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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票期权相关的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24-09-07 08:38:16

1. 股权,期权有哪些坑

4.1、未上市行权的障碍

计划有时候却赶不上变化的,当初跟公司是约定4年后可以完全行权,每年可以获得25%。可是,会出现预料不到的情况,自己需要离开公司了,想行权。你打算离职,你跟老板说,我要行使期权。答复是:公司没上市,中国的法律不支持未上市公司行权。

笔者在跟身边的打工族聊起这个情况的时候,他们觉得很正常:你离开公司了,期权当然没有啦。

从这个想法,可以看出,很多人忘记了一点:你当初加入公司是为了什么? 如果是为了工资,那就按照行情的工资来。你忍受的是低薪、免费无偿加班,就冲着那个期权的回报。所以,其实这是你应该得的。

法律的弱势方

很多公司在与员工签署期权合同的时候,并都没有告诉员工这里会存在障碍和风险。而公司制定期权协议时,往往是经过人力资源和法律专家给予专业建议的。所以员工往往是弱势,他们只能自己去读一堆的法律条文,而且还是英文的法律条文。

为什么未上市公司行权会存在障碍?笔者查阅法律知识,归纳起来有两个方面原因。

原因一:因为期权只有海外公司才有的概念

谈到期权专门指海外上市公司。国内公司只有股权。

先了解一下期权和股权的区别

国内的法律只有股权(工商局备案)概念,没有期权的概念。所以,只有准备去海外上市的公司才有期权的说法。美国法律则是支持期权的。

如果你呆的公司,是在国内注册的,那么就是国内公司,就按照国内法律来。如果是在国外注册(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那么就是国外公司,会按照国外法律来实行。

所以呢,要谈到期权的话,其实是指去准备海外上市的公司。

原因二:持股海外公司会涉及到外汇管制问题

员工行权的时候,由于这家公司是准备在美国去发行股票。那么它会注册成海外公司(开曼岛、维京岛)。就需要把人民币换成美元,用美元去美国购买股票

如果要套现退出,卖掉成美元后,要换成人民币。人民币换成美元、美元换成人民币,这就是外汇交易。

由于中国是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这种外汇交易必须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来进行。不符合规定的,银行不会给办理外汇购回结汇手续。

外管局并没有规定未上市的境外公司如何操作期权。导致无法律依据。于是,很多没有上市的海外公司,当员工要求行权的时候,他们会以外管局没有规定为由,拒绝为员工办理行权。

在2014年的时候,国家外汇管理局虽然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未上市公司的员工期权也是可以办理外汇登记的。但是,这在实际操作中,外管局还是没有放开,仍然办不了外汇登记。

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彭嘉诚老师觉得一般两种办法:

方法一, 在合同中约定,留着期权,等到上市后可以去行权。

其实这样操作的公司公司也不少。虽然外汇局是有限制。离职后可以暂时不行权。等到公司上市后,去行权。笔者看到那个搜房网的员工与公司打官司的案例,就是这样的。

方法二、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由公司进行回购期权。公司没上市,没法行权。可以回购期权。比如原来有3块钱价格认购的权利,公司回购的时候,用10块钱(只是举例)。让员工离职的时候,多少有点补偿。

4.2、考虑期权以后被稀释的情况

优酷就出现这种情况。老员工的股权被稀释掉了。

很多打工族不知道有这么个情况。笔者跟一些同事提起稀释,他们确实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有人疑惑,怎么会被稀释掉呢?

答:因为需要继续融资。别人投钱给公司,肯定是要占公司股份的嘛。那这些股份从哪里来呢?要从原来公司的股份中,拿一部分去给新的投资人。

那是让出谁的股份呢。是创始人的,还是员工的? 创始人又出多少,员工又出多少? 一般是按照比例来稀释。比如创始人稀释掉1份,员工则稀释掉10份。

根据网上资料,优酷当时被稀释的比例是:18:1。优酷是这么操作,自己稀释1,则员工要稀释掉18。这就是1:18的比例,对外宣称是为了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绝对控股。一般期权在3W以上,稀释之后普通员工的股票大概有1000股左右。

