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进行股权和期权激励
最近几年好像股权激励这个词很火,我身边有好多做企业的朋友都在学习这个,最近我也去参加了,不去还好一去学习我就有点后悔以前分股份为什么分的那么随便!个人建议,关于这样专业的问题还是要多去学习一下!避免走我之前的路!
㈡ 股权激励的对象是谁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三份备忘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一、提取激励基金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
(1)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
(2)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
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问题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分期授予问题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授予,则授予数量应与其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分期授予,则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并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的定价基础以该次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摘要情况前的市价为基准。其中,区分不同的股权激励计划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股票期权,授予价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规定确定。
2、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原则遵循首次授予价格原则,若以后各期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与首次不一致的,则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预留股份的处理办法参照上述要求。
五、行权指标设定问题
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公司同时采用下列指标:
(1)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
(2)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授予日问题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须明确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确定方式、等待期或锁定期的起止日。若激励计划有授予条件,则授予日须确定在授权条件成就之后。
七、激励对象资格问题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八、股东大会投票方式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一、激励对象问题
1、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2、为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监督作用,公司对外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人员的,须披露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除董事、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其姓名、职务。同时,公司须发布公告,提示投资者关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内容。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须参照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二、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
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三、股份来源问题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四、其他问题
1、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如涉及会计利润,应采用按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应予回避。
3、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
4、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撤销
1、为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备案工作的严肃性,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上市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
2、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分别计算各期期权的单位公允价值;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各期应分摊的费用。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说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期业绩的影响。
三、行权或解锁条件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四、行权安排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
五、同时采用两种激励方式问题
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方案发表意见。
六、附条件授予权益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授予权益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七、激励对象范围合理性问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㈢ 什么是股权激励,上市前股权激励的方式有几种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从而使他们能够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股权激励在国 外成熟资本市场已有近50年历史。1950年代美国的“高管持股计划”把全球带入股权激 励的浪潮中。 全球排名前500位的大型工业企业,几乎都实行经理股票期权制。因此股权激励并不 只是公司高管一厢情愿,也代表了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趋势。 国际通信企业在薪酬决策中普遍采用了股权激励计划,而且参与该计划的员工数量 平均占到全体员工总数的47%以上。其中,诺基亚为60%,摩托罗拉为36%,爱立信为 45%。
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业绩股票
是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另一种与业绩股票在操作和作用上相类似的长期激励方式是业绩单位,它和业绩股票的区别在于业绩股票是授予股票,而业绩单位是授予现金。
(2)股票期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股票期权的行权也有时间和数量限制,且需激励对象自行为行权支出现金。目前在我国有些上市公司中应用的虚拟股票期权是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的结合,即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是一种虚拟的股票认购权,激励对象行权后获得的是虚拟股票。
(3)虚拟股票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4)股票增值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
(5)限制性股票
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如扭亏为盈)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6)延期支付
是指公司为激励对象设计一揽子薪酬收入计划,其中有一部分属于股权激励收入,股权激励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价折算成股票数量,在一定期限后,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7)经营者/员工持股
