股票交易市場上形成了反映股票行情變化的股票價格指數。比如,美國的道·瓊斯公司編制的道·瓊斯股票價 格平均指數,是美國目前最有代表性的大工業壟斷公司股票的價格指數。有關證券(股票)法律的公布和股票價格指數的產生,促進了股份有限公司和股票制度的發展。 我國最早發行股票是在80年代中期,1984年北京的天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為 中國的第一家股份制企業。隨後,上海的飛樂公司、深圳的寶安公司相繼發行了股票。 1988年前後在上海和深圳出現了地區性的股票交易,1990年12月後上海證券交易所、深 圳證券交易所相繼宣布而開業,拉開了中國股票交易的序幕。1992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從而使中國的股票交易逐漸走上了正規化和法制化的軌道。 集團股份制 集團股份制是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
【企業】《公司法》中並沒有「集團」一說,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提法。但是在現實中,我們常常看到某某集團公司的名頭,其實這不過是多個公司在業務、流通、生產等等方面聯系緊密,從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業)聯盟罷了。另外有的公司進行多元化經營戰略,在多個領域均成立了相應的子公司,這樣,母子公司之間也會因為這種「血緣」關系組成一個企業集團,頗類似於軍隊當中的集團軍。這些就是我們常說的集團公司的由來。
一、公司法中沒有關於集團的概念。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集團公司的概念。集團公司,在國家有關規范性文件中均稱為企業集團,但在工商注冊時,一般稱為某某集團公司。
二、最早關於設立企業集團,並對企業集團給出定義的國家規范性文件,是《國家體改委、國家經委關於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1987年12月16日)。該文件是這樣定義企業集團的:
1.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它的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2.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中的重大產品為龍頭,以一個或若干個大中型骨幹企業、獨立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由多個有內在經濟技術聯系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它在某個行業或某類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較強大的科研開發能力,具有科研、生產、銷售、信息、服務等綜合功能。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初步建立,上述規定已經不能囊括所有企業集團,因為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非公有制的企業集團。1991年,《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公室關於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請示的通知》(國發〔1991〕71號)中稱:「企業集團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新的經濟組織。」此時已不再強調公有制。但是,該文件的精神還是主要支持建立國營大中型企業的企業集團。1992年5月,國家工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 聯合發布了《關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該文件規定:
第二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由一個大型企業或控股公司為核心組建,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審批機關批准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企業集團名稱。
第三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有一個實力強大、具有投資中心功能的集團核心。集團核心可以是一個大型生產、流通企業,也可以是一個資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須有多層次的組織結構。除核心企業外,必須有三個以上的緊密層企業,還可以有半緊密層和鬆散層企業。
(三)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與其他成員企業之間,要通過資產和生產經營的紐帶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核心企業與緊密層企業之間應建立資產控股關系。核心企業、緊密層企業與半緊密層企業之間,應逐步發展資產的聯結紐帶。
(四)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和其他成員企業,各自都具有法人資格。第四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應是一個全民所有制大型企業或國家控股的公司。
此後,國家工商局又制定了《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此文件規定:
第三條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組建而成。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也可以成為企業集團成員。
母公司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
子公司應當是母公司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股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是母公司對其參股或者與母子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協作聯系的其他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條 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當然,鑒於各地規定不同,此條件有所變動。目前所知集團最低標準是: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實收資本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2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2. 請問股票投資的四大核心要素是什麼內容

雖然社會發展以及經濟的進步,有很多人都會投資一些股票來提高自己的經營效益。那麼他們在投資股票的時候,並不知道股票裡面的一些信息。就會導致在投資股票的時候出現一些盲目性,造成自己資金的虧損。那麼今天我們要說的就是,投資者在投資股票時的四大核心要素是什麼?

