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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转让

发布时间:2024-10-04 16:25:37

1. 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和可公开的区别

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只有满足一定条件、达到一定期限才能行使该期权;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已在境内或境外公开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期权。
2、交易场所不同。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只能由少数特定的人或机构进行交易;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境内或境外公开市场挂牌交易。

2. 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那么,

股票期权分为两种: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和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这两种股票期权有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计算股票期权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不用减去费用扣除标准,与当月的工资收入分别计算所得税。
(1)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员工获得企业授予的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授予日不纳税,在行权日实际购买股票价格和当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就转让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则以转让的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员工获得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在可行权日以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以折扣方式购入股票期权,则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之后,转让该股票期权则属于转让财产行为,取得的净收入按照“转让财产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转让的如果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在海外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期权,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里的哪类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计算的相关规定
(一)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即其具体征税规定
I非上市流通的股票期权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财税[2005]35)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财税[2005]35)
举例说明:某公司于2005年12月31日授予该公司总经理1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间为3年,约定的行权价为2元一股。2008年12月31日,该总经理行权时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4元,则高总经理当日可以获得价差收入=(4-2)×1万股=2万元。
3、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35)在通常情况下,内部发行的不可上市的股票期权在行权之前是不允许转让的。因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股票期权这一“金手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把企业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除非是因为公司改制等特殊原因使得原有企业被另一个企业收购,个人的股票期权也被一并收购,股票期权才允许在行权之前转让。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取得的转让收入,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35)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规定,个人转让在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股票取得的价差收益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在这里大家要确认个人转让的是什么性质的股票,是公开发行的还是不公开发行的,是在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还是在国外公开发行的,只有转让在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股票取得的价差收益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情况都要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35)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利、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以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目前除外籍个人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咱不征税外,其他个人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II公开上市的股票期权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国税函[2006]902)
2、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国税函[2006]902)
3、员工取得本条第(一)项所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902)
这三条规定我们已在第一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给了大家一个实际的案例,这里就不再解释了,大家直接参考第一部分就可以了。
(二)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来源的划分
由于我国对于股票期权是按照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其对象不仅包括国内人员也包括外籍个人。既然涉及的外籍人员就牵涉到境内外收入的划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和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据此,凡属于因在中国境内工作月份而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至于如何确定一项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与哪些工作月份(包括境内工作月份和境外工作月份)有关,则应视股票期权计划或安排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国税函[2006]902号文又进一步明确:“确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来源地时,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需划分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
我们继续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A跨国公司对其集团员工实施雇员股票期权计划,按该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集团工作满一年的雇员可获赠一定额度的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约定受赠人可以在授予之日起继续工作满六个月后行权。甲先生(美国人)在该集团的工作经历及获赠股票期权和行权时间如下:甲先生2003年1月1日受雇于A跨国公司境外母公司,2004年1月1日被派到A跨国公司中国子公司工作至今。2004年1月1日因其在A跨国公司境外母公司和中国子公司工作满一年而获赠了一项股票期权。2004年7月1日行使该股票期权获得工资薪金所得30万元。
我们根据以上情况和国税函[2006]902的规定,该员工获得股票期权的境内外工作月份总数是指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这包括以下几部分:
①在境外母公司6个月的工作时间
②在中国境内6个月的工作时间,此时获得股票期权的授权
③6个月的行权时间,即在获得股票期权后在满6各月可行权。要注意这里是可行权不是实际行权。
则甲先生30万元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有30x12/18=20为来源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如果上述股票期权是可以上市公开流通的权证,其他条件相同,我们假设在授予日即2004年1月1日,该权证的市场价格为12元。根据国税函[2006]902的规定,甲先生2004年1月1日应确认12万元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那这儿12万元的所得如何进行境内、外所得的划分呢?是按12x6/12=6,还是按12x12/18=8来确认境内收入呢。我们还是严格按照国税函[2006]902的规定执行。该文件规定是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要注意是可行权以前必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数而不是授权日以前必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数。虽然对于公开发行的股票期权,我们在授权日就计算应钠税额,但根据文件,划分境内外收入时还是按照可行权以前必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数来计算确定,所以我们还是应该按12x12/18=8来确认境内收入而不是12x6/12=6。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应纳税款的计算,财税[2005]35号文做了明确规定:
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应注意掌握以下几点:一是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与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分别缴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用并入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一并计算税款,而是分别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是上款公式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述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包括为取得和行使股票期权而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月份数。
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财税[2005]35)
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财税[2005]35)
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国税函[2006]902)
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式和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计算公式如下: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6]902)

4. 个股期权能转让吗

能转让。
个股期权合约的条款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约标的名称(代码)、期权类型、合约单位、到期月份、行权价格、行权价格间距、最后交易日、行权日、行权交割方式、交割日等
合约到期月份为当月与下月, 以及 3 月、6 月、9 月及 12月中连续两个季月(下季与隔季), 共4个月份合约,同时挂牌交易。合约最后交易日设为每个合约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合约行权日同最后交易日(E日)。 行权交割为E+1日(对被行权者,E+1日可准备标的证券;对行权者,行权证券E+1日日终到账,T+2可卖出)合约到期日同合约最后交易日。履约方式为欧式。即期权合约的买方(权利方)在合约到期日才能按期权合约事先约定的履约价格提出行权

5. 转让股票期权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作为财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6. 什么是股票期权交易

法律分析:股票期权交易是指股票交易双方签订的关于期权交易的合同。期权交易实际是一种权利买卖,在期权规定的有效期间内,无论在此期间内该股票价格如何变动,期权购买者可以以原先约定的价格决定是否向期权卖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某种股票。股票期权交易应当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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