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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發行與承銷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4-10-03 21:52:49

1.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向不特定 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與承銷管理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
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以下稱發行人)股票向
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及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
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
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向不特
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規則(試行)》等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
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以下簡稱股票公開發行
並在精選層掛牌),精選層掛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
公開發行股票,證券公司承銷及投資者認購上述股票,適
用本細則。
第三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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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規則及本細則的規定,對股票公開發行與承銷活動及
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投資者等參與主體實
施自律管理。
第四條 證券公司承銷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依據
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全國股轉公司的相關規定
制定並嚴格執行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
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落實承銷責任,防範利益沖突,
防控發行風險。
第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
的業務標准和執業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
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定價與配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股票公開發行,可以通過發行人和主承銷
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合格投資者網上競價或網下詢價等
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方案中
說明本次發行採用的定價方式,並在招股文件和發行公告
中披露。
精選層掛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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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價格應當參考發行前一定期間的交易價格確定。
本細則所稱招股文件,是指公開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
會核准後,發行人公告的公開發行意向書或公開發行說明
書。
第七條 股票公開發行採用詢價方式的,承銷商應
當向網下投資者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採用競價方式的
承銷商應當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並公開披露。投資價值
研究報告應當符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相關規定。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說明估值區間與歷史交易價格
和歷史發行價格的偏離情況及原因。
本細則所稱歷史交易價格,是指本次申請公開發行前
六個月內最近 20 個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盤價;歷史發
行價格,是指本次申請公開發行前一年內歷次股票發行的
價格。
第八條 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採用直接定
價或詢價方式,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至少在申購日一周前發布投資風險特
別公告:
(一)超過歷史交易價格或歷史發行價格 1 倍;
(二)超過網下投資者有效報價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的
中位數或加權平均數。
第九條 股票公開發行採用直接定價或競價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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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發行,不進行網下詢價和配售。
第十條 投資者應當按照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的要求在
申購時全額繳付申購資金、繳付申購保證金或以其他方式
參與申購。凍結資金產生的利息劃入全國股轉公司設立的
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的使用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第十一條 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總量大於網上發行數量
時,根據網上發行數量和有效申購總量的比例計算各投資
者獲得配售股票的數量。其中不足 100 股的部分,匯總後按
時間優先原則向每個投資者依次配售 100 股,直至無剩餘股
票。
第十二條 精選層掛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
行股票,可以全部或部分向原股東優先配售,優先配售比
例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
第二節 詢價發行
第十三條 股票公開發行採用詢價方式的,應當通過初
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第十四條 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符合中國證券業協
會規定條件並已開通全國股轉系統精選層交易許可權的網下
投資者可以參與詢價。
參與詢價的網下投資者須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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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價能力,應當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
第十五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自主協商設置網下投
資者的具體條件,並預先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
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
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
第十六條 網下投資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報價,主承銷
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網下投資者應當遵循獨立、客觀
誠信的原則報價,不得協商報價或者故意壓低、抬高價格。
參與詢價的網下投資者應當以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為單
位進行報價,報價應當包括每股價格和對應的擬申購股數
每個配售對象只能申報一個報價,同一網下投資者全部報
價中的不同擬申購價格不得超過三個。
第十七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
價最高的部分,並根據剩餘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
行價格。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
5%,因剔除導致擬申購總量不足的,相應部分可不剔除。
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超過網下初始發行量 15 倍的,
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 10%。
