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擅自發行股票 債券罪屬於什麼罪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行為,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涉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1次會議通過,自1997年12月16日公布起施行。法釋〔1997〕9號)
為正確理解、執行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統一認定罪名,現根據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刑法分則中罪名規定如下:
刑法 第179條罪名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❷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相關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的個人和單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事業單位)。
二、有學者認為本罪與騙取發行股票、債券罪均為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量刑也相同,因此本罪包括後者,可只定一個罪名。實際上該兩者是有區別的,一是騙取同意,是經過許可的,擅自發行則完全是自作主張行為。
三、本罪規定對單位犯罪實行雙罰。
四、要注意區分本罪同集資詐騙罪的不同點。一是犯罪客體不同,一為財產權和金融秩序,一為證券市場管理制度;二是犯罪目的不同,詐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再歸還,而擅自發行只是想暫時套取以後歸還;三是方法不同,一為隱瞞真相進行詐騙,一為公開活動非法引進資金。
五、本罪主體在承擔刑事罰沒處罰之前,如有民事賠償責任而其財產不足支付時,首先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不是先執行刑事罰沒,但非本罪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除外。
六、本罪是新設立罪名,1979年《刑法》無此規定。
七、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已廢止,其內容已納入新《刑法》,並有變動。
❸ 非法經營罪與擅自發行股票罪的區別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是指沒有相關資質而從事相關業務賺錢,
擅自發行股票是指沒有經過批准自行發售股票.
簡單點比喻:第一種是中介性質收手續費,第二種是直接出售自己的資產.
❹ 擅自發行股票構成犯罪 具體行為表現有哪些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違反國家政策及相關法律規定,未經證券監管部門的批准,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情節嚴重,鄭某系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單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理由不成立,不予採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❺ 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屬於什麼罪名
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證券,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追究刑事責任。
❻ 合法創業融資和集資詐騙,擅自發行股票的區別在哪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後罪只是籌集資金用於公司設立或擴大再生產,對所籌資金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第二,犯罪客體不同,後罪侵犯的是國家對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管理制度
第三,行為方式不同,後罪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證券法律、法規,未經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而發行股票、債券,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弄虛作假現象
第四,數額、情節、後果要求不同,本罪僅要求「數額較大」,後罪要求「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