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存款保险是否含股票保证金
股票保证金只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实际上指的是你用来买股票的钱。
股票保证金的说法应是源于模仿期货保证金一说,在期货市场上,交易者只需按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率交纳少量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便可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这种资金叫做期货保证金。
期货交易有杠杆放大效应,持仓后保证金余额在变化之中,当保证金不足的时候,会被要求补仓。但是在目前的股票交易制度下,不会发生这事情,不买股票时帐户里是不需要保证金。因此,股票保证金=股票申购数量x每股定价金额。
2. 存款保障基金是什么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保障社会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在法律的强制规定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或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而集中起来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问题是社会保险的核心问题。
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大财政干预力度,走市场化、社会化之路,并通过立法调节,是解决当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
日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透露,国家将修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项的讲话预示着国家在社保基金管理体制和方法上将有重大改革,有关人士指出,这种改革也是在看到过去社保基金管理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后所作的抉择。
事实上,华北石油管理局失业保险金的违规发放只不过是近些年以来我国社保基金管理黑洞的冰山一角。此前,已经有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和中纺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社保基金被骗、广州8亿元社保基金被挪用等恶性事件被披露于众。
认清当前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问题,有助于对症下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制度,以使其真正实现保值增值和为多数民众服务的目的。
社保基金管理问题
我国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方面还存有诸多的问题,综合看来,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
一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使得资金不集中。各级别、各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管理,造成地区、部门间难以协调和集中运营,无法发挥规模效应,同时扩大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风险。另外,各部门分别设置管理机构,造成机构重置,人员臃肿,效率低,浪费严重。
二是基金投资渠道单一,难以保值增值。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性为主,投资模式单一,除保证正常开支外,其结余部分仅限于存入专业银行或购买国债。近几年,银行存款率的不断下调使基金收益率也不断下降,国债的利率受银行存款率的影响也大幅度下调,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效益越来越差,加之通货膨胀,基金的保值都成问题,增值就更无从谈起。
三是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力。我国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社会保障基金被挪用、挤占和贪污的现象屡屡发生。
四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使用是广大职工人员十分关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贴、失业保险金领取、养老保险金发放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项目应该公开化、透明化。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和贪污的现象却屡屡发生。
解决途径
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采取如下对策加以完善。
首先,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通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既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基金管理监督中的作用和责任,又强化了基金监督的手段。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保证基金安全和完整,预防挪用滥用基金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机构、财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收入户用于暂存收缴的各项基金收入,除按规定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基金外,一般只收不支;支出户主要用于支付基金开支项目,除按规定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外,一般只支不收;财政专户用于存储基金,其作用是接受从收入户划入的资金并向支出户拨付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必须从支出户中拨付。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的资金应定期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月或季将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出现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数额时,由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资金;需要调整预算的,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财政部门除根据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和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
