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些股票可以融資買入 融資股票可以買嗎
哪些股票可以融資買入融資股票可以買嗎?券商的融資融券業務開通後所有帶R標識的股票是可以融資買入的,除些之外其他的股票沒有辦法用券商融資買入的。
⑵ 代人理財炒股票違法嗎
你好,如果你是從業人員,肯定是違法違規的。
但是如果你是普通人,幫人家投資,只要資金量不大,沒啥問題。
⑶ 如何能夠融資炒股
如何能夠融資炒股?融資融券開戶條件如下:開戶需滿6個月;擁有不低於50萬的證券類資產;客戶風險測評問卷為C4、C5,有較強的風險承受能力;信譽良好,不在公司信用業務「黑名單」庫內的個人或機構;非本公司的股東和關聯人;符合公司適當性管理的規定,未有不適合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情況。融資融券業務流程:融資交易中,投資者向證券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融入一定數量的資金買入股票的交易行為。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交的保證金可以是現金或者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而後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進行授信後,投資者可以在授信額度內買入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公布的融資標的名單內的證券。如果證券價格上漲,則以較高價格賣出證券,此時只需歸還欠款,投資者就可盈利;如果證券價格下跌,融入資金購買證券,這就需要投資者補入資金來歸還,則投資者虧損。融券交易中,投資者向證券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整體作為其對證券公司所負債務的擔保物。融券交易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規避風險的途徑。如果投資者預期證券價格即將下跌,可以借入證券賣出,而後通過以更低價格買入還券獲利;或是通過融券賣出來對沖已持有證券的價格波動,以套期保值。
⑷ 融資買股票風險大嗎
融資買股票風險大嗎?配資是不錯的工具,可以縮短財富積累的時間,提高速度,也要注意防範非操作性的風險。交易性風險:股票配資風險一:交易成本有所增加。做股票配資都是要向股票配資公司交一定費用的,有的公司稱之為利息,有的稱之為管理費。總之,做股票配資後,會增加一些交易成本。如果股民自身技術不過關,最終只能成為股票配資公司的「打工者」,每個月賺的錢只夠交利息。股票配資風險二:交易風險增大。股票配資交易是杠桿化操作,放大盈利的同時也會放大交易風險,因此並非所有投資者都適合進行股票配資交易,操盤手需要具備豐富的交易經驗與較強的風險承受力,對於止盈止損的能力要求比原先自己資金操作更強。股票配資風險三:投資范圍有少量限制。大多數股票配資公司僅允許操盤手交易滬深A股,限制操盤手交易新股等波動幅度大、交易風險高的品種,這會對部分操盤手的操作造成一定影響。也有一些股票配資公司對於倉位有所要求,這些都會對股票配資者有一定的影響。
⑸ 融資買入股票是利好嗎
做股票的投資的朋友總會聽到融資,融券這樣的名詞,但是很大散戶投資者卻並不懂什麼是融資什麼是融券,至於其中的利弊關系就更不懂了。要搞清楚融資的買入股票的利和弊那麼我們首先要知道什麼是融資。
融資的利與弊。融資的本質是杠桿,是讓小資金發揮更大的購買力,同樣也承擔更大的風險。融資的方向是看多,同樣也是做多,個人認為融資的利是建立在A股市場行情好的情況下,是建立在所投資的股票上漲的情況下的。融資能讓中小資金投資者在更短的時間內賺取更大的收益,比如50萬的資金一個漲停板你能賺5萬,但是加上融資的話你就是150萬的資金,一個漲停板你就可以賺15萬。融資能加大收益,對於投資高手來說融資就是盈利的放大器。
融資當然也有弊端,利弊從來都是相伴而生的。融資是盈利的放大器同樣也是風險的放大器,而融資的風險是建立在股市行情差,個人判斷失誤的基礎上漲的。股市大跌時你融資買入,看好的個股出現持續性的大跌這就加大了融資者的風險。比如50萬的資金虧10%也就虧5萬元,但是融資後150萬的資金虧10%就是虧15萬了。而且遇到如15年的大跌,三天你就可能面臨著強平的風險。因此融資要有度,要量力而行;正確的識別利弊才能有更長遠的收益。
⑹ 融資方案,借錢替人買股票是否可行是否違法
你說的這類情況專業術語叫做:配資交易(配資融資交易)。
