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叫股票的反向交易
股票的方向交易指即買進委託成交確認後,清算交割前可將當天委託買入的股票再委託賣出;賣出委託成交確認後,清算交割前可將當天賣出股票的資金用於再委託買進。
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異常交易監控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
稱全國股轉系統)股票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交易規則》(以下
簡稱《交易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
券商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
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對全國股轉系統股票交易和市場整
體風險進行監控,並依法對監控中發現的異常情況及行為
實施自律管理。
第三條 股票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
(一)基礎層股票最近 3 個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內收盤價
漲跌幅累計達到+200%(-70%);
(二)創新層股票最近 3 個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內收盤價
漲跌幅累計達到+120%(-60%);
(三)精選層股票最近 3 個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內收盤價
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40%;
(四)中國證監會或者全國股轉公司認定屬於異常波
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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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述最近 3 個有成交的交易日,是指在最長不超過
20 個交易日的期限以內股票最近 3 個有成交的交易日。
第四條 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為單只股票漲跌幅與對應
基準指數漲跌幅之差。基準指數由全國股轉公司向市場公
告。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競價交易股票不納入異常波動指
標的計算。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異常波動的認
定標准。
第五條 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全國股轉公司公告
該股票異常波動期間累計漲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額;該
股票採取競價交易方式的,全國股轉公司還應當公告異常
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 5 家主辦券商證券營業部
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掛牌公司應當於次一交易
日開盤前披露異常波動公告;如次一交易日開盤前無法披
露,掛牌公司應當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停牌直至披露後復
牌。
主辦券商應當督促掛牌公司按照本細則規定及時履行
相應信息披露義務,並督促無法及時披露異常波動公告的
掛牌公司申請停牌。
第六條 基礎層、創新層掛牌公司異常波動公告應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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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以下內容:
(一)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具體情況;
(二)對信息披露相關重要問題的關注、核實情況說
明;
(三)是否存在應當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聲明;
(四)向市場提示異常波動股票投資風險;
(五)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精選層掛牌公司異常波動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
容:
(一)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具體情況;
(二)對信息披露相關重要問題的關注、核實情況說
明;
(三)是否存在應當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聲明;
(四)董事會核實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異常波動期間是否存在交易公司
股票的情況;
(五)向市場提示異常波動股票投資風險;
(六)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採取連續競價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予以重點監控:
(一)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大量申報並撤銷等行為
進行虛假申報,以影響股票價格或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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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以明顯
偏離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價申報、成交,導致期間股票成
交價格明顯上漲(下跌)的;
(三)以漲幅或跌幅限制價格進行大筆申報、連續申
報、密集申報,致使股票成交價格達到或維持漲幅或跌幅
限制的;
(四)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或者涉嫌關聯
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頻繁交易,影響股票成交價格或者
成交量的;
(五)全國股轉公司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
易行為。
第九條 採取集合競價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予以重點監控: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申報、成交價格明
顯異常的;
(二)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大量申報並撤銷等行為
進行虛假申報,以影響股票價格或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三)在一段時期內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
