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时,股票该如何分割
股票等形式的有价证券,代表着一定价值、一定数额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有价证券,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因此,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应和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一起予以分割,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股票等有价证券所代表的这部分财产有其特有的属性,决定其在分割时也有其特点。
以股票为例,一般来说,股票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是随股市的涨落而涨落。
因此,在作为一种财产分割时,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来确定它的价值,也不能以它的发行价来确定其价值;
既不能以购买时的购买价确定其价值,也不能以分割时的股市价确定其价值。
要充分考虑它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风险对夫妻双方的均衡性,即夫妻双方共担共同财产的风险,而且风险对夫妻双方是均等的。
因此,在分割股票时,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一个股价,或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股价来计算所持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
此外,对股票的分割是分割股票所代表的财产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分得的份额表明的也是这些数额的股票所代表的财产量的占有率。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 丈夫的股票账户在公婆名下 离婚时我能申请冻结吗
不能冻结,必须是对方本人的债权。或者有证据证明是男方在父母名下的债权。
3. 离婚股票账户能查吗
法律分析:离婚名下的股票,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能查到;非法定机关、非依法定程序不可以查询,否则就是违法。也就是离婚诉讼中的法院可以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