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操纵股票属于犯罪吗,比如一支股票要涨了,然后提前大量的买入,等到高位在抛,这违法吗
是的。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⑵ 股市坐庄为什么不违法
您好,股市做庄是违法的。
首先,按《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上述规定,在证券(股票为证券的一类)交易市场中操纵交易价格的行为(包括连续买卖、对敲与自我交易及第四款兜底条款所述行为,也就是通常大家所说的“做庄”)为法律所禁止,而因庄家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可向庄家索赔。
不过,《证券法》77条并未规定做庄的刑事责任,而如果做庄这种对中小投资者敲骨吸髓的恶行都不需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恐怕股市中将出现只有庄家的局面了。这样的股市,试问谁还敢进去投资?
因此,我国《刑法》第182条对做庄行为作出规定,按其规定,上面所提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刑法第182条与证券法第77条对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一致,此处不再列举)构成犯罪,罪名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个人犯罪的,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非法操纵证券价格的行为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面所说的刑罚依据情节判刑。
到此,结论很清晰,做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股市做庄文中提到庄家们操作时会小心翼翼以免被证券监管部门抓住证据,道理在此。现实中,证监会怎么启动对这种恶行的监管与处罚?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
发现股价异常的时候,如果中国证监会稽查局(职能:拟订证券期货执法的法规、规章和规则;统一处理各类违法违规线索;组织非正式调查;办理立案、撤案等事宜;组织重大案件查办;协调、指导、督导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复核案件调查报告;统一负责案情发布;协调跨境案件的办理;组织行业反洗钱工作;办理稽查边控、查封、冻结等强制手续;组织、协调行政处罚的执行;组织稽查考评、奖励;负责案件统计、培训工作)掌握了重要线索和证据,将正式立案调查。这是第一步。
紧接着,下一步将相关的线索和证据移交至证监会稽查总队(职责:承办证券期货市场重大、紧急、跨区域案件,以及上级批办的其他案件。内设20个职能处室,分别是办公室,调查一处至调查十五处,内审一处,内审二处,技术支持处和纪检室),由总队下面的若干稽查支队具体分工协作,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及其相关方面进行调查取证,约谈等,形成初步的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最为关键的一步是稽查总队将调查结果移交至行政处罚委员会(职责: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认定规则,审理稽查部门移交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主持听证,拟订行政处罚意见),形成正式的初步处罚意见,并报证监会分管副主席或主席批示。构成犯罪的,证监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向公安部对口单位移交,最终由证监会办公厅负责正式对外发布。
此后,公安部门接收自证监会移交的案件后,则将启动刑事侦查、检察、审判的相关程序,经法院审理后定罪判刑的,判决生效后,庄家们就将面临最长十年的牢狱生涯。
⑶ 多个人约好一起买入同一只股票犯法吗
不违法。目前对个人投资者没那么严格的限制,只要不是进行恶意的买卖或操纵股价。正常的拉升、获利都是允许的。再说,1亿资金量也不算大。
⑷ 合伙买股票犯法吗
犯法,如果出现利益纠纷,或则有人来举报你的话,你作为集资发起人将承担主要责任,除非没人去告发你,但是一般情况是赢的话 可能皆大欢喜,输的话,可能就揭发你,告你。好自为之
⑸ 操纵股票怎么样才算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修正版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组织别人买股票违法吗扩展阅读:
形式
虚买虚卖。
又称洗售、虚售。它是指以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为目的,人为制造市场虚假繁荣,从事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交易行为。
洗售的手法有多种:一种是交易双方同时委托同一经纪商,于证券交易所相互申报买进卖出,并作相互应买应卖,其间并无证券或款项交割行为。
另一种是投机者分别下达预先配好的委托给两位经纪商,经由一经纪商买进,另一经纪商卖出,所有权未发生实质性转移。
第三种手法是洗售者卖出一定数额的股票,由预先安排的同伙配合买进,继而退还证券,取回价款。
这种方式就是投资者常说的庄家的对倒行为,其目的是虚增交易量。
庄家以高于或低于证券市场的价格进行某种证券的自买自卖,带动证券交易价格及交易数量的超常变化,造成该证券交易活跃的假象;
使其他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参与该证券的买卖,庄家趁机高价抛售,低价吸筹。
相对委托。
又称通谋买卖,表现为交易者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某种证券。
当约定一方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某种证券时,另一约定人同时卖出或者买入同一证券,从而抬高或者压低该证券的价格。
市场操纵者通过通谋买卖行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诱使其他投资者参与该证券的买卖,达到高位出货低价吸筹的目的。
与洗售相比,相对委托双方当事人的价款和证券的所有权确实换手,因而此种手法比洗售更具技巧和隐蔽性。
连续交易。
这种行为表现为交易者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进或者卖出某种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使他人对该证券的走势做出错误判断而积极参与交易,市场操纵者则高抛低进,牟取暴利。
联合操纵。
又称集团操纵,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临时性组织,联合运用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该手段要求行为人与证券发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甚至是董事会中的重要成员连手才能完成。
联合操纵有三种主要形式:
1、交易联合操纵,即操纵集团秘密购进并积累证券,然后突然大量出手,使价格猛跌,操纵集团再补进至市场流通数量有限时,又突然公开大量购进,使价格猛涨,最后逐步抛出,谋取暴利。
2、扎空,即操纵集团将某种证券集中吸纳,诱使其他投资者融券卖空,而向卖空者融券者和向卖空者吸纳着均为操纵集团,最后致使做空者无法补回,操纵集团借机控制价格,迫使卖空者扎空结账。
通常,当股票价格上涨至某个价位时,股票投机者认为该股价上涨超过其价值时反而会引起股价下跌。
于是投机者融券卖空,融券者就是证券市场的操纵集团。证券价格上涨后,卖空者继续卖空,操纵者则试图将证券市场上所有卖出的股票全部吸收;
并将所吸购的股票再融券卖给卖空者继续卖空,最后形成融券股数超过流通在外股数的情形。
当此种情形继续道卖空者开始警觉或者感到绝望并试图补回卖空股票时,操纵者也同时要求收回借出股票。此时卖空者已经没有其他证券来源,只好与操纵者扎空了结,价格随操纵者随意决定。
3、期权联合操纵,即操纵集团设法获得某一信誉好而数量有限的股票期权,然后利用下单购买等多种手段,造成该股票价格上扬,操纵集团行使期权高价抛售,至股票价下跌时再补进。
散布谣言、提供不实资料。
它是指行为人借助于散布谣言或不实资料,故意使公众投资者对证券价格走势产生错误判断,自己趁机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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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什么叫违法买卖股票
违法买卖股票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股票交易过程中从事非法活动。
以下是关于违法买卖股票的详细解释:
1. 违法买卖股票的定义:
违法买卖股票是指个人或组织在股票交易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正当的股票交易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股票价格、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
2. 具体的违法行为:
内幕交易:这是指利用未公开的信息来进行股票买卖,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操纵股票价格:某些人通过控制大量股票交易,以制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抬高或压低股票价格,达到获利的目的。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些投资者可能利用从公司高管或其他知情人士处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操作,这也是违法的。
虚假陈述:在股票交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也是违法的,这会导致投资者基于错误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
3. 法律后果:
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一经查实,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这可能包括罚款、刑事责任,以及被禁止从事股票交易等。此外,这些行为还会对个人的声誉和信誉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诚信和透明。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投资者应该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风险意识,遵守市场规则,远离违法行为。这样,才能确保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个人的投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