这一措施一旦得到全面落实,相关部门的责、权、利也就得到了清晰的定位,对社保基金的管理会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其次,注重发挥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的作用。从目前情况来看,财政部门虽然也参与基金的管理,但并没有发挥其优势。我国没有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对全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国家、单位、个人社会保障负担到底有多大,谁也说不清楚。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利于政府统筹规划社会保障事业,克服基金管理中存在的混乱。同时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有利于实现资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规则化,防止基金的挪用、贪污或浪费。
第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市场化、社会化。作为基金管理的主体??政府不再担当实施收入再分配政策的角色,只需要制定规章制度,保障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市场营运进行有效的调控和监督。基金的筹集渠道也可以多样化,如通过减持国有股,发行社会保障彩票等。我国已经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就业形势也比较严峻,仅靠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难以弥补基金缺口。
在基金的防损方面,为了更有效地堵塞虚报、冒领等“黑洞”现象,必须加大各个机关之间的相互合作。我国在许多城市的街道社区已经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他们作为养老金领取资格的审核主体,能够有效地监督基金的发放。同时我们也要发挥网络的优势,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网络,与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进行联网沟通,以便及时了解信息,杜绝虚报、冒领。
在基金的具体运营方面,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机构,或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使基金按照市场规则运营,这既有利于提高基金的使用率,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又能杜绝基金被挤占、挪用、贪污现象的发生。
第四,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对基金运营情况的监督。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其主要原因就是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尚未出台,因此及时修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就成为了当务之急。
从现实情况来看,整个条例要体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公开化、透明化,同时还要具有可操作性。所以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收缴,如筹资的方式、渠道,收缴的机关,收缴后存放的地点等。二是基金的营运,如投资的方式、日常开支方面的规定等。三是基金的发放,如基金发放的机构,发放的方式等。四是规定有关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应受到何种处罚,同时规定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应该承担的责任。
除此之外,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由立法部门牵头,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协作,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社保基金加以监管,从而建立起严格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3. 存款保险是指什么向存款保险基金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喵喵保)
4. 存款保险制度保哪块理财产品,基金包括在内吗
存款保险制度只保存款不保理财产品。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并不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因此,不论是保本理财产品还是非保本理财产品,都不在存款保险范畴内;未来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界定以及相关的破产清算将会有更进一步明确的法律法规出台。
(4)存款保险包括股票基金吗扩展阅读:
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
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
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5. 存款保险中的被保存款与受保存款分别指什么
存款保险中的被保存款也即保费基数:等于本外币各项存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境外同业存放—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核定不予保险的存款,本外币各项存款包括本金和应付利息,被保存款是计算保费的基础。
存款保险中的受保存款:是指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50万)以内的部分。
6. 存款保险基金相当于信托业保障基金吗
。LOF基金,即交易所交易基金,是一种可以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也可以在交易所买卖该基金。
基金的募集分场内和场外两部分。场外募集与普通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无异。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银行、证券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进行认购。通过交易所场内募集基金份额,投资者可在深交所交易日,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上网认购基金份额,不可撤单,但可多次申报,每次申报的认购份额必须为1000份或1000份的整数倍,且不超过99,999,000份。