现在笔者明白了那句话,关键是决策权掌握在谁手里。基层没有决策权,那么就算你有股权,也意味着是被刀宰割一样的。因为决策层可以用各种办法来获取员工应有的利益。比如稀释股份。决策层导致股价下跌。员工结果得不到什么。

有人看到这里,会感叹:果然发财不是那么容易滴;数年忍受着低薪、无偿加班着、一心盼着上市后就可以一夜后可以解放,对于这样的老员工来说,确实是梦想破灭了。

总结:要不要继续融资,怎么个稀释法,这个规则的决定权,往往在老板的手里面,由老板和新投资人进行协商,而作为基层员工,其实并没有多少资格去参与进去讨论。

对策:当规则的制定你没有机会参与的时候,未来还得看老板的人品了。老板为员工着想,就会替员工争取利益。

4.3、考虑公司被卖掉的情况

期权还没行权,公司可能恰好卖给其他公司。这个时候,员工的期权怎么办?

先要搞清楚有几种被收购的办法:现金收购、换股收购。

第一种办法、对方公司现金收购你们公司。那你就可以直接拿现金了。因为对方的钱直接给到了你所在的公司。

第二种办法、对方是换股收购你们公司。怎么个换股法? 你们公司的股份都换成是对方公司的股份。最后,你现在持有公司的股份,就直接变成了对方公司的股份了。所以你持有的就是买方公司的股份。

换股收购,还要分清楚,对方是上市公司还是未上市公司。如果对方是上市公司,你就直接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了。

如果对方公司是未上市公司,那么,你得等到那家公司的股票可以变现或自由买卖的时候才能变成钱了。

还有一种换股方式,几股合成对方公司一股的形式。经常听到一个专业术语ADR,没错,说的就是这种。文章会专门开一个章节介绍ADR。

还有一种可能:老板或投资人从员工手里回购期权。

这样可能性多大? 不知道。那得看投资人对公司的前景非常看好,那么愿意拿钱来回购员工的期权。

总之,对于被收购的情况,这需要看管理层与另外买方公司进行沟通的结果。沟通采用哪种方式:是全部废弃,还是补偿一部分现金给员工,还是现金购买公司公司。

4.4、注意期权合同里的附加条款

对于期权合同,一定要认真地一条一条去看。多花点时间是值得的。以前笔者看过有个这样的事情:

2011年,Skype 的高管 Yee Lee 在 Skype 工作一年多之后主动离职。按照典型的硅谷四年奖励传统,Lee 可以得到最初期权的四分之一以上。这部分期权据说价值接近百万美元。但是离职之后,Lee 惊讶的发现:他一分钱也拿不到。

原来 Skype 的股票授权协议中隐藏了一个条款:员工在主动或者被迫离职的时候,Skype 有权选择收回所有的期权。

其实,期权授权协议一般是几十页的法律文件,大部分的员工并没有耐心仔细去读。

比如搜房网以前就发生过一个期权纠纷的事情,上市后,最后赖债不兑现。员工打官司告公司,公司用合同里面的附加条款来作为理由,企图不给,比如说这是外国公司应该按照外国的法律来审理、在多久以内没有行权。这个事情说明了,附加条款里面是有猫腻的,如果不认真、仔细研读,到时候扯上纠纷了,对自己不利。

如果计划是在国外去上市,为了方便上市,那么公司一般会注册成国外公司(如英国开曼岛)。这种情况下,期权合同是用英文写的,十多页纸。即便是英文,即便条款很长,也要认真研读里面的条款才好,做到心中有数。

4.5、公司上市之前被解雇

如果被公司解雇后,期权要怎么处理?

