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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火險股票走勢分析

發布時間:2024-10-30 07:38:48

❶ 求美國花旗銀行的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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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坐落於美國紐約派克大道399號的花旗銀行,是華盛頓街最古老的商業銀行之一。1812年7月16日,華盛頓政府的第一人財政總監(Commissioner of the U.S. Treasury)塞繆爾。奧斯古德(Samuel Osgood)上校與紐約的一些商人合夥創辦了紐約城市銀行(City bank of New York)——今日花旗集團的前身。當時,該銀行還是一家在紐約州注冊的銀行。在創建之初,紐約城市銀行主要從事一些與拉丁美洲貿易有關的金融業務。1865年7月17日,按照美國國民銀行法,紐約城市銀行取得了國民銀行的營業執照,更名為紐約國民城市銀行(National City Bank of New York)。此後,紐約國民城市銀行迅速發展成為全美最大的銀行之一。

20世紀初,紐約國民銀行開始積極發展海外業務,1902年,該行在倫敦開設了它的第一家國外分行,到1915年持有萬國寶通銀行之前,紐約國民城市銀行已在拉美、遠東及歐洲建立了37家分支機構(Muro,1984,p.47)。萬國寶通銀行成立於1901年,當時主要是為了發展對中國及菲律賓的貿易,次年它在上海成立了美國在華的第一家銀行分行,不久又相繼在遠東其他地區設立海外分行32家。通過兼並萬國寶通銀行,紐約城市銀行的海外分支網路擴大了近一倍。到1939年,花旗銀行(1927年以後,紐約城市國民銀行的中文行名改為花旗銀行)在海外的分支機構已達到100家。

