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累计股票期权的案例
中信泰富购买累计股票期权的例子
这次中信泰富错买的杠杆外汇合约,可以说是变种的Accumulator。不同之处在于对赌的目标不是股价而是汇价。中信泰富为降低投资西澳铁矿项目面对澳元升值的风险,签订了3份Accumulator式的杠杆式外汇合约,对冲澳元、欧元及人民币升值的影响,其中澳元合约占绝大部分。由于合约只考虑对冲相关外币升值影响,没有考虑相关外币的贬值可能,故只设有止赢金额,所签合约中最高利润只有5150万美元,但亏损却无底。如果澳元贬值至0.87美元以下,中信泰富在相关合约期满前,每月要按以0.87美元的汇率双倍承接澳元。
金融海啸迫使澳洲减息,引发澳元下跌,澳元兑美元较中信泰富购入澳元兑美元汇率平均价0.87贬值20%。集团9月7日察觉合约潜在风险后已终止部分合约,当前已确认实际亏损8.077亿港元。按现时仍持有之上述合约,中信泰富须接取的最高金额为94.4亿澳元。按市场汇率报价计算,余下合约至年底将亏损147亿港元。中信泰富将按实际情况以3个办法处理这批Accumulator外汇合约:终止合约、重组合约或继续执行合约至期满。由于预计集团对人民币的需求为100亿元,故无意终止该人民币合约。
B. 股票增值权的经典案例
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A公司)于2009年底决定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实行股权激励方案。H公司创建于2000年,注册资金为100万元,经过10年的发展,2009年底税前利润为800万元,净资产为2000万元,,预计每股净资产年增长率为100%。为实现公司长期战略规划,充分激励人才,并为以后创业板上市留好接口。公司董事会决定接受建议,采用股权激励五步法,自2010年开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采用五步连贯股权激励法,首先根据该公司的生命周期阶段和人才激励特点,选定股权激励模式。
(一)股:根据公司的十年积累,公司虽然注册资本小,但是公司净资产已经达到2000万元,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时候,根据该方法,第一步确定股份面值为0.1元,则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00万股,每股净资产2元,针对公司发展阶段,采用五步法里面的增值激励方式,即股份期权模式。(二)人:包括外部资源、高层管理人员在内的6人核心层加上10个中层人员被授予股份期权。
(三)价:初始授予股价按照2009年度每股净资产确定初始授予价格,但股价增长模式不采用净资产方式,采用五步连贯股权激励法中的股价确定原则。
(四)量:根据五步法,该公司设计股权激励,拿出总股本的20%,即200万股授予。
(五)时:采取循环激励,即每年授予100万股的方式;每年的100万股,再分两年行权。行权比例6:4。 根据五步连贯股权激励法初步设计了股权激励方案,减少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短视行为。该方案由于分两年来授予,分步行权,只能执行其中的一部分,高层管理人员只有在增加股东财富的前题下才可同时获得收益,从而与股东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这种剩余索取权驱动高层管理人员不断努力提高公司业绩,最终达到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双赢的局面。稳定并吸引优秀人才。该方案通过每年循环授予的方式,一方面激励公司现有高层管理人员勤勉工作,另一方面也可吸引外来优秀人才加盟。通过循环授予,该方案成功解决了其他企业由于一次性授予而不能给后进的高层管理人员以激励的局限性。
采用五步法后,该方案的另外一个好处就是以净资产确定初始价格,而非一直按照净资产价格确定每年股价,从而更好体现了激励成长性的特点。
C. “股票期权行权价”是什么意思
期权的本质是一份合约(合同)
合约里面规定的价格就是行权价
比如我从你这里买一份关于伊利股份股票的期权合约,是这样规定的:
伊利股份限价40元/股,一个月内,无论伊利股份涨到多少钱,你都必须按照35元/股卖给我,那么,为此,我愿意支付8元作为定金给你(不退)。
于是:
行权价:这里的35元/股就是行权价,就是到时候的执行价格
权利金:10元的定金
时间周期是:一个月
这份期权的内在价值(内涵价值)就是40元-35元=5元
这份期权的时间价值=合约价格-内在价值=8元-5元=3元
那么:
行权价有什么用呢?
