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各國證券犯罪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這樣的案例數不勝數...
美國:
證券交易委員會訴中國統一慈善協會案
證券交易委員會訴愛德華茲案
證券交易委員會訴電影公會公司案
傑夫公司訴證券交易委員會案
美國訴穆勒倫案 等
英國及歐盟:
白星航線有限公司案
霍華德史密斯有限公司訴艾姆珀石油有限公司案
史密斯新發行證券有限公司訴斯克瑞姆治奧
⑵ 信用卡提現炒股屬於違法行為嗎(注意是提現不是套現)如果是違法行為,銀行起訴我的話會坐牢嗎
信用卡提現是允許的,提現多少受信用卡額度的限制,取出的錢你想幹嘛都行,但是銀行要按日利率萬分之五收取利息,按天收取,按月計復利,直到還清為止。這筆利息可不是小數目,另外還有手續費,各銀行不一樣。你想提現炒股,很可能連每天利息都賺不回來。提現後如果40天後不能按最低還款額還款,還要扣滯納金,所以信用卡取現炒股是不可取的,風險太大了。如果你就沒想過要還,那肯定是要坐牢的。
⑶ "操縱證卷價格罪"的概念是什麼
操縱證券價格罪的罪名改為操縱證券、期貨價格罪
所謂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是指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規,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情節嚴重的行為。
1999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修正案的形式將刑法第182條操縱證券價格罪的罪名改為操縱證券、期貨價格罪。
操縱證券、期貨價格罪的概念及其構成特徵
經修正後的我國新刑法第18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下,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①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③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④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針對單位實施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較為嚴重的情況。
刑法該條第二款還專門規定:單位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