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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內幕交易認定

發布時間:2021-06-14 04:19:00

A. 怎樣才算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它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
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尚未公開的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未公開指公司未將信息載體交付或寄送大眾傳播媒介或法定公開媒介發布或發表。如果信息載體交付或寄送傳播媒介超過法定時限,即使未公開發布或發表,也視為公開。內幕信息包括: 1.證券發行人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責、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2.證券發行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3.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4.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 5.證券發行人未能歸還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6.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7.證券發行人資產遭受到重大損失 8.證券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9.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 10.證券發行的董事長、1/3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化; 11.持有證券發行人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以上的事實 12.證券發行人的分紅派息,拉資擴股計劃; 13.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14.證券發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15.證券發行人章程、注冊資本和注冊地址的變更 16.證券發行人無支付能力而發生相當於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的大額銀行退票; 17.證券發行人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8.證券發行人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9.股票的二次發行 20.證券發行人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21.證券發行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22.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決定被依法撤銷 23.證券監管部門作出禁止證券發行人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的決定 24.證券發行人的收購或者兼並; 25.證券發行人的合並或者分立先等。

B. 股票內幕交易罪得判幾年刑罰

構成內幕交易罪,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法律對內幕交易的行為的處罰

1、行政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人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1)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2)沒收違法所得;

(3)並處罰款。對於證券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的,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期貨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應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警告。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

除行政處罰外,內幕交易行為人還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證券市場禁入的行政監管措施,甚至可能會被處以終身市場禁入。

2、刑事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構成內幕交易罪: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4)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

(2)股票內幕交易認定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八條

二次以上實施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的,應當對相關交易數額依法累計計算。

第九條

同一案件中,成交額、佔用保證金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

構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為人的成交總額、佔用保證金總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定罪處罰,但判處各被告人罰金的總額應掌握在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C. 股票市場內幕交易的標準是什麼

(一)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二)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系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上述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四)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五)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曉該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D. 關於股票內幕交易的問題

是內幕交易,根據情況可以入刑。依據的是以下的第3條。
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下列各項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過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l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1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1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1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1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E. 股票內幕交易是什麼

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管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發行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它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秘書、打字員,以及其它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2.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員
3.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發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管權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發行人的主管門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稅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
4.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合同關系或者工作聯系,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電台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F. 股市內幕交易罪中如何認定主犯與從犯

2007年7、8月,某上市公司擬收購某控股公司全部股權進行重組。在該信息公告前,黃某指使他人以曹某等79人的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並安排杜某協助管理以上股票賬戶。
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黃某指使杜某等人使用上述賬戶累計購入某上市公司股票,賬面收益3.06億余元。期間,被告人許某明知黃某利用上述內幕信息進行某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仍接受黃某的指令,在廣東借用他人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賬戶,於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累計購入該股,賬面收益9021萬余元。
本案涉及內幕交易罪中共同犯罪中主犯與從犯的認定問題。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的內幕交易罪,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或者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
黃某等人作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證券,內幕交易成交額及賬面收益均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黃某與杜某、許某屬於內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黃某與杜某、許某共同合謀,實行內幕交易的犯罪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根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分工,黃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杜某和許某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

G. 請教「內幕交易」定義

你好,證券內幕交易行為方式分為三類:
買入或者賣出與內幕信息相關的證券。即內幕人員直接或借他人證券賬戶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的行為。該類內幕交易不以行為人獲利或避免損失的主觀意圖作為認定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相關證券無論是否獲利或形成損失,均屬於違法行為,均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泄露內幕信息。泄露是指行為人將處於保密狀態的內幕信息公開化或向特定對象透露。泄露內幕信息者只要客觀上實施該行為,不論其行為的動機屬故意或過失,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建議他人買賣證券。內幕人員並沒有直接向他人講述內幕信息的內容,而是向他人提出買賣與內幕信息相關的證券的建議。建議行為是一種促使他人進行相關證券交易的行為,被建議者或者根本沒有交易證券的意圖,或者沒有交易該種證券的意圖,或者在交易量和交易價格上不確定,行為人的建議起到鼓勵、推動和指導的作用。

H. 股票內幕交易算初犯了法律嗎

以下只是證券法中的條款,還可以按經濟法的條款處理
******************************************************
第一百九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二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I. 重大資產重組前,公司控股股東買賣公司股票算不算內幕交易,期限怎麼界定。

公司控股股東買賣公司股票算內幕交易。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秘書、打字員,以及其它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2、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員

3、發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管權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發行人的主管門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稅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

4、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合同關系或者工作聯系,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電台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9)股票內幕交易認定擴展閱讀

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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