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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機構怎麼投資中國股票限制

發布時間:2022-09-19 01:32:04

1. 外資購買a股的限制

法律分析:外資單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數的10%,所有外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數的30%。

法律依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境內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託管資產,委託境內證券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交易活動。

2. 老問題:利用海外公司可否在國內購買基金和股票!

不可以,現在國外機構都必須得到QFII額度後才能在限額下進行股票買賣。

3. 外資如何流入中國股市房市的有限制嗎

有限制。QIFF 就是外資。

4. 允許國外投資者在A股市場投資的制度

法律分析:1、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自然人投資者依法投資境內上市公司。

2、比照上市公司相關規定,允許外商投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

3、積極支持注冊地和主要生產地都在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符合條件的內外資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4、放寬外資金融機構設立限制,擴大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業務范圍,拓寬中外金融市場合作領域。

5、修訂完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公開透明、操作便利、風險可控的合格境外投資者制度,吸引更多境外長期資金投資境內資本市場。

6、允許西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人民幣或外幣債券,並可全額匯回所募集資金,用於所在省份投資經營。

7、鼓勵地方統籌中央有關補助資金和自有財力,支持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邊境旅遊試驗區建設。

8、部分期貨品種引入境外交易者。大力推進原油期貨市場建設,積極推進鐵礦石等期貨品種引入境外交易者參與交易。

9、深化境外上市監管改革。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到境外上市,穩妥有序推進在境外上市公司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場上市流通。

10、提高外商投資企業資金運用便利度。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業務。放寬企業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備案條件。支持跨國企業集團辦理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

5. 外資進入中國股市有什麼條件

外資進入中國股市條件如下:
1、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進入中國證券市場。
2、通過一級市場交易進入中國股市。
3、通過二級市場交易進入中國股市。之後又可分為通過戰略投資上市公司進入中國股市、通過收購上市公司進入中國股市、通過合格境外投資者進入中國股市。

6. 外國人如何購買中國股票

根據證監會披露的信息,此次獲准在中國境內開立A股證券賬戶的外國人主要有以下兩類:

一是在華工作的外國人;

二是A股上市公司在境外工作並參與股權激勵的外籍員工。

例如,在過去一年左右的時間里,國際指數公司將A股納入其新興市場指數成分股。這些指數納入A股後,基金公司的指數基金定期被動買入包含A股的成分股。投資這些指數基金的投資者就相當於投資了A股。這使得在海外投資變得簡單而容易。在技術行業有一個專業。除非我們專門做投資,否則真的沒必要親自去海外投資。我們可以通過委託專業機構來實現我們的投資願望。

7. 外資在國內的投資限制

法律分析:外資在國內的投資限制如下:

(一)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四)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自主經營管理,不受干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

8. 關於外資投資中國證券市場的法律

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研究

內容提要:證券市場國際化使中國證券市場與國際證券市場的關聯性越來越強,加入WTO使得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步伐進一步加快。本文針對當前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障礙,對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機遇和挑戰進行分析,提出了較合理的戰略選擇。

證券市場國際化是指以證券為媒介的國際間資本流動,即證券發行、證券交易、證券投資超越一國的界限,實現國際間的自由化,原來一國性的證券市場變成了國際性的證券市場。世界各主要證券市場已經呈現出明顯的國際化趨勢,這主要表現為世界各大證券交易所已擁有越來越多的外國上市公司、各國競相建立創業板市場、各國證券交易所尋求大聯盟。2000年,納斯達克上市的4829家公司中有429家外國公司;紐約交易所上市的2592家公司中有405家外國公司;倫敦交易所上市的外國公司佔全部上市公司的20%,外國公司的市值佔全部上市公司市值的66%;其他市場外國公司的比例分別為阿姆斯特丹40%,布魯塞爾42%,瑞士42%,紐西蘭34%。歐洲的巴黎、阿姆斯特丹、布魯塞爾三大交易所一直在尋求結盟;倫敦、法蘭克福、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也在探討合並;納斯達克近年來一直在嘗試將其市場延伸至日本東京和香港;新加坡證交所與美國證交所的合作也在擬議之中。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與開放,我國證券市場也逐步國際化,這使得我國證券市場與國際證券市場的關聯程度提高,相互影響更加明顯。中國加入WTO以後,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步伐必將進一步加快。面對這一新的發展趨勢,我們要認真研究,針對當前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現狀,制訂全面合理的步驟與對策,最終實現我國證券市場的真正開放與發展。