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完全有可能发生。要考虑进去。

笔者特意找了几个现实版的例子扒出来:

1、傅盛被360开除。

2、搜房网副总经理孙宝云。在上市前一年被开除。

3、冯大辉与丁香园。在丁香园干了6年,任首席技术官。解雇后,期权没谈拢。

对策

看明白期权合同里面针对劳动关系解除后,期权怎么处理。在这方面进行约定,一般的办法是:劳动关系解除后,期权按照工作年数来行权。

比如干了2年,就拥有2年的部分。干了3年,就3年的部分。

合同里面一般会写明一句:当受让人因其他原因终止同公司的雇佣关系时,则所授予的期权,在雇佣关系终止日起的30天后终止,股票期权中尚不能行使的部分将失效。

也就是离职后,30天内必须行权,不行权。就失效了。

针对这种情况,离职后,就要申请行权。就算公司没上市,按照中国法律不能行权,但也是可以进行约定的。至少你申请了行权,就表示你没有放弃行权的权利。

4.6、认真看合同里的行权条件

自己辛苦加班,忍受低工资,结果因为合同一个条款,导致自己没法行权。

这需要认真研究合同里面写的行权条件部分。

比如合同里面写:离职后就不能行权了;公司未上市不能行权(一般写着:行权的前提条件如下)。业绩必须达标才能行权等等。

如果合同约定,公司不上市,不能行权,此时如果也没有相应的补偿方案。这样的期权方案确实是忽悠员工的。因为一直不上市,那就没法行权。

按照业界规矩,都是分年限,每满一年可以得到25%的行权资格,分四年,刚好是100%。所以如果干满了2年后离开公司了,那么可以得到50%的行权。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开除、合同到期等)离开了公司,都要保证可以行权。

业绩未达标,这里面是一个隐藏的坑。公司如果想从你手里收回期权,可以给你设置一个较高的业绩目标,让你无法完成这个目标,最后按照协议,无论你工作多努力,表现多优异,公司借此开除你,并收回所有“授予”你的股权。

4.7、故意推迟上市

一般会捆绑4年成熟期的期权来招聘员工。员工们如果要拿到这些他们辛苦赚来的期权,工作的时间可能要远远超过这所谓的4年。

很多公司上市的时间越来越晚(目前科技企业上市的平均时间需要11年),目的就是:不允许员工自行转让手里的股权,员工就不能轻易离开公司,否则要么期权就被收回了,要么马上行权、交了高昂的所得税换来不能卖出去变现的股权。员工被带上了一副“金手铐”。

而老板们似乎从来不会面临员工的这些问题。他们甚至毫不掩饰公司不打算尽快上市,完全不考虑员工是不是能尽早将自己赚来的期权变现。

“我们会尽可能推迟上市的时间”。说这话的,是Uber 的CEO特拉维斯·卡兰尼克,他不止一次表示Uber在最近3-5年内没有上市的计划。

“我建议Palantir尽可能保持不上市的状态。”说这话的是彼得·蒂尔,他是《从0到1》的作者、Paypal创始人,同时也是Palantir的投资人。

Palantir目前估值近90亿美元,专注于大数据处理,据说帮助美国CIA和军方调查到本拉登的下落。

但是,对于Palantir的员工们来说,这却是一个苦果。Palantir用远远低于市场价的工资标准,聘用了大量优秀的工程师,原因是给了这些工程师更多的股权。但是,却不让他们有机会卖出股权、变现赚钱。

创始人却不会遇到这个问题,因为他们有投资人的支持。一旦创始人把公司做到了某个阶段,比如做到了独角兽级别,那么投资人会积极促使创始人提前变现出一部分股权,让创始人在带领公司高速发展时,生活上也比较宽裕,不会面临经济压力。

有的创始人是很慷慨, 他们可能会组织员工通过类似交易渠道共同出售股份,但大部分创始人或公司不提倡这种做法。一方面,大多数员工根本没有足够的股权来出售。另一方面,对于公司来说,让你继续持有股票是最符合他们利益的。

员工持有股票(少量),可以使其对公司更忠诚。因此,创始人的这种私下退出,变现的交易,通常是在秘密进行的,除非创始人变现后新买的法拉利跑车太过招摇,那就马上知道创始人有钱的。

4.8、与中国公司签vs与外国公司签

与谁签订期权很重要! 请看下面的分析!

