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看跌期权,能举个例子解释一下吗
看跌期权即认沽期权。认沽期权 (Put Option) 认沽期权买方有权根据合约内容,在规定期限(如到期日),向期权卖方以协议价格(行权价)卖出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股票或 ETF);而认沽期权卖方在被行权时,有义务按行权价买入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
比如:“上证50ETF沽1月2200”股票期权合约,是以上证50ETF基金为标的的看跌期权合约,在合约到期日即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2016年1月27日),认沽期权买方有权(也可以放弃)向期权卖方以行权价2.2元卖出10000份上证50 ETF基金;而认沽期权卖方在被行权时,有义务按行权价2.2元买入10000份上证50ETF基金。
2. 股票期权的风险问题
你好,期权属于金融衍生产品,与股票、债券相比,其专业性强、杠杆高,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投资者不仅要了解期权知识,还要对其风险有所熟悉。
股票期权买方的风险有哪些?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期权的买入开仓后,将成为期权的权利方。所谓权利方就是指通过向卖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权利金),获得了一种权利,即有权在期权到期时以约定的价格向期权卖方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当然,期权的权利方也可以选择放弃行使权利。
就期权权利方而言,风险一次性锁定,最大损失是已经付出的权利金,但收益却可以很大;对于期权义务方,收益被一次性锁定了,最大收益限于收取的买方权利金,然而其承担的损失却可能很大。
投资者也许会问,看起来卖出期权似乎有很大的风险,而通过买入期权既赋予了我权利,又帮我锁定了损失,是否买入期权就没什么风险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们来看接下来这个例子。
例如,X公司股票价格现在为10元,投资者支付了100元权利金,买入了1张X公司股票的认购期权(假设合约单位为100),3个月后有权按10元/股买入100股X公司的股票;3个月后的到期日,在X公司的股票价格分别为8元、9元、10元、11元、12元的五种情景下,比较买入股票和买入期权这两种投资方式的收益情况。
不难看出,由于股票期权的高杠杆性,投资者在拥有了较大的潜在收益的同时,也承担了较高的市场风险。标的证券的价格波动会造成期权价格的大幅波动,如果期权到期时为虚值,那么买方将损失全部的权利金。
对于投资者而言,股票期权的权利方主要面临哪些风险呢?
第一,损失全部权利金的风险。投资者在成功买入开仓后,无论市场行情如何变化,不需再交纳和追加保证金,远离爆仓的“噩梦”,最大损失就是买入成交时所支付的权利金,这是权利方的优势所在。但是需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如果持有的期权在到期时没有价值的话,你付出的权利金将全部损失,换句话说,你的损失将是100%,如此“积少成多”下去的风险是不可忽视的。因此,期权的权利方不可一直抱着不平仓的心态,必要时需及时平仓止损。从这一点来看,如果投资者把买期权纯粹当作“赌方向的游戏”,那将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
第二,时间损耗的风险。作为期权的权利方,最不利的就是时间价值的损耗。只要没有到期,期权就有时间价值,对权利方来说就存在有利变化的可能。但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到期日的临近,期权的时间价值减小,权利方持有的期权价值就相应减小。也就是说,权利方拥有的权利是有期限的。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标的证券价格波动未达预期,那么其所持有的头寸将失去价值。即使投资者对市场走势判断正确,但是如果在期权到期日后才达到预期,那么投资者也无法再行使权利了。
尽管在一些教科书里,股票期权的权利方可能被描述为具有“风险有限,收益无限”的损益特征。但是在实际投资中,权利方面临的风险并非如想像中的那么小。因此,投资者持有权利方头寸时,仍要密切关注行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3. 怎样用期权做股指的对冲,举一个具体例子,总沪深300指数
2015年上交所上市第一个境内期权上证50ETF期权,五年来运行平稳有序、市场规模逐步增加,投资者参与积极理性,经济功能稳步发挥。
近期,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即将同时推出300期权产品,这是近5年来场内股票期权首次增加标的,股票期权市场也将由此进入发展新阶段。
