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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協議與民間借貸

發布時間:2022-09-15 04:54:23

❶ 股票融資和民間借貸有什麼區別

民間借貸所獲得的資金,企業首先要承擔資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後要向債券人償還資金的本金。
民間借貸的特點決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決企業營運資金短缺的問題,而不是用於資本項下的開支;股票融資是指企業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所有權,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的融資方式。股票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無須還本付息,但新股東將與老股東同樣分享企業的贏利與增長。
股票融資的特點決定了其用途的廣泛性,既可以充實企業的營運資金,也可以用於企業的投資活動。
1、民間借貸獲得的只是資金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負債資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業必須支付利息,並且債務到期時須歸還本金。
民間借貸
2、民間借貸能夠提高企業所有權資金的資金回報率,具有財務杠桿作用。
3、與股票融資相比,民間借貸除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可能帶來債權人對企業的控制和干預問題,一般不會產生對企業的控制權問題

❷ 投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民間借貸與投資的區別:
1、借貸是一種債,投資雖也有協議,但不是債,而僅僅是對自己所有物權利的處分;借貸可擔保、可轉移,而投資一般不可,但可轉讓;
2、借貸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而投資僅是佔用權發生了一定的變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權、使用權、使用權和處分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❸ 名為投資,實為借貸,法院判決按借貸關第系處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名為投資,實為借貸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律分析
名為投資實為民間借貸是指以投資入股作為外在表現形式,而實質形成的是民間借貸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行為。因投資入股形成的法律關系與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在資金性質、主體權利義務承擔、主體地位、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等方面存在區別。而在司法實踐當中,進行投資但實際並不參與經營管理的「名為投資入股實為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時常發生,故本所基於實務經驗,就名為投資實為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認定。一般情況下,出資主體投資後,無論是入股還是入伙,依法享有基本的經營決策權、知情權、監督權等參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如若投資者與當事人簽訂投資協議,但該協議中並沒有對於投資人實際參與或者管理被投資企業事務的約定或投資人事實上並不參與上述的管理的,一般會被認定為借貸關系。投資一般參與投資項目的管理,而借貸不參與所借款項的管理經營,並且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收回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裁判要旨是投資與借貸的區別在於是否參與投資項目實際經營管理或者參與經營管理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❹ 投資款與借款的區別

投資款與民間借貸雖都是一定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但其在性質、來源、運用及目的等方面又有著本質的區別,具體表現在:1、民間借貸是一種債,投資款雖也有協議,但不是債,而僅僅是對自己所有物權利的處分;借貸可擔保、可轉移,而投資款一般不可擔保,但可轉讓。
民間借貸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而投資款僅是佔用權發生了一定的變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權、使用權和處分權。投資款的目的是獲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民間借貸的目的則可能是多種的,且沒有約定利息的民間借貸是無償的。
1、定義不同投資,指國家或企業以及個人,為了特定目的,與對方簽訂協議,促進社會發展,實現互惠互利,輸送資金的過程。借款指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託貸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託貸款等。
2、資金流向不同投資是資金流出,借款是資金流入。
3、形式不同借款分為長期和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是指企業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我國股份制企業的長期借款主要是向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項長期性借款,如從各專業銀行、商業銀行取得的貸款;除此之外,還包括向財務公司、投資公司等金融企業借入的款項。
投資可分為實物投資、資本投資和證券投資等。前者是以貨幣投入企業,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一定利潤,後者是以貨幣購買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公司債券,間接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
(4)股票投資協議與民間借貸擴展閱讀
投資的作用:1、投資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投資與經濟增長的關系非常緊密。在經濟理論界,西方和我國有一個類似的觀點,即認為經濟增長情況主要是由投資決定,投資是經濟增長的基本推動力,是經濟增長的必要前提。投資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可以從要素投入和資源配置來分析。
2、投資是促進技術進步的主要因素投資對技術進步有很大的影響。一方面,投資是技術進步的載體,任何技術成果應用都必須通過某種投資活動來體現,它是技術與經濟之間聯系的紐帶;另一方面,技術本身也是一種投資的結構,任何一項技術成果都是投入一定的人力資本和資源(如試驗設備等)等的產物。技術進步的產生和應用都離不開投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❺ 法律問題。 入股合同糾紛變成民間借貸,被判輸。想了解一下認定民間借貸的主要法律依據

具體可參考 《民法典》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炒股和民間借貸(融資)有區別嗎

炒股收益的基礎是股票的市值上漲,它的收益具有不確定性。而民間借貸的收益事先約定的,它是確定的。股票的風險來自於股票市值的減少。而民間借貸的風險來自於債務的違約。股票損失的主要責任人一般是投資人自己。而民間借貸損失的主要責任人一般是負債方。他們是有本質的區別的。

❼ 借款協議和投資協議的區別

一、不同之處:

1、性質不同:借款協議是債權債務關系,投資協議是股權關系;

2、受償不同:在公司清算或破產後剩餘財產分配不同,借款優先於投資;

3、本金結局不同:借款協議以收取利息為未來回報,原則上來講本金自身不會升值;股權協議以股利和股權升值為未來回報(前提是公司盈利),當然也存在虧損貶值。

4、期限不同:借款協議一般以短期為主,如1年,長的話,如5年,股權投資協議以長期為主(1年以上,長的至無限期)

5、權利不同:借款協議一般無投票權,股權協議作為股東具有投票權

三、注意事項:

1、從股權和年息來講,存在「名股實債」的可能性,目前來講對「名股實債」存在法律「真空區」

2、簽約對方如果是個人的,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既簽約方精神正常且年滿18周歲或者16至18周歲但以自己的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3、簽約對方為企業,不能為企業下屬部門,企業的分支機構,如分廠、分公司、辦事處等。

(7)股票投資協議與民間借貸擴展閱讀:

一、股權投資原則:

1、首先是要端正投資態度。股權投資如同與他人合夥做生意,追求的是本金的安全和持續、穩定的投資回報,不論投資的公司能否在證券市場上市,只要它能給投資人帶來可觀的投資回報,即為理想的投資對象

2、了解自己所投資的公司。要想投資成功,投資者一定要對自己的投資對象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例如公司管理人的經營能力、品質以及能否為股東著想,公司的資產狀況、贏利水平、競爭優勢如何等信息

3、要知道控制投資成本。即使是優質公司,假如買入股權價格過高,也還是會導致投資回收期過長、投資回報率下降,算不得是一筆好的投資。因此,投資股權時一定要計算好按公司正常贏利水平收回投資成本的時間。通常情況下,時間要控制在10年之內。

二、個人借款: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實際提供借款的時間起生效。

2、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36%,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借貸合同中規定的利率,24%以下為有效,24~36%之間的為自然債務(債務人已支付的無權請求返還),36%以上為不當得利,必須予以返還。」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借貸合同

網路——股權投資

❽ 個人之間的委託炒股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案情】2008年2月22日,被告范某為原告張某出具個人書寫的承諾,被告願為原告操縱股票,操作資金賬戶(本金為20萬),期限一年(2008.2.30-2009.2.30),期限屆滿賬戶金額達到25萬元,如未達到承諾金額,被告願承擔責任。操作期間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年利息,共計2.4萬元,分四次付清。在此一年當中,被告實際已經向原告支付兩次利息,共計12000元。約定期滿,即2009年2月,原告無法聯系被告。2009年8月7日,原告在證券公司查詢到資金對賬單,資金余額37342.69元,新賽股份一股資產市值9.62元,總資產37352.31元。原告一直未能找到被告,遂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因法院無法找到被告,遂公告送達被告,缺席開庭審理,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委託合同成立,但因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進而該委託合同無效,被告應返還原告20萬本金。
【評析】近些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認識的提高,人們已經不再僅僅把個人的資金存放在銀行中,而是開始尋找多種方式儲備資金,例如債券、股票、投資房產等等,從而使自己的資金增值,來抵制通貨膨脹或作為謀生的手段。但由於個人精力和閱歷的限制,有些人無法親自操作各種理財方式,故委託理財已經悄然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尤其是近幾年股市情形看好,利潤空間比較大,更多的人選擇委託炒股的理財方式來為自己積累財富。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但在趨利避害僥幸心理的驅使下,人們還是把大量的資金投入到股市中,當盈利時,雙方是皆大歡喜,而虧空時,雙方產生糾紛,免不了要動以口角,最終訴諸法院,然而這種以股票投資為內容的委託合同究竟是否有效?
筆者認為,「保本條款」的效力,我國證券法第144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做出承諾。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嚴禁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承諾保底的通知》第2條和第3條的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得以信託合同、補充協議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託當事人承諾信託財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對不得承諾保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示,並在簽訂信託合同時,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申明上述內容。信託投資公司在推介信託產品或辦理信託業務時,不得暗示或者誤導信託當事人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該條款規定與信託公司簽訂合同時的保本條款無效,我國法律並未名文規定個人之間的保本條款是否有效,但是從股市風險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則上講,保本條款明顯侵害了雙方的利益,故在個人委託理財合同中保本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合同本身的主體是否適格,本案中個人委託他人為其操作股票,證券法規定,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及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得從事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買賣,不得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分擔投資損失。本案中,公民個人接受委託為他人操縱股票投資,違反了法律、法規對於證券服務機構從業的強制性規定,委託炒股合同一方當事人不適格,故該委託合同無效。

❾ 民間借貸與投資的區別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與投資的區別:1、借貸是一種債,投資雖也有協議,但不是債,而僅僅是對自己所有物權利的處分;借貸可擔保、可轉移,而投資一般不可,但可轉讓;2、借貸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而投資僅是佔用權發生了一定的變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權、使用權、使用權和處分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❿ 委託炒股協議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認識的提高,人們已經不再僅僅把個人的資金存放在銀行中,而是開始尋找多種方式儲備資金,例如債券、股票、投資房產等等,從而使自己的資金增值,來抵制通貨膨脹或作為謀生的手段。個人之間的委託炒股也悄然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當盈利時,雙方是皆大歡喜,而虧空時,雙方產生糾紛,免不了要動以口角,最終訴諸法院,然而這種以股票投資為內容的委託合同究竟是否有效我認為委託代理行為後果應歸於委託人,而委託炒股協議約定虧損由受託方承擔;民間借貸出借人需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而委託炒股中委託方只是臨時讓渡資金控制權,沒有喪失資金所有權。委託炒股具備委託代理及民間借貸等有名合同的部分特徵,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兼具資金融通和資金管理的雙重特徵,屬於無名合同。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雙方簽有合同協議,且其內容無與法律相沖突處等,雙方簽名後,其合同協議即算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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