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案例分析:關於要約和要約邀請及承諾:
A公司和B公司之間的合同成立。因為「B公司派張三來洽談,看貨後表示價格的問題需要回去商量,如果決定購買,5天內帶款提貨,如果5天內未做表示,A公司可以另賣他人。A公司給予認可」。所以,這就構成A公司對B公司的承諾,因此合同成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邀請人不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種法律行為,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發出要約的人成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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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邀請的法律意義:
1、因錯誤陳述或欺詐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2、要約邀請中的特別條件可以進入合同,構成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3、要約邀請的內容未能進入合同之中,在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產生爭議的時候可以對合同的解釋起到證據的效力。
② 中國首例要約收購案例分析
復星巧避規則收購南鋼——中國首例要約收購案例分析
案例簡介
2003年3月12日,南鋼集團公司與復星集團公司、復星產業投資、廣信科技共同成立南京鋼鐵聯合公司(以下簡稱南鋼聯合)。復星集團與復星投資持有新公司60%的股份。4月1日,南鋼集團公司以其持有的占總股本70.95%的南鋼股份國有股35760萬股作為增資注入新成立的南鋼聯合。在未獲得豁免的情況下,占總股本70.95%的國有股權的實際控制人變更,使南鋼股份(600282)不得不面對滬深股市有史以來首例要約收購案。
2003年4月9日,南鋼聯合向所有股東發布要約收購公告,對掛牌交易股份的要約收購價格為5.86元/股;對非掛牌交易股份的收購價格為3.81元/股。要約收購總金額約為8.5億元,全部以現金方式支付。要約收購公告發出後至2003年7月,沒任何股份進行應約,本次要約收購最終以無人應約結束。
對於收購方南鋼聯合或其實際控制人復星集團而言,這筆收購的收益主要體現在:
(1)二級市場的高額收益。
(2) 南鋼股份控制權潛在收益,其每年近40億的現金流是絕佳的融資窗口。
(3) 南鋼股份未來增發獲得的收益。
文/布爾古德
無人應約的要約收購
此次要約收購中的財技焦點就在於收購價格。
按照2002年12月開始實施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制定要約收購價格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要約收購掛牌交易的同一種類股票的價格不低於下列價格中較高者:
1.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買入被收購公司掛牌交易的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2.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內,被收購公司掛牌交易的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90%。
(二) 要約收購未掛牌交易股票的價格不低於下列價格中較高者:
1.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被收購公司未掛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2.被收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
此次要約提出的收購價完全是按照相關法規制定的。這種計算方法本身沒錯,但用到南鋼身上似乎就不很妥當。
按照4月9日披露的有關信息,本次收購的價格是:對240萬法人股的要約價格為每股3.81元,對14400萬流通股的要約價格為每股5.84元。法人股的要約價格為南鋼股份公告前6個月每股市值的評估,流通股要約收購價格為公告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90%。
③ 買賣合同案例分析
在買賣合同的案例中,甲通過傳真訂貨的行為被界定為要約邀請。具體來說,甲希望乙能在10日內給出報價,這是一種希望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屬於要約邀請。而乙根據甲的要求給出了報價,這種報價行為則構成了要約。要約是指一方希望與另一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緊接著,甲對乙的報價進行了回復,這一回復即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由此可見,買賣合同已經正式成立。因為要約和承諾的過程已經完成,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也隨之確立。更重要的是,雙方已經開始實際履行合同內容,這意味著合同不僅在法律上有效,在實踐中也已經開始執行。
在這個案例中,甲乙雙方通過要約邀請、要約和承諾的流程,成功地達成了買賣協議,並開始執行合同條款。這一過程不僅展示了合同法中的基本原理,也說明了買賣合同從達成到履行的完整流程。
值得注意的是,在實際操作中,要約邀請、要約和承諾的各個階段需要明確且符合法律規定,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時,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需遵守約定,以維護雙方權益。
總之,甲乙雙方通過有效的要約邀請、要約和承諾流程,成功達成了買賣合同,並開始了實際履行,體現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