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第三条从事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票期权市场以及利用股票期权交易从事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及业务规则,分别对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及经营机构实行自律管理。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适于进行股票期权交易。第六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履行在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职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股票期权业务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并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实施期权行权结算。第七条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做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依法从事前款规定的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第八条股票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
股票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承担为股票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制度,防范做市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九条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作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涉及的投资者资金安全存管实施监控。第十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股票期权交易、结算规则及相应实施细则。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细则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以及其他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业务规则。第十一条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股票期权投资者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
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对股票期权产品及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主承担风险。第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对投资者的身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审慎评估,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和风险识别能力决定是否推荐其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应当事先对产品、服务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利义务的信息进行恰当说明,充分揭示风险,经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后,与投资者签订经纪合同,不得误导、欺诈投资者。
经纪合同中应当包括经营机构对投资者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或者保证金不足情形的处理方式以及强行平仓和行权操作等事项。
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与其发生纠纷时的处理规则和程序、投资者投诉的方式和渠道以及投资者权益保障等事项进行说明和公示。
Ⅱ 期权定义的理解和规定是什么
期权又称为选择权,是一种衍生性金融工具。是指买方向卖方支付期权费(指权利金)后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指美式期权)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指欧式期权)以事先规定好的价格(指履约价格)向卖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特定商品的权利,
但不负有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即期权买方拥有选择是否行使买入或卖出的权利,而期权卖方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
期权激励是股权激励的一种典型模式,指针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报酬偏低、激励不足的现象,在公司中进行的有关股票期权计划的尝试,以期能够更好地激励经营者、降低代理成本、改善治理结构。
期权激励的授予对象主要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这些员工在公司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他们掌握着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经营,因此是激励的重点;另外,技术骨干也是激励的主要对象。
比如,授予高管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高管可以在某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显然,当公司股票价格高于授予期权所指定的价格时,高管行使期权购买股票,可以通过在指定价格购买,市场价格卖出,从而获利。
由此,高管都会有动力提高公司内在价值,从而提高公司股价,并可以从中获得收益。
(2)股票期权对策扩展阅读:
期权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使买卖双方面临着不同的风险状况。对于期权交易者来说,买方与卖方部位均面临着权利金不利变化的风险。这点与期货相同,即在权利金的范围内,如果买的低而卖的高,平仓就能获利。相反则亏损。与期货不同的是,期权多头的风险底线已经确定和支付,其风险控制在权利金范围内。
期权空头持仓的风险则存在与期货部位相同的不确定性。由于期权卖方收到的权利金能够为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从而在价格发生不利变动时,能够抵消期权卖方的部份损失。虽然期权买方的风险有限,但其亏损的比例却有可能是100%,有限的亏损加起来就变成了较大的亏损。
期权卖方可以收到权利金,一旦价格发生较大的不利变化或者波动率大幅升高,尽管期货的价格不可能跌至零,也不可能无限上涨,但从资金管理的角度来讲,对于许多交易者来说,此时的损失已相当于“无限”了。因此,在进行期权投资之前,投资者一定要全面客观地认识期权交易的风险。
Ⅲ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于A股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涉及的行权价格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在授予股票期权时,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此外,《管理办法》中规定: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
这里涉及权益价格或数量调整的情况,可能包括配股、缩股、派息、增发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等。
近两年,随着科创板开板,越来越多的新经济公司来A股上市,监管部门对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也在逐步调整。
曾经A股主板不允许股权激励跨期执行。拟IPO公司必须确保“股权结构明晰”,这就要求企业在申报前加速行权或终止期权激励计划,最终使得股权激励难以达到理想的作用。
富途ESOP提醒,现在A股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均已接受股权激励的跨期执行。只是对于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一些较为严格限制。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此外,“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Ⅳ 股权融资风险与应对策略
