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区别
法律分析:限制性股票指的是非流通股,即不能在市面上流通,是上市公司为了激励股东而发行的一种股票,股东认购后在规定满后才可以卖出一部分,而股票期权是指它是一种合约,是金融产品的衍生工具,如同期货一样,但又有区别。期权可以买涨买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⑵ 股权激励的一般误区有哪些
根据你的提问,经股网的专家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企业在推行股权激励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八大可能会影响企业生死存亡股权激励误区:
误区一:认为股权激励就是股票期权激励
其实,股权激励并非只有股票期权激励这一种方式,股权激励还包括限制性股票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虚拟股票增值权等。由于现在A股上市公司用得最多的是股票期权激励,因此本文的重点也是期权激励。但这并不表明企业对高管的激励只有这一个方法,企业(特别是非上市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他的激励方法。
在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仅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作了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采取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方式。
所谓限制性股票,是公司免费赠送给高管人员的一种股票,但这些股票的买卖和所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高管在限制的期限内不得随意处置股票,如果在限制期内高管辞职或者不幸被开除,股票就会被没收。目前,限制性股票计划因为对高管抛售股票限制较多、激励程度有限而遭到了大多数公司的冷遇。
误区二:认为股票期权计划适用于任何行业
股票期权并非适用于每一个企业。一般来讲,实行股票期权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企业处于竞争性行业。否则,经营者无需通过自己的努力,只要利用垄断地位提高价格或减少供给量,就可轻易长期地坐享高额利润。只有处于竞争性的行业才有必要实行期权激励。由于经营者面临的市场环境充满竞争,企业只有求新求变方可生存发展。实行期权激励,可以鼓励经营者锐意进取、勇于创新,让公司不断增强竞争力。
第二,企业的成长性较好,具有发展潜力。企业有较好的成长性,意味着市场尚未开发或尚未饱和,企业有充足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源开拓业务。在这种条件下,只要所有者有效地激励经营者,他们就会创造出良好的业绩,实现经营者价值和股东价值的双赢。
第三,企业产权清晰,内部权责明确。企业建立起规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使董事会和经理层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是实施期权激励的前提条件。产权不清晰,股权就无法确定,而且,如果政府对企业经营进行过多的不应有的干预,也会使股票期权计划失效。
误区三:认为推行股权激励可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推行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而不是相反。一个治理结构不完善的企业若贸然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甚至会引发企业生存危机。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首先是形式上的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包含这样一些要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工大会等。
但更为重要的是实质上的完善。上述要素以合约关系为纽带,各司其职,互为制衡。股东大会选举出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委托人,要求公司高管尽职尽责,以使股东能够得到更多的投资回报。
而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员,追求的是包括知识、才能、社会地位在内的自身人力资本增值,以及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力资本报酬最大化。因此,公司不仅必须为经理人员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还必须建立与激励机制相配套的经理人员约束机制。
误区四:认为股权激励的成本不大
把股权激励的成本作为费用记入损益表,对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2007年年报显示,有19家公司明确了报告期内予以摊销的期权费用。这19家公司共实现净利润104.88亿元,期权费用合计13.12亿元,占比达到12.5%。
这相当于上市公司平均拿出一成以上的利润用于奖励高管层。其中代价最大的是伊利股份,期权费用超过7亿元,其次是万科A和金发科技,分别为2.35亿元和1.477亿元。
对于刚刚接触股票期权的我国上市公司来说,对这一权益工具带来的费用问题可能有如下3种认识误区或操作障碍:
第一,认为高管们行权后获得的财富来自在二级市场抛售股票,公司本身并没有承担成本和费用;
第二,认为只有激励对象行权才产生费用,在行权等待期内不应将相关费用入账;
第三,已经意识到了股票期权会产生费用,但是会计入账时,不知道如何计算或分摊该费用。
其实,当被激励对象行权时,正常情况下每股价值已经高过了行权价,高出的部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经营取得的价值,本应归属于公司,但公司把这部分价值授予了经营者,这势必会摊薄公司收益,因此须记入费用,作为获得经理人劳动或服务的成本。而经理人的劳动贯穿了整个行权期限,因而必须在整个行权期的每个会计年度予以分摊。
误区五:认为考核标准越高越好
如何制定对管理层的考核标准被认为是整个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最难点。合理的考核指标能够激励管理层努力经营,但又不至于被他们认为高不可攀而放弃努力。
因为已经出现考核指标较低,高管行权套现过于容易的案例。人力资源咨询公司韬睿2007年的一份中国高管薪酬报告也指出,中国A股市场一些公司高管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得到高额的行权收益,但是公司的股价表现平平,甚至下跌,这种高管薪酬和股东回报的不一致现象说明公司没有设置有效的行权业绩条件。
误区六:行权价格随意高下
尽管斯克尔斯早在1970年代就与他的同事、数学家费雪·布莱克研究出了一个计算期权价格的复杂公式—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并因此获得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家,成为被国际上制定期权价格最权威的方法。但中国限制于没有期权市场的投资者对期权价格进行纠偏,行权价格的制定具有极大随意性,更改也过于频繁
