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薦股違法嗎薦股的人為什麼要薦股
有的人在買股票之前很喜歡看別人,但是卻很少搜索到有人股票,那麼是不是股票違法嗎?薦股的人為什麼要薦股?為大家准備了相關內容,感興趣的小夥伴快來看看吧!Ⅱ 推薦股票收取服務費合法嗎
不合法。出現下面七種情況,說明投顧公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不合規:
一是對客戶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營銷宣傳及承諾保證收益;
二是部分營銷人員在不具備證券投資顧問資格的情況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建議;
三是在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時引用信息或資料時未標明出處和著作權人,未說明引用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人、發布時間;
四是未及時報告業務場所變化情況;
五是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過程中未告知客戶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等信息;
六是內部控制存在缺陷,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機制不健全;
七是業務推廣、服務提供等環節未完整留痕,部分營銷留痕與產品種類不對應,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Ⅲ 北京東方高聖薦股收費是真的嗎
是真的。交費薦股(投顧服務費)收取股民投顧服務費的套路
1、高科技智能炒股軟體陷阱。很多不法機構或個人誇大宣傳炒股軟體,捏造五花八門的選股薦股功能,誘惑投資者主動聯系,收取高額軟體費用。
2、釣魚式營銷電話陷阱。電話營銷是非法投顧的傳統展業方式,交費薦股(投顧服務費)業務公司用各種手段獲取股民信息,承諾各種收益,收取股民咨詢費或收益分成。
3、微信交錢陷阱,很多不法平台把潛在客戶拉入自己的交流群,請人在群內造勢,發布各種吸引人的高收益截圖,鼓動投資者加入合作。
4、服務升級陷阱。股民接受交費薦股(投顧服務費)非法股票咨詢服務後,不管盈虧,不法機構或個人會繼續以升級會員、更高等級的專家老師、內幕消息等套路,讓股民繼續繳費。
雖然薦股收費是國家允許的(須取得證監會的執業證書),但如果其採用虛假宣傳,保證收益,隱瞞事實等手法來展業是不正規的,所以,正常情況下,如果因對方採取不合規的方式誘導向其繳納服務費的,是可以追回所繳納的服務費的! 作者:投顧難友幫 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8420515/ 出處:bilibili
拓展資料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盈利及財產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代表滿足所有債權償付要求及優先股股東的收益權與求償權要求後對企業盈利和剩餘財產的索取權,它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是股票的一種基本形式,也是發行量最大,最為重要的股票。
在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股東大會,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Ⅳ 私人薦股收費合法嗎
不合法。
收費的個人薦股者就已經違反了《證券法》,即「無從業資格的個人,不允許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他們的行為屬於非法經營,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則要視具體後果、程度而定。」而如果是具有從業資格的薦股者,則可能屬於違規操作。除了違反《證券法》外,有償薦股博客的博主可能還涉嫌內幕交易罪、編造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甚至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Ⅳ 薦股收費合法嗎
不合法。出現下面七種情況,說明投顧公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不合規:
一是對客戶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營銷宣傳及承諾保證收益;
二是部分營銷人員在不具備證券投資顧問資格的情況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建議;
三是在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時引用信息或資料時未標明出處和著作權人,未說明引用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人、發布時間;
四是未及時報告業務場所變化情況;
五是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過程中未告知客戶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等信息;
六是內部控制存在缺陷,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機制不健全;
七是業務推廣、服務提供等環節未完整留痕,部分營銷留痕與產品種類不對應,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
推薦股票收費的機構一般有以下套路:
1、高科技智能炒股軟體陷阱。很多不法機構或個人誇大宣傳炒股軟體,捏造五花八門的選股薦股功能,誘惑投資者主動聯系,收取高額軟體費用。
2、釣魚式營銷電話陷阱。電話營銷是非法投顧的傳統展業方式,交費薦股(投顧服務費)業務公司用各種手段獲取股民信息,承諾各種收益,收取股民咨詢費或收益分成。
3、微信交錢陷阱,很多不法平台把潛在客戶拉入自己的交流群,請人在群內造勢,發布各種吸引人的高收益截圖,鼓動投資者加入合作。
4、服務升級陷阱。股民接受交費薦股(投顧服務費)非法股票咨詢服務後,不管盈虧,不法機構或個人會繼續以升級會員、更高等級的專家老師、內幕消息等套路,讓股民繼續繳費。
遇到這類事的做法:
據證監會官網披露,今年被採取暫停新增客戶監管措施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已經達到29家,包括上海森洋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福建天信投資咨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巨景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天府新區分公司、北京中富金石咨詢有限公司、北京首證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武漢中證通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等等(具體數據以證監會發布的名單為准),分別被暫停新增客戶三個月到一年不等。
雖然薦股收費是國家允許的(須取得證監會的執業證書),但如果其採用虛假宣傳,保證收益,隱瞞事實等手法來展業是不正規的,所以,正常情況下,如果因對方採取不合規的方式誘導向其繳納服務費的,是可以追回所繳納的服務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十八條 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境內同時披露。
Ⅵ 推薦股票收費合法嗎
法律分析:違法,不管是用什麼名義推薦股票,網路薦股者只要一收取費用,就已經違反《證券法》,並可能涉嫌內幕交易,編造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甚至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等罪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十八條 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境內同時披露。
Ⅶ 向他人推薦股票並收取費用的行為違法嗎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只能由經過相關部門批准、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因此,你們以個人身份向他人推薦股票,收取費用,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Ⅷ 薦股收費合法嗎
法律分析:只要不違背網路信息傳播相關法律,免費的自願薦股服務在現有的法律下不存在問題。收費的個人薦股者就已經違背了《證券法》,即「無從業資格的個人,不應予從事證券投資、詢問業務,他們的做法隸屬違法經營,可否構成違法經營罪,則要視具體後果、程度而定。」而如果是具有從業資格的薦股者,則可能隸屬違規操作。除了違背《證券法》外,有償薦股博客的博主可能還涉嫌內幕交易罪、虛造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甚至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