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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员工能否开立股票账户

发布时间:2024-10-17 19:47:11

基金从业人员能否从事投资活动

1、 ?随着股指期货的上市交易,基金管理公司就基金从业人员能否投资股指期货的问题向我们进行法律咨询。鉴于目前法律法规关于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资活动尚无明确的统一规定,实践中亦见仁见智。因此,我们现对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活动的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并加以分析,以期在实践中起到一定指导意义。(1) 明文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的领域1)开放式基金《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2007.06.13)(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三、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开放式基金的,鼓励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 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可以投资开放式基金,但持有期限至少6 个月。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23 条第1 款:“公司应当建立有关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股权投资及其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建立相关申报、登记、审查、管理、处置制度,防止因投资管理人员的股权投资行为影响基金的正常投资、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上述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人员可以进行股权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方式,但基金管理公司应对此建立相关制度,以防止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和基金投资者利益发生冲突。从《指导意见》的立法目来看,我们认为,在加强对个人利益冲突进行管理的前提下,投资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基金从业人员也可以进行股权投资。(2) 明文禁止基金从业人员投资的领域1)股票《指导意见》第23 条第3 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根据上述规定,基金公司员工(包括基金从业人员)均不得投资股票。2)封闭式基金《通知》规定:“三、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开放式基金的,鼓励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 个月。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投资封闭式基金。”根据上述规定,基金从业人员不能投资封闭式基金。3)资产管理计划《关于“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说明》规定:“ 8、问:基金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投资资产管理计划? 答:暂不可以,待相关规定明确后再予以考虑。”根据上述规定,基金从业人员不能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3) 尚无明文规范基金从业人员投资的领域1)黄金、商品期货目前基金产品不投资黄金和商品期货,基金从业人员从事黄金、商品期货交易时,不会与基金投资者利益发生冲突,因此我们比较倾向认为基金从业人员可以投资黄金和商品期货。2)银行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理财产品通常情况下为结构性理财产品,由银行设计产品后发售,基金管理公司不负责投资决策,从而与基金从业人员产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我们倾向认为基金从业人员可以投资银行理财产品。3)信托产品(i)信托产品由委托人(基金从业人员)进行投资决策,特别是信托产品可以投资于股票时,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并且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因此我们比较倾向认为基金从业人员不能投资此类产品;(ii)信托产品由受托人(信托公司)进行投资决策时,由于信托公司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从业人员,通常情况下不会产生利益冲突,因此我们比较倾向认为基金从业人员可以投资此类产品。4)金融期货《指导意见》第23 条第2 款规定:“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投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对可能产生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根据有价证券的分类(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有价证券分为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类三大类,其他证券又包括基金证券、证券衍生品(金融期货、可转换证券、权证等)。据此,证券投资活动包括股指期货、可转换证券、权证等。对于投资管理人员而言,(i)根据上述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为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我们也注意到,上述规定只是禁止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为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并没有禁止投资管理人员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ii)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投资管理人员不得投资股票,不得从事与基金、基金投资者利益相冲突的行为。在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投资管理人员也应遵循防止利益冲突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对投资管理人员投资股指期货行为进行限制,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在基金公司旗下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投资管理人员也不能利用基金产品所投资的现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股指期货交易的利益。因此,我们比较倾向对投资管理人员投资股指期货从严把握,不允许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对于非投资管理人员的其他基金从业人员而言,目前尚无没有明文禁止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在基金管理公司也没有禁止时,则可以投资股指期货。5)可转债对于投资管理人员而言,我们倾向认为其不得从事可转债投资,理由同金融期货。对于非投资管理人员的其他基金从业人员,目前尚无没有明文禁止;在基金管理公司也没有禁止时,则可以投资可转债。但需要注意,由于可转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股票,由于非投资管理人员的其他基金从业人员不能投资股票,因此,我们认为,这些人员在投资可转债转时,不能将其持有的可转债转换为股票。6)权证对于投资管理人员,我们比较倾向其不得从事权证投资,理由同金融期货。对于非投资管理人员的其他基金从业人员,目前尚无没有明文禁止;在基金管理公司也没有禁止时,则可以投资权证;但需要注意,权证行权若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在行权时投资者需购入或给付一定的股票。由于非投资管理人员的其他基金从业人员不能投资股票,因此,我们认为,若权证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上述人员是不能其对投资的权证进行行权的。7)境外证券投资曾有基金管理公司询问《指导意见》是否规范基金从业人员的境外证券投资活动。我们认为:(i) 中国法律法规主要是调整中国境内(主要是大陆地区)的法律关系,因此该法规没有域外效力;(ii) 如果基金管理公司旗下有QDII 基金,尽管目前规定尚无明文禁止投资管理人员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活动,基金管理公司仍应处理好利益冲突问题(产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或许非常小);(iii) 中国境内个人进行境外投资证券,在目前外汇管制情况下,需要通过一些QDII 产品(包括银行的QDII 产品)间接投资,尤其是在投资银行等机构QDII 产品时,我们认为通常情况下不存在利益冲突,因此基金从业人员可以投资境外证券;(iv) 如果境内个人在境外有合法收入,其可以在境外直接投资证券、不受外汇管制,而对于这部分投资,有关监管部门在实践中也确实难以监管。综上,关于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资活动,目前法律法规明文禁止投资股票、封闭式基金、专户,允许进行开放式基金、股权投资;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是否能投资目前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我们认为主要从防止利益输送、利益冲突的原则出发,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这些产品。