學會看時間周期

其次就是投資者還學會看時間周期,因為如果沒有時間周期的話,就只有空間上面的維度,沒有時間上面的維度,就說明這支股票投資者對它還不是特別了解。所以投資者在學會看時間周期以後,就能夠看清楚股票本質上面的變化,就不受大盤或者是一些其他行業的影響,能夠准確的把握住股票的走向。

3. 普通股股東享有的權利包括

普通股股東的權利包括:1,經營參與權。2,利潤分配權。3,處置股份權。4,剩餘財產分配權。5,股東有權維護自身的權益,當股東權益受到侵犯時,股東有權依法申訴。6,股東有對公司經營活動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拓展資料:
普通股股東的權益: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股東大會,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當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的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股票代碼怎麼區分?
目前有很多種股票代碼,我大致介紹幾種比較常見的:
1、A股
A股是指人民幣普通股票,是由我國境內公司發行,供境內(不含港澳台)投資者交易的股
滬市A股的代碼開頭的數字不是600就是601,深市A股則選擇000作為打頭數字。
2、B股
B股是指人民幣特種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供投資者以美元或者港幣交易的股市。
滬市B股的代碼是900打頭,深市B股設置200當做是打頭數字。
3、創業板
創業板也叫二板市場,上市的要求不是那麼難達到,主要類型是一些小公司、和一些創業型公司,這類企業沒有很長的成立時間、業績也不是很好,但是成長空間比較大,適合那些嗅覺比較靈敏的股民。
創業板的代碼都是以300作為打頭數字。
除了這些普遍見到的板塊,我們還經常能見到一些帶字母的股票,比如:XR、XD、*ST等。每個代碼都代表著什麼呢?
1、XR
表示同類別的股票已被除權,意思就是帶有XR這樣代碼的股票,取消了分紅的權利。

4. 投資者權利一般有哪些

投資者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及選擇經紀商的權利、要求經紀商忠實地為自己辦理受託業務的權利、股票持有與處置權、交易知情權、尋求司法保護權,以及享受經紀商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
證券投資者權利,是指證券投資者因證券投資行為而產生的各項權利的總稱,其核心是股東權利。
1.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股東基於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東權,這是一種綜合權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東身份參與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項決策,行使這一權利的途徑是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股東擁有公司盈餘和剩餘資產分配權,這一權利直接體現了其在經濟利益上的要求。這一要求又可以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他們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二是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時,有權要求取得公司的剩餘資產。
3.其他權利:除上述兩種基本權利外,股東還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還有以下主要權利:
第一,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稱、公司債券存管、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二,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股份應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份轉讓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
第三,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購新股。股東大會應對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作出決議。股東的這一權利又被稱為「優先認股權」或「配股權」。
(二)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的權利
1.選擇經紀商的權利:投資者可以自由地選擇經紀商作為代理自己買賣證券的受託人。
2. 要求經紀商忠實地為自己辦理受託業務的權利:與投資者達成並簽署《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的經紀商應根據交易規則,按客戶委託的條件買賣證券。
3.股票持有與處置權: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並以記賬形式登記在股票賬戶,投資者對自己購買的股票享有持有權和處置權。這種權利具體表現為:投資者可以自由買賣、贈與或質押自己名下的股票。
4.交易知情權:投資者對證券交易過程同樣享有知情權。證券營業部代理投資者完成股票交易的過程應該透明,投資者有權知曉委託、交易、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
5.尋求司法保護權: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中介機構侵害時,投資者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尋求保護。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客戶合法權益的,投資者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
6. 享受經紀商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投資者有權享受經紀商按規定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如交割單的列印、證券和資金結余的查詢等。

5. 股票有哪些權利

一,買入了股票就成為了股東。作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獲取股東身份憑證權
股份公司的股東所持公司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東手中的股票就是證明股東身份最有力的證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也就是說,股票上可以不記載股東的姓名,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也可能沒有股東的名字,只要手中擁有公司簽發的股票就是股東。因此,公司不能以股東名冊上未記載該股東姓名來對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實踐中,一些股份公司的運作並不規范,有的未向股東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製正式的股票。對於這種情況,可以綜合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股款繳納證明、股東名冊和注冊登記文件等各種形式來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股東也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義務。

對於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經採取無紙化形式,股東所持股份的證明形式就是中央證券登記公司的股票登記。因此,股東的身份可以通過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如果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2,知情權

