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股票期权制
所谓股票期权制(Executive Stock Options,也译经营者股票期权或管理层股票期权),是指企业向主要经营者提供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一既定价格购买的一定数量本公司股份的权利。由企业的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激励的一种报酬制度。
指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或库存在公司中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有些公司采取市场回购的方式买进公司股票)的认股权,授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科技骨干或有重大贡献的普通员工,藉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和创新精神的一种激励制度。股票期权制规定,上述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时期,按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企业股票。上述人员购买股票时的购买价格与实施购买时股票的市价之间的差距,形成购买者即期权所有者的期权收入,实际上,期权收入也就是认股权的价值。
在美国,股票期权制有两种:一种是激励性股票期权,另一种是非法定股票期权。这两种期权授予的对象不同:激励性股票期权一般授予普通员工,用于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成果。美国国内税法规定,个人持有的激励性股票期权最高限额为10万股。这种期权在税收方面有优惠。非法定股票期权主要授予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用于调动经营人员的积极性,在税收方面没有优惠,个人收益不可以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个人收益部分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施股票期权虽然同股票的购买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和相同性,但是,股票期权同股票的直接购买或无偿赠与又有许多不同:
第一,对于行权人来说,股票期权所带来的收入是一种预期收入,它的价值取决于行权人经营企业的业绩,业绩好,行权人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大,反之,则小;而直接购买股票或无偿赠与所获得的收益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企业的业绩无关:直接购买股票的收益取决于股市行情;无偿赠与就是赠与收益;
第二,股票期权所追求的是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进行长期激励,同时,对股票期权持有者来说,它也包含着一定的经营风险,而直接购买股票和无偿赠与均不具有这些功能和要求。
实施股票期权制的原因及追求的目的
股票期权制的产生,既是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的产物,也是人力资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发生革命性变革的结果。
股票期权制,也可称为股票选择权。它的基本含义是,用事先议定的某一时期的股票价格,购买未来某一时期的该种股票——通常,这种股票应该是升值的。举例而言,一位公司经理被公司股东允诺,可以用今年的本公司股票价格(如5美元),购买3年后的股票若干股,那时,每一股股票的价格可能已升至20美元。这样做的好处是,对企业经营者改善经营、增大盈利产生很大的压力和诱惑,他只有努力创新才能使公司股票大幅度增值,公司产力增强了,而他个人得到的利益也通过股票期权实现了。
股票期权制与其他激励机制的区别和联系
人们对经营者股权激励的理解存在一定的混乱,将股票期权制与经营者股权混为一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有经营者持股、期股和股票期权等。
经营者持股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持股是指经营者以种种形式持有本企业股票或购买本企业股票的权利;狭义持股是指经营者按照与资产所有者约定的价格出资购买一定数额的本企业股票,并享有股票的一切权利,股票收益可在当年足额兑现的一种激励方式。下面所讲的经济持股均指狭义持股。
经营者持股的特点:
一是经营者要出资购买,出资方式可以是用现金,也可以是低息或贴息贷款;
二是经营者享有持股的各种权利,如分红、表决、交易、转让、变现、继承等;
三是股票收益可在短期内兑现;
四是风险较大,一旦经营失败,其投资将受损。
持股的有利之处在于经营者自己掏钱买股票,个人利益与企业经营好坏紧紧联系在一起,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
股票期权制须解决四大问题
股票期权制度是西方国家的公司激励经营者及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而努力工作的一种薪酬制度。对公司经营者普遍缺乏激励和约束,是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因而我们也需要创造条件,尽快有步骤地推行股票期权制度。
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
