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交易百科 > 个体工商户股票账户

个体工商户股票账户

发布时间:2024-10-17 20:49:12

⑴ 公司和个人转让股票缴纳营业税吗

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单位纳税人从事买卖股票业务的,应征收营业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买卖股票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具体规定:
股票买卖业务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范围
1.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三条将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统称为金融商品转让,归入“金融保险业” 税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第七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九)项规定,金融商品范围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
根据上述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现行税法已明确:股票买卖(转让)业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税目为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
从2009年开始股票买卖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2009年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40号令)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至此,买卖金融商品应税行为适用主体由“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单位或者个人”,适用范围增加了“其他金融商品”。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所有纳税人买卖金融商品均应征收营业税,取消了原来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因此,从2009年开始,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股票买卖业务,均应征收营业税。
个人买卖股票业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综合考虑我国资本交易市场的现状,国家财税主管部门相应出台了对股票买卖业务的免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股票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综合以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单位纳税人从事买卖股票业务的,应征收营业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买卖股票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阅读全文

与个体工商户股票账户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天河二手房信息 浏览:36
珠江啤酒股票走势分析 浏览:340
如何在电脑上禁止使用股票软件 浏览:623
广州股票交易去亿海智投专注 浏览:613
早盘上涨的股票怎么买不进去 浏览:489
中航电测股票基金 浏览:517
怎么才能操作股票期权 浏览:655
为什么大股东股票一上市公司 浏览:845
操纵6家上市公司股票 浏览:591
中小红利股票走势分析 浏览:455
查询股票股东 浏览:281
股票配资网站n配资驰名 浏览:242
家庭理财股票软件的天地线怎样设置 浏览:626
炒股小键盘 浏览:753
证券期货股票房地产 浏览:161
微信介绍买股票 浏览:413
长电科技股份股票 浏览:709
股票深度分析长鹰信质 浏览:333
B公司发生如下股票投资业务 浏览:133
行业股票对比分析 浏览: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