第十八條 股票發行價格確定後,提供有效報價的網下
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網下投資者應當以配售對象為單位
進行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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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稱有效報價,是指網下投資者申報的不低於發
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且未作為最高報價部分
被剔除,同時符合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並公告的其
他條件的報價。
第十九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自主協商確定有效報
價條件、配售原則和配售方式,並按照事先確定的配售原
則在有效申購的網下投資者中確定配售對象。
第二十條 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的,網下初始
發行比例應當不低於 60%且不高於 80%。
有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安排的,應當扣除向戰略投資
者配售部分後確定網上網下發行比例。
第二十一條 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
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
資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資產管理產品、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的配售比例
應當不低於其他投資者。
第二十二條 網下投資者可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自主約
定網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並公開披露。
第二十三條 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網下配售時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向下列投資者配售股票:
(一)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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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直接或間接實施控制、共
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控股股東、控
股子公司和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銷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東,主承銷
商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主承銷商及
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
夠直接或間接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
以及該公司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
子公司;
(三)承銷商及其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和其他員工;
(四)本條第(一)、(二)、(三)項所述人士的關
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五)過去 6 個月內與主承銷商存在保薦、承銷業務關
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已與主承銷商簽署保薦、承銷業務
合同或達成相關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東、實際
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其他參與配售可能導致不當行為或不正當利益的
自然人、法人和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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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禁止對象所管理的公
募基金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是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
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網下投資
者有效申購數量低於網下初始發行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
商不得將網下發行部分向網上回撥,應當中止發行。網上
投資者有效申購數量不足網上初始發行量的,不足部分可
以向網下投資者回撥。
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 15 倍,不超過 50 倍的,
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數量的
5%;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 50 倍的,回撥比例為本
次公開發行數量的 10%。
有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安排的,本條所稱公開發行數
量應扣除戰略配售數量計算。
第二十五條 網下發行與網上發行應同時進行,投資者
應當選擇參與網下或網上發行,不得同時參與。
第三節 競價發行
第二十六條 股票公開發行採用競價方式,除本細則第
二十三條規定的投資者外,均可參與申購。
每個投資者只能申報一次。申購信息應當包括每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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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和對應的擬申購股數。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設置最低申購價格並在發行公
告中予以披露,投資者申報的每股價格不得低於最低申購
價格。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
價格確定機制。
投資者有效申購總量小於或等於網上發行數量且已設
置最低申購價格的,發行價格為最低申購價格;未設置最
低申購價格的,發行價格為投資者的最低報價。
投資者有效申購總量大於網上發行數量的,發行人和
主承銷商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發行價格:
(一)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將投資者申購報單按照價
格從高到低排序計算累計申購數量,當累計申購數量達到
網上發行數量或其一定倍數時,對應的最低申購價格為發
行價格。
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擬申購總量的 5%,因剔除導致擬申
購總量不足的,相應部分可不剔除。擬申購總量超過網上
發行數量 15 倍的,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擬申購總量的 10%。
報價大於或等於發行價格且未被剔除的投資者為有效
報價投資者。
(二)按照事先確定並公告的方法(加權平均價格或算
數平均價格)計算申購報單的基準價格,以 0.01 元為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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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變動單位向基準價格上下擴大價格區間,直至累計申
購數量達到網上發行股票數量或其一定倍數,較低的臨界
價格為發行價格。
報價在上下兩個臨界價格以內(含臨界價格)的投資
者為有效報價投資者。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在競價申購結束後根據申購情
況協商確定剔除比例和累計申購倍數。
第二十八條 投資者有效申購總量小於或等於網上發行
數量的,向投資者按有效申購數量配售股票。投資者有效
申購總量大於網上發行數量的,向有效報價投資者按比例
配售股票。
第四節 直接定價發行
第二十九條 股票公開發行採用直接定價方式的,發行
人與主承銷商應當結合發行人所屬行業、市場情況、同行
業公司估值水平等因素審慎確定發行價格,並在招股文件
和發行公告中披露。
第五節 戰略配售
第三十條 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的,可以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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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投資者配售股票,戰略投資者不得超過 10 名。公開發行
股票數量在 5000 萬股以上的,戰略投資者獲得配售的股票
總量原則上不得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 30%,超過
