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票投資損失是否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1、《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應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一)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損失的書面聲明;(二)有關被投資方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工商部門注銷、吊銷文件;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三)有關資產的成本和價值回收情況說明;(四)被投資方清算剩餘資產分配情況的證明。
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的股權(權益)投資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形成資產損失時,應扣除責任人和保險賠款、變價收入或可收回金額後,再確認發生的資產損失。
2、可以申請退稅,也可以申請抵稅,《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但是手續比較麻煩:
首先你要提出申請,然後稅務管理員調查核實並報上級管理機關,再由稽查局核定多繳數額,再由分管徵收的領導,然後就可以抵稅,如果要退稅,那麼還要分管計會的領導簽字,再去財政部門簽字,人民銀行簽字,並且需要金庫當月有企業所得稅稅款才能退出
⑵ 請問股票的投資虧損在稅前還是稅後扣除,投資收益用交所得稅嗎
股票的投資虧損在稅前扣除,投資收益需要繳納交所得稅.
⑶ 投資企業的虧損導致的負投資收益如何稅前扣除
答:職工出資成立公司,依法成為公司股東,投資款作為企業的注冊資本,性質是股東出資,與股東的身份不再有任何關系。所以資金的使用及收益的涉稅事項,同一般企業的處理是一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稅法下的投資收益與會計上權益法核算下的投資收益是不一樣的,應並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的投資收益是指上述「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那部分;同時這部分收益根據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可以作為免稅收入申報。這里所稱免稅的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⑷ 企業的投資損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資產,其中相當於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者低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⑸ 投資損失在所得稅前能扣除嗎
財政部、國稅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了企業資產損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政策。根據通知,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5類情形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上述5類情形包括:一是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二是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三是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四是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五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財政部、國稅總局明確,通知所稱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通知同時明確,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6個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是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二是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三是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四是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五是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六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通知規定,企業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作為存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貸款方面,企業經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後,符合12個條件之一的貸款類債權,可以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固定資產和存貨方面,根據通知,對企業盤虧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通知還明確,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後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於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⑹ 股票虧損能抵扣企業所得稅嗎 中華會計網校
企業購買股票遭受的損失,是企業的對外投資損失,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不用單獨報備。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 一、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⑺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問: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是否可以稅前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二)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三)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四)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因此,貴公司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如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可稅前扣除。
⑻ 股權投資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五、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⑼ 企業股票投資收益可否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股票負收益不可以直接稅前扣除,應在以後年度的計算投資收益中抵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