20世紀20年代花旗銀行開始開拓零售銀行業務。1921年成立了第一家專對個人服務的分行,1928年成為首家提供個人貸款的商業銀行,70年代花旗銀行的零售銀行業務又獲得了新的發展,它成為美國VISA卡與萬事達卡的最主要發行者之一。1977年,花旗銀行率先大規模將ATM機引入銀行系統,目前,花旗銀行已是美國最大的信用卡發行者。為把零售金融業務推向全球化同時擴展分銷渠道,花旗集團於2000年11月收購Associates First Capital設於15個國家的共2,600家分行,成為全球首屈一指的零售金融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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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條 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建設改造與養護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扶持、促進公路建設。公路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經營公路。
第五條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公路建設。
第六條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並按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具體劃分標准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新建公路應當符合技術等級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術等級要求的等外公路,應當採取措施,逐步改造為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公路。
第七條 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佔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管理、監督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十條 國家鼓勵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對在公路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本法對專用公路有規定的,適用於專用公路。
專用公路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建設、養護、管理,專為或者主要為本企業或者本單位提供運輸服務的道路。
第二章公路規劃
第十二條 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與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十三條 公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年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四條 國道規劃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並商國道沿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省道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並商省道沿線下一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鄉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批準的縣道、鄉道規劃,應當報批准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省道規劃應當與國道規劃相協調。縣道規劃應當與省道規劃相協調。鄉道規劃應當與縣道規劃相協調。
第十五條 專用公路規劃由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編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核。
專用公路規劃應當與公路規劃相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發現專用公路規劃與國道、省道、縣道、鄉道規劃有不協調的地方,應當提出修改意見,專用公路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作出相應的修改。
第十六條 國道規劃的局部調整由原編制機關決定。國道規劃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國務院批准。
經批準的省道、縣道、鄉道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七條 國道的命名和編號,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省道、縣道、鄉道的命名和編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應當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並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專用公路用於社會公共運輸。專用公路主要用於社會公共運輸時,由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申請,或者由有關方面申請,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改劃為省道、縣道或者鄉道。
第三章公路建設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維護公路建設秩序,加強對公路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籌集公路建設資金,除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包括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建設專項資金轉為的財政撥款外,可以依法向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貸款。
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對公路建設進行投資。開發、經營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籌集資金。
依照本法規定出讓公路收費權的收入必須用於公路建設。
向企業和個人集資建設公路,必須根據需要與可能,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行攤派,並符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公路建設資金還可以採取符合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籌集。
第二十二條 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 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公路建設工程的特點和技術要求,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勘查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分別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承擔公路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單位、勘查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必須持有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須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 公路建設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准。
承擔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崗位責任制,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和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保證公路工程質量。
第二十七條 公路建設使用土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公路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公路建設需要使用國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國有荒山、荒地、河灘、灘塗上挖砂、採石、取土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非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公路建設依法使用土地和搬遷居民,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依法保護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規劃中貫徹國防要求的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劃進行建設,以保證國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條 因建設公路影響鐵路、水利、電力、郵電設施和其他設施正常使用時,公路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因公路建設對有關設施造成損壞的,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設施原有的技術標准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二條 改建公路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安全標志。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必須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條 公路建設項目和公路修復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明顯的標志、標線。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章公路養護
第三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三十六條 國家採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養護資金,必須專項用於公路的養護和改建。
第三十七條 縣、鄉級人民政府對公路養護需要的挖砂、採石、取土以及取水,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八條 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義務工的范圍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公路兩側的農村居民履行為公路建設和養護提供勞務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為保障公路養護人員的人身安全,公路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利用車輛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在公路作業車輛上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公路養護車輛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公路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對公路養護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影響車輛、行人通行時,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國道、省道交通中斷,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修復;公路管理機構難以及時修復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當地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居民進行搶修,並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支援,盡快恢復交通。
第四十一條 公路用地范圍內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條 公路綠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准組織實施。
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公路的保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並努力採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務設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佔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佔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准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五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挖砂、採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在前款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有關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四十九條 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准要求。
第五十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樑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准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志。
運輸單位不能按照前款規定採取防護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幫助其採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製造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塗改公路附屬設施。
前款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渡運、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
第五十三條 造成公路損壞的,責任者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並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第五十五條 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建設。
第五十六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前款規定的建築控制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
建築控制區范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該標樁、界樁。
第五十七條 除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行使的路政管理職責,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第六章收費公路
第五十八條 國家允許依法設立收費公路,同時對收費公路的數量進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可以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五十九條 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
(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集資建成的公路;
(二)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受讓前項收費公路收費權的公路;
(三)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成的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費償還貸款、集資款的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
有償轉讓公路收費權的公路,收費權轉讓後,由受讓方收費經營。收費權的轉讓期限由出讓、受讓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年限。
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公路,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公路建成後,由投資者收費經營。收費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由有關交通主管部門與投資者約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但最長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公路中的國道收費權的轉讓,應當在轉讓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國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費權的轉讓,應當在轉讓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前款規定的公路收費權出讓的最低成交價,以國有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為依據確定。
第六十二條 受讓公路收費權和投資建設公路的國內外經濟組織應當依法成立開發、經營公路的企業(以下簡稱公路經營企業)。
第六十三條 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准,由公路收費單位提出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六十四條 收費公路設置車輛通行費的收費站,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收費公路設置車輛通行費的收費站,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同一收費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建設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經營企業經營的,應當按照「統一收費、按比例分成」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設置收費站。
兩個收費站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
第六十五條 有償轉讓公路收費權的公路,轉讓收費權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收費權由出讓方收回。
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照本法規定投資建成並經營的收費公路,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該公路由國家無償收回,由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管理。
第六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受讓收費權或者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成經營的公路的養護工作,由各該公路經營企業負責。各該公路經營企業在經營期間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做好對公路的養護工作。在受讓收費權的期限屆滿,或者經營期限屆滿時,公路應當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前款規定的公路的綠化和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該公路經營企業負責。
第一款規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適用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該公路路政管理的職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行使。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第五十三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十五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五十七條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第六十九條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准,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向用戶供電,在其營業場所公示用電辦理程序、服務規范、收費項目和標准,優化售電與繳費的網點、方式及流程。
供電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用電量、電價、電費以及相關事項的查詢服務。用戶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供電企業應當自提出異議之日起五日內予以處理並答復。
第二十二條 電力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有序用電的規定,保障電網運行安全。
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公共事件時,電力企業和用戶應當服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的用電安排。
電力用戶應當加強用電設備的維護和管理,不得危及公共用電安全。供電企業應當加強對電力用戶安全用電的指導。
第二十三條 供電企業用於結算收費的電能表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供電企業實行抄表收費、用電檢查,以及定期檢驗、輪換電能表的,費用由供電企業承擔,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用戶不得毀損、改裝或者擅自移動用電計量裝置。
用戶發現用電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損壞或者丟失,應當及時告知供電企業。供電企業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竊電。禁止教唆、協助他人竊電以及傳授竊電技術、方法。禁止生產、銷售竊電裝置。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對於現場發現的竊電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製作用電檢查現場記錄,保存對復雜竊電手段所進行的技術分析、試驗報告等證據。
供電企業在檢查中發現用戶有竊電行為,可能需要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應當向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十六條 竊電量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所竊電量按照私接設備額定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竊用的時間計算;
(二)以其他手段竊電的,所竊電量按照計費電能表電流限值(裝有限流器的,按照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對應的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竊用的時間計算。
竊電時間無法查明的,竊電日數按照一百八十日計算,生產經營用電每日讓他吧個吧v熟人不過分
+7哪方面,和深V當然愛誰
和投入不是房發生大的啊