一、證券市場國際化使中國證券市場

與國際證券市場關聯程度提高

從世界經濟的發展情況來看,經濟全球化使得各國的生產、貿易、市場等各方面都參與了國際分工,同時也帶動了籌資和投資的國際化。跨國公司作為經濟全球化的主要組織形式,為了獲取國際比較利益而進行的國際投資與國際融資,對證券市場國際化也提出了直接的要求。此外,資產選擇理論在國際范圍內的應用、寬松的金融市場環境、金融創新與投資工具的加速發展、會計制度的規范與統一、科學技術與證券交易技術的迅猛發展,都是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重要原因。

從我國經濟具體情況來看,我國在改革開放後,實行了更為自由、開放的市場經濟,經濟發展速度令世人矚目。我國巨大的市場潛力和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國際投資者,他們不僅希望通過直接投資的形式參與我國的經濟建設,而且還希望通過證券市場來進行更深入、廣泛。靈活的投資。我國的上市公司和新興企業,也希望到海外證券市場籌資、投資,積極參與國際發展與競爭。因此,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必將進一步發展。就當前情況來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已經對中國證券市場產生明顯的影響,這主要表現在中國證券市場與國際證券市場的關聯稷度日益提高。我國證券市場和國際證券市場在整體市場走勢、產業結構發展方面都表現了明顯的關聯性,國際證券市場的發展態勢日益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發展走向的重要背景和參考因素之一。

1.整體市場走勢頭聯

證券市場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它一方面表明宏觀經濟走向決定股市,另一方面表明證券是宏觀經濟的先行指標,能夠提前反映經濟周期的變動。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狀況及其相關因素的變化都會在證券市場上顯現,而各國經濟貿易的關聯性使得國際化的各國證券市場整體市場走勢互相關聯,相互影響。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走勢尤其是作為世界經濟火車頭——美國證券市場的走勢,對世界各國的證券市場尤其是開放度高的證券市場的走勢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美國紐約證券市場的道瓊斯指數、NASDAQ指數已經成為對各國證券市場走勢預期的重要指標。經濟全球化使得證券市場波動性的溢出效應即市場價格上的波動性從美國證券市場傳遞到其他國家的證券市場越來越明顯。美國的經濟運行狀況、其採取的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各方面都會或多或少的引起國際證券市場的波動,由於全球信息的快速傳播,這種影響越來越直接,中國的證券市場同樣也會因此受到影響。此外,中國證券市場還會受到亞洲各鄰國和香港地區等與我國經濟關系緊密的證券市場影響。

2.產業結構發展關聯

人類進步的不同時期都伴隨著不同產業的迅猛發展。我們已經從農業經濟、工業經濟發展到現在以信息產業、生命科學等高新技術產業為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主要動力的知識經濟時代。這些知識密集型的新興產業代表了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未來經濟發展方向,是世界經濟快速發展的主要動力,它們的蓬勃發展帶動世界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發展。美國作為當今世界經濟、科技最先進的國家,其證券市場上不同產業的發展和調整反映了世界上最先進的投資理念對整個世界范圍內產業興衰的理解。美國的NASDAQ市場就是以高新技術產業為代表的證券市場,高新技術企業的良好發展前景和投資回報率吸引了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和上市公司。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關聯性使得各國證券市場中高新技術企業的比重越來越大,高科技板塊的發展異軍突起。最近,NASDAQ市場的下挫直接影響了我國高科技企業在中國證券市場和海外上市的表現,產業結構發展的關聯性十分明顯。

二、中國證券而場國際化的現狀

從一國的角度來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外國政府、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國際性金融機構在本國的證券發行和本國政府、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國際性金融機構在外國的證券發行,這是國際證券籌資;二是外國投資者對本國的證券投資和本國投資者對外國的證券投資,這是國際證券投資;三是一國法律對外國證券業經營者(包括證券的發行者、投資者、中介機構)進出本國證券業自由化的規定和本國證券業經營者向外國發展,這是證券商及其業務的國際化。一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可能更注重證券市場籌資功能突破國界,但從國際化程度高的證券市場看,則更傾向於籌資主體和投資主體的國際化。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主要體現在國際證券籌資上。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步伐是於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對外發行國際債券開始的。1991年底第一隻B股——上海電真空B股發行上市,這是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重大步驟。截至2001年2月9日,我國B股上市公司有114家。此外,我國還發行了H股、紅籌股、N股和ADS(美國存托憑證)、國際債務,吸引了大量國際資金。但是,從國際證券投資來看,中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程度很低。一方面,中國證券市場的主體A股市場不對外國投資者開放,外國投資者只能進入B股市場,B股市場規模小、流動性差、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目前,B股市值僅為A股2.8%左右,這些問題嚴重影響外國投資者的投資興趣。另一方面,國內投資者不能直接投資國外證券市場,我國券商規模小、競爭力差,到國外設立分支機構的也只是少數。所以,國內外投資者的投資范圍受到極大的限制,中國證券市場遠遠未達到投資主體的國際化。