那么,这三种期权产品各自有哪些主要不同呢?我们进行逐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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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不同。上交所沪深300ETF期权标的为华泰柏瑞沪深300ETF,代码为510300。深交所沪深300ETF期权标的为嘉实沪深300ETF,代码为159919。中金所300指数期权标的为沪深300指数,代码为000300。
2、合约单位不同。上交所、深交所300ETF期权对应的合约单位为10000份,即1张期权合约对应10000份300ETF份额,按12月2日收盘价,对应标的名义市值约为3.9万元。中金所300指数期权合约单位为每点人民币100元,按12月2日收盘价,1张期权合约对应标的名义市值为38.4万元。
因标的及合约单位不同,1张300指数期权平值合约的价格要大大高于的300ETF平值期权。
3、到期月份不同。沪深300ETF期权对应月份为4个,即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与现在50ETF期权月份一致。中金所300指数期权对应合约月份为6个,即当月、下两个月及随后三个季月,比沪深300ETF期权多出了2个月份。
4、交割方式不同。沪深300ETF期权交割方式为实物交割,行权时发生300ETF现货和现金之间的交割。中金所300指数期权为现金结算,不发生实物交割,扎差计算盈亏后,以现金结算方式交收。现金结算相比实物交割更为便利。
5、买卖类型不同。沪深300ETF期权多了备兑开仓、备兑平仓,可以在持有300ETF同时备兑开仓降低成本,偏好持有现货的投资者更适合沪深300ETF期权。300指数期权则没有备兑策略。
6、到期日不同。沪深300ETF期权到期日为每个月的第四个星期三。中金所300指数期权到期日为股指期货一致,为每个月的第三个星期五。到期日也即当月合约的最后交易日、行权日。
7、流动性不同。3个期权品种单日的未来交易量、交易金额肯定会存在差异,但目前均未上市还无法评估,投资者未来可以选择流动性较好品种进行交易。
更多细节对比,请查看下方表格:
附表:沪深300ETF期权、300指数情况差异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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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对所述证券买卖的意见。投资者不应以本文作为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市场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4. 揭露个股期权骗局真相,个股期权骗局有哪些
场外个股期权是一种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之外交易的股票期权。其性质基本上 与交易所内进行的期权交易无异。是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合约,期权的买方(权 利方)通过向卖方(义务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即有 权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向期权卖方买入或卖出约定数量的特定股票。卖方 则在收取了一 定数量的期权费后,在约定期限内必须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 交时的允诺。
目前,国内场外股票期权交易的买方一般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卖 方为中信、海通、银河方正、华泰、光大等合格的证券公司,可保证合约的有效履约。 股票期权 的结算方式可以是股票实物交割也可以是现金交割差价。
目前有能力做到3合1综合性大型期权平台,我只知道有一家,好像叫永利期权屋,包括个股期权,商品期权,还有系统平台搭建。可提供一条龙服务,定制化专利品牌。券商通道齐全,有5-10条,独立高速对接运行。也可以参看这篇注意风险。个股期权的骗局和套路
5. 累计股票期权的案例
中信泰富购买累计股票期权的例子
这次中信泰富错买的杠杆外汇合约,可以说是变种的Accumulator。不同之处在于对赌的目标不是股价而是汇价。中信泰富为降低投资西澳铁矿项目面对澳元升值的风险,签订了3份Accumulator式的杠杆式外汇合约,对冲澳元、欧元及人民币升值的影响,其中澳元合约占绝大部分。由于合约只考虑对冲相关外币升值影响,没有考虑相关外币的贬值可能,故只设有止赢金额,所签合约中最高利润只有5150万美元,但亏损却无底。如果澳元贬值至0.87美元以下,中信泰富在相关合约期满前,每月要按以0.87美元的汇率双倍承接澳元。
金融海啸迫使澳洲减息,引发澳元下跌,澳元兑美元较中信泰富购入澳元兑美元汇率平均价0.87贬值20%。集团9月7日察觉合约潜在风险后已终止部分合约,当前已确认实际亏损8.077亿港元。按现时仍持有之上述合约,中信泰富须接取的最高金额为94.4亿澳元。按市场汇率报价计算,余下合约至年底将亏损147亿港元。中信泰富将按实际情况以3个办法处理这批Accumulator外汇合约:终止合约、重组合约或继续执行合约至期满。由于预计集团对人民币的需求为100亿元,故无意终止该人民币合约。
6. 汉叔和MT公司的“期权纠纷八年抗战”| 股权激励变成战争
“甜律师,您是否可以代理这个案件?我们打了七年多的官司,就换来了一纸败诉的文书......”
