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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詐騙罪的典型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4-10-01 21:28:11

『壹』 90後女孩進群炒股砸進102萬,結果瞬間傾家盪產是怎麼回事

90後女孩何夏常在微博和各種渠道里搜索「股票」「炒股」,想看看有沒有一些KOL或是資源,能夠學一波操作。隨後,她關注到了一個微博上就有300多萬粉絲的財經大V徐某峰,之後進了「炒股經驗分享」的微信群,在群內管理員李樹某會推薦一些股票,在何夏嘗到一些甜頭後,開始不斷被「洗腦」,前後投進102萬,後來她所在的微信群裡面的管理人員「統統消失」,才知被騙,只是為時已晚。

其實時間長了,何夏當然也發現,其實李樹某推薦的股票也有些是賠錢的。但每當出現這種情況,李樹某總能搬出一些貌似「合理」解釋,比如:買入的散戶過多,導致盤面出現異動,驚動了該股票操盤的主力莊家。莊家不願意和散戶共享盈利,於是拚命靠洗盤打壓股價……

李樹某告訴這些小股民們,甘心當個小散,最後只能被莊家玩弄於股掌之間。而他的計劃,則是把散戶們集結起來,帶著大家一起吃肉,一起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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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法不是新手法,股場卻總有新股民

據受害者群的不完全統計,當前,受害者人數已經達到160餘人,來自全國多地,總金額在4000萬元以上,其中除了像何夏這樣的新股民,還有一些曾在股場失意的老股民們。

不少受害者聯系原先發布廣告的財經大V徐某峰,但此時他已刪除了當時發布的推薦微博,並表示「所謂的融資融券、機構通道,都是騙局,王紅某、李樹某這些都是騙子。提醒了整整兩天,如果還有上當受騙的,趕緊去報警。」

雖然手法並不算新手法,但奈何股民總是新股民。警方提示廣大市民,在投資理財時一定要認准正規渠道,投資理財類詐騙往往有很強的欺騙性,那些所謂的「穩賺不賠」「高額回報」很有可能是不法分子事先布下的圈套。

『貳』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詐騙犯和詐騙犯的案例 案情經過

新華網北京2月13日電(李煦 高志海)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與某銀行北京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相互勾結,採取掛失和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等手段,大肆進行金融詐騙,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最終在京受到法律嚴懲。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3日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數罪並罰一審判處朱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1000餘萬元發還銀行;繼續追繳其詐騙所得贓款。

北京市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與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另案處理)合謀後,並在戴授意、幫助下,採取存摺掛失及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偽造轉賬支票的方法,先後分別於1998年3月,把馬某存入該分理處2000萬元中的1000萬元轉出歸自己使用;於1998年9月,將馬某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義存入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的3000萬元轉入自己的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賬戶。於1999年5月到6月間,將北京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存入分理處2億元中的8400萬元轉出騙走。案發後,支行先後賠付馬某4000萬元,墊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7262萬元。

朱江於1999年6月逃往美國,後於2001年2月26日回國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江與銀行內部人員相勾結,大肆進行金融詐騙活動,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詐騙數額均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能夠主動回國投案並協助追回部分贓款,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叄』 領導稱交錢可漲工資騙員工錢去炒股,涉嫌犯罪嗎

湖北武漢,胡先生的部門領導向某告訴他,只要繳納一定金額的「質保金」和「績效考核保證金」,就可以漲工資,還專門提供了印有公司印章的公司漲工資的相關文件。胡先生信以為真交了48000元,但工資並未有任何變化,問了人事才發現被騙,隨後報警。
經過訊問,向某如實交代了自己的違法犯罪事實,自己因為迷上了炒股,就想到通過這樣的方式詐騙他人,騙來的錢也被他全部拿去炒股票了。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向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胡先生48000元,涉嫌詐騙罪。根據《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目前,向某因涉嫌詐騙罪已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辦理中。
涉嫌詐騙罪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本案中,向某正是因在犯罪後被發現,公安機關以其涉嫌詐騙罪依法刑事拘留,以便進一步偵破案件。
涉嫌詐騙罪刑事拘留的期限有多久?
刑事拘留的期限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最長不能超過37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在本案中,對於向某,如果其詐騙的犯罪事實成立,公安機關將提請檢察院批捕,等待進一步的判決。
在這里提醒大家,要提高防範意識,謹防各種騙局,切莫因小便宜吃大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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