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市知識 > 股票發行和交易應遵循的原則

股票發行和交易應遵循的原則

發布時間:2021-05-11 15:02:25

股票交易規則

② 公開原則在股票發行和交易法律制度中的體現及該原則對中國證券市場的意義

公開原則是指的交易價格公開、交易信息數據公開、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財務信息、公司大事等資料進行公開的原則

而這個原則跟T+1交易制度、機構的操作手法並無關系。

股市並不是賭博機、也不是只懂一點皮毛就可以進去隨意撈金的地方、請慎重

③ 我國股市交易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交易時間
周一至周五 (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9:30 --11:30
下午1:00 -- 3:00

二、競價成交
(1) 競價原則: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價格較高的買進委託優先於價格較低買進委託,價
格較低賣出委託優先於較高的賣出委託;同價位委託,則按時間順序優先。
(2) 競價方式:上午9:15--9:25進行集合競價 (集中一次處理全部有效委託);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進行連續競價 (對有效委託逐筆處理)。

三、交易單位
(1) 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100股=1手,委託買入數量必須為100股或其整數倍;
(2) 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100份=1手,委託買入數量必須為100份或其整數倍;
(3) 國債現券和可轉換債券的交易單位為「手」,1000元面額=1手,委託買入數量必須為1
手或其整數倍;
(4)當委託數量不能全部成交或分紅送股時可能出現零股 (不足1手的為零股),零股只能委
托賣出,不能委託買入零股。

四、報價單位
股票以「股」為報價單位;基金以「份」為報價單位;債券以「手」為報價單位。例:行情
顯示「深發展A」30元,即「深發展A」股現價30元/股。
交易委託價格最小變動單位:A股、基金、債券為人民幣0.01元;深B為港幣0.01元;滬B為
美元0.001元;上海債券回購為人民幣0.005元。

五、漲跌幅限制
在一個交易日內,除首日上市證券外,每隻證券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個交易日收市價的漲跌
幅度不得超過10%,超過漲跌限價的委託為無效委託。

六、"ST"股票
在股票名稱前冠以「ST」字樣的股票表示該上市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或虧損一年,但凈
資產跌破面值、公司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違法行為等情況之一,交易所對該公司股票交易進行
特別處理。股票交易日漲跌幅限制5%。

七、委託撤單

在委託未成交之前,投資者可以撤銷委託。

八、"T+1"交收
「T」表示交易當天,「T+1」表示交易日當天的第二天。「T+1」交易制度指投資者當天買
入的證券不能在當天賣出,需待第二天進行自動交割過戶後方可賣出。(債券當天允許「T+0」
回轉交易。)
資金使用上,當天賣出股票的資金回到投資者賬戶上可以用來買入股票,但不能當天提取,
必須到交收後才能提款。(A股為T+1交收,B股為T+3交收。)

九、新股申購

目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新股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上網公開發行和向二
級市場投資者配售。
1、網上公開發行
①投資者認購新股前應充分了解招股說明書和發行公告。
②申購前須在資金賬戶中存入足額資金用以申購。每個證券賬戶申購下限是1000股,認購必
須是1000股或其整數倍。
③每個賬戶只能申購一次,每1000股給一個配號。多次申購的只有第一次委託有效,其餘委
托申購無效,無效申購不給配號。
④委託合同號不是中簽配號,只是投資者在證券部下單委託的電腦序列號。投資者可在申購
日後的第三個工作日通過電話系統或自助系統查詢新股配號。申購日後的第四個工作日可根據
報紙公布的中簽號與自己的申購配號核對是否中簽。
⑤申購新股不收取手續費。申購未中簽的資金在申購日後的第四個工作日自動返還到資金賬
戶上。
⑥新股申購不能撤單。新股委託申購時間為上午9:30--下午3:00;上午9:30分前下單委
托無效。

2、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
①、投資者必須在股票發行公告確定的登記日持有上市流通A股才有配售新股的權利;
②、持有深、滬兩市流通A股市值的投資者可分別用深圳、上海證券帳戶同時參加在上海證
券交易所發行的新股申購配售,同一新股申購配售,深、滬兩交易所分別使用各自的申購代碼;
③、每持有10000元上市流通A股市值可申購配售1000股,申購數量必須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
,市值不足10000元的,不計入可申購市值;
④、深市投資者同一證券帳戶在不同營業部託管的上市流通A股市值合並計算;
⑤、申購配售新股時,投資者按申購上限委託買入,每個證券帳戶只能申購一次,超額申購
和重復申購部分,均為無效申購,申購一經確認,不得撤銷;
⑥、投資者在申購配售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日),以有效方式查詢配號,並於T+2日核對
中簽號碼,如中簽,須於T+3日14:00前存入足額中簽股款。

