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各級領導幹部要努力做到的六個必須是什麼
一、必須嚴格遵守政治紀律
1、不準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意見,發表或者作出違背中央和省委、市委決定的言論或決定。
2、不準製造、傳播政治謠言及醜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
3、不準在大是大非面前和政治原則問題上立場模糊、態度曖昧、消極躲避。
4、不準泄露黨和國家秘密。
5、不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決策部署上做選擇、打折扣、搞應付。
6、不準參加任何宗教組織和宗教活動,或者利用宗教煽動騷亂鬧事。
7、不準搞封建迷信活動。
8、不準參加非法組織,或者組織、策劃、慫恿、支持、參加任何形式的非法活動。
9、不準組織和參與集體上訪。
10、不準收聽收看國外、境外反動電台、電視節目。
二、必須嚴格遵守組織紀律
11、不準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搞「一言堂」,或者各自為政、各唱各調。
12、不準把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跟組織討價還價,不服從組織安排。
13、不準搞無原則糾紛、鬧不團結,或者拉幫結派,搞小山頭、小圈子、小團伙。
14、不準不按要求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或者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15、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或者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
16、不準擅自傳播重要敏感事項,或者在網路媒介談論、傳播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在政府網站及互聯網發布涉密或敏感信息。
17、不準採取鬧訪、纏訪等非正常手段維權,或者利用網路、手機簡訊等形式誹謗他人、惡意炒作。
18、不準違規辦理或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出國、出境,擅自延長在國外、境外期限,擅自變更路線。
19、不準在幹部、職工的考試、招聘、錄用、考核、評定職稱、晉升職務、工資以及在徵兵、安置復轉軍人等方面的工作中,違規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謀取利益。
三、必須嚴格遵守群眾紀律
20、不準與民爭利,以任何形式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侵佔群眾的各種物質利益,損害群眾的合法權益。
21、不準在發生突發事件或遇到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臨危退縮、能救而不救。
22、不準對群眾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泄露給被檢舉人和被控告人。
23、不準對待群眾態度生硬、口大氣粗,對應給群眾辦的事情推三阻四、吃拿卡要、拖著不辦、相互「踢球」。
24、不準落實惠民政策不公開、不公正,不及時、不到位,甚至拖欠群眾錢款,剋扣群眾財物,「打白條」、耍賴賬。
25、不準違反規定,巧立名目,超標准、超范圍、超期限收費、罰款,違反規定強行向服務對象搞集資捐助、攤派費用。
26、不準在下基層考察調研中講排場、擺闊氣,搞超標准、超規格迎送、接待。
四、必須嚴格遵守工作紀律
27、不準佔用工作時間或利用公款從事個人愛好相關活動,也不準未經審批兼職擔任社會團體(包括境外社會團體)秘書長以上領導職務和社會團體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任何報酬。
28、不準未經審批出席各類剪綵、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活動。
29、不準違反上下班紀律,無故遲到、早退、曠工,或者在工作日或公務活動中擅離崗位,擅離職守。
30、不準領導幹部未經審批擅自離金外出。
31、不準在工作日或公務活動中網上聊天、玩游戲、炒股以及做其他與工作無關事項。
32、不準在上班時間、工作日午休時間和公務出差期間參加打牌、打麻將等相關活動。
33、不準在工作日中餐和公務出差期間飲酒,或者在下基層工作時接受宴請和夜宵。
五、必須嚴格遵守生活紀律
34、不準利用婚喪喜慶、子女上學、喬遷、生日等事宜大操大辦、借機斂財。
35、不準傳播「黃色」信息及其他低俗文化。
36、不準與異性進行不正當交往或保持不正當關系。
37、不準出入私人會所,也不準接受和持有私人會所會員卡。
38、不準領導幹部組織由本人支付費用,有同事、下屬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參加的聚眾酗酒,或者在參加其他私人聚會(休閑娛樂活動)和自費餐敘時失態或勸酒、醉酒、酗酒,甚至酒後駕車、酒後滋事。
六、必須嚴格遵守廉政紀律
39、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進行其他證券投資,或者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40、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房屋買賣、民間借貸等市場活動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41、不準用公款吃喝、旅遊或變相用公款旅遊,也不準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42、不準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活動,包括用公款購買贈送月餅、粽子送節禮,以及用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煙酒、花卉、食品等年貨節禮(慰問困難群眾職工不在此限)。
43、不準用公款購買、印製、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務、僑務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節儉)。
44、不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獎金、福利、實物,包括在引進資金、項目後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標准發放、獲取獎金或其他物質性獎勵,或者借工會、學會、協會等名義濫發錢物。
45、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在同城公務活動中安排接待。
46、不準在工作用餐中安排酒水,或者在市內公務活動提供香煙。
47、不準安排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等差旅活動,或者安排照顧性質、無實質內容、無實際需要的一般性出國培訓項目。
48、不準違反規定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或者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49、不準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市場經濟活動,以及國有企業重組改制、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50、不準干預紀檢監察機關辦案,或者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
(1)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擴展閱讀:
除了必須樹立正確的權力觀。還需要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作為一名黨員領導幹部不論在什麼崗位,都只有為人民服務的義務,都要把人民群眾利益放在行使權力的最高位置,把人民群眾滿意作為行使權力的根本標准。
應切實破除「官本位」等特權思想,做到「心不動於微利之誘,目不眩於五色之惑」,真正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盡心為黨工作,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好務。
還需要必須做到敬畏職責。有什麼樣的權力,就有什麼樣的職責。脫離權力,職責履行就失去活力;脫離職責,權力運行就會成為無本之木。
參考資料來源:金華廉政網-牢記廉潔自律准則 自覺堅守「六個必須」
『貳』 中國共產黨員幹部「八不準」(廉潔從政的)是指什麼
1、不準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發表、傳播與黨中央精神相違背的言論;
2、緊貼工作實際,針對以案謀私、跑風漏氣等問題,規定「不準違反規定接觸相關地區、部門、單位負責人;
3、不準以案謀私,干預、插手、打聽、泄露問題線索受理、處置及審查調查工作;
4、不準違反規定接觸被審查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
5、針對個別幹部存在的特權思想,規定不準打著紀委監委旗號耍威風、搞特權、辦私事;
6、針對個別幹部作風方面問題,規定不準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省委實施辦法;
7、不準參加可能影響紀檢監察幹部形象的社交、娛樂活動;
8、不準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悖於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
規矩立好了,關鍵是要抓好貫徹執行。將「八不準」規定內化於心,外化於行。要堅持領導帶頭,班子成員以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切實發揮表率作用,一級一級作出示範、立下標桿。要加強日常監督,讓幹部真正體會到嚴管就是厚愛。要堅決清除「害群之馬」,堅決防止「燈下黑」。
(2)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擴展閱讀:
1、「八不準」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都有對應條款,紀檢監察幹部如果觸碰「底線」,都能做到依紀依法處置,確保規定不跑偏、不落空。
2、同時規定對違反「八不準」的嚴肅處理,真正起到震懾作用。2017年以來,全省共立案審查99名紀檢監察幹部。「八不準」正是在綜合運用工作成果,聚焦突出問題,精準監督執紀的基礎上出台的。
『叄』 8個禁止全文解讀 八項規定
8個嚴禁
1.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2.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3.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
4.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
5.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6.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7.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
8.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
52個不準
1.不準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2.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3.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4.不準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5.不準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6.不準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8.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9.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10.不準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11.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12.不準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13.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14.不準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15.不準私存私放公款;
16.不準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17.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18.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19.不準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20.不準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21.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22.不準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23.不準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24.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25.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26.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27.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28.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29.不準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30.不準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31.不準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32.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33.不準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34.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35.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36.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37.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准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38.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39.不準擅自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40.不準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41.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42.不準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43.不準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44.不準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45.不準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46.不準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47.不準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48.不準虛報工作業績;
49.不準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50.不準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51.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52.不準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
『肆』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規定了8個禁止52個不準正確嗎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並沒有規定8個禁止和52個不準。《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全體黨員和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必須繼承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必須自覺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廉潔自律,接受監督,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黨員廉潔自律規范:
第一條 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後私,克己奉公。
第二條 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
第三條 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
第四條 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甘於奉獻。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范
第五條 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僕本色。
第六條 廉潔用權,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條 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條 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4)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擴展閱讀:
兩准則四條例:
兩准則:《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
四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要求黨員領導幹部要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對領導幹部而言,良好家風既是砥礪品行的磨刀石,又是抵禦貪腐的防火牆。市紀委機關、市婦聯聯合向全市領導幹部家庭發出倡議:樹清廉家風,創文明家庭。
管好自己的心,守住廉潔家門。我們倡導健康向上的生活態度,提倡科學適度的消費理念,不盲目攀比,不隨波逐流,常懷知足感,常除非分念,抵得住誘惑,管得住小節。家庭成員要自覺支持和協助領導幹部,共同堅守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