LOF份额的申购、赎回: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场内申购、赎回后,可以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进行申购、赎回申报。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单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数额限定遵循所申报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场外申购、赎回和其它开放式基金相同。
LOF基金的上市交易: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在交易时间内在证券公司开户后上网买卖基金份额,以交易系统撮合价成交。具体规定容如下:1、买入LOF申报数量应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2、交易所对LOF交易实行价格跌涨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3、投资者T日卖出基金份额后的资金T+1日即可到帐,而赎回资金至少T+2日。
ETF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英文缩写,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基金全是指数基金,每只 ETF 均跟踪某一个特定指数 , 所跟踪的指数即为该只 ETF 的“ 标的指数 ”, 是指数基金的“升级版”。
ETF结合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投资者既可以像封闭式基金那样在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卖ETF份额,又可以像开放式基金那样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与指数基金相比,ETF的各项费用一般
更为低廉,跟踪指数的效果更好,跟踪误差更小。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相比较,在交易成本、基金管理方式与交易方式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异。首先 ETF 的申购是指投资者用指定的一篮子指数成份股实物 ( 开放式基金用的是现金 ) 向基金管理公司换取固定数量的 ETF 基金份额;而赎回则是用固定数量的 ETF 基金份额向基金管理公司换取一篮子指数成份股 ( 而非现金 ),基金资产为一篮子股票组合。
ETF的认购方式多样,有网上现金、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等多种方式。
ETF的交易方式多样,既可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可以进行一级和二级市场之间的套利。ETF 与股票完全相同 , 投资人只要有证券账户 , 就可以在盘中随时买卖 ETF, 交易价格依市价实时变动 。在交易成本方面。传统开放式基金每年需支付约 1.0%-1.5% 的管理费 , 较 ETF 的管理费 ( 约 0.3%-0.5%) 高出很多;另外 , 传统开放式基金申购时需要支付 1%-1.5%的手续费 , 赎回时需支付 0.5% 左右的手续费 , 而 ETF 则仅于交易时支付证券商最多 0.2% 的佣金 , 与开放
式基金的交易成本相比相对便宜。ETF 的场内交易与股票和封闭式基金的交易完全相同 , 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之间买卖的。投资者利用现有的上海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即可进行交易,而不需要开设任何新的账户。:ETF 是参考单位基金净值 (IOPV) 是由交易所计算的 ETF 实时单位净值的近似值 , 以便于投资者估计 ETF 交易价格是否偏离了内在价值。上海证券交易所除了每 15 秒钟揭示上证 50 指数外 , 也会在相同时间间隔内 , 揭示上证 50 指数 ETF 的单位基金份额估计净值 (IOPV), 以供投资人参考。
ETF 如同股票及封闭式基金 , 在证券交易所以 100 个基金单位为 1 个交易单位 ( 即 "1 手 "), 并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ETF 的涨跌幅度与股票、封闭式基金同为 10% 。为使 ETF 的价格能充分反映标的指数的变化 ,ETF 在升降单位和封闭式基金相同 , 为 1 厘。这样 , 上证 50 指数每升 ( 降 )1 点 , 每单位的 ETF 基金份额的净值就相应升 ( 降 )0.001 元 (1 厘 ) 。
什么是 ETF 的 " 实物申购、赎回 ?"ETF 的基金管理人每日开市前会根据基金资产净值、投资组合以及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情况 , 公布 " 实物申购与赎回 " 清单 ( 也称 " 一篮子股票档案文件 ") 。投资人可依据清单内容 , 将成份股票交付 ETF 的基金管理人而取得 " 实物申购基数 " 或其整数倍的 ETF ;以上流程将创造出新的 ETF, 使得 ETF 在外流通量增加 , 称之为实物申购。实物赎回则是与之相反的程序 , 使得 ETF 在外流通量减少 也就是投资人将 " 实物申购基数 " 或其整数倍的 ETF 转换成实物申购赎回清单的成份股票的流程。ETF 的实物申购与赎回只能以实物交付 , 只有在个别情况下 ( 例如当部分成份股因停牌等原因无法从二级市场直接购买 ), 可以有条件地允许部分成份股采用现金替代的方式。
什么是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ETF 实物申购与赎回的基本单位 , 称为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 或 " 实物申购基数 " 。每一只 ETF"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 可能不尽相同 , 以上证 50 指数为标的的首只 ETF 为例 , 其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 为一百万份基金份额。由于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 的金额较大 , 故一般情况下 , 只有机构投资者以及资产规模较大的个人投资者才能参与 ETF 的 " 实物申购与赎回 " 。
同一般开放式基金一样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份 ETF 所代表的证券投资组合 ( 包括现金部分 ) 的价值 , 即以基金净资产除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在基金管理方式方面。 ETF 管理的方式属于 " 被动式管理 "。ETF 管理人不会主动选股 , 指数的成份股就是 ETF 这只基金的选股 ,ETF 操作是在追踪指数。一只成功的 ETF 能够尽可能与标的指数走势一模一样 , 即能 " 复制 " 指数 , 使投资人安心地赚取指数的报酬率。传统股票型基金的管理方式则多属于 " 主动式管理 "。
ETF与封闭式基金不相同的是 , 当 ETF 出现折、溢价时 , 套利者会通过 " 实物申购与赎回 " 机制来消除差价。这种独特的内在机制可将 ETF 的折 ( 溢 ) 价空间压缩在极小范围之内。