在大戶、資產量比較大,專業技能很強的個人或者機構投資者中很常見。是一種杠桿融資的方式。雙方的協議是點對點的協議,對外沒有約束,國家也沒有對這種協議做禁止性規定。也算是民間「借錢」的一種形式。
假設A出100萬,B出10萬。B是找A去融資做杠桿交易,比例是1:10.換句話說,他們資金聯合起來是110萬。用這110萬買股票,如果賺了10%,就是11萬,那麼雙方按協議來劃分所得。如果賠了10萬,那麼B要把自己的資金填到虧損中。A的100萬不能有損失。換句話說,A的資金是要求保本的,賺錢以後少分一些即可,B的資金主要是承擔風險的,另一方面如果一起賺了50%,那麼除去A分得的利息和固定的報酬,B可以賺30萬甚至更多,這就用10萬賺了30萬,是杠桿作用的。同樣,賠掉10%的時候B就全部虧損了。
杠桿的交易風險還是很高的,如果沒有過硬的經驗和技術水平還是要謹慎一些的。
⑺ 融資買股票風險大嗎
你好,融資買股票的風險:一、如果你持有的股票市值下降了,那麼你能夠融出的額度也會下降,當股票出現虧損賣出還款後,你也就沒有了相應的額度可以讓自己在低位的時候再買回來股票;二、融資杠桿比例高的話,風險會成倍擴大,一旦出現虧損,如果你不能繼續注入保證金,很容易被券商平倉,平倉後你基本上也就血本無歸了;三、融資買入的股票和抵押的股票不能是同一隻,無論你覺得這只股票多麼多麼的好也不行,否則遇到黑天鵝,你會死的很慘;四、加的杠桿一定要能夠在自己的控制范圍之內,一般來說,杠桿最多一倍,超過一倍風險就過高了,一倍的杠桿意味著你的負債率不能超過五成,我們再融資之前,一定要做好最壞的打算,一定不能讓券商強制平倉,否則你就真的沒有本錢去翻身了;五、在加杠桿之後股價不斷上漲,嘗到了甜頭,於是再次增加融資,這種操作是大忌,千萬不要如此做,反而應該在上漲過程中不斷的去降低自己的融資額。
⑻ 企業表外融資有什麼現行法律監管規定
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發後,商業銀行與信託公司開展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受到30%余額比例管理限制。為了擴大理財資金投資范圍,拓展理財資金投資渠道,商業銀行創新採取了多種表外融資方式。經過對轄內商業銀行開展表外融資業務調研發現,表外融資業務存在不受信貸監管法規控制、表內貸款規模轉移到表外、銀行承擔實質性風險等問題,亟待出台法規進行規范,引導表外融資業務健康發展。
表外融資業務類型
目前轄內商業銀行開辦表外融資業務從開辦主體分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經其總行授權後分行自行籌集資金開辦業務;二是分行將本地項目推薦上報總行,由總行統一安排資金,指導分行開展業務。從表外融資業務類型來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四類:
(一)理財委託貸款。是指銀行(即理財計劃代理人)作為委託人,借款人所在地的分支機構作為受託人,委託人運用理財資金(資金來源於購買理財產品的企業)通過受託人向借款人(資金使用企業)發放委託貸款。
(二)承接總行購買的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掛牌債權資產。是指法人銀行(即理財計劃代理人)購買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掛牌的資金需求企業的債權資產,同時法人銀行作為委託人,以理財資金委託受託人(該企業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向該企業發放委託貸款。
(三)財產(權利)收益權信託業務。是指融資方(即借款人)將擁有的財產(權利)的收益權委託給受託人(即信託公司)成立專項信託計劃,銀行理財資金投資該信託計劃。
(四)票據資產投資業務。是指銀行(即理財計劃代理人)接受客戶委託,按照約定的投資范圍,通過與該行分支機構簽署委託投資協議,委託其向交易對手(擬賣出票據資產的其他商業銀行)買入票據資產,完成對票據資產的投資業務。
以上四類新型的理財資金融資方式大同小異,其本質為銀行用募集的理財資金在銀行資產負債表外發放貸款或進行投資,以滿足用款企業的資金需求。現以理財委託貸款為例剖析表外融資的問題和風險。
主要問題和風險