的應當在發行方案中充分說明理由。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
足 5000 萬股的,戰略投資者獲得配售的股票總量不得超過
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 20%。
第三十一條 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應當具備良好的
市場聲譽和影響力,具有較強資金實力,認可發行人長期
投資價值,並按照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認購其承諾認購的
發行人股票。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與戰略投資者事先簽署配售協
議。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應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備戰略配售方
案,包括戰略投資者名稱、承諾認購金額或者股票數量、
限售期安排等情況。
戰略投資者參與股票配售,應當使用自有資金,不得
接受他人委託或者委託他人參與,但以公開方式募集設立
主要投資策略包括投資戰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閉方式運作的
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戰略投資者本次獲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應當不少於 6
個月,持有期自本次發行的股票在精選層掛牌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經發行人董事會審議通過,發行人高級管
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可以通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員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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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等參與戰略配售,獲配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本次公開
發行股票數量的 10%,且股票持有期限不得少於 12 個月。
前款規定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員工持股計劃的實際
支配主體為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的,該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員工持股計劃獲配的股份不計入社會公眾股東持有的股份。
第三十四條 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投資者不得參與網上
發行與網下發行,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參與戰
略配售的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
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戰略投資者承諾股票在精選
層掛牌後股價將上漲,或者股價如未上漲將由發行人購回
股票或者給予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二)主承銷商以承諾對承銷費用分成、介紹參與其他
發行人戰略配售等作為條件引入戰略投資者;
(三)股票在精選層掛牌後發行人認購發行人戰略投資
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
(四)發行人承諾在戰略投資者獲配股份的限售期內,
任命與該戰略投資者存在關聯關系的人員擔任發行人的董
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但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
員工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員工持股計劃等參與戰略配
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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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以公開方式募集設立、主要投資策略包括投資
戰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閉方式運作的證券投資基金外,戰略
投資者使用非自有資金認購發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
他投資者委託或委託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間接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主承銷商應當對戰略投資者的選擇標准、
配售資格及是否存在本細則規定的禁止性情形進行核查、
出具專項核查文件並公開披露,要求發行人就核查事項出
具承諾函。
第三十七條 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的,發行人
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文件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是否採用戰
略配售方式、戰略投資者的選擇標准、戰略配售股票總量
上限、戰略投資者名稱、承諾認購金額或者股票數量、占
本次發行股票數量的比例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在發行結果公告中披露最終獲配的戰略投資者名稱、
股票數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通過專項資產管理計
劃、員工持股計劃等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的,應當在招
股文件和發行公告中披露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員工持股計
劃的具體名稱、設立時間、募集資金規模、管理人、實際
支配主體以及參與人姓名、職務與持有份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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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超額配售選擇權
第三十八條 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的,發行人
和主承銷商可以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採用超額配售選擇
權發行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 15%。
第三十九條 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發行人應當授予
主承銷商超額配售股票並使用超額配售股票募集的資金從
二級市場競價交易購買發行人股票的權利。通過聯合主承
銷商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應當授予其中 1 家主承銷商前述權
利。
主承銷商與發行人簽訂的承銷協議中,應當明確發行
人對主承銷商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授權,以及獲授權的
主承銷商的相應責任。
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應當勤勉盡責,建立獨立的投資
決策流程及防火牆制度,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防
范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
第四十條 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主承銷商,可以在征
集戰略投資者認購意向時,與投資者達成預售擬行使超額
配售選擇權所對應股份的協議,明確投資者同意預先付款
並向其延期交付股票。主承銷商應當將延期交付股票的協
議報全國股轉公司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北京
分公司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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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股票在精選層掛牌之日起 30 日內,
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有權使用超額配售股票募集的資金,以
競價方式從二級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申報買入價格不得
高於本次發行的發行價格,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未購買發行
人股票或者購買發行人股票數量未達到全額行使超額配售
選擇權擬發行股票數量的,可以要求發行人按照超額配售
選擇權方案以發行價格增發相應數量股票。
主承銷商按照前款規定,以競價方式購買的發行人股
票與要求發行人增發的股票之和,不得超過發行公告中披
露的全額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擬發行股票數量。