由于ETF在一级市场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 万份基金份额,而在二级市场的交易单位仅为100份基金份额,因此一般投资者无法在一级市场买进。
ETF联接基金
由于ETF基金一般通过证券公司购买,一些基金公司为了拓宽ETF的销售渠道,开发了ETF联接基金,其认购申购赎回方式、渠道等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完全一样,一般散户可买ETF联接基金,.起点也是1000元。
ETF的三大优势
(1)ETF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ETF与标的指数偏离度小,投资ETF能获得与标的指数相近的收益;可以让投资者以较低成本投资于标的指数,使得投资者投资指数像投资一只股票一样简单。
(2)ETF可以上市交易。ETF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时间内持续交易,投资者可根据即时揭示的交易价格进行买卖,从而更好地把握成交价格。
(3)ETF费用低廉。通过复制指数和实物申赎机制,ETF大大节省了研究费用、交易费用等运作费用。ETF管理费和托管费不仅远低于积极管理的股票基金,而且低于跟踪同一指数的传统指数基金。ETF二级市场交易费用类似股票,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ETF是全新的投资工具。在投资领域,ETF
已经不再仅仅是一个投资产品,而是一个越来越工具化的产品。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ETF来进行股票再投资、资产配置、长期投资、套利交易、时机选择和短线投资等。
LOF与ETF的区别与联系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与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是一个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因为他们都具备开放式基金可申购、赎回和份额可在场内交易的特点。实际上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ETF指可在交易所交易的基金。ETF通常采用完全被动式管理方法,以拟合某一指数为目标。它为投资者同时提供了交易所交易以及申购、赎回两种交易方式:但在申购和赎回时,ETF与投资者交换的是基金份额和“一篮子”股票。
ETF特点:一级市场申购门槛高在一级市场申购ETF至少要100万份,如按现在的净值计算,最少需要约80多万元资金。申购时不是用现金,而是要用一篮子股票来申购。如果是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最终拿到手的也是一篮子股票,赎回至少也要100万份。这就是说,如果采取申购、赎回的方式参于ETF投资,一般散户事实上不可能,只能像封闭式基金和股票那样,在二级市场买卖(最小投资份额只有100份)。
7. 存款保险制度中的存款包括证券资金吗
参照国际惯例,当然在咱天朝是行得通的。
保护存款人利益和控制金融风险.是一般市场经济中金融监管要达到的目标中的两个.但在我国.这两个目标只是一般性地提及.尚未明确化和制度化。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垄断地位的下降和非国有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银行倒闭已成为可能.因动性困难和清偿性危机而产生的金融风险正由潜在逐渐转变为现实.控制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特别是1998年6月21白.海南发展银行因支付危机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关闭.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思考。在一些银行业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往往是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的。那么现阶段我国有无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如有必要.应该如何建立呢?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和目的
存款人一般并不知道银行是否在从事风险较大或很大的活动.他担心自己的存款有可能会因此受到损失.这种信息不对称(Informanion asymmetric)削弱了存款人的存款动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从而消除存款人的这种担心.增强对银行业的信心。另外.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防止银行恐慌。当经济受到外部冲击时.一些银行会因资产质量较差而面临较大的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存在.存款人并不知道自己的存款银行是否也在此列。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存款人为免遭损失往往会“挤提”存款.发生挤兑现象。这种挤兑会产生“感染效应”(Contagion effect).导致银行业出现支付危机.造成银行大批倒闭。而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存款人不必担心银行倒闭或破产会给自己造成损失.挤兑的动因得到抑制。从这一点来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从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和目的出发.我国有无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关键在于:第一.我国银行业是否存在危及存款人利益的风险;第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是否起到了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作用。
1.转轨时期.银行风险已成为经济生活中十分突出的问题.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我国银行风险的成因较为复杂.除了一般性原因(如信息不对称)之外.还有体制上的原因.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政府行为不规范.职能转变滞后.导致了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的增加。转轨时期.由于政府的过分干预.商业银行不得不发放一些有于效益最大化目标的非商业性贷款.这不仅加大了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也使商业银行有借口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将风险转嫁给国家。这种风险的消除虽然有待于政府职能的彻底转变.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起到承担和化解的作用.如美国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将银行按资本划分为五类.当银行资本开始下降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应实施迅速纠正行动条款.促使银行及时补充资本或限制资产的增长等。