或以明顯偏離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價申報,導致期間股票
成交價格明顯上漲(下跌)的;
(四)多次以漲幅或跌幅限制價格,或接近漲幅或跌
幅限制的價格申報、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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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或者涉嫌關聯
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頻繁交易,影響股票成交價格或者
成交量的;
(六)全國股轉公司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
易行為。
第十條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列異
常交易行為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予以重點監控:
(一)做市商與特定投資者進行大筆交易,且成交價
格明顯偏離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價;
(二)做市商或投資者單獨或者合謀影響股票收盤價;
(三)投資者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以明
顯偏離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價申報,導致期間股票成交價
格明顯上漲(下跌)的;
(四)投資者單獨或者合謀大量或頻繁反向交易,影
響股票成交價格或者成交量;
(五)全國股轉公司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
易行為。
第十一條 做市商在履行報價義務的過程中,出現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並說明情況:
(一)做市商當日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較前收盤價變動
幅度超過 20%;
(二)做市商當日最高報賣價、最低報買價較前收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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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變動幅度超過 30%;
(三)觸發《交易規則》規定的豁免報價條件的;
(四)做市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等原
因無法正常履行報價義務;
(五)全國股轉公司或者做市商認為需要報告並說明
情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級發生調整前後,全國
股轉公司對相關股票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第十三條 掛牌公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國股
轉公司對相關股票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第十四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進行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項協
議轉讓前後影響相關股票成交價格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
點監控。
第十五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掛牌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
股東、持股 10%以上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
其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實施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第十六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掛牌公司因股票交易導致的
股東人數快速變化情況予以重點監控。
第十七條 全國股轉公司根據本細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
為類型,結合申報數量和頻率、股票交易規模、市場佔比
價格波動情況、股票基本面、掛牌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場整
體走勢等因素進行分析,對投資者、做市商的異常交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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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行認定。
第十八條 對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投資者,全國股轉公
司原則上按照遞進方式採取自律監管措施:
(一)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可以採取口頭警示或者
要求提交書面承諾措施;
(二)被採取要求提交書面承諾措施後,又發生異常
交易行為的,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三)被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後,仍發生異常交易行
為的,可以採取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措施。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在採取前款規定措施的同時,採取
約見談話、責令改正等自律監管措施。
投資者交易行為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全國股轉
公司可以即時採取暫停證券賬戶交易、限制證券賬戶交易
等自律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市商,全國股轉公
司可以採取口頭警示、約見談話、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出
具警示函或者責令改正等自律監管措施:
(一)發生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二)違反《交易規則》關於證券自營賬戶不得持有
或參與其做市股票買賣的規定;
(三)發生《交易規則》規定的報價異常變動,或通
過頻繁更改報價涉嫌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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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交易行為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全國股