主承銷商按照第一款規定買入的股票不得賣出。
第四十二條 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獲授權的主承銷
商使用超額配售募集的資金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應當在
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屆滿或者累計購回股票數量達到采
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數量限額的 5 個交易日內,向發
行人支付超額配售股票募集的資金,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
的投資者交付股票。除購回股票使用的資金及劃轉給發行
人增發股票的資金外的剩餘資金,納入全國股轉公司設立
的風險基金。
第四十三條 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應當保存使用超額配售
股票募集資金買入股票的完整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 10
年,記錄應當包括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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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次申報買入股票的時間、價格與數量;
(二)每次申報買入股票的價格確定情況;
(三)買入股票的每筆成交信息,包括成交時間、成交
價格、成交數量等。
第四十四條 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屆滿或者累計購回
數量達到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數量限額的 10 個交
易日內,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應當將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
情況和使用超額配售股票募集資金買入股票的完整記錄報
全國股轉公司備案。
第四十五條 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的,發行人
和主承銷商應當於提交發行申請時,在公開發行說明書中
明確是否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以及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
行股票的數量上限。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方案中明確並在招股文
件中披露超額配售選擇權實施方案,包括實施目標、操作
策略、可能發生的情形以及預期達到的效果等;在發行公
告中披露全額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擬發行股票的具體數量。
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屆滿或者累計購回股票數量
達到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數量限額的 2 個交易日內,
發行人與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應當披露以下情況:
(一)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屆滿或者累計購回股票數
量達到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數量限額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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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額配售選擇權實施情況是否合法、合規,是否
符合所披露的有關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方案要求,是否
實現預期達到的效果;
(三)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而發行的新股數量;如未
行使或部分行使,應當說明買入發行人股票的數量及所支
付的總金額、平均價格、最高與最低價格;
(四)發行人本次籌資總金額;
(五)全國股轉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股票承銷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協議,在
承銷協議中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明確的承銷基
數。採用包銷方式的,應當明確包銷責任;採用代銷方式
的,應當約定發行失敗後的處理措施。
公開發行股票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由承銷
團承銷的,組成承銷團的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團協議,由
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承銷工作。公開發行股票由兩家以上證
券公司聯合主承銷的,所有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
共同承擔主承銷責任,履行相關義務。
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團協議和承銷協議的約定進
行承銷活動,不得進行虛假承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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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主承銷商實施承銷前,應當向全國股轉公
司報送發行與承銷方案。
第四十八條 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的,發行人
和主承銷商應當事先約定中止發行和發行失敗的情形及安
排,並在發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發行承銷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發行人和主承
銷商應當中止發行:
(一)採用詢價方式的,有效報價的網下投資者數量不
足 10 家或網下投資者有效申購數量低於網下初始發行量;
(二)預計發行後無法滿足其在招股文件中選擇的股票
在精選層掛牌標准;
(三)發行價格未在股東大會確定的發行價格區間內或
低於股東大會確定的發行底價;
(四)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約定並披露的其他情形;
(五)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發行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核准文件有效
期內,報經全國股轉公司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第四十九條 股票中止發行或發行失敗涉及投資者資金
繳付的,主承銷商應當協助發行人將投資者的申購資金加
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投資者。
第五十條 公開發行完成後,發行人應當聘請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進行驗證,出具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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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報告並報送全國股轉公司備案。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還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網下發行
過程、配售行為、參與定價與配售的投資者資質條件及其
與發行人和承銷商的關聯關系、資金劃撥等事項進行見證
並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掛牌之日起 10 日內,主承銷商應
當將專項法律意見書、承銷總結報告等文件報送全國股轉
公司備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股票發行過程中,應
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的規定編制信息披露文
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人和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披
露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十二條 發行過程中,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公告的信
息應當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通過
其他途徑披露信息的,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
於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時間。
第五十三條 股票公開發行招股文件披露後,發行人和
承銷商可以向