根據新《公司法》第98條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表。並未規定股東有對公司會計帳簿的查閱權,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在知情權上存在的最大差異。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不僅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財務狀況,而且還要向社會公眾、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見《公司法》第146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證券法》第65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雖然每一個股東不管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但由於公司的控制權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東手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及董事長的話語權同樣掌握在大股東手中。為了防止大股東將股東大會、董事會流於形式,長期不按期召開股東大會,或者發生了臨時重大事項故意不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致使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不能實現,《公司法》從保護小股東利益出發,賦予10%以上股份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臨時會議。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個股東合並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廣大小股東將團結起來,將股權集中起來行使。參閱《公司法》第101條、第111條。

4,股東大會召集權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只能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或者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實踐中,常常發生董事長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情況,使得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無法正常行使職權,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為此,新《公司法》第102條和110條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規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東大會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該項權利能夠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有助於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實現對公司經營的決策參與、監督與糾正作用。為使小股東的提案權能夠得以實現,新《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6,委託他人行使表決權

股份公司的股權一般都比較分散,股東人數眾多,許多小股東出於時間、精力、成本和話語權又不多等方面的考慮,往往沒有動力親自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這樣勢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東以及經營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畸形等不良現象,公司法為了鼓勵小股東積極維權,願意參與公司治理,賦予小股東以書面授權方式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由被委託人代為小股東根據授權委託書制定的許可權在股東大會上對股東大會議案和相應決議做出與委託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託人也可以接受多個股東的委託,集中行使表決權。這樣,小股東既完整表達了本人的意願,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同時又節約了成本費用。而且也有利於股東會中所要討論的議案的通過和具體執行。(見《公司法》第107條)

7,以累積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監事選舉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非職工董事、監事均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由於股東大會採取簡單資本多數決原則,控股股東完全可以通過控股地位占據選舉的多數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會、監事會完全成為控股股東的代言人。為了避免控股股東操縱公司,就必須引進累積投票制度,使中小股東有機會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發言人。為此,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按照這種方式,一個股東在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所投的總票數等於他所持有的股份總數乘以所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股東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最後按得票多寡決定當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員。這樣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數股東將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選入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和權力關系。這種投票制度賦予了小股東與大股東抗衡勝出的機會,改變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東的絕對話語權,有利於社會公正價值的體現。

8,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新《公司法》143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即股東對於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等持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價格收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比有限公司更嚴格,只能在一種情況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對較寬,共計有三種情形,包括(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見《公司法》第75條)。兩者有所差別的原因在於:股份公司股東以自由轉讓股份為原則,以限制轉讓為例外,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轉讓為原則,在內部股東之間才可以自由轉讓股權,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少。

6. 投資者權利與責任

一、投資者權利

證券投資者權利,是指證券投資者因證券投資行為而產生的各項權利的總稱,其核心是股東權利。

(一)股東基本權利

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的普通股票,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1.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

股東基於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東權,這是一種綜合權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東身份參與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項決策,行使這一權利的途徑是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

股東擁有公司盈餘和剩餘資產分配權,這一權利直接體現了其在經濟利益上的要求。這一要求又可以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他們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二是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時,有權要求取得公司的剩餘資產。

3.其他權利

除上述兩種基本權利外,股東還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還有以下主要權利,第一,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稱、公司債券存管、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第二,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股份應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份轉讓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第三,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購新股。股東大會應對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作出決議。股東的這一權利又被稱為「優先認股權」或「配股權」。

(二)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的權利

1.選擇經紀商的權利

投資者可以自由地選擇經紀商作為代理自己買賣證券的受託人。

2. 要求經紀商忠實地為自己辦理受託業務的權利

與投資者達成並簽署《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的經紀商應根據交易規則,按客戶委託的條件買賣證券。

3.股票持有與處置權

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並以記賬形式登記在股票賬戶,投資者對自己購買的股票享有持有權和處置權。這種權利具體表現為:投資者可以自由買賣、贈與或質押自己名下的股票。

4.交易知情權

投資者對證券交易過程同樣享有知情權。證券營業部代理投資者完成股票交易的過程應該透明,投資者有權知曉委託、交易、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

5.尋求司法保護權

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中介機構侵害時,投資者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尋求保護。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客戶合法權益的,投資者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