在场外股票期权里:行权价里可以计算自己大概什么时候回本,上述案例来看,如果要回本,伊利股份要涨到43元/股。盈亏平衡点是43元,继续往上涨的利润才是纯利润。
在50ETF期权和沪深300期权里:行权价一般用来作为选择合约的标识,一般我们选择行权价最接近50ETF或者300ETF的现值的合约进行交易。
这种合约被称为平值合约。
另外根据行权价可以区分期权合约是实值、虚值还是平值。
如下图:
D. 股票期权的计算
公司给予员工的期权应该有对应股票的认购价,该案例中没有标明认购价,所以我以授权日公司股票价格为认购价。
1、小王不考虑出售股票期权,如果到期日该公司股价为10元/股,则小王可以以期权行使价格5元/股买入该公司股票,并在公开市场以10元/股出售。30元/股同样处理。
2、期权行权日,股价30元/股,小王有两种选择:1、以25元/股的价格把期权卖出(因为已经是行权日了,所以期权几乎没有时间价值,只有内在价值)。2、行权期权,以5元/股买入股票,并在公开市场以30元/股出售。两种方案的结果是一样的,只是流程不同。
E. CPA会计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解读——限制性股票
本文针对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种类型的股份支付案例,详细解释了如何在CPA会计准则下进行会计处理。以甲公司为例,当公司向高级管理人员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如果以股票为对价,会根据授予日的市场价格和授予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并在满足条件后计入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而对于股票期权,公司则需要在等待期内按照期权的公允价值逐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案例一】甲公司于20×1年1月1日授予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3元/股。激励对象需在服务满三年且净利润增长率达标后解锁。20×1年12月31日,由于业绩达标,计入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为3元/股。
【案例二】另一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无需出资,可选择在条件满足时以5元/股购买股票。20×1年12月31日,甲公司按期权公允价值3.6元/股确认费用,20×2年和20×3年则根据股价变动调整公允价值。20×3年12月31日,若净利润增长,公司需确认相应费用。
更多详细会计处理请参考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案例。如需讨论或疑问,请在评论区留言。声明:案例改编自财政部准则,仅供学习研究,引用需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F. 汉叔和MT公司的“期权纠纷八年抗战”| 股权激励变成战争
“甜律师,您是否可以代理这个案件?我们打了七年多的官司,就换来了一纸败诉的文书......”
2021年1月初,周一早上的事务所会客室,一位专程坐飞机从北京赶来的客户焦急地诉说着他的案子,客户在互联网圈的花名叫汉叔。
他的故事要从2011年说起,当时的互联网团购业务刚刚兴起,至今心有余悸的百团大战就发生在那个年代,那时候团购业务的竞争已经白热化了,可谓是血流成河,一片狼藉,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无数的公司倒在了竞争的路上。在这个大背景下,汉叔的团购业务创业小公司被MT公司兼并了,汉叔带着团队也加入了MT公司。
加入公司半年多,MT公司老大“兴大大”就发了张全英文的期权授予通知给汉叔,授予汉叔35000股期权。汉叔拿到期权的那一刻眼眶居然有点湿润,虽然都是英文也看不懂,就看懂了几行阿拉伯数字:授予日期2011年8月1日,期权股数35000股,还有老板的名字”兴大大”.....但是无论如何这是老板在激励自己啊,得好好干啊,出去干架也特别有劲(根据汉叔叙述,当时团购业务真的有打架占山头的情况)。可是好景不长,汉叔因各种原因在2013年5月的时候被降职了,从城市经理降为BD经理,矛盾和隐患也就此埋下......
2013年8月,汉叔听到公司同事在议论,自己的期权数量因为降职变更了......什么情况,自己居然不知道,性格直爽的汉叔就到公司人事处理论,因为最终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听说离职才能行权的汉叔毅然决然地离职了。可是事情远没有汉叔想的简单,离职后,期权数量公司是告知了,但与自己咨询律师的数量相比,相去甚远,于是为了弄清楚事情真相,汉叔走上了维权的道路。
这一走他就走了七年多的光阴,光光让这个案子能在咱们自己国家的领土管辖就走了五年多的时间,实体审理部分又用了一年多时间,案子一审判决终于下来了,驳回汉叔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因为汉叔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所以法院没有必要审理期权数量究竟是多少,原因是汉叔根本就没有资格要求行权,就这样一纸败诉文书落下,回到了故事开篇的场景。
汉叔的故事还未完待续,转述他的话:“我不是投机分子,我在MT公司的时候,公司前景渺茫,能否上市谁都不知道,我坚持这么多年只为一个说法,如果‘兴大大’可以给我一个说法,我可以不要一分期权!”也许是被汉叔的执着所感动,也许是从事这么多年股权法律服务,真的希望为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服务的完善尽点心,尽点力,我接受了这个案件的二审代理。所以我的身份就不再是故事的转述师了,我要加入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了。
由于本案的二审还没有开庭审理,作为二审律师我也不可能去披露更多的故事情节。今天写这篇文章主要是想谈谈股权激励与竞业限制的关系。我们常说激励与约束是相辅相成,就像一对孪生兄弟,天底下没有白送的午餐,公司对你进行股权激励,是鉴于你的 历史 成绩和激励你的未来贡献,自然不可能不对你作出约束,这是理所应当的。本文就从 【股权激励与劳动争议的关系】、【竞业限制义务的边界】、【竞业限制条款的解除】 三个方面来作出分析与提出建议,希望带给大家一些新的思路与启发。
1、股权激励与劳动争议的关系
汉叔的这个案件,为什么因为管辖问题审理了这么久? 究其主要原因还是关于各方法律关系的争议,法律关系决定了争议适用的法律与管辖地,以及协议的管辖约定是否有效。 最终,法院认为MT公司与汉叔签订的股票期权授予通知,是用人单位籍以关联公司对劳动者实施的激励方式,从而达到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约束与激励的目的。