2. 我國股票發行與承銷的程序與美國有什麼不同

程序上沒有大的區別,但在制度上有很大區別。一是承銷公司數量,我國一般一家公司承銷,而美國要求三家以上甚至幾十家;二是詢價定價,我國新股發行時由於參與詢價和定價公司數量較少且有利益關聯,往往定價過高,而美國由於新股發行一旦日後退市對有問責追究的制度,一般定價比較接近上市公司的真實估價,會給公眾一個真實的公司各方面的分析報告。

3. 急求:論述我國股票上市與承銷方面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中國證券市場股票上市的發行存在兩個問題要麼就是破發,要麼就是上市首日漲幅過大,在目前採用市盈率定價的方法,存在許多不足之處,本文試圖對中國新股發行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從而找出適合中國特色的發行方式股票上市定價是國際金融界公認的最具迷惑性的難題之一,而在股票上市的定價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現許多問題。對於我國不發達的資本市場來說,存在的問題也更多,滲唯其直接表現就是新股接連破發。日前,中國監管官員對首次公開發行(IPO)定價」不盡責」的批評,引發了市場一系列猜測。就我國這一現狀將.. IPO定價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一系列的建議。


我國目前.. IPO定價現狀..
IPO定價是國際金融界最具迷惑性的難題之。在這一價格的確
定程序中,相關的影響因素包括公司帳面價李碧值、經營業績、發展前景、股
票發行數景、行業特點及市場波動狀況等,而這些因素的量化過程會隨
著定價者選用方法的不同而出現很大差別。因此,一『個超脫、客觀的IPO
價格實際上是不存在的。最成功的IPO定價就是發行人能夠以投資者
可容忍的最高價格順利發行,而發行失敗或以過低價格發行則意味著定
價的失敗。確定合理的新股定價發行方式,不儀關繫到新股能順利正常
地發行以及發行人、投資者以及承銷商的利益,而且也直接影響到市場
資源配置的效率。較為常見的情況是,風險規避的考慮,承銷商往
往不會把其獲得的所有信息融入IPO定價程序
股票發行制度是遴選合格上市公司、發揮資源配置功能、保障證券
市場健康發展的再要基礎性制度安排之一.. 2004年.. 12月.. 10同,中國證
監會發布了《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
稱《通知》)及配套文什《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第.. 18號對次公
開發行股票(IPO)詢價對象條件和行為的監管要求》。在《通知》中,叢擾培中國
證監會明確了將從.. 2005年.. 1月.. 1日起,對所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
行人,包括口前通過發審會審核、等待發行的公司,都要求採用詢價方式
發行。這標志著我幽股票發行制度的市場化變革邁H{堅文的.. 『步。至
此,我國實行的詢價制度,採用向合格機構投資者累計投標詢價方式確
定新股發行價格,在框架模式上基本接近國際市場。所謂」詢價機制」,
是指主承銷商先確定新股發行價格區間,召開路演推介會,根據需求量
和需求價格信息對發行價格反復修正,並最終確定發行價格的過程。

二、我國目前.. IPO存在的問題
1、高發行價、高市盈率模式
申購新股.. 『直是債券類基金及滬深兩市上萬億存量資金的重要利
潤來源,然而,火量基金和其他資金卻放棄中2月一號發行的中同一
重,致使中國~重創下了IPO重啟以米的數項紀錄:矧上網下申購中
簽率最高,IPO定價低於招股價高限.. 『毛錢。1月28日,中國兩電破
發,成為自2006年.. 8月.. 18H,中豳國航首日破發以來首隻上市首日破
發的新股。2月2口,一重重裝亦難逃破發的厄運。2月3日,中小板島
樂股份再次卜演首LJ破發慘劇。樣在1月28U,創業板中的星輝車
模成為創業板開啟以來首隻破發股。..
2、部分IPO詢價機構不責
發達國家市場,通常新股的絕人部分是機構認購,多的達到90%
以上,這對機構報價的約束力是比較強的,但是我們國家是小投資者參
與率高,參與意願強烈,所以定價的約束力不夠充分。中國證監會,席
尚福林在年初召開的全閉汪券期貨峪管工作會議上強調,要繼續深化發
行體制改革,並將其作為 2010年證監會重點工作之一。
3、發行公司信息披露完善
由於是發行公司首次發行,因此普通投資者只能根據證監會審核通
過的發行公告等其他信息來判斷發行公司的實際情況,可由丁證監會精
力有限且各發行公司千方百計地」尋租行為」,由為顯著的是2004年的」
王小石事件」。由於新股發行時廣人投資者對發行公司缺乏研究,同時
也由於長期以來新股敗的心理因素的影響,發行公司虛報財務報表,
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再加上發改委的小負責作為,發行市場成為許
多公司圈錢的市場,致使人中小投資者損失慘重。
三、國內外.. IPO定價比較
不同發售機制的區別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定價前是已獲取並
充分利用投資者對新股的需求信息;二是在出現超額認購時,承銷商是
否擁有分配股份的靈活性。根據這兩個標准,各國的新股發售機制基本
上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累計汀單詢價機制、固定價格機制(公開發售機制)、投標或拍賣機制、混合發售機制。

累計訂單詢價機制模式可以克服固定價格機制和拍賣機制固有的
缺陷,有效地實現價格發現,提高IPOs市場的定價效率。通過比較分析
發現,在歐洲和美洲,絕大多數國家(地區)以累計訂單詢價機製作為首要
發售機制,而在亞太、非洲和中東地區,以固定價格機制為首要發售機制
的國家(地區)則占據絕對優勢。

四、完善我國IPO定價制度的建議..
1、擴大詢價范圍,選擇熟悉公司業務的公司參
管理層將不會過於拘泥於限定詢價機構范圍,而有可能充分考慮擬

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例如主營業務類型、融資項目特點等),從對本次
申購新股感興趣的機構當中,選擇熟悉公j務、定價、議價能力強,且
既往詢價無不良紀錄的機構參與新股發行詢價。在述基礎上,再適當
地擴大詢價機構的類型和范圍,以充分反映市場各方的定價意見,實現

定價博弈的充分和合理。
2、對中小板兩步詢價合並,主板強化兩步詢價
從擴大中小板市場容量,簡化其上l程序的角度出發,對擬於中小

板卜r的小市值公司合並其兩步洵價過程。同時,加快其退市制度的建

設和完善,以促使市場高效地完成優質股票的選擇和合理定價的功能。
對於擬於主板市場上市的大市值公司而言,當前仍將強化兩步詢價制
度,並促使初步詢價時機構投資者承擔相應的報價責任。..