我國即將加入WTO,WTO對證券業的市場准入原則、國民待遇原則、以及透明度原則都作了相應的規定。按照這些原則,中國加入WTO以後,允許外資少量持股(起初為對33%,三年後增加到49%)的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從事基金管理業務,享受與國內基金管理公司相同待遇;當國內證券商業務范圍擴大時,中外合資證券商亦可享有相同待遇:外資少量持股(33%)的中外合資證券商將可承銷國內證券發行,承銷並交易以外幣計價的有價證券。

面對我國證券市場目前發展的狀況以及加入WTO後將面對的市場要求,我們應該進一步加快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步伐,逐步縮小證券市場國際化程度的差距,使證券市場同我國經濟的對外開放相適應。

三、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障得

中國證券市場走向國際化的現實障礙具體表現為:

1.我國證券市場規模偏小

從縱向看,中國證券市場擴張較快,但從橫向看,中國證券市場的規模和融資水平卻還處於較低水平,難以抵禦國際化的風險。(1)上市公司數量少。1994年,世界范圍內擁有50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國家和地區達14個,其中,擁有100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國家達7個(具體情況是:美國7770家,印度7000家,日本2205家,英國2070家,加拿大1185家,澳大利亞1144家,捷克1024家)。中國1994年只有291家,列世界第22位。直到1999年底,中國才超過1000家。(2)上市公司規模小。1994年,世界各國上市公司平均規模就達到了較高水平。例如,日本、瑞士、瑞典、德國、法國、荷蘭、義大利、美國分別為16.8、11.9、11.4、11.3、9.88.9.6.5億美元。中國僅為1.5億美元,列世界第36位。中國上市公司規模這些年雖有迅速擴大之勢,但仍遠遠低於發達國家水準。(3)資本證券化水平較低。評判證券市場規模的重要指標資本證券化率:證券市場市值總價/國內生產總值(GDP),而我國證券市場市值佔GDP的比重不但遠遠低於發達國家,也低於其他新型市場。1999年底,中國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例為31.5%;若以流通股市值計算,其比例僅為10%。而在1997年,世界發達國家或地區股票市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就接近或超過100%,例如,美國為147%,英國為156%,加拿大為106%,香港為150%,日本為53%,德國為39%。

2.證券市場結構性缺陷突出

我國的證券市場缺陷主要表現在股權結構不合理。我國證券市場不是依靠投資對象的權利與義務劃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而是按投資主體的身份劃分為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等。在上市公司中,能夠流通的股本平均只佔上市公司總股本的26%左右,有74%左右的國家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和國家股、法人股轉配的部分不能流通,而且在可流通股的投資者中,個人投資者占絕大部分,機構投資者只是極少部分。同一企業根據其發行股票的對象、地點不同,又分為A股、B股、H股、N股,不僅A、B股市場相分離,作為我國股票市場主體的A股市場不允許外國投資者進入,也不允許外國的公司來中國上市,而且B股市場也不統一,上海和深圳的B股市場分別用美元和港幣交易。這種結構性的缺陷扭曲了證券的變現機制、市場評價機制和資本運營機制,使得我國證券市場高投機性、資源配置效率低下,無法成為真正的開放市場。

3.金融管制較嚴,人民幣沒有實現自由兌換

證券市場國際化是以證券為媒介的國際間流動,必然會受到貨幣兌換制度和出入境制度的影響。我國現階段實行較嚴的金融管制,匯率決定機制沒有完全市場化,投資者參與投資的證券資產流動性和收益性無法保證,這在很大的程度上排斥了國際證券資本。此外,人民幣不能自由兌換,還造成A、B股市場分離。