6. 享受經紀商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

投資者有權享受經紀商按規定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如交割單的列印、證券和資金結余的查詢等。

二、投資者責任

(一)股東義務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責任,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如違反有關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的責任

1、投資者要樹立風險意識,時刻注意投資風險,其中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認真閱讀發行人股票發行、上市的公開披露信息,對發行公司股票投資價值做出分析;

(2)承擔由發行人經營和收益變化而引致的投資風險;

(3)承擔因上市公司摘牌、破產的投資風險;

(4)承擔股份缺乏流動性的風險等。

2、投資者應進行合法證券交易,防止並承擔交易中的風險,其中的責任包括:

(1)履行與所開戶證券營業部簽訂的《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

(2)承擔違反合法開戶、合法交易的責任;

(3)承擔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

(4)承擔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交易風險;

(5)承擔因故意參與非法證券期貨交易的處罰;

(6)對非法交易活動和其它違法違規行為有舉報義務等。

3、投資者應在證券投資過程中規范交易,遵守交易規則,防止並承擔因自身交易操作不規范造成的損失,其中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認真閱讀證券經紀商提供的《風險揭示書》和《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了解從事證券投資存在的風險,按要求簽署有關協議和文件,嚴格遵守協議約定,並保證用於證券投資活動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2)在委託交易前,應保證賬戶中有足夠的資金或證券,保證根據成交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

(3)確保交易委託符合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規定,下達合法有效的委託指令;

(4)在交易過程中,履行交割清算義務,依法繳納稅費並按合同約定向證券商交納傭金及其他服務費。

7. 投資方可享有哪些監督和管理權力

投資方可享有監控權力,如股票籌資決策權、財務監督權、投資干預權等。投資者是指投入現金購買某種資產以期望獲取利益或利潤的自然人和法人。廣義的投資者包括公司股東、債權人和利益相關者。狹義的投資者指的就是股東。

在金融市場中,所謂投資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購入金融工具融出資金的所有個人和機構,包括存款人,出資人在驗資時稱為投資者。投資者一般具有個人傾向呈保守型交易以基本分析為主風險負荷小、對信息的依賴較小等特徵。

(7)投資股票的核心權利擴展閱讀:

投資方可享有監督和管理權力的種類:

1、戰略類

戰略投資者是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與發行人具有合作關系或合作意向和潛力,並願意按照發行人配售要求,與發行人簽署戰略投資配售協議的法人;是與發行公司業務聯系緊密,且欲長期持有發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我國在新股發行中引入戰略投資者,允許戰略投資者在發行人發行新股中參與申購。主承銷商負責確定一般法人投資者,每一發行人都在股票發行公告中給予其戰略投資者一個明確細化的界定。

2、證券類

證券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資金供給者,主要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眾多的證券投資者保證了證券發行和交易的連續性,也活躍了證券市場的交易,

證券投資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資本收益為目的而買入證券的機構和個人。機構投資者主要是證券公司、共同基金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3、機構類

從廣義上講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在西方國家,以有價證券收益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一般稱為機構投資者。

其中最典型的機構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在中國,機構投資者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自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通常具有集中性、專業性的特點,比較注重理性投資和長期投資。

4、個人類

一般來說,股票的持有者包括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市場參與者主要是個人投資者,即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者。

8. 投資有什麼權力

風險投資商進行風險投資首先要選擇風險投資的目標公司,通過商業判斷來決定是否對該目標公司進行投資。一旦風險投資商初步作出投資決定,便開始與目標公司進行商業談判。

一般情況下,風險投資商會選擇一個或者幾個主要投資商作為「牽頭投資人」與目標公司進行談判,而牽頭投資人將代表所有投資人的利益。這種商業談判一般有一定的程式。以處在美國的風險公司的第二輪融資為例,在公司進行第二輪融資時,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是投資人權利協議。

投資人權利協議主要規定了所有投資人,包括以前各輪的投資人和該次融資的投資人在公司的決策和經營管理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該協議非常重要,且非常具有操作性。

證券轉讓的限制和注冊權利在風險投資交易中購買的股票通常都會受到轉售的限制。而關於注冊權的規定則為投資人提供了一種重要的方式,使投資人可以通過向公眾進行股票的注冊發售而使他們的投資實現最終的流動性。