3、適當縮小首次公開發行的集合競價中報價格限制范圍

日前實行的發行價的50%.900%的范圍不能真正起到限價的作用。
我認為應設置在發行價的.. 50%.300%為宜。對於新股首日上市,縮小集
合競價申報價格範圍有以下兩大好處:一是有利於市場的公平競爭,減
少中小投資者盲目申購新股:_是有利j抑制.. 『級市場過分的投機。設

置這種限制,使級市場的資金看到獲利機會的減少、風險增大而自動

退市,從而也可以增加中小投資者的中簽率。
4、完善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
目前我國對證券發行中虛假陳述行為的發行人,豐要採用行政處罰,

以罰款形式為主,但其罰款數額與其非法所得相比實在太少,應加大處
罰力度。同時,我國有關證券發行中信息披露的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
規章,一方面相互重疊,重復;另方面對與應當規定的沒規定,對連帶
責任的承擔問題,如何承擔,如何認定等應更清晰地規定。

5、規范我國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我國股票市場的根本。上市公司的好壞,直接關繫到我
國IPO定價制度和風險。要提高我國市公司的質量。上市公司應努
力提高資產質量、盈利能力和現金分配能力。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
式和方法。
6、改善對我圉IPO定價制度的監管
從中國IPO定價制度的實際結果來看,其監管應豐要從以下幾個方
面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第一,明確監管職責。監管的】j的豐要是保證市場的公開、公平和
公正,應該是政府看門人角色的體現,而不應該是其經濟利益的代表。
監管部門不對市場行情負責,也小應該站在國有資產的所有者的角度行事。

第二,找准監管的重點。其監管的點應該是信息的披露不實以此
損害投資者的行為。
第三,處理好監管與市場的關系,把市場還給市場。凡是必須由市
場去做的事情應當積極創造條件讓市場盡快去做。

4. 請問哪裡可以找到證券違規的案例

案例分析

原野案:柳暗花明又一村
購並第一案:寶延風波
四川長虹:轉配股暗渡陳倉,悄然上市
脫胎換骨瓊民源
萬時紅集團是資本運作高手還是證券市場大鱷
北大收購延中實業
中遠發展
廣西虎威
粵海發展
大東海何時福如東海?---中國首宗債轉股案例追蹤
賣殼者空手套白狼
從公開信息透視大慶聯誼股票案

5. 試述我國目前股票上市與承銷的問題並提出相應政策和建議 兩千字!

問題IPO何以能夠大行其道?這與其背後巨額的暴利誘惑是分不開的。對於IPO發行保薦人兼承銷商來講,順利完成一起IPO的發行是一本萬利的事情。

保薦機構:巨額的承銷收入

成功完成一起IPO的保薦與承銷,保薦機構能夠從中獲得多大的收益?這個不用說了,無人不曉的秘密。

此外,除了保薦及承銷收入之外,不少保薦機構還玩起了「保薦+直投」的游戲,這些券商機構一方面保薦IPO上市,另一方面在這些IPO企業提交上市申請前就已經巨額資金提前搶入,突擊入股以坐等IPO上市帶來的灰色暴利。
中小券商:飢不擇食
分析人士認為,在巨額的保薦及承銷費用面前,最能為之動容的可能就是那些實力不強的中小型券商機構了。一些中小券商在IPO項目上飢不擇食,也是造成問題IPO層出不窮的重要原因。

保薦人代表:簽字費高達80萬元
當然,保薦、承銷費所帶來的暴利誘惑不僅僅只是對於保薦機構,對於具體實施IPO保薦項目的保薦人代表而言,其誘惑力更是非凡。公開資料顯示,保薦人代表一直是備受各方關注的高收入人群,其平均年薪在150萬元以上,多的可以拿到幾百萬元,而其負責保薦的IPO項目直接決定他們年薪能拿多少。

極低的造假成本
除了暴利的誘惑外,問題IPO層出不窮的另外一個原因在於極低的造假成本給了無論是保薦機構還是保薦人代表極大的「尋租」空間。

「造假的成本太低,風險與收益不成正比,這也是導致問題IPO不絕的重要原因。」暴利的誘惑只是一個方面,但如果監管層在處理問題IPO時,一旦查實屬於造假或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對相關的責任人包括發行人和保薦人給予嚴肅處理,也能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但實際上監管層對上述問題的處理手段過於柔軟。