(2)产权关系不明晰.使金融债权被悬空.给支付危机埋下了隐患。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占主体地位的银行和企业仍属于国家.这种终极产权的“人格虚置化”使责权利关系不能从制度根源上得到明确.导致信用观念淡漠.结果是:一方面企业在使用银行贷款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经营不善时.往往千方百计逃废银行债务。面对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Maral hazad).银行完全可以不发放贷款.但由于在转轨时期.企业自身积累有限.财政又连年入不敷出.因此.经济起飞更多地要依靠银行贷款的数量扩张。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银行不得不发放贷款.结果是不良资产随着规模的扩张而增加;另一方面.产权虚置使产业银行缺乏自身约束和风险意识.在放贷方面往往不从商业规则出发(因为即使出现损失最终也由国家承担).这进一步加剧了贷款质量的下降。同时.银行对到期的存款(主要是居民储蓄)不得不还本付息.这种“软资产硬负债”的格局导致了支付危机的隐患。存款保险制度正是防范和化解支付危机的有效手段。
2.转轨时期.我国中央银行监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监管手段、方式和资金等还很落后和缺乏.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作为一种有效的补充。首先.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同时行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两种职能.这一体制安排未必是最优选择.两种职能之间存在一些矛盾。比如.中央银行既要决定商业银行的倒闭.又要做倒闭后的处理工作.这造成中央银行难以处于超脱的地位进行宏观调控。而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分担中央银行的部分监管职能。使中央银行可以更专注于宏观调控。其次.中央银行在处理银行倒闭上.还不能摆脱旧体制的影响.存在着一定的行政作风。比如在海南发展银行接管的问题上.并没有按市场规则操作。海南发展行关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前期一次不良的资产重组.这次资产重组以及后来工商银行对海南发展银行的托管.都是一种指令性的。中央银行如此作为.突出地反映了由于我国没有存款保险制度.而不愿让银行破产的现实。但这种硬性兼并往往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有如当年搞企业兼并(让一个盈利企业兼并另一个亏损企业.其结果两个企业都亏损.非但没有救活一个企业反而又搭进去一个).最终的风险损失仍由国家承担。存款保险制度在处理银行倒闭时是在市场规则下寻找兼并银行。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采用购买与接管法时.是在兼并银行自愿的基础上给予支持的;还有一些国家.如日本.还要征求倒闭银行的意见。换句话说.市场性监管应成为金融监管的主体.存款保险机构可担起这个责任.再次.中央银行在处理银行倒闭上缺乏资金保障。如果动用再贷款支持危机银行或支持兼并(或托管)银行.就等于增加基础货币的投放.这显然与其稳定市值的货币政策目标相矛盾.而且还埋下了通货膨胀的隐患.而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是一种事先提取、长期积累起来的专用资金.在处理银行倒闭时.动用这笔资金不会引起货币增发和通货膨胀。另外.存款保险是一种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提供或支持(参见张效冬:《试论存款保险产生的基础与性质》.《金融研究》1998年第11期).因此.一项正式的、提供有限范围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在当局受到对破产银行所有的存款人提供保护的政治压力下减少政府的支出。最后.中央银行作为对商业银行风险再控制的主体.由于监管方式、手段等仍处于探索之中.面对众多商业银行的违规经营.往往难以做到全部查处.形成了“法不责众”的局面.分地区这促使了银行风险的扩大和蔓延。即使做到了查处.这种查处通常己到了“无可救药”的地步.风险最终由国家承担.海南发展银行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起到有效地限制作用.一方面可运用它的事前监管职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另外.它还可以停止向违规经营、风险较大的银行提供存款保险.这会使存款人对该银行丧失信心.从而迫使银行停止违规经营、降低风险。
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分析.我们得出结论:我国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国内还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三、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见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个问题上.我国学术界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国有商业银行暂时不搞.其他银行先搞.分两步走;另一种则认为这是一种歧视。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可取。这种意见主要强调的是商业银行之间的差别可通过风险等级(信用等级)的评定从保险费率上反映出来.即对“稳健”的商业银行要比对“不稳健”的银行征收低一些的保险费。
在单一费率制度下.风险低、管理好的银行可能在保费上对那些更有可能得到存款保险制度帮助的风险高、管理差的银行提供事实上的补贴.而实行“基于风险”的费率制度.可以使保费与银行的风险程度相当.从而改善单一费率下的不良决策。但是.这里有一个实际问题.即如果在费率上体现出差别.会不会使商业银行的声誉和存款业务受到影响。笔者认为.影响是肯定存在的.但我们要看到积极的一面。进行风险评级会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建设.强化其风险意识.会使储户更加注意银行的活动.从外部对商业银行形成一种约束。因此.风险评级是对商业银行储户负责的表现.同时也是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的一种手段。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9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银行业的各种风险已明确定义.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管原则;美国在们《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中已指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出以风险为依据的保险费率。在风险评级已经出现并呈一种趋势的情况下.我国不应将自己排除在外(实际上.我国的几大国有商业银行每年都在国际信用评级范围之中)。另外.由于地域的限制、储户的偏好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风险评级不会造成商业银行存款的大量转移.使经营发生困难。