原则上说,在股价不低于行权价的情况下,一般不允许上市公司通过股票期权重新定价来使股票期权变得更加有利可图。
如果重新定价确属必要,上市公司应就重新定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然后才能更改。
这些必须改变的情况理论上包括公司股本变化,以及进行资产重组、合并、分离,或因经营亏损导致停牌、破产、解散而终止;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营不佳或经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而终止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或遇不可抗力而导致股票期权计划加速或终止,或者经特别决议重新确定行权价格等情况。
误区七:对资本市场是否有效不加考虑
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是股权激励计划能否有效实施的前提。在一个有效市场中,股票价格基本上反映了经营者接手企业时企业的价值,短时间内股价大幅上涨的可能性很小。在美国,大部分公司股票期权授予日的价格都约等于甚至小于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在西方很多国家的股票市场上,基本不会出现“股权激励行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制定行权价以及行权时,很难通过企业内部消息来操纵股价,即使操纵一时,由于股票期权的行使是分批进行的,只要市场有效,股价最终将反映企业价值,经营者操纵股价获利不会屡屡得手。因此,这就迫使经营者努力工作,而不是挖空心思去修改会计利润,或者公布虚假信息欺骗股东。
但是在一个扭曲的市场,投资者并不看重企业的价值增长和未来分红能力,而是想着在二级市场快速炒作一把便撤离。这时,股价不能正确反映公司价值,因此也难以用股价来衡量经营者的业绩。这样,股票期权方案将失灵。
误区八:忽视了经理人市场的有效性
正如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能够正确评价一家公司的价值,一个有效的经理人市场也能够正确评价职业经理人的能力,并对经理人的行为加以约束。一个有效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不仅能够记录经理人的过往业绩,也能记录经理人的职业操守。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信用和操守是职业经理人的立身之本,一个职业经理人一旦在信用上有了瑕疵,就意味着其职业经理人生涯的终结。因为市场赋予德才兼备者的价格会很高,而不胜任者或者信用有问题的经理人则会面临淘汰的威胁。
而在我国,由于职业经理人的稀缺,导致职业经理人市场出现了求大于供的现象。很多时候,企业在招聘经理人时求贤若渴,往往忽视了对职业经理人的信用进行检查,即使想检查,也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完备而只能作罢,甚至检查出了污点,也由于企业急缺人才而只能将就任用。由于市场失效,就造成了某些职业经理人对职业道德的忽视,进而会给企业带来危害。
其中,经理人辞职抛股对于企业来说就是一种道德风险。由于新《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只能每年部分抛售股票的硬性规定,在2006~2007年间,时常能够听到高管辞职抛股的消息。
高管辞职大都出现在股价暴涨时期,这时公司的股价被明显高估。一些聪明的高管由于考虑到今后股市恢复理性时股价势必会回落,因此为避免财富缩水,不惜辞职套现,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讲无可厚非,但是,这些人的流失,很可能让企业难以承受。
因此,企业在设计期权激励方案的时候,应该考虑到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对经理人的约束较弱这个因素,争取在创造富翁的时候,还能留住这些能干的富翁。
以上就是经股网的专家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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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区别
1、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性是不同的。股票期权是一种典型的权利义务不对称的激励模式,它是由期权作为金融工具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
2、奖惩的对称性是不同的。股票期权不是惩罚性的;
3、等候期、禁闭期等规定;
4、行权价格与授予价格之差。
股票期权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后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是对员工进行激励的众多方法之一,属于长期激励的范畴。
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一定期限内以一种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股票期权友悉是一种不同于职工股的崭新激励机制,它能有效地把企业高级人才与其自身利益很好地结合起来。
股票期权的行使会增加公司的所有漏腔者权益。是由持有者向公司购买未发行在外的流通股,即是直接从公司购买而非从二级市场购买。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好搜乎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⑷ 主题:股票期权和RSU(限制性股份单位)是不是一回事
不是。
股票期权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是对员工进行激励的众多方法之一,属于长期激励的范畴。
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一定期限内以一种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八大差异:
1、权利义务的对称性不同。股票期权是典型的权利义务不对称激励方式,这是由期权这种金融工具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期权持有人只有行权获益的权利,而无必须行权的义务。限制性股票的权利义务则是对称的。激励对象在满足授予条件的情形下获得股票之后,股票价格上涨,限制性股票的价值增加;反之股票价格下跌,限制性股票的价值下跌。股票价格的涨跌会增加或减少激励对象的利益。
2、激励与惩罚的对称性不同。由于权利和义务对称性的不同,激励与惩罚的对称性也不同。股票期权并不具有惩罚性,股价下跌或者期权计划预设的业绩指标未能实现,受益人只是放弃行权,并不会产生现实的资金损失。而限制性股票则存在一定的惩罚性。在激励对象用自有资金或者公司用激励基金购买股票后,股票价格下跌将产生受益人的直接资金损失。限制性股票通过设定解锁条件和未能解锁后的处置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直接的经济惩罚。
