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居民取得期权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奖励等股权激励如何计算缴纳个税个税师(1+x个税计算)证书是国家认可吗
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随着市场转暖,近2个月以来,上市公司纷纷推出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据统计,从今年2月以来,共有22家公司推出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预案,另有5家公司推出了员工持股计划,其中最“大方”的一家公司拿出了8%股份进行激励。
按照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按照职工的“规定月份数”平均后取率计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于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年综合纳税,这是否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税计税方式呢?
根据《财 政部 国 家税 务总 局关 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 税 〔201 8〕164 号,以下简称164 号文 件)第二条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例如,李先生2018年1月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5000股,授予日股票价格为10元/股,施权价为8元/股,该股票期权自2019年2月起可行权。假定李先生于2019年2月28日行权10000股,行权当天股票市价为16元/股,那么李先生此次行权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 政部 国 家税 务总 局关 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 05〕35 号)第二条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也就是说,李先生2019年2月28日行权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6-8)×10000=80000(元)。
根据164 号文 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因此,李先生取得的股票期权激励,应全额单独计税,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0×10%-2520=5480(元)。
如果李先生当年再次行权,又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164 号文 件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将各次的所得合并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年度为自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接上例,李先生于2019年10月31日再次行使股票期权5000股,施权价为8元/股,行权当日股票市价为23元/股,则李先生该次行权又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先生的第二次行使股票期权是2019年10月31日,与2月28日第一次行权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因此,李先生的第二次股权激励所得,应当与第一次合并计税。具体来说,第二次股权激励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23-8)×5000=75000(元),合并二次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80000+75000=155000(元)。所以,第二次股权激励应申报纳税=155000×20%-16920-5480=8600(元)。
㈡ 股票期权 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时,其从辩颂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 工资 、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樱槐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全文》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携悉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 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㈢ 涓浜鸿偂绁ㄦ湡鏉冩墍寰楀緛鏀朵釜浜烘墍寰楃◣鐨勬柟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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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具体操作申报个人所得税
关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首次取得的,规定月份是确定的单一的。但是当一个年度多次取得股票期权时,每一次月份数不同了,这个时候,要适用股票期权的计算公式,就涉及一个月份如何确定的问题,税法在这里引进了一个加权计算月份的公式,分子为各次所得乘以各次规定的月份数据进行加总;分母就是各次所得进行加总。这样,通过除法,体现出一个大致的月份数。
比如分两次行权,第一次行权所得的计算是很简单的您也理解,第二次行权,是计算累计应纳的个税,然后减去第一次行权的个税,就是第二次行权应纳的个税,两次行权的个税,就是总共应纳的个税。
假设2009年7月1日某内资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期权计划,a员工获得10000股(按价格1元购买)的配额,2009年8月1日,该企业实施第二次期权鼓励计划,a员工因为职位晋升,获得20000股(按照每股1元购买)的配额。2010年5月1日a某将第一次期权行权,当日市场价格每股6元。当年6月1日将第二次期权行权,当日市场价格每股8元。计算上述业务的个税。
『正确答案』
2010年5月1日:
应纳税所得额=10000×5=50000元,适用税率按照50000/10=5000选择,即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应纳税额=(5000×15%-125)×10=6250元
2010年6月1日:则规定月份数=[(6
-1)×10000×10+(8-1)×20000×10]/
[(6-1)×10000+(8-1)×20000]=10
应纳税额={[(6-1)×10000+(8-1)×20000]/10×20%-375}×10-6250=28000元
㈤ 关于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35号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外来源划分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
(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二)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三)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五、关于征收管理
(一)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三)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处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和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应税所得的自行申报员工,未按规定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和资料,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关于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所以,上述答案应该选择AD
㈥ 股票期权所得应如何缴纳个税
1.个人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第一,施权时,不征税;
第二,员工行权时,按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价(当日收盘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以转让净收益,按工资薪金缴税。
第三,行权后股票再转让,获得差价,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第四,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结合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2.员工接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税务处理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3)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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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个人股票期权收益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对于你所提到的股票期权收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是这样规定的: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上述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关热词:个人股票期权收益
㈨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
解读个人股权激励的个税计算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股权激励成为越来越多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而对于个人来说,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也成为一种理财和资产增值的重要途径。但是,在享受股权激励收益的同时,个人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如何计算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税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个人股权激励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种特殊收入,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其他所得并列计税。在计算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税时,我们需要根据所得类型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计税方法。
对于个人取得的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是一样的,即采用“一次性计算法”。具体来说,需要在个人行使股票期权或者实现股票增值权时,将其实际收益计入当年个人的综合所得额中,并按照个人综合所得额的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些收益不再纳入当年以后的综合所得。
对于个人获得的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不同的。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取得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入个人当年综合所得额,纳入当年的综合所得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取得限制性股票或股权奖励后,如银竖果在规定的限制期内未进行公开转让,而是在限制期满后转让,那么该收益应当按照一次性计算法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税是一种比较复杂的个税计算,需要根据个人具体情况进行计算。此外,个人股权激励所得是否并入综合所得,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股权激励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可能会导致税负较高,因此,个人在申报个税时应当仔细核对所得情况,并寻求专业个税师的帮助和咨询。
最后,关于个税师网络赛,该比赛旨在提高个税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个税师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促进个税师行业的良性发展。该比赛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助于提高个税师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还能促进个税师的交流和合作,为更多的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税务服务。今年是第五届判搏羡个税师网络赛,相信该比赛的举办将有助于推动个税师行业的发展掘拍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