2021年1月初,周一早上的事务所会客室,一位专程坐飞机从北京赶来的客户焦急地诉说着他的案子,客户在互联网圈的花名叫汉叔。
他的故事要从2011年说起,当时的互联网团购业务刚刚兴起,至今心有余悸的百团大战就发生在那个年代,那时候团购业务的竞争已经白热化了,可谓是血流成河,一片狼藉,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无数的公司倒在了竞争的路上。在这个大背景下,汉叔的团购业务创业小公司被MT公司兼并了,汉叔带着团队也加入了MT公司。
加入公司半年多,MT公司老大“兴大大”就发了张全英文的期权授予通知给汉叔,授予汉叔35000股期权。汉叔拿到期权的那一刻眼眶居然有点湿润,虽然都是英文也看不懂,就看懂了几行阿拉伯数字:授予日期2011年8月1日,期权股数35000股,还有老板的名字”兴大大”.....但是无论如何这是老板在激励自己啊,得好好干啊,出去干架也特别有劲(根据汉叔叙述,当时团购业务真的有打架占山头的情况)。可是好景不长,汉叔因各种原因在2013年5月的时候被降职了,从城市经理降为BD经理,矛盾和隐患也就此埋下......
2013年8月,汉叔听到公司同事在议论,自己的期权数量因为降职变更了......什么情况,自己居然不知道,性格直爽的汉叔就到公司人事处理论,因为最终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听说离职才能行权的汉叔毅然决然地离职了。可是事情远没有汉叔想的简单,离职后,期权数量公司是告知了,但与自己咨询律师的数量相比,相去甚远,于是为了弄清楚事情真相,汉叔走上了维权的道路。
这一走他就走了七年多的光阴,光光让这个案子能在咱们自己国家的领土管辖就走了五年多的时间,实体审理部分又用了一年多时间,案子一审判决终于下来了,驳回汉叔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因为汉叔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所以法院没有必要审理期权数量究竟是多少,原因是汉叔根本就没有资格要求行权,就这样一纸败诉文书落下,回到了故事开篇的场景。
汉叔的故事还未完待续,转述他的话:“我不是投机分子,我在MT公司的时候,公司前景渺茫,能否上市谁都不知道,我坚持这么多年只为一个说法,如果‘兴大大’可以给我一个说法,我可以不要一分期权!”也许是被汉叔的执着所感动,也许是从事这么多年股权法律服务,真的希望为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服务的完善尽点心,尽点力,我接受了这个案件的二审代理。所以我的身份就不再是故事的转述师了,我要加入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了。
由于本案的二审还没有开庭审理,作为二审律师我也不可能去披露更多的故事情节。今天写这篇文章主要是想谈谈股权激励与竞业限制的关系。我们常说激励与约束是相辅相成,就像一对孪生兄弟,天底下没有白送的午餐,公司对你进行股权激励,是鉴于你的 历史 成绩和激励你的未来贡献,自然不可能不对你作出约束,这是理所应当的。本文就从 【股权激励与劳动争议的关系】、【竞业限制义务的边界】、【竞业限制条款的解除】 三个方面来作出分析与提出建议,希望带给大家一些新的思路与启发。
1、股权激励与劳动争议的关系
汉叔的这个案件,为什么因为管辖问题审理了这么久? 究其主要原因还是关于各方法律关系的争议,法律关系决定了争议适用的法律与管辖地,以及协议的管辖约定是否有效。 最终,法院认为MT公司与汉叔签订的股票期权授予通知,是用人单位籍以关联公司对劳动者实施的激励方式,从而达到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约束与激励的目的。
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与解除,对汉叔股票期权收益的实现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故上述股票期权授予通知明显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因而,在相关条款的解释、权利义务的平衡方面,必须考虑劳动关系双方在缔约时的地位及谈判能力的不对等性,而这正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典型特征,基于上述理由,本案股票期权争议可纳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畴。
Tips: 我们认为股权激励是否纳入劳动争议范畴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并非所有的股权激励纠纷均可纳入劳动争议的范畴。 股权激励究竟是劳动法律关系还是合同法律关系,还是要基于股权激励的模式、股权激励主体与各方权利义务的细节来分析 ,不能一概而论。目前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争议,各地法院裁量的法律关系也都有不同观点。
所以对于激励对象而言,还是要重视股权激励协议的法律效力,按照平等民事主体的合同来守约,关于合同的形式,中文还是英文,合同条款的含义,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与管辖地都要在签约的时候弄清楚。
2、竞业限制义务的边界
关于第二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就是竞业限制义务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如何去平衡劳动者的择业选择权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利益保护问题 。在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中,通常会约定负有竞业限制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我们认为这里的竞争关系并非仅仅机械依照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存在重叠来判断, 而应当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业务、劳动者从事的经营业务、是否构成横向竞争和纵向竞争、是否存在直接竞争与间接竟争等多个因素进行认定。