3、行权价和授予价格的区别。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是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行权价格具有明确规定,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笔者认为,从授予价格的经济学含义考虑,授予价格应为激励对象的真实购买价格。由于激励对象的真实购买价格并不同于计划草案公布时的股票市场价格,一般与市场价格存在折价,而且各公司不同方案的真实购买成本差异很大,所以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没有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具体规定。
4、价值评估的区别。股票期权的估值一般按照金融工程学中的期权定价模型(如B-S模型或者二叉树定价模型)进行测算,依赖于股票市价、行权价、股票收益率的波动率、期权有效期限、无风险利率、股票分红率等参数决定。而管理层的激励股票期权与作为普通金融工具的期权存在各种现实差异(如激励股票期权无流通市场、存在等待期等),无论采用B-S还是二叉树定价模型计算的期权价值,都不能符合激励期权的真实价值。而限制性股票的价值估值则十分简单,限制性股票的价值即为授予日的股票市场价值扣除授予价格,并无针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诸多差异及其对企业的影响,笔者认为限制性股票优于股票期权,特别是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更应该选择限制性股票未来的等待价值。两者的差异可理解为限制性股票只有内在价值,而股票期权拥有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
5、会计核算的区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都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授予日,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确定公允价值(即上述评估价值)。对于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的期权数量进行估计,按照授予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对于限制性股票,一般并无等待期,授予后即让激励对象持有股票。如果采用激励基金购买股票方式,则将激励基金计入下一期的成本费用和扣减银行存款。如果采用定向发行,则增加公司股本和银行存款,对于企业来说,并无成本费用。
6、对企业财务影响的区别。股票期权主要体现在计划等待期内逐年对公司的人工成本费用增加,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因此,期权成本会减少企业利润,但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由于期权估值较高(包括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规模较大(可达公司股本的10%),因此对公司利润的负面影响可能比较大(比如伊利股份和海南海药的2007年报中因期权成本过大导致净利润变为亏损,成为轰动一时的事件)。
限制性股票对公司财务的影响,主要是提取激励基金方式下产生的现金流出和成本费用增加,其他两种方式下并无直接的不利影响。
7、激励力度的区别。就股权激励的股本规模而言,二者并无区别,总股本的10%均为上限,而且二者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国资委另外增加一项规定,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股票期权计划总份额一般事先均确定,而限制性股票数量可能是事先确定的(如采取定向发行方式),也可能是不确定的(如宝钢、万科等采取激励基金购买方式),最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实质上取决于年度公司利润的完成,因为提取激励基金均来自于年度利润的增量,能够买到的股票数量则依赖于当时的股价。
就同样数量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而言,期权的激励力度弱于限制性股票。
8、 税收制度。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时,不需要征税。员工行权购买股票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在出售股票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⑸ 限制性股票为什么规定禁售期
1、防止造假上市的一种措施。目前境内市场常规IPO,准备一年,排队一年多,市后三年,总计约五年时间。企业很难做到持续性造假,因为成本过高。
2、防止公司高管或者机构在刚开盘时就套现,严重影响股价。
禁售期(锁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期限。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5)证监会限制性股票不得使用期权模型扩展阅读
对于限制性股票的征税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员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过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员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并取得所得。
因此,在授予日,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所说的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不一样的,它不是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实际解锁日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应在实际解锁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二级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公司当初是按有偿方式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员工购入限制性股票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3、应纳税额的计算。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本是一致的。
需要关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计算中的"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限制性股票
⑹ 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区别
1、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性是不同的。股票期权是一种典型的权利义务不对称的激励模式,它是由期权作为金融工具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