现状

由于很多互联网企业,融资和上市都是以海外公司的名义去发行股票的。如在开曼群岛、维京岛注册,而实际的经营主体是在中国的公司。境外的公司控制着中国国内的公司。这就是常常说的vip架构。

员工往往是与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期权协议时,有可能是与中国公司签订,也可能是与外国公司签订。

问题

员工是与中国公司签订期权协议好,还是与国外公司签订协议呢? 各自又存在什么样的风险呢? 归纳如下:

1、跟中国公司签的期权协议。此时分到的是境外公司的期权。可能存在的风险:行权的时候,中国的公司可以说,我这里没有境外公司的期权。我也给不了你股份。你找境外公司去要。到时候员工也没其他办法。公司赔点钱给员工了事了。

2、跟境外公司签订期权协议。此时,可以直接跟境外公司要股份。这些境外公司,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是可以给员工发股份的。

法律纠纷的适用法律

如果出现了纠纷,适用哪个地区的法律?

在协议里面的术语是”司法管辖”。如果写着是,境外法院的排他性管辖,就是说,管辖权是外国公司,排他,意思是不允许用中国的法律来审判。这种情况出现纠纷,还要那个国家去起诉。要请当地的律师。耗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就比较大。手里是很小的股份,不是很值钱,那打官司的成本员工也耗不起,最后员工也会放弃了。

解决办法:所以员工要睁大眼睛看清楚,合同里面写着这份合同适应于哪个地区的法律。最好是写明白,有争议时在中国打官司。

举例

笔者恰好找到一个现实版的例子

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刘先生与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系因美团股权激励计划引发的争议,与刘先生一同提起诉讼的还有三快科技公司的前员工包女士,二人诉请类似,均为离职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相关。

三快公司辩护的说明是这样的:

1、你告错人了。《股票期权授予通知》是与海外公司签订的。又不是三快公司签订的。海外公司与你又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你应该找香港法院。《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及《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中载明管辖法院为香港法院,海淀法院没有管辖权

看到这里,是不是感觉是如出一辙? 两个坑被踩着了。这个案子是最新看到的新闻,还在审判中,不知道结果。

4.9、避免白干:被公司收回期权的情况

有些员工干了8-9年,之前忍受着低薪、无偿加班,由于意外导致,协议中约定的所有的期权都没了,对此感到很无奈。找老板理论也没用,协议中明明写着那么个条款,怨谁。

所以,一定要注意合同中的条款,哪些情况公司可以收回期权。

比如协议里面写着: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有权收回所有期权。

笔者看资料提到,某某员工在A的期权,离职的时候,公司找了个理由以一元收回,理由之一就是“同业竞争”。

过错离职,通常公司以 1 元回购所有期权,你一夜就回到了解放前。

什么行为会被认定为“过错”,自己搞清楚就特别重要了。

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比如违反保密义务、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等等,都有可能成为公司取消、收回期权的理由。总之,合同要认真研究,必要时可以找一个律师帮自己看看,里面有哪些坑。付点咨询费就好。

笔者截了一个国内公司的期权合同(海外公司的合同是英文的)图

注意看笔者描红的部分。辞职、辞退、解雇,就直接解除了期权了。所以啊,哪怕你在公司辛苦干了n年,之前很多期权,但是一瞬间就没了。再强大的撕逼都抵不过一纸协议。

笔者认为,像上面的这样的期权合同确实是一个坑来着,明显是倾向于公司利益最大化。为什么这么说?如果老板想把你搞走,可以找很多的理由与你解雇劳动关系,根据合同中的约定,一旦劳动关系解除了,期权就失效了。

再比如,按照上面协议,可以说你业绩没达标啊,然后取消掉期权。这个业绩标准谁来定? 我定得很高,你肯定难实现,那么就达不了标了。

笔者认为,公平的期权协议需要写明白,若出现劳动关系解除时,员工如何行权,能够行权百分之多少。在里面约定。员工在公司干了多久,哪怕离职了,也要按照约定给予一定量的期权,既对离开的员工是安慰,对在职员工也吃个定心丸。

三、期权其他注意事项

3.1、行权资格不及时用就失效

为什么一些公司约定雇佣关系结束后,3个月内(90天)没有行驶期权,就被认为是无效呢?