❷ 请问:银行工作人员能开户炒股

您好,一般情况下,银行的员工是可以炒股的,但是有些银行或者是有些特定的银行部门会有自己的规定,具体情况还需要咨询所在的银行或者部门。

❸ 从事金融证券人员不允许炒股的原则规定是什么

从事金融证券人员不允许炒股的原则是防止金融证券人员内幕交易,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炒股,获取非正当利益。

❹ 基金从业人员为什么可以炒股

可以

但须报备交易明细,包括直系亲属如果炒股,就很麻烦。

一般监察稽核都是建议不要炒。

❺ 证券公司员工可以炒股吗

证券公司的员工是不可以炒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5)基金公司员工能否开立股票账户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❻ 银行员工可以炒股吗

可以,银行工作人员对金融工具交易没有限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武警、现役军人、证券从业人员、基金从业人员及国家机关处级以上干部等不得参与股票交易,但可以开立基金账户,交易基金和债券。
股票实行T+1交易,当天买入,第二个交易日才能卖出,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节假日不交易。
(6)基金公司员工能否开立股票账户扩展阅读:
法律明文规定了以下人员不能炒股票:
1、未成年人,因为未具有行为能力,其所做的炒股行为无效。
2、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注: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是可以购买基金和期货的,但是不能购买股票
炒股开户的注意事项:
1、务必本人办理开户手续。首先,要开立上海、深圳证券账户;其次,开立资金账户,即可获得一张证券交易卡。然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办理指定交易,办理指定交易后方可在营业部进行上海证券市场的股票买卖。
2、开立证券账户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开立资金账户还须携带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需委托他人操作,需与代理人(代理人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一起前来办理委托手续。
3、一张身份证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炒股四忌
一、忌追涨杀跌。在长期的牛市中,最终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是时间,看准机会耐心持有,肯定能获得牛市的平均收益。
二、忌听信传言。散户在追逐市场热点时,应从基本价值的角度出发,寻找优质企业长期持有,而不是到处打听消息,承担太多不确定的风险。
三、忌盲目投机。业绩是投资的永恒主题,尽管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内个股的表现会有差异,但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股价会根据公司的基本面进行修复。
四、忌借钱炒股。当前股市出现的"赚钱效应",令许多散户动用全部家庭积蓄,甚至利用杠杆效应借钱或抵押房产炒股。

❼ 基金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1、 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 投资;
2、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3、 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 交易行为准则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 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 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 交易限制