(一)对股票期权制度的内容及实施所需条件不了解,存在认识上的盲目性。如不知道可能带来的风险,不知道对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不重视建立企业经营者包括考核、"薪酬包"等在内的基本制度,不了解这些基本制度对实行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制度的重要意义。
(二)公司治理不完善,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引入股票期权制度,必然出现经营者为自己定薪定股,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的突出表现是国有企业老板不到位,没有一个机构承担国有资本经营责任,承担决定有关人事、考核的责权。上市公司经营者多为与控股机构关系密切的"内部人",甚至与控股公司负责人是同一个人,只要控股机构同意,上市公司经营者很容易控制公司。这种结构,加上企业未建立严格的审计、考核体系,国有上市公司内部人不合理的自定薪酬股份的可能性很大。私人或非国有法人控制的上市公司,
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也有同样的问题。最近已引起各方关注的国有和非国有上市公司被掏空的事件,说明上述担心决非空穴来风。
(三)资本市场不健全,有可能因引入股票期权制度出现更多的黑箱操作、幕后交易。我国对幕后交易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尚不健全不严格。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甚至允许回购股票,诱发经营者搞违规的"内部交易"及和外部人结合操作市场的可能性加大。证券、会计、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职业道德和水准不高,甚至有严重的" 做假账"问题,不利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不利于资本市场健全发展,也不利于股票期权制度有效发挥作用。
(四)政府直接控制国有企业薪酬的管理体制,不利于企业制定合理的股票期权制度。股票期权形式的薪酬是经营者全面薪酬的一部分,公司只能根据自己的需要、财务承受力、人才市场价格等确定经营者的薪酬总水平和结构。经营者薪酬方案是公司人才战略和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用国家审批的办法管理,很难与企业人才战略所要求的薪酬体系协调,会破坏包括长期和短期、股票形式与现金形式的薪酬体系内在的统一性,不利于合理真实地估计公司的完全的薪酬成本。
境外上市公司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以国有企业为基础改组改制在境外上市的红筹股和H股公司,要遵守当地资本市场的法规及 监管,因此不存在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方面的障碍。这类公司实行股票期权制度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股票期权方案合理设计问题、股票期权方案的负责和决定权在谁的问题、与方案实行有关的用汇处理问题。
方案设计中容易引起争论的问题是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和数量问题。授予对象是公司经营层和骨干,还是延伸到普通员工?对各层人授予量的多少及差距如何把握,例如是否原行政级别高的人士就应授予较多股份?本质的问题是按什么原则设计股票期权方案。
在香港注册的红筹股公司和其他海外上市公司一般都有由独立董事负责的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出的方案经股东会认可后是否就可以执行,抑或还必须经国内有关部门批准?问题的实质是经营者薪酬到底由谁定,在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是否要直接管上市公司经营者薪酬的问题。
另外,还有一个由于我国资本项目下的外汇自由兑换尚未放开带来的问题。这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可以用变通办法处理。不过靠个案审批的办法处理效率太低,需要国家明确有关政策和实施规则。
境内上市公司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1.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最大障碍是,由于公司治理不健全、证券资本市场监管不到位,一些公司的股价与公司内在价值严重脱节,有些公司经营者与庄家勾结股价经常很不正常的大起大落。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可能带来严重后果:股价不真实使经营者所得的收入远高于其应得收入;经营者为获得股票期权收益,人为炒作股市动机强化。
2.需要消除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存在的法律障碍。《公司法》、《证券法》都无公司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规定,还有些条款使股票期权方案根本无法实行。《公司法》方面的突出问题有:规定上市公司经营者在任职期间不能转让股票,使得股票期权方案基本上无法实施;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实收资本制,使经营者或员工对股票期权机动行权困难,股东会也无法在经营者到底是否会行权不确定的情况下决议公司增资和修改章程,经营者行权后立即到工商部门登记虽可行,但由于持有者行权期未必一致会很麻烦;我国法律禁止公司回购股票,使得公司只能用增资摊薄股本的办法实行股票期权方案。税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十分明确,存在因按行权净收入一次纳税额很大因而大幅降低激励作用的问题。《证券法》及实施细则也无有关规定。