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想
按照大卫.福克兹-兰道(David Folkerts-Landau)和卡尔-约翰·林捷瑞恩(Carl-Johan Lindgren)的总结.成功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典型做法包括.在正常情况下:(1)此制度应在法律和法规中加以明确的规定;(2)及时对倒闭存款机构加以处理;(3)范围应是较小的;(4)参加应是强制的;(5)存款应及时赔偿;(6)充分的资金来源以避免资不抵债;(7)按风险来调整的保险金;(8)准确的信息并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公布;(9)存款保险制度中无银行决策权;(10)及时的补救措施;(11)与最后贷款人和监管机关建立紧密的关系。在发生系统性危机时:(1)临时扩大保险范围;(2)政府对存款保险制度给予支持。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想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目标。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稳
定增长。
2.机构设置。国内基本有三种意见:一是由政府创办并管理;二是由政府与银行共同创办并管理;三是由不同的行业(指金融业中)各自创办并管理。从我国国情出发.采取第一种方式是比较合适的.其他两种方式都可能出现“扯皮”或终极责任无人承担的情况。
3.职能。除了事后补偿之外.存款保险机构必须承担部分监管职能.这就需要与中央银行在监管职能上相互协调.存款保险机构应侧重从微观上对投保银行的业务经营进行监管.中央银行应着眼于宏观调控目标进行监管。通过实施早期干预制度.可帮助那些有问题的银行恢复其稳定性.或将倒闭对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成本最小化.并对公众的信心产生最小影响。
4.资金来源。创办方式决定了财政拨款是存款保险机构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行证券是第二个资金来源渠道.最后是各参保银行定期交纳的保费。必要时.还可以在事后对所有安全渡过的银行征款来取得资金。
5.保险标的和金额。目前.居民储蓄是我国商业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占银行存款的60%以上).1988年、1993年的两次“挤兑”风潮已是对我国银行业的考验.因此.保险重点应是居民储蓄。但由于我国居民的金融风险意识尚不很强.在保险金额上不宜实行全额保险.而应采取比例与最高限额方式.促使储户对银行的经营进行监督。同时.要实行实名制储蓄.这既可以防
止存款过分集中于大银行.又可对存款人的存款来源进行合法监督。从储蓄结构来看.40%的大储户控制着60%以上的储蓄存款(郭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来源构成分析》.《经济纵横》1997年第9期).因此.保险限额应定在比这些大储户平均储蓄额的略低一些的水平上.这样有助于大储户对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小储户往往由于储蓄额小而忽视对银行的监督)。
6.费率。依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差别费率.这可以减少商业银行因参加存款保险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7.保险方式和对象。针对目前银行风险意识不强的现实.应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要求境内各类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参加。否则.只有那些弱小的、风险高的银行才想参加.这会使银行界共同承担风险所带来的效益不复存在。
8.对有问题银行之处理。一般地.存款保险制度可通过资金支持、兼并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来处理有问题的银行。在目前情况下.稳定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上).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尽量避免银行破产.特别是大银行的破产。虽然在这一点上争议颇多(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但让大银行倒闭产生的震荡实在令人吃惊.已林、大和等银行倒闭事件造成的影响至今让人难以忘却。
9.信息公布。为了使存款人.尤其是那些较大的存款人.保持对银行监督的积极性.同时使银行积极维持稳健的做法.应定期公布关于保险范围、存款保险制度基金的使用程序.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在财务上可生存性方面的可靠信息。
尽管存款保险机构可以与中央银行一起构筑金融安全网.但不能指望一个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来对付涉及大规模破产的系统性危机.一旦普遍性的危机得到了蔓延.政府可以认可有必要建立一项充分担保机制.或可建立一项新的制度.或可推翻现行范围有限的制度.而不论是否带来道德上的损害。然而.只有在其他选择都行不通的情况下才能这样做.同时必须充分地考虑成本.而且这样做只能限于某段时间。
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事物.在运作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它的成功将会给其他行业树立一个好的模式.有助于我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8. 存款保险基金不予保险的存款有哪几种
从存款的角度来看,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和我们每个存款人息息相关,通过存款保险,切切实实保障了存款人资金的安全。
如今,在《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四年后,独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
公开信息显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简单点说,所谓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就是专门针对银行的保险公司,专门应对银行破产的一家国家背书的企业。
存款保险仅限于存款,无论是银行理财还是基金、小贷公司,都不属于保障范围。
目前参加存款保险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这一点是国际通行做法。
9. 支付宝理财和基金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区别如下:10. 存款保险制度包括银行货币基金吗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