第九条 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员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员工多次投资同一基金的,应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分别计算单次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资行为所适用的认(申)购、转换或赎回费率等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鼓励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或者基金经理购买本人管理的基金产品,并鼓励员工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 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应事先报公司备案,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十四条 员工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
1、不得投资于与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业务关系、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公司;
2、不得投资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咨询等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业务的公司;
3、不得在其投资的公司中兼职并领取薪酬;
4、不得进行其它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权投资;
5、不得进行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性质上会影响员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 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未上市的股权投资转为上市的,应按下述流程进行处置:
1、公司管理的基金或投资组合参加该股权投资的询价和投资的,持有该股权的员工应本着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不得参加有关投资决策,并主动向公司提出回避;
2、该股权投资可以公开交易的,员工应在3个月内卖出。

第四章 交易信息报告、备案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员工应如实填写《员工首次申报股票/基金/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1),向公司申报其在加入本公司前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并应自加入公司后3个月内对所持的禁止投资的股票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员工应在入职后3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员工及亲属基本信息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申报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与员工关系、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并提交相应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其中,公司高管、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人员的亲属信息范围比照任职资格登记表要求确定(即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或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士。)任职期间,上述信息如有变化,员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该表,并上报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员工提交的《员工直接/间接股权投资备案表》对员工的股权投资进行备案审查和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的备案审查应以避免与基金、公司或公司所开展的各类业务发生实际或可能的利益冲突为主要原则。如果公司在审查中发现员工的股权投资符合第十四条所述内容的,应要求其停止该股权投资,并说明理由。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如员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如果超过10个工作日公司未对员工进行书面回复,视为公司对员工该项股权投资行为不持异议。
第二十条 员工应当保证其向公司申报的投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以及相关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3、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第2、3项所指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0至10万份(含)、10万份至50万份(含)、50万份至100万份(含)、100万份以上。
公告中的相关数据由公司相关部门统计编制,并由法务部门进行复核。人力资源部应协助提供所有员工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职务等信息。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登记和监察工作,包括:
1、在收到员工关于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备案申请后进行登记; 2、对员工上报的个人及亲属信息与其提交的身份证(含扫描件)进行核对,如员工有特殊困难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扫描件的,应要求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采用合理方式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信息进行核对;
3、妥善保管公司员工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申报或备案材料;
4、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投资行为等进行检查,包括每季度从基金事务部获得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统计数据,并对其合规性进行检查,以期发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
5、妥善保存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相关记录。
法务部应做好检查留痕,并对工作所获知的相关信息负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基金事务部负责定期(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统计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明细和余额情况,并编制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法务部应对其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检查员工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为以及员工直系亲属的股票投资行为时,若发现存在利益冲突可能的,有权要求员工限期对该投资行为作出处置。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如员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新员工入职时,未及时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即为该新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将不予转正。人力资源部在员工试用期转正之前应征询法务部意见,以确定该员工是否已经完成个人入职申报。
第二十六条 员工未按规定定期申报个人及亲属投资信息的,法务部将给予邮件提醒一次,如经提醒仍未申报的,法务部将给予书面提示函。如虽经出具书面提示函仍不申报的,法务部将作为违规行为,填写《日常合规监察异常情况报告表》上报公司。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未准确更新个人及亲属信息、及时准确申报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信息的,法务部发现后将作为违规行为,填写《日常合规监察异常情况报告表》上报公司。
第二十八条 如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管理制度,公司将视情节
严重情况给予罚款或/和纪律处分。罚款金额为每次人民币叁仟元加不当获利金额的两倍。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解雇。对于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未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公司将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或者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中 员工个人证券和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员工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向员工追偿。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员工备案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查阅或探听,但下列情况中,经履行适当审批程序,法务部可以向被授权人提供相关信息:
1、法务部履行工作职责;
2、司法机关或监管机关依法对员工个人投资进行调阅、查询或检查;
3、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后,对员工个人投资进行调阅和查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未许可之前,公司员工不得投资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对于基金公司员工的投资行为有新的规定的,公司将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首次颁布执行后,所有员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员工首次申报股票/基金/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1)和《员工和亲属基本信息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个人股权投资情况,以及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和公司内部执行的情况对本制度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X有限公司