轉公司可以採取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
交易行為涉嫌違法違規的,全國股轉公司及時將有關
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投資者或者做市商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從重、加重實施自
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一)在一段時間內反復、連續實施異常交易行為的;
(二)同時對多隻股票實施異常交易行為的;
(三)實施異常交易行為涉嫌市場操縱的;
(四)最近六個月內曾因異常交易行為被全國股轉公
司實施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或者因內幕交易、市場
操縱等證券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干擾、阻礙調查或者拒不配合全國股轉公司采
取相關措施的;
(六)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單獨或聯合其他有關單
位,對異常及涉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現場或非現場調
查,相關主辦券商及其營業部、投資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當事
人採取口頭警示、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出具警示函等自律
監管措施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所在的主辦券商向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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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辦券商應當及時向客戶轉告有關警示、督促客戶
提交書面承諾或送達書面決定,並保留相關證據。
做市商、使用專用交易單元的機構投資者進行做市或
參與交易的,全國股轉公司可直接向相關當事人實施口頭
警示、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監管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全國股轉公司作出暫停證券賬戶交易、限
制證券賬戶交易決定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所在的主辦券
商向當事人發出書面決定。主辦券商應當在收到決定當日
送達相關當事人;確實無法在當日送達的,應當保留相關
證據並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
做市商、使用專用交易單元的機構投資者進行做市或
參與交易的,全國股轉公司可直接向相關當事人發出書面
決定。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或做市商被全國股轉公司採取自律
監管措施後仍拒不配合或未按要求整改,或者主辦券商未
按要求履行客戶管理責任的,全國股轉公司可採取進一步
處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超過」不含本數,「達到」
「以內」「以上」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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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個人有1000萬資金隨意買賣股票算惡意破壞市場嗎
我可以肯定的告訴你答案,在股市不是有錢就可以隨意任性的,個人用1000萬隨意的買賣股票肯定是算破壞市場的,如果你不想定為惡意破壞市場行為就要合法合規的操作。
因為個人有1000萬在股市裡面確實有一定的分量,如果同時間買賣操作的話對於股價是有不同的影響力度。假如是小盤子有1000萬資金進入可以把股價推動到漲停或者跌停,從漲停到跌停,從跌停到漲停的現象。
但1000萬進駐超級大股股的話,股價影響力度不大,但是還是存在有一定的波動。而如果你每天頻繁而隨意的在股票市場任性自導自演,相信不用多久就被管理層因涉嫌操縱股價被凍結被處罰。
舉例子:
某隻小盤股票3元股價,假如你先用100萬推高漲到3.1元,隨後200萬推高漲到3.2元,300萬推高漲到3.3元;推高股價,隨後用打壓下去,再度去低吸,也就是這樣進行對於一隻股票拉高後逢高出貨,隨後又打壓股價到低點,再度低吸推高股價;就這樣頻繁操作的話,已經就是操縱股價獲利,一旦被監管層查到就是涉嫌操縱股價,面臨巨額罰款。
通過這個例子就是已經充分說明你這個1000萬資金也是不能隨意買賣股票的,總是在自導自演的行為,這種肯定就是屬於操縱股價了;只有你這1000萬要在合規的前提之下去參與股票的買賣,這樣是不會引火上身的。
所以這1000萬資金在股市如果你不把握好買賣交易尺度,隨意而任性的去買賣,很容易出現違規,操縱股價,擾亂市場等違規行為,所以希望你要知曉股市有股市的制度與規定,一定要遵從股市制度的前期之下合法合規的做個股民投資者。
1000萬資金,說句不好聽的話,隨便買不會對資本市場有太大影響,因為1000萬太少,壓根掀不起多少風浪。目前A股市值最小的股,流通市值有4.82億,一天能成交1000多萬。如果,你買入,那麼結果是直接漲停,漲停後,成交量就不是1000多萬了,因為股價漲停,很多資金就來了,那些不看好的資金會賣出,你有多少資金接盤,1000萬,毛毛雨而已;
如果連最小的股,你都無法為所欲為,那些市值幾百億上千億萬億的,你1000萬砸進去,也就一點點水花而已,還操縱市場,你有這個能力嗎?
其實目前被監管,主要是盤口惡意的操縱股價,比如你集合競價的時候掛單又撤單,引誘其他資金操作,且是多次,跡象明顯,則有可能會被盯上,注意,要多次這么做。如果你看好這家公司,直接買,不算操縱股價,其實吧,你炒股,也是想賺點,瞎搞虧的面大,難道你跟錢有仇嗎?大家認為呢?
1000萬元的個人資金對於個股尤其那些中小創題材股還是有點影響力的,也已經能夠觸發滬深交易所大額交易的監控,但只要你正常買賣,就不屬於惡意破壞市場的范疇。個人1000萬操作資金什麼情況下會涉及惡意破壞市場秩序被罰呢?——
如果在熊市中後段,市場人氣低迷,一些股票全天候的成交額只有幾百萬元,你熊市敢投1000萬元也許都可以拉漲停板了,但是放在如今起勢的市場,1000萬元的資金也就算一個大戶罷了,起不了很大的波浪,也就難以觸及以資金優勢實際操縱市場的范疇,如果是惡意破壞市場秩序也只能是一種情況:
虛假申報操縱,即隨意且頻繁的做掛單、撤單操作,並不實際成交,但是構造虛假申報買一-五、賣一-五的單子誘導散戶、跟風資金操作。這是有先例的,在近年來已經有多例虛假申報操縱被證監會處罰,比如沈昌宇操縱市場案、陳國生操縱市場案、蘇顏翔操縱市場案,在去年福建寧德有個阮姓股民起訴安徽證監局以及證監會一審敗訴,正是源於其頻繁申報撤單涉虛假申報操縱最終被罰30萬。
源自風生焱起的個人分析,歡迎關注本賬號以便獲取更多 財經 知識
1000萬就個數不算大,買小盤股票可以引起分時圖中幾分鍾的波動。就種在盤面中就是「異動」!
如果沒有反續資金的話,幾分鍾後就會因拋壓過重而導致股價再次回落。
然後,你的這筆資金就會被我們發現。我們會判斷你資金是否會很隨意的進出,是否會打亂我們的節奏。
如果判斷為隨意性大的,我們會改變策略。有時間的話,先把你這筆資金先打掉。
如果判斷為有意跟我們搶籌,那就要看我們操作到什麼價段了。
因操盤信息泄漏,跟我們搶籌碼多了去了。1000萬我們會當一回事的,你放心!