为规避现行法规的限制,我国一些公司实行变相股票奖励或模拟股票期权制度,主要有三种做法:
1.母公司对上市子公司的经营者实行根据业绩奖励股票、期股;
2.上市子公司经营者在大股东的同意下由公司决定给自己奖励股票或期股;
3.上市公司经营者通过对子公司持股、经营者组织公司间接持有上市股份或在子公司获得期股的办法获得股权激励。这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有些公司由于治理结构不健全,存在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问题,采用多种变通形式自定薪酬,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当母公司或大股东与上市子公司经营者都是"内部人"时进行自我交易或内部利益交换;经营者间接持股或对下持股、领薪,使上市公司股权和治理状况不透明,经营者脱离股东、董事和监事监督;上市公司经营者可以通过关联交易、股市操作等获得隐性收入。
此外,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也有和红筹股公司类似的如何合理设计方案、是否要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薪酬方案等问题,还有可否利用国有大股东通过转让减持的国有股票给经营者解决股票期权行权股票来源的问题。
非上市公司需解决的问题
非上市公司有两种情况。一类是有较好成长前景,将来拟上市的公司,这类公司的基本问题与上市公司类似,其特有的问题是,在公司未上市时设计的股票期权方案在公司上市时是否会成为不能上市的法律障碍。另一类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可能或者也不打算上市的公司,国内这类企业有的也设计了所谓的股票期权方案。
美国股票期权制度
美国股票期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所谓股票期权制度(Executive Stock OPtions,简称ESO),是公司激励安排机制的一部分,通常是指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的股票认股权作为“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有突出贡献(已经或在可预期的未来)者,以期最大限度地调动管理者和特殊员工的积极性的一种激励制度。
(一)股票期权的类型
股票期权通常包括两种类型:
1.法定型期权(Qualified stock option),或称激励型期权(Incentive Stock Option, ISO)。这种期权在符合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的限制性条件下,个人收益中部分可作为资本利得纳税,同时可以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
2.非法定期权(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 NQSO)这种期权不受美国税收法典的约束,公司可以自行规定方案;个人收益作为普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可以从公司所得税基中扣除。
(二)股票期权的受益人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这个范围主要包括公司的经理阶层即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独立董事和持有1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经营者不参加。最近几年,ESO的受益人范围呈扩大趋势。目前,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约有27000名雇员持有认股权,接近其雇员总数的三分之一。1997年,英特尔公司将其ESO的授予范围扩大到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雇员。
(三)股票来源和授予时机
实现ESO所需的股票主要有三个来源:
1.由公司发行新股供期权执行人按预先约定的价格认购;
2.公司通过留存股票账户从市场上回购;
3.库存股票。以雅虎(YAHOO)为例,截至1998年2月27日,该公司售出ESO共计达到1114万股,公司为此新发行了835万股股票,其中409万股已被执行,其余426万股则作为准备。1998年底,公司的董事会又在二级市场上回购了200万股作为股票储备。
公司经理人员或雇员一般在受聘、升迁或业绩评定时获得ESO。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受聘、升迁时获得的ESO数量要多一些。
(四)期权费、行权价与授予数量
一般来说,ESO是无偿授予的。为了在激励的基础上对公司经理人员或雇员增加约束力,有的公司要求经理人员或雇员在取得ESO时支付一定的期权费。
ESO执行价格(行权价)的确定是期权方案设计最为关键的一环。一般来说,行权价包括折价、平价和溢价三种类型。在实践中,ESO执行价格以后两种方式居多。
ESO的授予数量反映了期权激励的强度。在通常情况下,ESO的授予数量没有下限,但有些公司规定由上限,如美国雅虎公司就规定:每人每财政年度获赠的ESO不得超过150万股。
(五)股票期权的执行期限
1.对于法定期权来说,ESO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持有10%以上表决权资本经股东大会批准参加计划的有效期为5年;持有者自愿离职、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公司并购、公司控制权变化等条件下ESO可能改变条件;退休时所有ESO的授予时间表和有效期限不变,但如果3个月内没有执行可行权ESO,法定期权则转为非法定期权,不再享受税收优惠。