股权融资风险与应对策略
股权融资的知识,大家知道哪些?下面是有关股权融资风险及应对的策略,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总股本同时增加。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企业的融资方式有两类,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所谓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股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的广泛性,既可以充实企业的营运资金,也可以用于企业的投资活动;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
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股权融资中融资方的风险
控制权稀释风险投资方获得企业的一部分股份,必然导致企业原有股东的控制权被稀释,甚至有可能丧失实际控制权。机会风险由于企业选择了股权融资,从而可能会失去其他融资方式可能带来的机会。
经营风险创始股东在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方式等方面与投资方股东产生重大分歧,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困难。该种风险主要体现在以董事会为治理核心的法人治理机构中,且投资方股东要求公司保证投资方在公司董事会中占有一定席位。
对于融资方来讲,企业在引入外来资本进行股权融资时,防止控制权的旁落(不一定体现为股权比例,有时,哪方占有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多少也会成为控制与否的关键问题)成为控股股东应考虑的首要问题。
一般来讲,VC、PE在向一家公司注资时,为保护其自身利益,投资机构一般会要求与融资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融资方要向投资方提供业绩保证或者董事会人员安排保证等等。公司控股股东在签订协议前,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这些协议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要客观估计公司的成长能力,不要为了获得高估值的融资额,做出不切实际的业绩保证或不合理的人员安排保证
在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份公司尤为重要),投资方要求融资方进行董事会人员的安排保证时,要首先保证自己的人员安排以及人员安排是否能代表自己的利益,并能使上述人员服从自己的利益安排;融资方应在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中,对董事会如何获得授权、获得何种授权、在怎样的条件下获得授权、行使权利的期限以及对董事会行使权利不当时的救济等等条款,都应有详细规定。
控股股东在与投资方签订业绩保证协议之前,要正确认识到该等协议的对赌性,即业绩达到一定条件时,融资方行使一种权利;业绩未达到一定条件时,投资方行使一种权利。不能仅仅考虑赢得筹码时所获得的利益,而更应考虑输掉筹码时是否在自己能承受的风险范围之内。
融资方应在了解股权融资风险及应对策略后再进行股权融资。
定股
1、期权模式
股票期权模式是国际上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其内容要点是: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认股权作为 “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确定的某一期权价格有条件地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股票期权的`享有者可在规定的时期内做出行权、兑现等选择。
设计和实施股票期权模式,要求公司必须是公众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资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并要求具有一个股价能基本反映股票内在价值、运作比较规范、秩序良好的资本市场载体。
已成功在香港上市的联想集团和方正科技等,实行的就是股票期权激励模式。
2、限制性股票模式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3、股票增值权模式
4、虚拟股票模式
定人
定人的三原则:
1、具有潜在的人力资源尚未开发
2、工作过程的隐藏信息程度
3、有无专用性的人力资本积累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邦三层面理论:
1、核心层:中流砥柱(与企业共命运、同发展,具备牺牲精神)
2、骨干层:红花(机会主义者,他们是股权激励的重点)
3、操作层:绿叶(工作只是一份工作而已)
对不同层面的人应该不同的对待,往往很多时候骨干层是我们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重点对象。
定时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
1.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
2.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定价
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定量
定总量和定个量
定个量:
1、《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2、《试行办法》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定总量
1、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
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
2、按照上述办法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授予数量。
3、各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号确定。
;Ⅳ 企业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方式探讨
企业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方式探讨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了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如何有效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中因股东和经营者利益与目标的冲突而形成的道德风险问题,充分调动代理人的积极性,成为投资者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于是,产生了所谓的企业高层激励机制。
一、股权激励
早在几年前,国内一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开始探索和推行股票期权激励(即股权激励)方式。应用股权激励方式的企业认为,企业应使“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实现最大对应机制,要求经营者与股东之间实行剩余分享。因此,推行股权激励方式成为当时业界热门话题之一。实施股权激励,就是企业把已经发行但尚未流通的库存股票(可以通过发行和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方式取得),通过预先确定的较低价格有偿购买或无偿授予的形式,实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持股,从而使经营者能参与剩余价值的索取。
1.股权激励在我国实施的障碍
从国外直接引进的股权激励方式,在我国的实施中存在较多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来自于法律的障碍。对于股权激励,我国目前缺乏对其约束的法律规范,我国股票发行政策不允许上市公司预留新发行股票,限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除减资外),使公司无法获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股票。而且,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在职期间不允许转让股票的规定,又使股权激励的效应降低。
(2)对强势资本市场要求的障碍。企业高层管理者获得股票后,需要通过努力,使企业经营绩效提高,从而可以获得较高的股利分配。或者,良好的经营绩效促使股价升高,从而使股票持有人获取更多利益,这就要求我国股市变动能真正反应企业经营绩效,即满足强势市场有效的假设。而我国股票价格的波动和企业的经营绩效并非完全正相关,比如由于信息不对称、庄家操纵市场、政府政策与社会资金的流动等因素对股票价格的影响有时会成为股市波动的主要因素。造成企业管理人员没有完全把精力放在企业绩效的提高上,而是股票价格的上涨上,对企业的长期经营不利。