4.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不夠規范

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歷史較短,其法律架構和監管制度與國際證券市場存在較大的差距。市場的規范化和透明度不夠,仍然存在許多非市場化的操作,行政干預色彩還很濃厚。而且,中國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夠充分有效、及時,會計制度沒有完全按照國際化的標准統一。

四、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戰略選擇

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給中國證券市場不僅帶來了機遇,也帶來了挑戰。外資進入,將進一步擴大市場規模,拓寬融資渠道,大大緩解證券市場發展中供給與需求的矛盾,為企業上市提供更大的機會;新的技術、經驗、管理方法及新的金融產品和經營理念也隨著開放被引進,我國證券機構也可抓住機遇開拓國際證券市場。開放帶來了競爭,這對證券公司、上市公司、證券監督管理部門都將是一個促進和提高。引入外資券商及投資者,從業者的多元化和平等競爭,將促使證券市場有序健康發展,增強市場競爭力。同時;證券市場國際化也可能帶來一些不利的影響。一些功能齊全、信譽優良、實力雄厚、手段先進的外資證券公司的進入,證券市場份額爭奪將日趨激烈,上市公司也將受到巨大沖擊,而且由於新興市場國家資源和資金相對貧乏,技術相對落後,很容易遭受國際投機資本的沖擊。因此,面對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歷史趨勢時,我們要制訂合理的戰略選擇。

1.循序漸進的逐步推進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進程

根據中國證券市場的現實情況,中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進程既要促進國內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完善,又要保證國內金融市場的穩定,所以我們必須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分階段實施。我們可以借鑒韓國、印度、台灣和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以B股市場為起點,分階段、按比例將外資引入股市,逐步實現A、B股的合並,推進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漸進式發展。我們可以從有限度的開放階段逐步推進,直到全面開放階段,實現中國證券市場的真正國際化。

2.擴大市場規模,按照國際慣例規范證券市場

大力發展國內證券市場,努力擴大市場規模,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這是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基礎,也是提高中國證券市場抵禦國際資本沖擊能力的重要保證。證券市場規范化是證券市場國際化的前提和基礎,我們要對證券市場的法律、會計准則、上市公司進行改革和調整,規范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市場,逐步向WTO准則靠攏,吸引更多的外國投資者。

3.發展共同基金,培育能與國際競爭的證券公司

我國的證券市場缺乏能夠與國際競爭的一流投資銀行和其他中介機構,現有的證券公司在資本規模、經營水平、創新能力、內控機制等方面都有待提高。我們要積極鼓勵國內規模較大的證券商到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同時大力引進國外證券機構,積極推進證券機構的國際化和證券投資國際化的進程。共同基金是海外投資者十分熟悉和青睞的方法,發展共同基金既有利於吸引外國個人投資者,又可以避免外國直接投資給國內證券市場帶來沖擊,是證券市場國際化初期的主要手段。

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研究

國研網

9.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上市的條件

允許上市,主要參照各個上市板塊的條件。例如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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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掛牌可行性分析

實踐中,外商投資企業一般是依據前述的法律法規設立的,因此外商投資企業不論其是中外合營、合作企業,還是外資企業,一般的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在赴新三板掛牌上市前,外商投資企業一般會先進行股份制改造,將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

其中,外資企業屬外商獨資企業,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前還須引入中國股東,通過股權轉讓或者增資擴股兩種方式由外商獨資企業轉為中外合資企業。但需注意,根據《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引進外資,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股東),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可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股東)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引入的中國股東必須為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不得為自然人。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稱「《業務規則》」)第二章第2.1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均可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因而,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符合《業務規則》規定的條件要求,並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則可以在新三板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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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掛牌實務問題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在新三板掛牌,但申請時須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批復文件。同時,該指引規定了,申請掛牌前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應遵守商務部門的規定。

根據《暫行規定》第十四條,向商委申請股改應報送下列文件:
(1)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2)原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關於企業改組的決議;
(3)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關於終止原合同、章程的決議;
(4)原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報告;
(5)發起人(包括但不限於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協議;
(6)公司章程;
(7)原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批准證書,最近連續3年的財務報告;
(8)設立公司的申請書;
(9)發起人的資信證明;
(10)可行性研究報告。