既然是权利,那么就不能无限期,必须在指定日期内使用完这个权利。

就好比一些公司,当月的加班假期,必须当月用完,不用完就消掉了。一些手机的流量包,当月没有用完,下月就失效了。

所以离职后,赶紧申请行权。这个时候,就算公司没上市,也是可以的。表明了你的意愿。到时候纳入的是合同纠纷上去。

3.2、需了解股票的解禁期

原来是3块钱的低价,从公司内部认购了几千股股票。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涨到了10块,自己能不能马上卖掉套现呢?不能。

如果我低价认购了几千股后,是不是可以离职了呢?

不行的。公司有个约定,叫做解禁期。

一般公司设置了一个解禁期。一般是两年。每年可以套现50%,两年可以套现完毕。如果干了一年后离开,那么也只能套现50%。

哇,本来有好的机会,也不敢跳槽离职,就是为了等到股票解禁啊。等了2年,好不容易熬到了股票解禁了,现在终于可以套现了呀。

但新情况来了:恰好这个时候股价跌幅很大。原来是3块钱买的,后面是涨到了20块钱一股,信心满满的。可是恰好解禁的时候,股价跌到了5块钱,那相当于只赚了2块钱。后面还要纳税的。如果你的股票份数比较少,比如就3千股,那么你赚到了3000*2=6000元。这6000元并不是完全拿到手的,还要纳个人所得税的。

2. 腾讯几乎覆盖全互联网的「竞业协议」是真的吗如果是真的,这份协议合法有效吗腾讯员工可以怎样保护自己

以下分析仅是个人观点,与他人无关。我有个朋友是律师,所以就瞎聊了几句。

1、不知道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几何

不好判断,虽然清单里有sogou,但也不能排除该协议文本是在收购sogou之前形成的文本,所以真实性不做判断,仅仅评价文本。
?4、前述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违约责任是追回期权收益和承担损失,是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并无违法之处

同样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争议案件解释四》第十条之规定,劳动者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如用人单位主张其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劳动者还应继续履行相应义务。当然,如果劳动者此后如约履行了义务,个人认为相应对价还应继续给付劳动者。

3. 购买公司内部股上市后离职股票如何处理

公司新三板上市后认购了股票,劳动者离职后,劳动者持有的股票应当按照劳动双方约定的方法执行,可以协商交易给用人单位或者相关的股东。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与股票期权相关的劳动争议扩展阅读

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的委托费(通讯费)、撤单费、查询费、开户费、磁卡费以及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的刷卡费、超时费等。

这些费用主要用于通讯、设备、单证制作等方面的开支,其中委托费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在上海、深圳本地买卖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1元委托费,异地缴纳5元委托费;

其他费用由券商根据需要酌情收取,一般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只要其收费得到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即可,目前有相当多的证券经营机构出于竞争的考虑而减免部分或全部此类费用。

4.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能否主张未到期股份期权求解答

由此引发了关于未到期期权损失能否获得补偿的争论。股份期权又称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既定价格购买一定公司股票的权利,是现代公司激励制度的一部分,对提高员工的主观能动性、责任感、团体凝聚力具有极大的作用。股份期权的特征首先是一种权利,即可以按既定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利;其次,这种权利的内在价值是“期权价”,在股票上涨时可以到期购买套利,但如下跌,价值便为负值,因此股份期权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多数人认为:股份期权代表未来的不确定的收益或亏损,劳动合同解除后,期权自然丧失。同时我国法律对期权无明确规定,有关未到期期权的诉讼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不具有可诉性。本人对这种观点不能苟同,本人认为股份期权是权利,在其遭受损害时,应当有救济途径。以下作简单分析:一,“无救济便无权利”,股份期权作为一种权利,应当存在对应的救济渠道,尤其在公司经营业绩好,股价稳定上涨的情况下(比如网络),这种权利意味着预期的丰厚利益,客观存在变现可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二,员工为获得股份期权一般均付出对应代价。如加倍努力工作、接受较低的薪酬等,据报道,网络公司被裁员工中很多薪金低于原所在单位,可以说是股份期权把他们吸引过去的!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使他们即将获得的期权收益化为泡影,很多人感受到了从百万富翁到穷光蛋的心理落差!那么在员工对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其损失如不予补偿,有违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三,员工如何寻求司法救济。由于期权的取得以劳动关系的维系为前提,期权应当属于广义上的“劳动报酬”,因此由此引起的争议属劳动法调整范畴,员工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权利。最后,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以法无明文规定、或损失无法确定为由不予受理的作法是错误的。作为裁决者应当依据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首先确定一个基准日,然后客观分析用人单位的获益情况和员工的损失情况,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大小酌情给员工予以补偿。