(3)企业内部人控制的障碍。我国绝大多数公司没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公司管理层往往参与到制定股权激励原则、确定配股比例、确定股票购买价格等工作中,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客观公正的中介机构参与到这中间来,无法保证股权激励的效应最大化,甚至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2.有效股权激励制度的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要有效在企业推行股权激励机制,国家应抓紧制定包括能切实解决股票来源、顺利调整股权结构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企业,也应联合外部中介机构,成立独立于企业的股权激励管理机构,按照内部约束机制与科学激励原理,对股票期权进行管理。
(2)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和监督机制。切实发挥监事会的日常监督职能;把最高权力归还于股东大会;防止大股东控制企业从而使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防止企业高层占有内部信息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等。
(3)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信用评价体系。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以及职业经理人信用评价体系尚不完善。一方面,随着我国MBA教育的不断推进,培养了更多具有较高职业素质的职业经理人;同时还需要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信用评价体系,使企业在选择职业经理人时能够顺利查到其从业历史资料,以促进提高其职业素养,有效制约其职业行为。
(4)大力培育成熟的证券市场。为了在股权计划实施中体现市场价格反应企业经营绩效的问题,我们需要大力培育成熟的证券市场。我们需要引导股民调整心态,注重理性投资;减少机构炒作和庄家操纵市场等现象,尽量使股票价格体现企业经营绩效。
二、年薪制激励方式
实现年薪制激励,企业首先需要同被激励人员签订一项关于年薪的合同,其中约定被激励人员的收入形式如下:
年总收入(年薪)=每月基本收入×12+绩效奖金
因此,在合同中同时会约定,年终发放绩效奖金的绩效标准,一旦被激励人员绩效考核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年总收入最终可能会因此减少。
1.年薪激励在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1)年薪激励容易导致被激励人员追逐短期利益。如果说期权激励主要是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一种长期激励方式,有利于企业长期目标实现的话,年薪激励就是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一种短期激励方式,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能够完整得到年薪的条件是完成约定的绩效,因此他们一般会更加注重企业的短期利益,即尽量满足合同约定的绩效标准。
(2)年薪标准和绩效标准难以达到合理的统一。在实现年薪激励的时候,企业往往难于制定合理的年薪标准和绩效标准,更难于使二者达到合理的统一,针对被激励人员所接受的年薪,绩效标准过高导致最后无法完成,被激励人员则会成为受害者;反之,绩效标准过低,易于完成,又无法达到预定的激励效果。如何确定合理的二者相统一的标准成为年薪激励的一个最大难题。
(3)部分企业有拒绝或拖延兑现年终奖金的行为。在企业和员工的对话中,员工往往处于弱势。由于年薪激励同年终绩效考核紧密相关,绩效考核标准化及绩效考核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成为被激励者是否获得年薪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我国,许多企业的绩效考核办法存在着较多问题,大多流于形式,无法客观考核企业管理人员的实际绩效。因此,在企业信誉危机时期,以种种借口拒绝或拖延兑现年终奖金的行为在企业界频频出现,很多职业经理人最终无法得到足额的年薪。
2.解决年薪激励问题的思路
(1)在绩效考核指标中,加入企业实现长期利益的有关标准。在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中增加实现企业长远利益的考核指标,比如企业形象五个目标(知晓度、知名度、美誉度、知名度以及满意度)、企业无形资产的增值指标、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程度指标等,使被激励人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除了关注短期目标的实现以外,必须致力于企业长远目标的'实现。
(2)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现代我国大多数企业缺乏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和实施办法,更多企业的绩效考核流于形式。在应用年薪制激励措施时,必须同时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办法。在考核制度中,重点注意预定目标的合理性(主要根据公司历史数据以及当年度宏观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考虑),同时注意考核办法的可执行性。
(3)加强对企业的法制管理,提高企业信誉。针对企业信誉问题,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制管理,督促企业与员工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监督劳动合同的实施;同时,营造良好的关于企业信誉的宣传氛围,使企业自觉接受重视信誉的理念。加大对违反劳动合同,损害员工利益的企业的打击力度。
三、其他激励方式
1.职务消费激励。在针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具有明确而有效的绩效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前提下,企业还可以辅以职务消费激励手段。比如成都某公司针对副总经理以上的员工,提供交通工具(总经理为帕沙特、副总为富康)、提供住房补贴(总经理每月800元,副总每月600元),并承诺工作满10年可以获得免费赠送市区内住房一套(100平方米)等条件。这些职务消费条件,可以促进公司员工为保持现有职务或得到职务晋升而努力工作。
2.企业文化激励。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全体人员所具有的共同价值观,它能促使企业全体员工自觉的为实现企业目标而努力工作,且表现为集体无意识状态。适合企业的文化对企业员工是一种强大的激励动力。因此,企业需要对自身的固有文化进行审视,并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进行文化调整甚至企业文化再造。
四、有效的激励机制的主要功能
企业无论采用哪种激励方式,都希望能够有效的解决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分歧,使二者目标与利益尽可能达到一致。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实现许多管理功能,下面简单探讨几点。
1.有利于解决企业高管人员后顾之忧。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普遍偏低,一旦退休将两袖清风。给予这些高管人员以各种激励,为他们解决了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一心一意的致力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避免行为的发生,最终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2.有利于企业进行人事调整,控制人才流动比率。合理的治理机制,对企业内部和外部人才形成强大的吸引力,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要求选择合适的高层管理人才。比如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附加期权使用年限的条件,使获得股权的经营管理人员在限期内不离开企业,避免人才流失。
3.有利于减轻企业日常资金压力。传统的工资制度,需要企业支付现金,而在期权激励下,企业支付给高层管理人员的仅仅是企业的期权,其收入主要在资本市场上实现,企业并没有现金流出,这对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促进企业的财务运作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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