最後說一句,「內幕消息」會有,而且也是真的。但不會因為消息准確,你就能拿大量資金去跟。因為你的錢是「游資」,沒賺到點位就開始拋,我們怎麼吃得消。所以我們根據資金量的大小會改變計劃。給你消息的人是真人,它也沒說假話,但是它可能成為我們的一顆「棄子」。讓它繼續根據之前的計劃做,讓另外一組……(此處省略100個字)
所以,為了股市的 健康 發展,請不要亂來!資金量大的,想賺錢的錢可以給專業機構操作。
個人觀點,不作任何推薦!
說實話,我看了多數人的回答,根本沒有具體體驗過1-2000萬當日買賣的情況,都是臆想的答案,我告訴大家:1000萬資金隨意買賣,分為正常交易和惡意操縱兩種,後者會被「監管」或者「窗口指導」,前者不會!
而所謂的惡意操縱股價指的是你主觀故意且造成了股價的大幅波動或者頻繁的反向波動,或者頻繁利用資金大進行委託—撤單,不斷重復「委託-撤單」,明顯帶有惡意和操縱股價的主觀故意和客觀結果。或者在缺乏成交的情況下,你打高(或低)很多價位造成股價上漲(或下跌)後馬上反向交易,則被認定為操縱股價行為。
我和朋友都有1000萬以上的資金,我屬於謹慎型,一般買賣會考慮對手盤的情況,比如,我也有過一天買賣1000-2000萬以上的情況,都會選擇個股成交超過2億以上的個股進行操作,一來,考慮對手盤的情況,不會我要買夠1000萬股價會波動很大但是我卻需要持續提升買入價格成本,反之,當我要賣出時需要往下砸很大的價格才能成交。我屬於極力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我相信多數大資金都和我一樣,會考慮個股的流動性和交易的對手盤——畢竟,我是為了買入或者賣出要成交而不是為了股價要大漲還是大跌——如果你的籌碼不佔優勢,拉高買入價對自己毫無好處。
而我的朋友,交易金額大的往往超過2000萬,他和我最大的不同在於他有很多資金跟隨,他也在社交軟體里發布操作建議(而我一般只分享個股的基本面的看法,不願意推薦或者建議操作,以避免違法),這樣,他的買入和賣出就影響了一個個股的走勢。
比如,他2000萬的日成交金額,卻會去交易一個每天成交在2-3000萬元的個股,比如前期他一直參與三全食品,而每天的成交金額都很大,三全食品日成交卻只有2-3000萬,還有一個4-50元的交通智能公司,每天成交才1-2000萬他卻每天幾百萬進出甚至千萬進出。
後果是什麼?就是被警告和監管。所謂的被警告,就是接到證監會或者交易所電話警告,尤其是他還會在競價(早盤和尾盤)中打高或者打低競價,直接影響股價並帶有影響股價的主觀故意。被電話警告之後他只能將資金轉移到另一個券商,並且參與的資金在一個個股上減少到2-300萬。
而有一次他電話我,說300萬的買賣都接到監管電話,我說,你太影響股價了,而且帶著蓄意和主觀故意,特別是打高很多價位或者打低很多價位。我一般是看買賣委託有沒足夠我成交的委託才會考慮進行交易。而他是直接打高或者打低,就為了成交或者和別人硬幹。這種帶著主觀故意且造成股價的瞬間或者持續大幅波動,尤其是反向的波動(比如打高股價上漲然後打底股價下跌)會出現馬上賬戶被凍結並且要求地方證監局面談的嚴重情況發生。
如果電話警告或者當地證監局要求面談你不配合或者依舊我行我素,等待你的就是直接被凍結賬戶然後進入司法程序。
1000萬在股市裡最多也是一個「大蝦米」,談不上操縱市場,因為根本沒這個體量!就算是操縱個股來說,1000萬也是太少了,所以不要異想天開了!
那些能夠操縱個股的主力和機構,手裡握著的也都是幾十億的資金體量,所以1000萬對於個股來說都是不達標的,更何況是市場呢?
記住,目前的A股市場的體量是驚人的,唯一能夠維穩市場的只有郭嘉隊,而一系列的機構,私募,牛散,在市場里都是扮演者一個跟風者的角色,絕不會有讓你惡意破壞市場的可能!