2.非法定ESO,没有有效期的限制,一般由公司在5~20年间自行决定。
(六)股票期权的执行
股票期权通常由三种执行方法,即现金行权、无现金行权和无现金行权并出售。所谓现金行权是指股票行权的受益人(即行权人)以现金向公司指定的证券商支付行权费用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费用,由证券商以执行价格为受益人购买公司股票。所谓无现金行权是指受益人不必以现金来支付行权费用,转而由证券商以出售部分股票获得的收益来支付行权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在委托证券商时需要对委托指令进行选择。而第三种执行方法则是指行权人自己决定对部分或全部可行权ESO行权并立刻出售,以获取行权价与市场价的差价。
股票期权的行权与否主要取决于执行价格和交易市价的差价,何时行权还取决于期权受益人个人对公司股价的预期和判断。通常情况下,受益人选择行权时机的主要考虑可能包括:1股票期权即将到期;2认为公司股价已达到最高,并且预期以后不会继续上升;3急需现金;4减少税赋;5将要离职等。当然,不同的受益人对同一公司同一期限内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时机在判断上可能会有不同,但经营者拥有比公众持股者更多的信息,因而行权或出售股票的时机限制在“窗口”期内,即年报或中报公布收入和利润等指标后的第3个工作日开始直至到6月或12月的第10天为止。
(七)股票期权的日常管理
股票期权通常由公司的薪酬委员会负责决策、管理、解释、修改和终止等。薪酬委员会直接归董事会领导,独立行使职能,不受企业经营者的影响。某些特殊事项需经股东大会批准。而股票期权的执行由公司委托证券商进行交易和结算。
2. 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的区别
股权激励的模式:
(1)业绩股票
(2)股票期权
(3)虚拟股票
(4)股票增值权
(5)限制性股票
(6)延期支付
(7)经营者/员工持股
(8)管理层/员工收购
其中(2)股票期权就是你说的期权激励。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股票期权的行权也有时间和数量限制,且需激励对象自行为行权支出现金。目前在我国有些上市公司中应用的虚拟股票期权是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的结合,即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是一种虚拟的股票认购权,激励对象行权后获得的是虚拟股票。
股权激励计划通俗来将就是对公司的某些人员进行股票奖励,跟发奖金的性质差不多,但引导的结果不同。股权激励计划能为受益人带来更多回报的可能。受益人一般是高层领导,他们与主力庄家或多或少有联系,会相互配合拉升股价,使自身所奖励的股票升值。
期权(option;option contract)又称为选择权,是在期货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衍生性金融工具。从其本质上讲,期权实质上是在金融领域中将权利和义务分开进行定价,使得权利的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于是否进行交易,行使其权利,而义务方必须履行。在期权的交易时,购买期权的一方称作买方,而出售期权的一方则叫做卖方;买方即是权利的受让人,而卖方则是必须履行买方行使权利的义务人。
股权激励:又称为股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
经营管理的权利。作为股权质押标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期权是拥有未来一段时间后(或一段时间内)行使某种行为的权利(比如按约定价格购买股权,按约定价格出售商品),而且可以由拥有者决定是否行使这个权利。
股权是证明拥有者拥有对某个资产获得经营收益、对经营决定进行表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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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果股票跌,谁会是受益人
股市下跌,庄家受益。股市下跌时,庄家可以吸收散户手中的低价筹码。在股市的反弹或牛市中,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在股市中庄家很多大资金会恶炒某种股票,建仓时通过对敲的手法来打压股票价格,以便在低价位买到更多更便宜的筹码。在个股的K线图上表现为股票处于低位时,股价往往以小阴小阳沿10日均线持续上扬,这说明有庄家在拉高建仓,然后出现成交量放大并且股价连续下跌,而股价下跌就是庄家利用大手笔对敲来打压股价。
这期间K线图的主要特征是:股票价格基本上处于 低位横盘(也有拉涨停的),但成交量明显增加,从盘口看,股票下跌时的每笔成交量明显大于上涨或者横盘时的每笔成交量,这时的每笔成交量会维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
在平时的操作中可以慢慢去发现这些规率,炒股最重要的是掌握好一定的经验与技巧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所以前期得系统的学习,平时多看少动,多去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这样少走弯路、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平时我也一直都是跟着牛股宝手机炒股里的牛人去操作,效果还不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祝投资愉快!