(一)理財委託貸款將表內貸款規模騰挪到表外,難以有效控制實際信貸規模。《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紀委書記王華慶在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座談會上講話的通知》(銀監發〔2011〕76號,2011年7月5日)要求「商業銀行不得面向大眾化客戶發行標准化的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來發放所謂的『委託貸款』」。該條監管政策從保護個人客戶的角度出發,防止委託貸款的信用風險波及到個人客戶。在此情況下,商業銀行轉而通過向企業法人發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來發放委託貸款。在當前銀行信貸資金有規模控制的情況下,銀行將不能在表內發放的法人貸款轉向表外發放,致使理財委託貸款規模越做越大,風險也由表內轉移到表外。這部分貸款的規模和風險未受到有效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宏觀調控政策。
(二)委託貸款實質按照信貸資產管理,銀行承擔相應的風險。其一,根據某行《關於開展理財委託貸款業務的通知》規定,理財委託貸款審批要「按自營貸款審批流程完成信用風險審批工作」,「進行理財項目調查、信用風險審查審批、前提條件核准及投後管理」;「在理財項目投資完成後,受託人須承擔項目投後管理工作,保障理財產品的投資安全和投資利益」,說明銀行須承擔理財委託貸款的信用風險和理財項目投資風險。其二,《理財委託貸款借款合同》明確:「委託人應自行承擔委託貸款的風險」,而銀行作為委託人,實質是承擔了委託貸款的風險。其三,銀行發行理財產品雖然聲稱「不保本浮動收益」,但還是承擔理財產品到期不能正常兌付收益的聲譽風險。其四,銀行同時作為委託人和受託人,代理關系不明晰,存在法律風險。
(三)貸款不受信貸監管法規的限制,有違規使用貸款嫌疑。目前表內貸款發放和支付需嚴格執行監管部門「三個辦法一個指引」要求,如受託支付、實貸實付、T+1、測算資金需求量等。但是,理財委託貸款使本應在表內發放的貸款轉至表外發放,達到規避信貸監管法規的目的。如某《理財委託貸款借款合同》中貸款用途為:「用於日常經營周轉和置換存量融資」,提款方式為:「貸款已經劃出受託人賬戶並達到借款人賬戶,即視為受託人已經發放貸款,借款人已經提款」。這類貸款支付方式實為自主支付,無支付時間限制、不測算資金需求量,銀行對這類貸款投向和用途不像表內貸款管理那麼嚴格,而且借款人無需提供資金使用證明,貸款資金走向難以監控,極易流向不符合國家宏觀調控規定的行業。
(四)企業以自有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從而變相發放貸款,規避企業會計核算制度和諸多限制。《企業會計制度》第二章第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委託貸款,應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在實際操作中,一年及以下委託貸款,企業在「短期投資」科目核算,一年以上委託貸款,企業在「長期債權投資」科目核算。企業發放委託貸款因屬於投資行為受到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約束,投向受到公司章程及上級主管部門各種限制,上市公司還需對此進行信息披露;而企業購買理財產品不受上述諸多要求的限制,在會計核算中可在「金融資產」科目核算,企業不承擔資金對外運作的風險。因此,企業有購買理財產品的沖動。
政策建議
(一)監管部門應引導「影子銀行」體系健康發展。隨著籌資企業和投資企業需求不斷增加、業務的不斷創新,由理財產品帶來的表外融資性業務越來越成為當前「影子銀行」體系的重要部分,同時也反映了銀行從單一的傳統信貸業務向為客戶提供全面金融服務進行轉型,監管部門應審時度勢,既要防範「影子銀行」業務過度增長造成的系統性風險,又要引導「影子銀行」業務健康發展,使其成為促進銀行改革和轉型的積極力量。
(二)制定監管法規來規范以理財委託貸款為代表的表外融資性業務。當前理財產品研發和銷售的火爆,反映市場對理財產品的需求旺盛,因此對於由發行理財衍生出的表外融資性創新業務,監管部門不能強行禁止、堵截,須通過疏通、規范來解決合規性問題,應制定相應的監管制度引導表外融資性業務發展,如提出發展各類型表外融資業務的原則性指導意見、制定風險監管指標、表外融資參照表內貸款管理、要求銀行計提風險資本等。
(三)要求表外融資性業務遵守信貸監管政策。表外融資性業務實質上作為信貸業務,其作用也是為企業籌集生產發展所需的資金,這類業務應納入銀行綜合授信體系管理、整體風險控制范疇,並遵守各類信貸監管規定,杜絕銀行在開展融資業務時存在監管空白地帶的情況,防止新的金融風險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