當然,使用144規則是另外一個獲得流動性的重要方式,但由於144規則的要求較麻煩,因而注冊權對於投資人,尤其是保證的持有人非常重要。注冊本身是非常費時而且昂貴的,尤其是如果證券涉及到被承銷的公開上市;而且,注冊也會使公司及其關聯機構遭遇到極大的責任風險。

因此,公司不願意給予投資人大量的要求注冊權(即,在股東的要求時,公司開始進行注冊並使其發生效力);而拖帶注冊權(即,在公司進行發售時,必須拖帶股東的股票)則是不同的情形,因為公司將已經確定了承銷發售證券的時間、費用以及在注冊證券中可能涉及到的風險。注冊權條款通常是風險投資交易中的談判熱點之一。要求注冊權,盡管很少被使用,但是它為投資人提供了一個有利的工具,用以對付公司發起、注冊的性質和時間等管理問題。而拖帶注冊權則是經常被使用,尤其是直至公司股票的交易趨於成熟。

通常,本部分主要包括以下條款:轉讓的限制;要求的注冊;公司注冊;注冊程序;注冊權轉移或轉讓;「市場迴避」協議。主要規定在公司或者承銷商的要求下,股票持有人在一定的時間期限內不得出售或者轉讓、處置其持有的股票。同時規定了履行上述義務的條件。這是典型的「查找協議」。承銷商要求一段時間,來查找市場中是否有足夠的資金來吸納公司股票的大部分發售;注冊延遲;注冊權終止。

公司的承諾部分是公司對投資人就公司的狀態和經營活動的承諾。它的內容可能會由於不同的牽頭投資人和在交易中涉及的證券的不同類型而有很大的變化。

公司作出的承諾應該符合牽頭投資人習慣要求的承諾方式。一般,最極端的情形是投資人購買的是債權,並且沒有投票權,因此也無法控制公司。這些投資人一定會明確公司的主要職責(稱為積極的承諾),和公司的禁止行為(稱為消極的承諾),以通過這種方式來實施他們對公司最低程度的控制。再其次,則是購買了擁有投票權的股票的投資人,但是當公司正式同意採取某些行動時,他們也無法控制公司的行為,也沒有安全感。因此,投資人通常都會要求公司提供財務信息和其他附加信息。另外,許多投資人,即使是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投資人,還會在新一輪融資中要求獲得第一拒絕權。

通常,公司的承諾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基本財務信息;附加的信息和權利;第一拒絕權;保險;員工和其他股票協議;董事會;承諾的終止。

9. 股票投資最重要的是什麼能力

股票投資最重要的是規避風險的能力。

在證券投資中,即使最好的解套策略也比不上事先避免套牢的策略,與其被套後資金縮水,心情備受煎熬,費盡心機地想著如何保本解套,不如事先學習並掌握一些防止被套、規避風險的能力,做到防患於未然。

當市場整體趨勢向好之際,投資者不能過於盲目樂觀,更不能忘記了風險的存在而隨意追高。在跌市中更要注意,不能隨意抄底。股市風險不僅僅存在於熊市,牛市中也一樣有風險。如果不注意規避股市中隱藏的風險,就會很容易遭遇虧損。

(9)投資股票的核心權利擴展閱讀:

投資技巧

股票投資是一門復雜的課程,這裡面需要投資者抱著虛心、誠懇的態度在其中好好學習與研究,這漫長的過程里,要快速的跑到成功點。

股票投資是投資理財的重要手段。股票具有很強的政策性、規范性和技術性,是一項高收益、高風險的投資活動,要取得預期回報,必須掌握一定的投資分析方法,避開風險與陷阱。

可以藉助這方面的一些工具,或者閱讀這方面的相關網站和書籍,工具方面,學習方面可以搜一些技術分析服務機構去看看有沒免費的資料和咨詢。

在買入股票虧損時,最好找國內一些技術分析服務機構看看有沒有專業人士免費咨詢該如何處理,股票的投資靈動性很重要,不要一味的死扛死補。

10. 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有何基本權利

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股東大會,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當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的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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