5. 公司规模30人,却在工作前签订期权协议,每月扣工资的10%作为期权,在合同期满后一次性归还,请问是否合法

  1.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公司以任何理由克扣工资都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时可以要求公司补足克扣的工资。有劳动争议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或者去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2.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6. 我的劳动合同报酬中约定一项每年年底以公司营业额的0.5%股份,该股份是否属于劳动范畴

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应该按合同履行。

7. 汉叔和MT公司的“期权纠纷八年抗战”| 股权激励变成战争

“甜律师,您是否可以代理这个案件?我们打了七年多的官司,就换来了一纸败诉的文书......”


2021年1月初,周一早上的事务所会客室,一位专程坐飞机从北京赶来的客户焦急地诉说着他的案子,客户在互联网圈的花名叫汉叔。


他的故事要从2011年说起,当时的互联网团购业务刚刚兴起,至今心有余悸的百团大战就发生在那个年代,那时候团购业务的竞争已经白热化了,可谓是血流成河,一片狼藉,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无数的公司倒在了竞争的路上。在这个大背景下,汉叔的团购业务创业小公司被MT公司兼并了,汉叔带着团队也加入了MT公司。


加入公司半年多,MT公司老大“兴大大”就发了张全英文的期权授予通知给汉叔,授予汉叔35000股期权。汉叔拿到期权的那一刻眼眶居然有点湿润,虽然都是英文也看不懂,就看懂了几行阿拉伯数字:授予日期2011年8月1日,期权股数35000股,还有老板的名字”兴大大”.....但是无论如何这是老板在激励自己啊,得好好干啊,出去干架也特别有劲(根据汉叔叙述,当时团购业务真的有打架占山头的情况)。可是好景不长,汉叔因各种原因在2013年5月的时候被降职了,从城市经理降为BD经理,矛盾和隐患也就此埋下......


2013年8月,汉叔听到公司同事在议论,自己的期权数量因为降职变更了......什么情况,自己居然不知道,性格直爽的汉叔就到公司人事处理论,因为最终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听说离职才能行权的汉叔毅然决然地离职了。可是事情远没有汉叔想的简单,离职后,期权数量公司是告知了,但与自己咨询律师的数量相比,相去甚远,于是为了弄清楚事情真相,汉叔走上了维权的道路。


这一走他就走了七年多的光阴,光光让这个案子能在咱们自己国家的领土管辖就走了五年多的时间,实体审理部分又用了一年多时间,案子一审判决终于下来了,驳回汉叔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因为汉叔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所以法院没有必要审理期权数量究竟是多少,原因是汉叔根本就没有资格要求行权,就这样一纸败诉文书落下,回到了故事开篇的场景。


汉叔的故事还未完待续,转述他的话:“我不是投机分子,我在MT公司的时候,公司前景渺茫,能否上市谁都不知道,我坚持这么多年只为一个说法,如果‘兴大大’可以给我一个说法,我可以不要一分期权!”也许是被汉叔的执着所感动,也许是从事这么多年股权法律服务,真的希望为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服务的完善尽点心,尽点力,我接受了这个案件的二审代理。所以我的身份就不再是故事的转述师了,我要加入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了。


由于本案的二审还没有开庭审理,作为二审律师我也不可能去披露更多的故事情节。今天写这篇文章主要是想谈谈股权激励与竞业限制的关系。我们常说激励与约束是相辅相成,就像一对孪生兄弟,天底下没有白送的午餐,公司对你进行股权激励,是鉴于你的 历史 成绩和激励你的未来贡献,自然不可能不对你作出约束,这是理所应当的。本文就从 【股权激励与劳动争议的关系】、【竞业限制义务的边界】、【竞业限制条款的解除】 三个方面来作出分析与提出建议,希望带给大家一些新的思路与启发。