所以說,1000萬的資金頂多算一個股市裡 大戶,也許你能夠操縱某一天,某一段時間里的股價波動,但是影響力太小,不構成惡意破壞市場的可能!
當然了,如果你是某個上市公司的內部高管,甚至是一個和上市公司有關系的「重要人物」,通過了內幕交易,或者違規交易,利用1000萬作為了買賣,那就可能是形成犯罪和違規了,這是需要受到處罰的!
關於個人有1000萬資金隨意買賣股票算不算惡意破壞市場?買賣自由,在沒有證據顯示有惡意操縱的情況下就是正常交易,不能算破壞,如果被證明是有惡意破壞行為的也逃不開法律的制裁。
想要惡意破壞市場那也得有一定的實力,單憑1000萬來隨意買賣,即使是一次性砸進去,對於大部分股票的整體走勢上也不會有什麼影響,更何況要隨意的買賣最好還是這1000萬能分開交易,而且股票中也都有主力,如果真是搞破壞了,會不會被收割了都不好說。
一個人在做買賣決定時舉棋不定,下了單又撤掉,撤掉有掛上,這都是很常見的,不僅是散戶,主力也一樣。
所謂惡意破壞市場指的是通過內幕消息或者大資金的優勢來進行惡意操縱股價的行為,而且嚴重影響到市場的正常良性發展,比如與別人串通好了或者自己多個賬戶對倒從而影響股價和成交量。
如果說因為某個賬戶1000萬買賣了某個股票就是惡意破壞,言外之意可不可以理解有錢有錯呢?要知道,亂做要是虧錢了,還是得自己承擔的。
對於真正股價有異常的也會有監管,並且會取材核實,要是存在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平台散播與個股相關的建議等,也一定躲不過處罰的,而且這種賬戶後期不一定說要交易1000萬才會被監管了。
如果自己有1000萬去炒股,只要自己不違法、也無所謂虧損,買賣隨意一點也沒什麼,畢竟破壞市場不是只看資金大小和買賣隨意度的。當然了,特殊身份的就得注意一下了,還有,要敬畏市場、敬畏法治。
一般來講1000萬的金額並不是很大,進行交易的話不會被監管,甚至是被處罰。所謂的惡意破壞市場,是指通過資金優勢和籌碼優勢對股價造成影響,造成股價異常運行。
話說回來,不要每天閑著沒事情做去想一些類似的問題,首先一點,你根本就沒有1000萬,再強調一遍,你沒有一千萬。有一千萬幾不會問這種問題了。
不過還是得提醒股民朋友一點,對於一些小盤股來說,只需要很少的資金就可以做點火甚至主封漲停板,不要再漲停板上反復的掛單撤單,這樣容易被盯上,還有就是不要反復的高買低賣,做做空狗容易被罵。
炒股不是鬧著玩,要花真金白銀,只有傻子才會隨意買賣股票,水平越高,資金越多的人,做交易越穩重
個人有1000萬資金隨意買賣股票算不算惡意破壞市場,其實要看你是正常交易和惡意操縱股價。
首先,所謂的惡意操縱股價,一種情況是指故意造成了股價的大幅波動、頻繁的反向波動,或者頻繁利用資金大進行委託、撤單,明顯帶有惡意或操縱股價的主觀醫院和客觀結果。
另一種情況是在缺乏成交量的情況下,以高或低的價位造成股價上漲或下跌後馬上反向交易,也會被認定為操縱股價行為。
用1000萬資金在股市操作確實是有一定分量的,如果同時間買賣的話對於股價有可能造成很大的影響。特別是小盤,有1000萬資金進出可能股價推動到漲停或者跌停、從漲停到跌停、從跌停到漲停,造成不正常的跌漲現象。但1000萬進入超級大股的話,股價影響力度不會太大,但還是會導致一定的波動。如果每天頻繁而隨意的在股票市場任性進出,相信很快會被舉報,或者監管部門找上門。
例如,某隻小盤股票3元股價,有人先用100萬推高漲到3.1元,隨後200萬推高漲到3.2元,300萬推高漲到3.3元,前期不斷推高股價,隨後全部賣掉導致股價下滑,再去低吸,也就是一直通對於一隻股票拉高後逢高出貨,隨後又打壓股價到低點,再度低吸推高股價。
如此頻繁操做,已經帶有明顯惡意,屬於操縱股價獲利,一旦被監管部門認定就是操縱股價,要面臨巨額罰款甚至負刑事責任。
其次,個人用1000萬隨意的買賣股票肯定會有破壞市場的嫌疑,如果不想被定性為惡意破壞市場行為就要謹慎小心、合法合規地操作。