以展唐科技(430635)為例。2007年8月23日,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根據當時國務院規定,該機構負責審批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下發《關於同意設立展唐通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批復》(滬外資委協漕[2007]3792號),批復同意設立展唐通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同意投資者簽署的展唐有限合資合同和章程。展唐通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於2013年5月8日獲得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市商務委關於同意展唐通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編號:滬商外資批[2013]1567號),同意展唐有限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並更名為「展唐通訊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人民政府於2013年5月10日向公司換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編號:商外資滬股份字[2007]2985號)。展唐科技是首家在新三板掛牌的外商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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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1) 對發起人要求

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公司,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的條件外,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應為外國股東。

2) 對投資產業的要求

應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的規定,如《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等的要求。

3) 審批許可權的規定

限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1億美元,限制類5000萬美元)以下(轉制企業以評估後的凈資產值計算)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設立及其變更(包括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上市公司其他有關變更)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但涉及外商投資有專項規定的行業、特定產業政策、宏觀調控行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或按有關規定報商務部審批。

4)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規定的其他條件。

5) 港澳台在大陸投資的規定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大陸投資設立公司的,准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以展唐科技(430635)為例。展唐科技有三名外國股東,且全部股東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的條件。其經營范圍主要為從事與電子通信相關的技術和軟體產品的研發、技術轉讓,並提供相關的技術咨詢及技術服務,屬於當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並且獲得了上海市商務委員會的批復。

6) 關於注冊資本、外資股東持股比例及盈利要求的規定

根據修正前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1995年第1號)第七條的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為在登記注冊機關登記注冊的實收股本總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千萬元。其中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應不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25%」。該令頒布實施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注冊資本至少達到人民幣3000萬元,且外國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得低於25%。《暫行規定》第十五條還規定,「已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如申請轉變為公司的,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據此,外商投資企業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還要求有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

然而,由於《暫行規定》出台較早,後續一些法律法規已經將關於注冊資本、外資股東持股比例及盈利要求的限制性規定突破。現行《公司法》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作為上位法及新法,其並未強制要求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3000萬元,未強制要求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國股東持有不少於25%的股份,也未強制要求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除了《公司法》外,關於取消前述限制要求的規定也在不斷出台落定。

2002年12月30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協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中雖未明確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國股東可以持有少於25%的股份,但該通知中的第三條規定,是允許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只是該公司不享受稅收優惠等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次,《商務部關於改進外資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4]314號)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為了進一步明確已取消對注冊資本及外資股東持股比例的限制,2015年10月28日商務部頒布實施了《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以下簡稱《2號令》),明確刪除了《暫行規定》第七條「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為在登記注冊機關登記注冊的實收股本總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千萬元。其中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應不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25%」的規定。從此明確,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無須一定要達到人民幣3000萬元,外資股東持股比例也無須一定要達到25%。

對於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還要求有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商務部辦公廳於2014年6月24日已出《商務部辦公廳關於中外合資經營等類型企業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函》(商辦資函[2014]516號)明確指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審批機關可依《公司法》執行,無需再要求『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下一步,我部將通過修訂有關法律法規解決上述問題。」然而在之後的《2號令》中,並未刪除原《暫行規定》中關於『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的相關條款,修正過後的《暫行規定》仍規定, 「已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如申請轉變為公司的,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由原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作為公司的發起人(或與其他發起人)簽定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報原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初審同意後轉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商務部辦公廳的一個函件是否可以對抗國務院部門規章?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要求有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對於該問題仍依賴於各地掌握政策的尺度,具體執行需依照當地省級部門的要求。

相關新三板掛牌案例:珍吾堂(833113),財務報表顯示持續虧損,2014年6月12日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經過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取得批准號為商外資津台港澳僑字[2013]01052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7) 關於鎖定期的要求

外資企業發起人股份的流轉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3年後進行,並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業務規則》對於發起人股票鎖定期沒有規定,僅規定掛牌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股票轉讓的限制。顯然三年的限制期不利於外資企業股份的流通。

《外商投資准入管理指引手冊》(2008年版),其第五部分第六條第(二)項「現行有關外資規定與《公司法》不一致的處理原則」中規定,《公司法》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於《公司法》;《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仍按照現行外資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審核辦理。此外,根據商務部辦公廳於2009 年3 月20 日向天津市商務委員會下發的《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外商投資股份制公司發起人股權轉讓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商辦資函[2009]75號)的批復內容,「《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1號)第八條規定的『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3 年後進行』源於《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3]第16 號)第147 條之規定。鑒於新《公司法》對股份公司發起人股份的限售期已做出了修訂,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股份轉讓應適用新《公司法》第142 條的規定,即『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但限售期滿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份的轉讓應經具有相應許可權的商務部門批准。」