2000年,麥科特因為虛構財務報表欺騙上市被查,最終其公司董事長被處以3年刑罰,而作為麥科特上市的保薦人和財務顧問,卻僅僅只被沒收了違法所得並罰款。這起事件的處罰至今仍令不少業界人士感到失望,因為保薦人及保薦人代表和財務顧問對此事均具有直接的欺詐責任,而最終處罰卻僅僅只停留在行政處罰層面上,如此低的造假成本顯然不足以威懾不法分子。

目前國內現行《證券法》對IPO造假或包裝上市問題的處理上的確過輕,對於查實的問題IPO而言,處罰相對較重的也僅僅是發行人,而對於包括保薦人、財務顧問和法律顧問的處罰主要還只停留在行政處罰層面上,還沒有上升到刑事處罰的層面。

目前,對於保薦人代表的處罰案例並不多,已知的有東方證券的林霖和平安證券的王志妮以及國盛證券的張慶升。因為對自己的執業經歷進行虛假陳述,東方證券的林霖、平安證券的王志妮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由於隱瞞任職情況,國盛證券的張慶升被證監會施以12個月內不受理其具體負責保薦項目的處罰。

為了杜絕問題IPO的發生,監管層除了要加強執法力度之外,從司法程序上也應該將對保薦人代表等相關直接責任人的處罰從目前的行政處罰層面上升到刑事處罰層面。

實際上,從IPO項目中獲利的,除了本文著重提到的保薦人之外,IPO項目的法律顧問及財務顧問也是IPO的重要中介方。對於一個中小型IPO項目而言,成功上市,作為法律顧問的律師事務所的咨詢費用為幾十萬元;作為財務顧問的會計師事務所能夠從中獲得幾百萬元的收益;而保薦人更能從中獲取數千萬元的保薦及承銷收入。

一旦問題IPO被查實,除了發行人之外,上述三方均應該擔負相應的責任。因為對於三方而言,IPO企業的所有資料對於他們都是公開的,也就是說任何的IPO造假均不可能與他們脫離干係。可問題是不少問題IPO東窗事發後,這些關鍵的中介方要麼選擇沉默,要麼宣稱自己不知情,將所有直接責任都推給了發行人。

然而縱然這些中介方有千萬種理由推卸責任,但至少有一點卻是不容爭辯的事實:那就是失責。作為發行人的關鍵中介方,只收錢不幹事或許還不是最大的危害,更可怕之處還在於他們收了錢之後還跟發行人一起為虎作倀,干出里外勾結坑害投資者的事情來!

應該感到慶幸的是,大量的問題IPO已經在發審環節時就被攔截了下來。但我們仍然感到不解的是,這些存在著各種各樣問題的IPO是如何能夠「逃過」保薦人代表、會計師和律師的層層法眼的?像欣泰電器這樣在國資改制中不能交代產權合法來源的巨額發行人資產,當事律師是如何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放行的?像勝景山河這樣存在巨額市場之謎的招股說明書是如何被保薦人吹噓成「廣闊的渠道優勢」的?而像綠大地這樣近乎赤裸裸的財務造假,審核機構是如何簽字認可的……

對於上面的種種怪象,筆者斗膽問一句:監管層和司法部門能不能將資本市場中的「造假未遂」也列入追責范圍?

6. 分析股票包銷和代銷對發行公司的利弊

閃牛分析:轉載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2.包銷分兩種情況:一是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然後再向投資者銷售,當賣出價高於購入價時,其差價歸證券公司所有;當賣出價低於購入價時,其損失由證券公司承擔。二是證券公司在承銷期結束後,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
3.代銷與包銷最大的不同在於發行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 關系不同,前者僅為一般的委託代理關系,後者實質上是股票購銷關系。
4.代銷方式下,在約定的發行有效期內,如證券公司 沒有將所有證券出售出去,剩餘部分將退回發行人,證券公司 不承擔任何風險,因此,代銷方式的承銷傭金相對較低。
5.包銷方式下,在約定的發行有效期內,如證券公司沒有將所有證券 出售出去,剩餘部分由證券公司自行購買,因此,證券公司的 風險較大,承銷傭金也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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