十、分紅派息及配股
1、分紅派息
分紅派息是指上市公司向其股東派發紅利和股息。現時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分紅派息的方式有送紅股、派現金息、轉增紅股。投資者應清楚了解上市公司在證監會
指定報紙上刊登的分紅派息公告書。
投資者領取深滬上市公司紅股、股息無須到證券部辦理任何手續,只要股權登記日當日收市
時仍持有該種股票,都享有分紅派息的權利。送紅股、轉增紅股和現金派息都會自動轉入投資
者的證券賬戶。
所分紅股在紅股上市日到達投資者賬戶; 所派股息需上市公司劃款到賬後方可自動轉入投
資者資金賬戶內。
2、配股繳款
投資者須清楚了解上市公司的配股說明書。投資者在配股股權登記日收市時持有該種股票,
則自動享有配股權利,無須辦理登記手續。但在配股繳款期間,投資者必須辦理繳款手續,否
則繳款期滿後配股權自動作廢。
投資者可通過電話、小鍵盤、熱自助、網上交易等系統進行認購,委託方式與委託買賣股票
相同,配股款從資金賬戶中扣除。
(A)深市配股操作方式:買入配股代碼080***(即將原股票代碼第二位數字改成「8」);
(B)滬市配股操作方式:賣出配股代碼700***(即將原股票代碼第一位數字改成「7」)。
配股認購委託下單後一定要查詢是否成交及資金是否扣除以確認繳款是否成功。配股股票須
在配股流通上市日方自動劃入證券賬戶。
3、除權除息
股權登記日是確定投資者享有某種股票分紅派息及配股權利的日期。
投資者在股權登記日後的第一天購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此次分紅派息及配股的權利。但投資者
在股權登記日當天購入股票, 第二天拋出股票,仍然享有分紅派息及配股的權利。
在滬市行情顯示中,某股票在除權當天在證券名稱前記上「XR」表示該股除權;「XD」表示
除息;「DR」表示除權除息。

④ 試論公開原則在股票發行和交易法律制度中的體現及該原則對中國證券市場的意義

如果你不是為了考試,我認為公開原則在股票發行和交易法律制度中並沒有體現。比如機構與散戶信息的不對稱,T+1交易規定對機構和散戶的不公平。而這些制度保護的是機構利益。對保護封閉的中國證券市場中的機構莊家利益有重要意義,但對未來開放市場,讓中國投資機構適應國際化游戲規則則是個大在障礙。

⑤ 股票上市的原則

股份公司發行的股票,在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就可以在股票市場(證券交易所)公開掛牌進行上市交易活動。
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按一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操作與運轉。 在股票交易中,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損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過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幾個原則:
公開性
公開性原則是股票上市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上市公司需連續的、及時地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他相關的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進行分析和選擇,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公正性
指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每一個人、每一個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反映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他人於誤境的行為。
公平性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證券商、經紀人和投資者,在買賣交易活動中的條件和機會應該是均等的。
自願性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種形式中,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不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各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股票上市條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項目:
1.資本額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2.獲得能力
一般用稅後凈收益占資本總額的比率來反映獲利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3.基本結構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財產凈值占資產總額的比率來反映資本結構,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4.償債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動資產占流動負債的比率(即流動比率)來反映償債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5.股權分散情況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⑥ 股票的基礎知識及交易原則

股票是上市公司為了公司的發展籌集資金,向普通大眾發行的一種有價值的證券。除了我們大部分都知道的它可以等漲價了賣掉賺錢之外,持有股票你還會有其他的一些權益,比如業績分紅,分得股息,參與公司的股東大會(當然需要你持有足夠比例的股份才行)等等。
想要買賣股票,首先你必須有可以股票賬戶,股票賬戶在各大證券公司或者一些網路平台上都可以開的,需要你提供身份信息和銀行卡信息。
股票的交易原則,我國的股票是實行T+1的交易選擇,也就是說你當天買入的股票要等到第二個交易日才可以賣出,然後我國的股票實行10%的漲跌幅限制。

⑦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家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家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明確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均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的股票的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者協調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 條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
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售股票。
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表。
第二十六條 承銷機構應當在承銷期滿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售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會公眾作出要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⑧ 股市交易原則有哪些

1.價格優先原則
價格優先原則是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和板牌競價時,除上述的的優先原則外,市價買賣優先滿足於限價買賣。
2.成交時間優先順序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按中介經紀人聽到的順序排列;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在板牌競價時,按中介經紀人看到的順序排列。在無法區分先後時,由中介經紀人組織抽簽決定。
3.成交的決定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時,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的價位相同,即為成交。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除前項規定外,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採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中間價位;如買賣雙方只有市價申報而無限價申報,採用當日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顯示價格的價位。

閱讀全文

與股票發行和交易應遵循的原則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河南發改委 瀏覽:296
近期股票行情相關數據 瀏覽:504
巨化股份股票現價 瀏覽:25
公司股東可以贈送股票嗎 瀏覽:466
買股票發生貸記 瀏覽:781
立昂微股份股票歷史交易數 瀏覽:259
基金數量增加對股票是好是壞 瀏覽:33
炒股當基金經理具備 瀏覽:864
上海股票分析師網名 瀏覽:278
蘋果手機中的股票軟體下載 瀏覽:39
衛寧軟體公司股票占股數量 瀏覽:509
微信的公司的股票代碼 瀏覽:280
萊紳通靈股票可以買 瀏覽:880
深度分析平安股票 瀏覽:85
炒股炒來去怎麼什麼都不懂了 瀏覽:913
智光股票行情新浪網 瀏覽:606
青島股票配資有名楊方配資 瀏覽:371
漢語加入俄高考 瀏覽:413
2012年股票基金回報率 瀏覽:277
如何關了股票賬戶 瀏覽: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