2015年 月 日

❽ 证券从业人员能自己开股票帐户到交易所买基金、国债吗

证券从业人员是可以开立基金账户
基金账户是可以买卖基金和国债的
但是从业人员是不可以开立股东账户,也就不可以买卖股票的
这个是证券从业人员的基本法规

❾ 基金公司员工能持有股票吗

很多人一定知道,证券公司的员工是不能做股票投资的。因为证券公司的员工可以接触到一些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从而导致内幕交易,而内幕交易是不允许的。按照这个逻辑,基金公司的员工是不是就不能买自己公司发行的基金了?

如果你不太了解基金的运作,可能会认为基金公司的员工不能自己买基金。但实际上并没有规定基金公司的员工不能买自己公司的股票。不仅是基金公司的员工,基金公司自己也可以买自己的基金。

现实中,基金公司或基金公司员工自己买基丛手金的情况很常见。比如在市场低迷的时候,基金公司为了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会购买自己的基金。一个公司的员工买自己公司的基金比较常见。

那么,为什么证券公司的员工连股票都不能买,而基金公司的员工不仅可以买基金,还可以买自己公司的基金呢?你不怕内幕交易吗?显然,不禁止基金公司买自己的基金肯定是有原因的。

首先,基金经理对一只基金的操作是严格保密的,一般基金公司的员工是不可能知道基金经理对基金的操作的。

基金里的钱大部分是从投资者那里收的,不属于基金公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在从基金取得管理费时,有维护投资者利益的义务。但如果连基金经理操作资金的保密工作都没有做好,显然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就很容易发生。

所以基金经理对基金的操作是严格保密的信息,一般基金公司的员工是不可能知道的。如果你真的要费尽心思去得到,别说能不能得到,你首先要面对违法的风险。

此外,基金公司员工如果要购买基金或从事其他证券投资,需要先向基金公司申报,包括其配偶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防止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这意味着基金公司在购买自己的基金时处于监控之下。就算想搞内幕交易,也很难。

其次,基金公司员工正常购买自己的基金,不会与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产生利益冲突。如果基金公司的员工买自己公司的基金和其他基金持有人有冲突,肯定是不允许买的,但其实只要正常买就不会有冲突。

公司员工购买自己公司的基金,目的是从基金净值的增加中获取利润。那么,现有基金公司的员工是否在底部买入基金,然后用其他投资者的钱去拉高肆郑伏呢?基本不存在。

因为基金公司员工用来买自己公司基金的钱会进入基金的资金池。基金经理用基金里的资金做投资的时候,是分不清哪些属于基金公司的员工,哪些属于其他投资者的,也就是说大家的起跑线其实是一样的。

况且,即使裂携是基金经理,大部分时间也控制不了一只基金的涨跌。所以,连基金经理自己都不一定知道基金的底部在哪里。一般基金公司的员工怎么知道?

所以基金公司可以自己买基金不是问题。

相关问答:证券公司发行基金吗?

证券公司不能够发行基金,只能做一些券商理财产品,(私募基金)其流动性,收益性相比开放式基金要低一点.也就是说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不可以发行基金,只可以代销基金。

相关问答:证券公司的理财安全吗?