舉個例子,有個人有1000萬的資金交易,還常常通過社交軟體發布操作建議,有不少資金跟隨,所以他的買賣極有可能會影響個股的走勢。當他以1000萬的資金去交易一家每天成交量在1000-2000萬元的個股時,就被有關部門警告和監管了。如果被當地證監局電話警告或者要求面談還不配合的話,接下來就要面對被凍結賬戶然後進入司法程序。
如果個人把握不好股市裡買賣的尺度,用1000萬資金隨意買賣股票是很可疑的,容易出現違規、操縱股價、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
所以,有錢也不能任性,股市有股市的規則和底線,一定要提前摸清規則,不能去觸碰這個底線,這不僅是投資,也是做人的底線。
買和賣自負盈虧一般不算是惡意破壞市場,主要還是1000萬即便是在小盤股里也翻不起多大的浪花,在特殊時期是會受到證監會監管的。
證監會監管條例中有一條是如果買賣引起股價波動3%,這也是很多游資在買股的時候出手也是50萬,100多萬左右的買,只有盤子在100億以上的股票中可能會出現一筆9999手的交易,還有就是游資喜歡在7%以上掛漲停價買入,在-7%以下掛跌停價賣出(也就是大家常說的核按鈕)就是為了躲避這個規則。
游資在漲停板上來回撤單掛單一個月超過一定金額也會被認定為違規會收到證監會監管函。
特殊時期高買低賣漲停板排板也會受到證監會監管,比如說股災時期和2018年,2017年和2018年是超短選手非常困難的一年,當時市場中很多股票漲停板高度超過4板就會被特停, 很多游資漲停板封的好好的接到證監會的電話讓撤單,也就是電話指導,那你打板就是在破壞市場,有時候虧損割肉的時候,因為賣出金額巨大。去年有游資也接到了證監會的監管電話問詢原因。
總體來說1個人1000萬在股市當中正常買賣操作對股價的影響並不會太大,但是如果自己1000萬參與聯合坐莊,那肯定是違規的。而且在特殊的時期,也看監管層的態度。
㈣ 我個人有1000萬資金,隨意買賣股票算惡意破壞市場嗎
所謂故意操縱市場是指你主觀故意且導致了股票價格的大幅起伏或是頻繁反方向起伏,或是經常運用資產大開展授權委託—撒單,不斷重復「授權委託-撒單」,顯著含有故意和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和客觀性結論。或在欠缺交易量的情形下,你打高(或低)許多價格導致股價上漲(或下挫)後馬上反向交易,則被認定為操縱市場個人行為。
如果是盤子有1000萬資產進到能把股票價格促進到股票漲停或是股票跌停,從漲停板到股票跌停,從股票跌停到漲停的狀況。但1000萬入駐超大股股得話,股票價格危害力度不大,但是還是存有有一定的起伏。而如果你每日經常而隨意的在股市驕縱自編自演,堅信無需多長時間卻被高管涉嫌操縱市場被凍結被處罰。
㈤ 國家對於操縱市場的行為頒布處罰規定,股票市場上都有哪些操縱市場的手段
國家對於操縱市場的行為頒布處罰規定,股票市場上操縱市場的手段有七類行為被認定為操縱市場:第一項是「蠱惑交易操縱」。其行為特徵是,行為人通過公開傳播虛假、不確定的重大信息來影響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影響特定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交易量,從中謀取利益。第二項是「搶帽子交易操縱」,即利用「黑嘴」薦股操縱。其行為特徵是,行為人通過對證券及其發行人、上市公司、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影響特定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交易量,並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