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同一管理人管理的金算一致行动人吗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Ⅱ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能是同一人吗
不是一个人的,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一般是一个人。
基金托管人是不能为基金发起人的。
我国是规定为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就是有资格的商业银行存管。这样能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元融财富(苏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Ⅲ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可不可以是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股的两家机构
理论是可以的。目前只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商业银行符合托管人的资格条件,同时控股这五家银行又控股一家基金公司的的机构并不存在。
另外如果你要延伸到实际控制人,只要是财政部、国资委下的基金公司一般也都控制着这五大银行。
Ⅳ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是的。
为了分散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投资证券时,不应过分关注一只或几只股票,以免被投资公司经营状况突然恶化,造成基金财产的重大损失。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不得超过公司发行证券的百分之十。
参与股票发行和购买的基金财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基金总资产中,单个基金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的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总数。
(4)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减持股票扩展阅读: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事实上,股票市场的上涨存在多种推动因素,价值推动仅仅是其中的一种因素。若在股票市场上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承受不住净值落后的压力,抛弃或随意更改基金契约规定,那么这一方面说明这家基金管理公司缺乏明确的投资理念。
另外一方面也说明这家基金管理公司是短期利益导向,缺乏风险控制力。众所周知,明确的投资理念和严格的风险控制,是基金管理人能否长期战胜市场的决定性因素。若一家基金管理公司仅仅为了短期利益的诱惑。
而丧失其投资理念和风控能力,那么从长期来看,持有这类基金是没有希望的,投资者的血汗钱有可能只是通过管理费源源不断流入基金管理人的腰包。
Ⅳ 为什么同一个人管理的几只基金,涨幅有时候会相差很多
因为市场的起伏不是他能说了算的。他的基金也是买了很多不同的股票或者债券,那么各有各的行情,有涨有跌,不可能一起涨,不下跌,那也不现实。
Ⅵ 同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产品之间能否买卖股票
管理人只对基金的运作有决策权
原则上只要按照管理人权限内来运作,就可以实现,而且私募基金间的倒仓换仓很正常的。
Ⅶ 同一基金公司持股超5%,减持是否公告
按照要求是需要公告的 不过如果子基金比较多 分批持股 也可能走漏洞
Ⅷ 基金管理人和旗下所管理的基金能否发生交易
不能,基金管理人不能参与所管理的基金买卖交易,近亲属购买必须申报基金证券协会备案。
Ⅸ 证券法规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持有股份”,这种做法有什么好处
可以保证投资者财产安全。
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Ⅹ 什么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最重要的三方当事人。
基金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基金托管人独立于基金管理人之外,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来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