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与解除,对汉叔股票期权收益的实现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故上述股票期权授予通知明显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因而,在相关条款的解释、权利义务的平衡方面,必须考虑劳动关系双方在缔约时的地位及谈判能力的不对等性,而这正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典型特征,基于上述理由,本案股票期权争议可纳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畴。
Tips: 我们认为股权激励是否纳入劳动争议范畴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并非所有的股权激励纠纷均可纳入劳动争议的范畴。 股权激励究竟是劳动法律关系还是合同法律关系,还是要基于股权激励的模式、股权激励主体与各方权利义务的细节来分析 ,不能一概而论。目前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争议,各地法院裁量的法律关系也都有不同观点。
所以对于激励对象而言,还是要重视股权激励协议的法律效力,按照平等民事主体的合同来守约,关于合同的形式,中文还是英文,合同条款的含义,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与管辖地都要在签约的时候弄清楚。
2、竞业限制义务的边界
关于第二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就是竞业限制义务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如何去平衡劳动者的择业选择权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利益保护问题 。在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中,通常会约定负有竞业限制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我们认为这里的竞争关系并非仅仅机械依照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存在重叠来判断, 而应当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业务、劳动者从事的经营业务、是否构成横向竞争和纵向竞争、是否存在直接竞争与间接竟争等多个因素进行认定。
比如(2014)一中民终字第05957号案件:法院认为“东方公司与绿色森林公司虽均属于广义的互联网从业者,艾俊在两公司所从事的也均系与软件开发相关的技术类工作,但东方公司的网站截图显示该公司从事的系与绿色森林公司不同的业务范围,针对的系不同的客户群体。现绿色森林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两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或艾俊利用了其在绿色森林公司掌握的技术、客户等资源谋求在东方公司的职位。艾俊在从绿色森林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并未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承诺书中的竞业限制义务,绿色森林公司应向艾俊支付2013年2月29日至8月28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2400元。”
Tips: 所以根据立法本意,竞业限制义务的边界应当划定在“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这条红线上。如果超过合法合理的限度,超过部分属于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损害了 社会 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3、竞业限制条款可以附条件解除
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最新的民法典中的合同编,都允许协议各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拥有自愿协商、意思自治的权利。所以无论股权激励属于哪种法律关系,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具有解除竞业限制义务条件的约定应当被确认合法有效。
当所附条件成就时,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将不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比如(2018)京02民终6324号案件,法院认为“如中汽华北公司连续两个月未向吴丽娜支付上述费用,则吴丽娜的上述竞业限制义务于第二个应支付未支付的日期解除,中汽华北公司不再负有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吴丽娜也不再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中汽华北公司与吴丽娜劳动合同于2016年6月30日终止,但中汽华北公司既未告知吴丽娜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的约定,又未向吴丽娜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吴丽娜的竞业限制义务已于2016年9月25日解除。”
Tips: 上述案例就充分体现了 “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照法定”的普适原则 ,既然协议各方对于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已经约定了条件,那么条件成就时,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自然应当予以免除。
所以,我们建议作为激励对象,遇到公司与你们签署竞业限制条款,必须重视,要签署附解除条件的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公司不支付补偿金超过一定期限,竞业限制义务就自动取消。千万不要像汉叔一样,MT公司分文不付,还给汉叔套了个竞业的枷锁,这就不对等了。
回到汉叔的案子,先是股权激励法律关系各方出现了争议导致管辖问题就是一波三折,好不容易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可还没有正式审查期权授予数量的问题就遇到了拦路虎——竞业限制的问题。
所以本文我们特地分析了股权激励与竞业限制的一些法律观点,希望我们的研究可以对汉叔的二审有帮助,也真心希望可以给像汉叔一样的激励对象一点启发和帮助。汉叔的维权之路漫漫,希望我们的努力能够给予他一点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