是指让激励对象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是公司无偿赠与激励对象的、或者是公司补贴激励对象购买的、或者是激励对象自行出资购买的。激励对象在股票升值时可以受益,在股票贬值时受到损失。
(8)管理层/员工收购
是指公司管理层或全体员工利用杠杆融资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从而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实现持股经营。
(9)帐面价值增值权
具体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购买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按每股净资产值实际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净资产期末值回售给公司。虚拟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资金,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名义股份,在期末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增量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对象的收益,并据此向激励对象支付现金。
以上第一至第八种为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股权激励模式,在这些激励模式中,激励对象所获收益受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而帐面价值增值权是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股权激励模式,激励对象所获收益仅与公司的一项财务指标———每股净资产值有关,而与股价无关。
㈣ 股权激励前提条件及哪些人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没有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
1、上市公司的董事,但是独立董事除外;
2、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监事除外;
3、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4、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因此,除激励对象的负面清单中禁止作为激励对象的高管及员工外,原则上上市公司的员工均可以作为激励对象,只要上市公司认为该员工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员工。
备注:激励对象可以是外国人,但必须在境内工作。
三、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人员
1、独立董事;
2、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4、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当然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也不可能再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管的,作为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该条可以忽略)。
㈤ 股票期权激励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用吗
一、股票期权激励的定义
股票期权激励也叫股票期权制。
所谓股票期权制(Executive Stock Options,也译经营者股票期权或管理层股票期权),是指企业向主要经营者提供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一既定价格购买的一定数量本公司股份的权利。由企业的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激励的一种报酬制度。
指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或库存在公司中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有些公司采取市场回购的方式买进公司股票)的认股权,授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科技骨干或有重大贡献的普通员工,藉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和创新精神的一种激励制度。
二、股票期权激励的作用
股票期权制规定,上述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时期,按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企业股票。上述人员购买股票时的购买价格与实施购买时股票的市价之间的差距,形成购买者即期权所有者的期权收入,实际上,期权收入也就是认股权的价值。
在美国,股票期权制有两种:一种是激励性股票期权,另一种是非法定股票期权。这两种期权授予的对象不同:激励性股票期权一般授予普通员工,用于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成果。美国国内税法规定,个人持有的激励性股票期权最高限额为10万股。
这种期权在税收方面有优惠。非法定股票期权主要授予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用于调动经营人员的积极性,在税收方面没有优惠,个人收益不可以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个人收益部分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施股票期权虽然同股票的购买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和相同性,但是,股票期权同股票的直接购买或无偿赠与又有许多不同:
第一,对于行权人来说,股票期权所带来的收入是一种预期收入,它的价值取决于行权人经营企业的业绩,业绩好,行权人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大,反之,则小。
而直接购买股票或无偿赠与所获得的收益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企业的业绩无关:直接购买股票的收益取决于股市行情;无偿赠与就是赠与收益。
第二,股票期权所追求的是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进行长期激励,同时,对股票期权持有者来说,它也包含着一定的经营风险,而直接购买股票和无偿赠与均不具有这些功能和要求。
(5)浪潮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扩展阅读:
实施股票期权制的原因及追求的目的
股票期权制的产生,既是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的产物,也是人力资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发生革命性变革的结果。
股票期权制,也可称为股票选择权。
它的基本含义是,用事先议定的某一时期的股票价格,购买未来某一时期的该种股票——通常,这种股票应该是升值的。
举例而言,一位公司经理被公司股东允诺,可以用今年的本公司股票价格(如5美元),购买3年后的股票若干股,那时,每一股股票的价格可能已升至20美元。
这样做的好处是,对企业经营者改善经营、增大盈利产生很大的压力和诱惑,他只有努力创新才能使公司股票大幅度增值,公司产力增强了,而他个人得到的利益也通过股票期权实现了。
㈥ 股票期权激励了企业高管吗
给若干的初创公司做过期权计划,所有的创始人无一例外都有一个美好的初衷,让跟随的人看到希望,为一个美好的未来一起冲。期权的目的是激励和约束,但是如何让跟随的人有归属感和认同感,期权计划作为管理手段之一让其具有可执行性和高含金量,拙见如下:
1,国内公司成立后,可以做一个股权期权计划结合代持手段,行权条件满足劳动合同年限和绩效考核指标等。核心点,让员工心甘情愿购买,不是白送。其实国内阶段的期权只是针对认可公司发展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员工/高管才有效,一般员工只会当作一个分红计划。
2,当国内公司吸收到外来资本的投资的时候,这个时候公司的期权才会凸显价值,一方面代持期权池的股东可以保证表决权不会因新来的资本股东受到稀释的影响;二是新来投资人肯定会重视这些潜在的股东对股权的影响;三,期权计划的受益者肯定是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同样,如果设置VIE 结构,本土公司的期权计划受益者当然也包含在离岸公司当中。
3,VIE中所有的期权计划的终极目标敲钟分钱,否则都是一纸空文。相比之下,在国内阶段获得期权成为股东等待收购或分红反而更实在点,当然前提是公司有价值,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4,期权,代表暴富的机会,代表美好的未来。对于员工来说,无论公司是否会在哪里敲钟,不管期权给多少,我认为,给了期权就签,有份机会总是好的。对于公司来说,期权计划要慎重,期权不是一颗烂白菜,它是防止稀释的利器也是激励员工的梅林。
㈦ 股权激励的对象是什么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