比如(2014)一中民终字第05957号案件:法院认为“东方公司与绿色森林公司虽均属于广义的互联网从业者,艾俊在两公司所从事的也均系与软件开发相关的技术类工作,但东方公司的网站截图显示该公司从事的系与绿色森林公司不同的业务范围,针对的系不同的客户群体。现绿色森林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两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或艾俊利用了其在绿色森林公司掌握的技术、客户等资源谋求在东方公司的职位。艾俊在从绿色森林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并未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承诺书中的竞业限制义务,绿色森林公司应向艾俊支付2013年2月29日至8月28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2400元。”
Tips: 所以根据立法本意,竞业限制义务的边界应当划定在“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这条红线上。如果超过合法合理的限度,超过部分属于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损害了 社会 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3、竞业限制条款可以附条件解除
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最新的民法典中的合同编,都允许协议各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拥有自愿协商、意思自治的权利。所以无论股权激励属于哪种法律关系,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具有解除竞业限制义务条件的约定应当被确认合法有效。
当所附条件成就时,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将不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比如(2018)京02民终6324号案件,法院认为“如中汽华北公司连续两个月未向吴丽娜支付上述费用,则吴丽娜的上述竞业限制义务于第二个应支付未支付的日期解除,中汽华北公司不再负有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吴丽娜也不再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中汽华北公司与吴丽娜劳动合同于2016年6月30日终止,但中汽华北公司既未告知吴丽娜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的约定,又未向吴丽娜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吴丽娜的竞业限制义务已于2016年9月25日解除。”
Tips: 上述案例就充分体现了 “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照法定”的普适原则 ,既然协议各方对于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已经约定了条件,那么条件成就时,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自然应当予以免除。
所以,我们建议作为激励对象,遇到公司与你们签署竞业限制条款,必须重视,要签署附解除条件的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公司不支付补偿金超过一定期限,竞业限制义务就自动取消。千万不要像汉叔一样,MT公司分文不付,还给汉叔套了个竞业的枷锁,这就不对等了。
回到汉叔的案子,先是股权激励法律关系各方出现了争议导致管辖问题就是一波三折,好不容易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可还没有正式审查期权授予数量的问题就遇到了拦路虎——竞业限制的问题。
所以本文我们特地分析了股权激励与竞业限制的一些法律观点,希望我们的研究可以对汉叔的二审有帮助,也真心希望可以给像汉叔一样的激励对象一点启发和帮助。汉叔的维权之路漫漫,希望我们的努力能够给予他一点星光....
7. 若公司上市之后,如何实现期权的变现
当下,期权已被人们所熟知,股票期权的优势确实很多,比如说它亏损有限,获利无限,锁定风险,盈利倍进!
案例解析
1、激励模式:这是一家典型的高科技企业,公司的成长性较好。最适合高科技企业的股权激励模式就是股票期权。由于该公司是境外注册准备境外上市,没有国内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存在的障碍,因此选择采用股票期权计划是很合适的。
2、激励对象:对高科技企业而言,人才是根本,在其它条件相似的情况下,企业如果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就无法吸引和稳定高素质的人才,也就无法取得竞争优势,实现长期发展的目的。该公司员工90%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30%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因此该方案以全体员工为激励对象是一个明智之举,它将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员工的长远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有助于公司凝聚和吸引优秀的人才,建立公司长期发展的核心动力。
3、激励作用:该方案的激励作用来自于公司境外上市后的股价升值和行权后在不兑现的情况下持有公司股票享有的所有权利,激励力度比较大,但由于周期较长,对于更需要现金收入的员工来说这种方式就较难起到激励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