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场外配资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关于 非法经营罪 立案 标准 的回答为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八)从事其他 非法经营 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 行政处罚 ,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2022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搭拦绝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衡仿千五百张(盒)以上的知姿,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❷ 场外配资凶猛 | 涉案600多亿,700余人被抓,高杠杆炒的竟是“假股”
一旦参与场外配资违法活动,股民自身利益将无法保障,还可能遭受较大财产损失。这是证监会近日发布《严厉打击场外配资违法活动 合力净化资本市场生态——证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2020年场外配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的提示。
上一次证监会集中曝光258家非法从事场外配资平台名单,是在2020年7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配资业务。证监会称,场外配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部门配合公安机关,2020年查处了19起场外配资犯罪重大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700余人。其中,重庆“撮合网”股票配资案涉案金额550亿元,加上其它平台,涉案金额约643亿元;有的非法平台提供高达10倍的融资杠杆(编者注:正规券商融资业务提供不超过2倍杠杆)。
非法平台,虚假股票交易
证监会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的非法平台对接资金提供方(俗称“金主”,以下同)和配资炒股客户,涉案交易额大;有的非法平台提供配资服务,竟然对接炒期货客户;还有的非法平台没接入证券交易所,涉嫌诈骗。每类案例都触目惊心。
“撮合网”是对接“金主”和配资炒股客户的典型非法平台,涉及交易金额最大。
“撮合网”是一家重庆公司设立的平台。此公司没有取得相关证券业务经营资质,却用“撮合网”对接资金提供方(俗称“金主”,以下同)获取配资资金和证券账户,并使用配资分仓系统软件,为配资客户开立交易子账户,提供高杠杆配资资金进行配资炒股。
除了“撮合网”,这类非法平台还有广东“时盛网”“益升网”“同升网”“贝赢网”“元全网”“金牛网”;深圳聚牛汇友、深圳同盛金信息设立的平台。
由于各平台运作时间不同,涉案金额及波及客户数量也有差距。
重庆“撮合网”涉案交易金额最高,达550亿元,配资客户4万余名,遍及全国16个省市。
深圳聚牛汇友平台涉案交易金额达70亿元,涉及配资客户4500余人。2020年6月,深圳市公安机关在深圳、上海两地开展收网行动,捣毁此平台的犯罪窝点,控制涉案人员,刑拘犯罪嫌疑人17人。此案是迄今为止广东打击规模最大的实盘场外配资非法经营案。
不同的非法配资平台,提供的融资杠杆各不相同。广东“时盛网”等一批配资平台的提供杠杆比例是5至10倍,“撮合网”是8倍。
还有非法配资平台“伸手”到期货市场。
操作期货,对操作者的期货基础知识和资金余额都有“门槛”要求,场外配资平台却让不具备期货交易资质和资金的人涉足期货交易。
在证监会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南昌氧气 科技 公司没有相关期货业务经营资质,通过公司网站、朋友介绍等方式招揽配资客户,并借用他人期货账户作为主账户,利用“知富通”配资分仓系统软件拆分为多个虚拟子账户,提供给客户进行期货配资。使客户在不具备期货交易资质和付出很少资金的情况下开展期货交易,并从中收取远高于期货交易所的手续费牟利。
以上涉案公司没有取得经营资质,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更有些公司的平台没有接入证券交易所,客户从事的是虚拟交易,涉嫌犯诈骗罪。
例如,2019年至2020年,吴某等人合作开发了配资分仓系统软件,并设立了“马上涨”等虚拟盘配资平台,招揽配资平台运营商及代理商,通过微信炒股群发布高额度、高杠杆配资信息招揽客户,吸引客户在平台上配资炒股。实际上,客户买卖股票的委托单并未真正进入证券市场交易,仅是在配资平台记账,配资平台按照股市行情计算客户交易盈亏,欺骗客户认为自己在进行真实的证券交易。该案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受害人2000余人。
还有,西安忆美星辰网络等5家公司推广“开门红”配资平台,费用高企,“陷阱”多多。他们诱导客户以10倍杠杆建仓交易,并收取3‰的建仓费;当交易的股票下跌5%时,业务员诱骗客户追加投资;下跌7%时,平台会强制平仓;当客户购买的股票上涨卖出时,平台将抽取10%投资盈利作为分成。截至案发,在这个平台共注册623人,涉案金额3900余万元。
自觉远离场外配资,场外配资合同是无效合同
上述10个典型案例,只是场外非法配资平台“冰山一角”。
2020年7月8日晚,证监会官网集中曝光了一批非法从事场外配资平台名单,将258家非法从事场外配资的平台及其运营机构予以曝光。
证监会提醒,不法机构或个人创建场外配资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称提供最高10余倍的炒股资金,以“您炒股、我出钱”“杠杆炒股、盈利高”“实盘交易、门槛低”“资金安全、提现快”等为噱头,诱导投资者参与场外配资活动。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场外配资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证监会还提示,早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强调场外配资违法性的基础上,明确了场外配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场外配资参与者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
在裁判文书网上,2020年案涉“场外配资”的审判高达551件,比前两年总和还多两成。截至今年5月6日,2021年案涉“场外配资”审判已达80件。
裁判文书网及证监会公布的案涉“场外配资”案件,同样触目惊心。
有的非法团伙构建包括荐股网站、股评机构、场外配资平台的非法“生态链”,在蛊惑投资者买入的同时伺机卖出,跨境操纵市场。
更有“金主”与用资人合作,产生巨额亏损后金主起诉用资人,想以借款合同纠纷为名,要求后者赔偿。历经一审、二审,官司甚至打到了最高法院,得到的回复是“不能将场外配资合同视为民间借贷来处理”,证券配资有着特许经营属性,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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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什么是场外配资
场外配资是指融资融券以外的,股票投资人通过配资公司公开借钱炒股。需要注意的是,场外配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而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法院会认定为无效。同时日常投资股票使用配资会给个人会带来较大的风险。
日常提到的融资融券股票交易方式,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其中融资交易指用户预判股价上涨时从券商处介入资金买入股票,后续股票上涨后卖出获利,把借的钱归还后剩余的就是自己的盈利;融券指投资者预判股价下跌时,向券商借入股票卖出,后续股价下跌后使用卖出得到的钱买入相同数量的股票还给券商,剩余的钱就是盈利。
融资融券投资的前提是股价按照用户预判的走势进行,如果出现走势不一样的情况,这时会带来一定的亏损。最后就是用户在投资股票时一定要具备相关的知识,而且在投资时一定要使用个人的闲钱,同时投资股票时要保持良好的心态。
小编归纳,通过以上关于什么是场外配资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会对什么是场外配资有个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❹ 炒股票有公司给予配资金是否合法
股票配资在券商领域是合法行为。
场外配资,或者平台配资,实质上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在借贷利率未超过法规允许上限的情况下,这被视为正常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只是附加了限制,即资金只能用于股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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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炒股配资平台是否合法
不合法,即使合法也不要用配资,你想加杠杆可以直接玩期货,那个是合法的,一般8-11倍杠杆,回报和风险都非常高,一般人无法承受里面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