5. 经理股票期权制度及其在我国推行实施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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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此答案由提问者自己选择,并不代表网络知道知识人的观点
回答:股王
学长
5月8日 19:36 一、我国经理股票期权的主要问题
经理股票期权(EXECUTIVESSTOCKOPTION)是公司赠予给经营者的股票期权,又可称为购股权计划或购股选择权,就是公司与经营者(包括CEO在内的高层管理者)事先进行约定的、允许经营者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按某一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比例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作为从国外引进的一种创新的机制,由于相关配套因素仍不完善,在国有企业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障碍和问题,从严格意义来说还并不是真正的股票期权。
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来自于我国《公司法》对股票期权实施形成的法律障碍。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除非公司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消除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可以持有自己的股份,即原则上不允许回购股票。《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注册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就是说在我国实行实收资本制,即发行资本等于实缴资本,这就意味着公司
无法预留和增发自己公司的股票。股票期权中股票的来源主要是通过回购、预留
和增发,以上三条法规使通过这三种途径获得的股票成为不可能,从而切断了股
票期权的来源。
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中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管理层在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股票价值无法兑现,这就使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失去吸引力。
二、引入信托机制解决股票期权的可行性分析
等待相关法律的修改显然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因此现阶段可以考虑引入信托机制来进行变通,能否通过信托机制绕过相关法律的限制?以下就是对引入信托机制解决股票期权问题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法律中所指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关系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构成。信托具有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限责任、信托管理连续性等特征。[1]也正因为这些特征,信托可以解决股票期权计划中的主体资格、主体变更和集中管理等问题。股票期权作为的一种资产权利,可以作为经营者获得的一种资产,将其委托给信托公司来管理。2001年以来,我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先后颁发,为我国股票期权计划的信托解决方案奠定了法律基础。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经营者可以通过“集合资金信托”对外投资,持有公司股份,就是将股票期权的职能委托给信托机构来行使,从而信托机构成为企业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并代为行使股东的一些权力。这样一来信托公司就可以绕过《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独立的以第三者的身份自由的在市场上买卖、转让委托公司的股票,解决了股票来源和股票流通问题。
三、我国经理股票期权信托方案的实施步骤
通过信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主要有如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向经营者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司(以下简称授予公司)将作为股票期权计划的股份进行信托。在经营者获得股票期权后,由授予公司将股票期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相当于信托公司从授予公司购买了一份期权和约),等到行权日,由信托公司带为行权。在这个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为授予公司,受托人为信托投资公司,受益人为参与股票期权计划的经营者。信托公司成为这部分股权的所有者,根据将来股份变动情况,做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在行权后信托公司成为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第二步:当股票期权由授予公司转入信托公司后,信托公司理所当然的成为了税收扣缴义务人,对股票期权所得应以代为实行股票期权计划的信托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由该信托公司统一向税务局报税、登记。在具体的操作上,有关资料的报送在公司决定实行股票期权计划后,应由扣缴义务人(即信托公司)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应在行权日所在月份的次月7日内,将公司交给信托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等与股票期权有关的资料一并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1]第三步:购买股份。此时股票来源于二级市场,由于信托公司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购买授予公司股票,所以不存在与《公司法》中上市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发生冲突。按照行权价购买股票的资金来自于经营者个人,由信托公司代为执行,至于行权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可由授予公司通过某种固定帐户(如上海贝岭的奖励基金)资金补足。第四步:当全部信托股权完成转让,授予公司退出信托关系,经营者成为信托关系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但信托公司仍是公司的股东。第五步:信托公司履行信托合同,按照信托合同由信托公司负责分配股权、管理股权。信托公司取得股票后继续代委托人持有,并可以随时在二级市场上变现,卖出股票后即带为保管现金,这也不与《公司法》中管理层在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的规定相冲突。由此可见信托机制就比较好的解决了股票的来源和流通问题,同时使得股票期权更具激励作用,从而可以更好的促进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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