1、股权激励与劳动争议的关系


汉叔的这个案件,为什么因为管辖问题审理了这么久? 究其主要原因还是关于各方法律关系的争议,法律关系决定了争议适用的法律与管辖地,以及协议的管辖约定是否有效。 最终,法院认为MT公司与汉叔签订的股票期权授予通知,是用人单位籍以关联公司对劳动者实施的激励方式,从而达到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约束与激励的目的。


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与解除,对汉叔股票期权收益的实现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故上述股票期权授予通知明显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因而,在相关条款的解释、权利义务的平衡方面,必须考虑劳动关系双方在缔约时的地位及谈判能力的不对等性,而这正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典型特征,基于上述理由,本案股票期权争议可纳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畴。

Tips: 我们认为股权激励是否纳入劳动争议范畴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并非所有的股权激励纠纷均可纳入劳动争议的范畴。 股权激励究竟是劳动法律关系还是合同法律关系,还是要基于股权激励的模式、股权激励主体与各方权利义务的细节来分析 ,不能一概而论。目前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争议,各地法院裁量的法律关系也都有不同观点。


所以对于激励对象而言,还是要重视股权激励协议的法律效力,按照平等民事主体的合同来守约,关于合同的形式,中文还是英文,合同条款的含义,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与管辖地都要在签约的时候弄清楚。

2、竞业限制义务的边界

关于第二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就是竞业限制义务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如何去平衡劳动者的择业选择权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利益保护问题 。在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中,通常会约定负有竞业限制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我们认为这里的竞争关系并非仅仅机械依照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存在重叠来判断, 而应当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业务、劳动者从事的经营业务、是否构成横向竞争和纵向竞争、是否存在直接竞争与间接竟争等多个因素进行认定。


比如(2014)一中民终字第05957号案件:法院认为“东方公司与绿色森林公司虽均属于广义的互联网从业者,艾俊在两公司所从事的也均系与软件开发相关的技术类工作,但东方公司的网站截图显示该公司从事的系与绿色森林公司不同的业务范围,针对的系不同的客户群体。现绿色森林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两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或艾俊利用了其在绿色森林公司掌握的技术、客户等资源谋求在东方公司的职位。艾俊在从绿色森林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并未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承诺书中的竞业限制义务,绿色森林公司应向艾俊支付2013年2月29日至8月28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2400元。”


Tips: 所以根据立法本意,竞业限制义务的边界应当划定在“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这条红线上。如果超过合法合理的限度,超过部分属于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损害了 社会 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3、竞业限制条款可以附条件解除

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最新的民法典中的合同编,都允许协议各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拥有自愿协商、意思自治的权利。所以无论股权激励属于哪种法律关系,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具有解除竞业限制义务条件的约定应当被确认合法有效。


当所附条件成就时,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将不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比如(2018)京02民终6324号案件,法院认为“如中汽华北公司连续两个月未向吴丽娜支付上述费用,则吴丽娜的上述竞业限制义务于第二个应支付未支付的日期解除,中汽华北公司不再负有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吴丽娜也不再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中汽华北公司与吴丽娜劳动合同于2016年6月30日终止,但中汽华北公司既未告知吴丽娜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的约定,又未向吴丽娜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吴丽娜的竞业限制义务已于2016年9月25日解除。”


Tips: 上述案例就充分体现了 “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照法定”的普适原则 ,既然协议各方对于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已经约定了条件,那么条件成就时,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自然应当予以免除。


所以,我们建议作为激励对象,遇到公司与你们签署竞业限制条款,必须重视,要签署附解除条件的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公司不支付补偿金超过一定期限,竞业限制义务就自动取消。千万不要像汉叔一样,MT公司分文不付,还给汉叔套了个竞业的枷锁,这就不对等了。


回到汉叔的案子,先是股权激励法律关系各方出现了争议导致管辖问题就是一波三折,好不容易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可还没有正式审查期权授予数量的问题就遇到了拦路虎——竞业限制的问题。


所以本文我们特地分析了股权激励与竞业限制的一些法律观点,希望我们的研究可以对汉叔的二审有帮助,也真心希望可以给像汉叔一样的激励对象一点启发和帮助。汉叔的维权之路漫漫,希望我们的努力能够给予他一点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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