2、奖惩的对称性是不同的。由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激励与惩罚的对称性也不同。股票期权不是惩罚性的;
3、等候期、禁闭期等规定。股票期权授予后有一个等待期(一年以上),进入可行权期;
4、行权价格与授予价格之差。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是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时确定的价格。
拓展资料
期权是一种能在未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特定资产的权利。
期权交易是一种权利的交易。在期货期权交易中,期权买方在支付了一笔费用(权利金)之后,获得了期权合约赋予的、在合约规定时间,按事先确定的价格(执行价格)向期权卖方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期货合约的权利。
期权卖方在收取期权买方所支付的权利金之后,在合约规定时间,只要期权买方要求行使其权利,期权卖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期权合约规定的义务。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拥有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与此不同,期权交易中的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买方支付权利金后,有执行和不执行的权利而非义务;卖方收到权利金,无论市场情况如何不利,一旦买方提出执行,则负有履行期权合约规定之义务而无权利。
期权也是一种合同。合同中的条款是已经规范化了的。以小麦期货期权为例,对期权买方来说,一手小麦期货的买权通常代表着未来买进一手小麦期货合约的权利。一手小麦期货的期权通常代表着未来卖出一手小麦期货合约的权利;期权的卖方负有依据期权合约的条款在将来某一时间以执行价格向期权买方卖出一定数量小麦期货合约的义务。而期权的买方负有依据期权合约的条款在将来某一时间以执行价格向期权卖方买进一定数量小麦期货合约的义务。
期权的价格叫作权利金。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而向期权卖方支付的费用。对期权买方来说,不论未来小麦期货的价格变动到什么位置,其可能面临的最大损失只不过是权利金而已。期权的这一特色使交易者获得了控制投资风险的能力。而期权卖方则从买方那里收取期权权利金,作为承担市场风险的回报。
⑺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第三条从事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票期权市场以及利用股票期权交易从事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及业务规则,分别对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及经营机构实行自律管理。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适于进行股票期权交易。第六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履行在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职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股票期权业务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并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实施期权行权结算。第七条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做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依法从事前款规定的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第八条股票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
股票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承担为股票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制度,防范做市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九条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作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涉及的投资者资金安全存管实施监控。第十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股票期权交易、结算规则及相应实施细则。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细则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以及其他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业务规则。第十一条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股票期权投资者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
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对股票期权产品及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主承担风险。第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对投资者的身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审慎评估,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和风险识别能力决定是否推荐其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应当事先对产品、服务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利义务的信息进行恰当说明,充分揭示风险,经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后,与投资者签订经纪合同,不得误导、欺诈投资者。
经纪合同中应当包括经营机构对投资者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或者保证金不足情形的处理方式以及强行平仓和行权操作等事项。
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与其发生纠纷时的处理规则和程序、投资者投诉的方式和渠道以及投资者权益保障等事项进行说明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