因此,關於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資股東的股票限售期應按照《公司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規定辦理,而不再適用《暫行規定》中三年的限制。

以南京旭建(430485)為例。南京旭建於2011年6月取得南京市投資促進委員會的批復(寧投外管[2011]174號),整體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其中發起人香港錦發商務拓展有限公司為境外公司,按照暫行規定,其股票應鎖定至2014年6月。但在南京旭建2014年1月22日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載明「股份公司成立於2011年6月28日,截止本公開轉讓說明書簽署之日,股份公司成立已滿一年,因此發起人持有的股份可以轉讓。該外資股份公司成立並未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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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掛牌七大疑難問題

一、外商投資企業能否在新三板掛牌?

通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2.1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

通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第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設立批復文件」;第四條規定「申請掛牌前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應遵守商務部門的規定」。

通程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在滿足證監會、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規定的條件後,可以申請在新三板掛牌。證監會、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並未就外商投資企業掛牌新三板設置其他附加條件。

二、是否可以設立或者將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通程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三種類型。

通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規定「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通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合作企業包括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第十四條規定「合作企業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為有限責任公司。」

通程《外資企業法》第八條規定「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通程實踐中,外商投資企業依據前述法律法規設立,其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在新三板掛牌,應先改製成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外商投資企業改製成股份有限公司時,應引入中國股東作為發起人。外商投資企業改製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據是《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三、外商投資企業整體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投資產業、審批許可權做出了具體規定。

發起人方面,《暫行規定》要求「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公司,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的條件外,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應為外國股東。」

投資產業方面,《暫行規定》要求「設立公司應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的規定。」

審批方面,《商務部關於下放外商投資審批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10]209號)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總投資3億美元和限制類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省商務主管部門及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審批和管理,其中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評估後的凈資產值計」。

四、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是否應達到最低限額人民幣3千萬元,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是否應不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25%?

《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第一條規定「刪去《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1995年第1號)第七條》」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1995年第1號)第七條為「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為在登記注冊機關登記注冊的實收股本總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千萬元。其中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應不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因此,不論是直接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還是已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無須達到人民幣3千萬元,外國股東持股比例也無須達到注冊資本的25%。

五、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是否要求改制前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中外合資經營等類型企業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函》(商辦資函[2014]516號)明確「經研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審批機關可依《公司法》執行,無需再要求『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

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國股東的股票限售期?

《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3年後進行」,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本文作者認為《暫行規定》與《公司法》關於發起人限售期限不一致,應適用《公司法》有關規定,理由如下:

《公司法》(1993年頒布)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鑒於當時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因此,《暫行規定》參照《公司法》規定,要求發起人股份應在公司成立3年後進行。

《公司法》(2005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其一年內不得轉讓,」且第二百一十八條明確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適用其規定。」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規定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並未規定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更未提及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售情形。

此外,作為《暫行規定》的制定部門,商務部應秉承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的精神。

七、境內自然人能否成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境內自然人成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共同設立、舉辦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在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股權轉讓、定向增發成為其股東。

對於第一種情形,《暫行規定》第一條規定「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股東),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可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股東)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此,境內自然人共同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制度障礙。

在實踐層面,各省市出台了有關規定,比如《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工商局關於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允許中國大陸自然人與外國(地區)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公司。」

通程如前述湖南省規定,其內容已經突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上位法的規定,湖南省規定的有效性存疑。即使在新三板掛牌過程中,全國股轉系統認可其效力,其針對的是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公司與中外合作經營公司,並沒有明確規定包括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股份公司成立的合法合規性與避免影響掛牌進度考慮,我們建議在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時,應審慎引入境內自然人作為發起人。

對於第二種情形,現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是「外國股東與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共同舉辦可理解為共同投資設立,因此,現行法律法規對境內自然人通過定向增發或者股權轉讓成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並無禁止性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日葵在上市之前向境內自然人定向增發,使71名境內自然人成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股東,並獲得了商務部辦公廳出具商辦資函,批復:「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已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向境內自然人定向增發股份無禁止性規定。」

在上市公司長榮股份中,2004年5月20日,台灣有恆與境內自然人李莉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自2004年6月1日台灣有恆將其持有的長榮股份49%無償轉讓予李莉。2004年7月23日,公司就取得了天津市政府頒發的變更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李莉作為內地自然人持有合資企業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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