管好家人的行,守住廉潔底線。我們倡導健康向善的家庭氛圍,提倡廉潔齊家的家庭風氣,常吹廉政耳邊風,常敲廉政枕邊鍾,當好廉管家,做前途上的同路人、生活上的貼心人、作風上的監督人。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旗幟鮮明地將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列為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范的重要內容之一。作為先鋒隊,黨員幹部在家風的道德標准上應該高於普通群眾,領導幹部應該高於普通黨員幹部。
黨員幹部,尤其是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要模範地遵守黨紀和國法,堅守從政道德,做到忠誠干凈擔當;要正確對待權力和責任,養成在監督環境中工作、在紀法軌道上用權的習慣。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
『伍』 中紀委談黨員是否能炒股 詳解四類人員不得買
這是2015年的一篇文章。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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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電 「黨員幹部以後是否可以買賣股票和進行證券投資」?對此,中央紀委法規室今日回復網友提問時表示,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四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為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解讀工作,推動「兩項法規」的學習和宣傳,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回復選登》欄目推出「『兩項法規』權威答疑」,請中央紀委法規室陸續解答網友關注問題,
有網友提問: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關於「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規定,是否黨員幹部以後不準買賣股票和進行證券投資?
對此,中央紀委法規室介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是關於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處分規定。其中,第(三)項將「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作為違紀情形之一列出。
中央紀委法規室表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未改變原條例的規定。原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將「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列為違紀情形之一,其中「違反規定」的表述與該條第一款開頭「違反有關規定」的文字表述重復。修訂過程中,為避免重復刪除了「個人違反規定」,實質內容沒有變化。
關於買賣股票問題,中央紀委法規室表示,這經歷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
在當時國家證券市場監管機制不夠健全的歷史條件下,這一規定對於促進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中國證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證券市場的管理越來越規范。
因此,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買賣股票的規定,並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陸』 中紀委詳解哪些黨員「不許炒股」
《條例》第88條是關於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行為的處分規定。其中,第3項將「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作為違紀情形之一列了出來。首先這里要明確的是,《條例》並沒有改變原來條例的規定。原條例第77條第2項規定「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是違紀的情形之一,這與新條例第88條第一款開頭規定的「違反有關規定」在文字表述上存在重復。修訂中,我們只是從立法技術上刪除了「個人違反規定」這一內容,沒有改變原來條例的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柒』 黨員八不準主要內容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的要求,黨員八不準的主要內容為:
1、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2、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3、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
4、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
5、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6、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7、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
8、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
(7)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擴展閱讀:
黨員廉潔自律規范:
1、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後私,克己奉公。
2、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
3、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
4、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甘於奉獻。
5、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僕本色。
6、廉潔用權,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
7、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8、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捌』 黨員幹部是否能買賣股票
可以
若具體了解,請看下:
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2001年4月3日)
第一條 為規范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證券投資行為,促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三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獻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投票。
第七條 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
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八條 各綜合性經濟管理部門及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工作人員進入證券市場的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九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的工作人員;各級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適用本規定。
第十一條 除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外,買賣其他股票類證券及其衍生產品,適用本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對於本規定發布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購買、收受「原始股」,以及其他違反當時規定買賣股票的行為,應當繼續依照原有的規定予以查處。
『玖』 黨員幹部可以炒股嗎
黨員幹部可以炒股,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
對於黨員幹部是否能炒股的焦點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這樣明文規定: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黨政人員炒股 這7類行為必須禁止
從《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可以知道,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除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外,《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明確,嚴禁下列七類行為。
(一)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