❸ 美國國際集團AIG是干什麼的

AIG發家史

不可思議的成功

這是一組令人稱奇的數字:年利潤93億美元,股東權益828億美元,年收入813億美元,總資產6783億美元。這就是美國國際集團(AIG),1919年創立於上海,目前總部位於紐約,涉足領域包括保險、退休金管理服務、金融服務的美國最大的工商保險機構。它的第二任CEO,在美國保險界不可一世的漢克·格林伯格(Hank Greenberg)是個獨具魅力的人,堅毅、急躁、意志力強硬、不知疲倦等性格在他身上一覽無遺。

他擔任AIG的CEO長達37年,在AIG公司工作長達45年。在職期間,他讓AIG的市值飆升最高至1730億美元,每股收益率平均每年上漲17%。我們總是能從美國友邦保險公司的宣傳畫上看到格林伯格彷彿戰無不勝的和藹笑容。

格林伯格出身低微,他的父親在紐約東邊開了一家糖果店,卻在漢克5歲的時候去世了。他母親改嫁給一個紐約州北部的農場主,他的童年記憶中於是充斥著天不亮就起來擠牛奶以及誘捕麝鼠和貂的經歷。1942年格林伯格用了一張假造的出生證明應征入伍,那時他17歲。他參加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並在歐洲和韓國戰區服役,並多次差點喪命。而他也從未放棄對知識的追求。得到了高中學歷之後,他進入了邁阿密大學,最後畢業於紐約法學院。

1953年一個很偶然的機會,他在曼哈頓歐洲傷亡理賠辦事處與一個員工主管吵架時奠定了他未來要走的路。格林伯格認為那個人過於粗魯,自己也在副總裁的辦公室狂暴地咆哮,罵那個歐洲籍的員工主管是「瘋子」。頗為意外的是為此他得到了周薪為75美元的保險業新員工的工作。10年後,他成為公司主管意外與健康險的助理副總裁。

1960年,格林伯格被保險行業內另一家公司Cornelius Vander Starr挖走,這家公司正是AIG的前身。27歲的加州人斯達爾於1919年在中國上海設立的小型的保險辦事處,也是當年第一個向中國人提供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他在中國取得了巨大成功,業務也很快推廣至亞洲、拉丁美洲、歐洲及中東地區。但是在美國,斯達爾的業務卻遲遲推展不開來。他收購了銷售量大的公司,並向市民與小公司推銷保險,但仍未見起色。於是他便將希望寄託在格林伯格身上。

格林伯格拋棄了傳統的模式,選擇了類似經紀公司布網的銷售模式,接受企業成為會員。1968年斯達爾的心臟開始衰竭,去世時,他將格林伯格定為其繼承人。格林伯格接手一年後,AIG上市,當時市值為3億美元。

他視自己為保險這個沉悶行業中的游戲叛逆者。1960年代,在人們普遍認為保險行業不要指望有什麼創新時,格林伯格卻認為「創新是可以做到的」。AIG開始以為非傳統風險提供有條件保障,注重免賠額等手段吸引了市場的注意。之後AIG的新險種業務不斷得到挖掘——其中頗具新意的就有網際網路身份被竊險、劫機險、海上油田保險,還領先同行於2003年推出黑客保險業務。