证券公司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其不仅仅可以自己发行理财产品,也可以代销其他金融机构的产品,比如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等,题主说的证券公司的理财,个人认为应该是特指证券公司以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名义独自发行的理财产品,也叫券商集合理财产品。

从现在的监管制度来看,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产品安全性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资金都是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监管的,只能在指定的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之间循环。但是在集合理财规范发展的前期,其实是比较乱的,那个时候被称为“代客理财”,而且也曾经出现过不少问题。但现在其实很多券商集合理财,特别是固定收益类的产品收益是很不错的,只是知名度没有公募基金、银行理财那么高。下文我将简单介绍一下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发展历史和发展现状,给大家普及一下券商集合理财的知识。

券商集合理财——资金第三方存管

顾名思义,券商集合理财就是由券商的资管部门或资管子公司面向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按规模和认购门槛,券商的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大集合和小集合。

券商大集合理财产品也就限定性的集合理财,一般的产品规模在5-10亿,客户认购门槛是5-10万,也就是类似银行理财产品这样,通常都是低风险的投资产品,比如债券型和货币型的产品。券商小集合理财产品就是类似私募基金,也叫非限定性的集合理财,客户的认购门槛是100万起,产品的规模一般相对比较小,运作也比较灵活,通常都是权益类的中高风险的产品。

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投资范围。限定性的理财产品只有20%的比例可以投资权益类资产,而非限定性是没有这个限制的。这主要是券商在2004年以前代客理财的“黑历史”所导致的监管政策。也正是这一时期的代客理财和挪用客户保证金,使得券商在行情深度的调整下纷纷出现了破产潮,从而促使整个券商行业进入了整顿期。这一时期,有包括南方证券、华夏证券、大鹏证券、汉唐证券和老联合证券等曾经的券商巨头破产整合,券商行业进行了重新洗牌,也促使了监管层出台了多项关于券商资管业务的法律法规,包括《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同时也引入了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

这就回到了题主的问题,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安全性的问题。第三方存管,就是客户的资金都要交给银行这个第三方进行监督和管理,哪怕是资产管理人也无法挪用,从这一点上看,券商结合理财的资金安全性是没问题的。因为资金只能在资管证券账户和资金托管账户间流动,是无法转到其他的第三方账户的,这也是公募基金等金融机构所采取的的运作模式。

但仅仅是安全还是不够的,我们要看看券商集合理财是否可以为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如果没有超额收益,再安全也没有实质的意义。

优秀的券商集合理财收益并不低

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目前券商的资管能力也开始逐渐显现出实力。但在发展的初期,由于受到政策的严监管及投资限制以及投资人才力量薄弱的情况下,业绩确实做得非常一般。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券商资管和其他资管行业的管理规模数据对比可知。截止2011年底,信托资产规模4.81万亿,公募基金管理规模2.17万亿,而券商资管规模只有0.28万亿。

但是随着券商对财富管理及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视以及政策的松绑,部分券商资管现在的管理能力已经和成熟度的公募基金不相上下,甚至还略占优势。

就拿类固定收益类的产品来讲,其实很多券商的产品收益是不低的,收益率相比相比银行理财产品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在微信理财通里面就有券商的产品,好一点的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收益率高达4.5%,而同样期限的银行理财产品,现在普遍都在4%左右了,只是很多投资者不了解券商集合理财,导致其知名度并不高。

而在权益类产品上,也出现了像东方资管这样的强者,其中名声最大的就是已经离开了东方资管创业的陈光明。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陈光明管理的东方红4号这只产品。根据兴业证券研究团队的报告显示,陈光明管理期间,东方红4号取得了远超市场的超额收益,其任职期间该产品的累计回报高达457%,而同期沪深300指数的收益率仅为24.24%。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只产品不但收益率高,而且风险控制能力出色,最典型的就是其回撤。同期指数最大回撤在46.7%,而该基金的回撤只有26.97%,相比市场的回撤降低了近20个百分点。这也使得该基金在经历了哪怕2015年这样的极端市场后,依然能够在熊市中创出历史新高,这样的管理能力和管理业绩也是行业少有的了。总的来看,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是没问题的,特别是在第三方存管这样的资金监管模式下,资金是无法对外转出的。其次,在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以后,现在的券商管理能力已经得到大幅的提升了,部分优秀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也能够取得夺人眼球的成绩,有兴趣的投资者还是值得关注的。

以上就是个人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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