那時互聯網公司大都認為自己公司的防護措施已經足夠好了,不用再花額外的錢投保。AIG黑客保險業務剛剛推出的時候也頗受冷遇。但當2003年底一系列著名網站雅虎、亞馬遜和eBay等相繼被黑客侵襲之後,互聯網保險業務馬上熱門起來,AIG當月的保險業務就增加了四到五倍。

AIG的產品創新能力為格林伯格贏得巨大聲望,並成為推動AIG迅速擴張的重要因素。AIG的高層管理者皮特·伊斯特伍德(Peter Eastwood)曾這樣評價自身的創新能力,「我們在經紀商和客戶身上花費了大量時間,直接詢問他們關心的事情、面對的事務以及現有保險市場的不足……憑此我們在很多領域中確立了統治地位。」

為將AIG的這些險種推廣到世界各個角落,格林伯格將運營網路遍布世界。AIG屬下的成員公司,通過多種銷售渠道,觸角遍及全球130多個國家及地區。格林伯格花費了很多時間環游世界,簽訂了很多重要的協議。AIG的一個前任高管人員說,「我在過去的10年到過中國48次,有多少個公司的高管人員能超過我的這個次數?」

在AIG的網站上曾經掛出「We know money(我們懂得金錢)」的標語。也許,金錢對於AIG 來說,只是一個他們玩弄於股掌的數字游戲而已。看一下AIG的版圖,就不得不為格林伯格的巨大野心嘆服。

AIG集團旗下有四大業務,通用保險和人壽保險是最大也是時間最久的兩塊業務,財務服務、退休金服務和資產管理兩大業務也在穩定增長中。

在每一個主要市場中,AIG都有代表性的公司。主要的通用保險附屬公司有美國家居保險公司、新罕布希爾保險公司、賓夕法尼亞州匹茲堡國家聯合火險公司,及其一系列附屬公司。在人壽保險領域,友邦、美國國際再保險、美國國際擔保公司(百慕大)、中國台灣南山人壽保險、 AIG Star 人壽保險、 AIG 養老保險公司、AIG美國通用壽險公司和SunAmerica 人壽公司等都被AIG收入囊中,在全球擁有數百萬客戶。國際金融租賃公司、AIG 金融產品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美國通用金融及其附屬公司都是AIG的金融服務公司。主要提供航空保險、資本市場、客戶財務以及保費財務。退休金儲蓄和資產管理業務是由Variable Annuity 人壽保險公司、AIG SunAmerica 資產管理公司、AIG SunAmerica 人壽保險公司、AIG 全球資產管理集團以及附屬公司或相關公司進行,為客戶提供專業的股票、定息證券、地產及其它投資管理服務。

在2003年報告中,格林伯格指出,AIG的領導地位,來自於其承保能力、保險產品創新能力、金融能力、出色的服務和處理能力。通過遍布在130多個國家的分支機構,AIG實現了它在全球的領導地位。

格林伯格具有極強的操控能力和生意嗅覺,玩弄金錢和法律規則的技巧已經爐火純青。多年來,他與競爭對手和監管部門爭斗不休,得到了好戰的名聲。他熟悉華爾街的規矩,曾經有人評價,「為了股票價格,他可以做任何事情」。

一個長期與格林伯格打交道的華爾街人士對他的評價是:「公司里就連一塊石頭落地的聲音也逃不過他的耳朵。」他對公司的內部審計已經達到狂熱的境界,專門僱傭了100個人尋找AIG的錯誤做法。他們的意見直接抵達公司高層,並且需要得到眾人的立即回應。另外,格林伯格每年秋季需要花50個小時集合25個不同機構召開預算會議,每一個機構都需要帶來他們的商業計劃。而首席財政官,CFO霍華德·史密斯( Howard Smith),必須按照他的規定準確無誤地讀完這些商業資料。

格林伯格一個大學同學評價他:「他每天幾乎24小時都在工作,也許更多,36小時。但是他就喜歡這樣。」

縱觀AIG的歷史,正是格林伯格痴迷的工作態度以及「在最廣泛的領域滿足所有人的任何要求」的野心,推動AIG成為美國最大的商業保險公司,世界上市場價值最大的金融集團之一。他設置復雜的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機制,開創了許多令人眼花繚亂的新型保險產品,現在看來,這些為人津津樂道和令人羨慕的財技同時也成為他控制公司、掠奪財富和逃避監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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