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3月28日财税[200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外来源划分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二)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三)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五、关于征收管理(一)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二)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三)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四)处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和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应税所得的自行申报员工,未按规定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和资料,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六、关于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5月19日国税函[2005]482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美国AB公司(香港)收购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股票认购权有关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二、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的,或者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规定的本应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但实际由其境外母公司(总机构)或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情形的,相应所得的应纳税款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上述应纳税款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三、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款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❷ 股票期权什么情况下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参考以下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❸ 期权 个人所得税
期权 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适用“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应税所得项目。 对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单独计税(不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而且不扣除法定费用标准——2008年3月起调整为2000元/月或4800元/月(因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已扣除了法定费用标准)的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将一次性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亏键得按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在中国境内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平均后计算培中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是指授予日与行权日之间的月份数。即以 公司 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时间为起点,以员工购买股票的时间为终点,确定两种情形下的“月份数”。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 纳税 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和以后每次两种情形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销中巧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公式不同。
❹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怎样计算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股票期权所得”。本表仅计算股票期权所得的税额。
2、分摊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最长只能分摊12个月);
3、“含税收入额”指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
4、“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5、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6、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分摊月份数”的计算结果,对照税率表自动填列(对照表见《工资薪金税率表》)。
7、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分摊月份数×税率-速算扣除数】×分摊月份数;
若计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8、“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可填可不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9、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❺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现行个人所得税率一样,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公式中: 规定月份数=12(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确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
一、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规定
(1)取得阶段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行权日前转让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行权时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拥有股权参与利润分配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行权后转让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次下发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从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定、应纳税款的计算、征收管理等方面对股票期权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该文件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❻ 企业雇员股票期权所得怎样计算缴纳所得税
企业雇员股票期权涉及的所得税计算,主要分为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股票转让及股权分红等环节。股票期权的授予时,通常不视为应税所得。行权时,若实际购买价格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被视为与任职、受雇相关的所得,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在行权日以前将股票期权转让,其转让净收入亦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雇员行权后直接获得的价差收益,亦视为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雇员将行权后的股票在购买日之后转让获得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拥有股票期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所得,应按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雇员在中国境内、境外的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来源地。
对于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雇员取得时应视为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其市场价格作为授权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雇员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所得,同样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某境内上市公司规定,员工满12个月可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公民齐某于2011年1月入职,12月满12个月,获得以每股4元价格购买1万股公司股票的期权。2012年9月1日,齐某以4万元购得1万股股票,当天市场价每股10元。如齐某将这些股票出售,获利6万元(暂不考虑税费)。公司效益高,齐某未出售股票。齐某9月工资6000元,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如下:工资应纳税额为(6000元-3500元)x10%-105元=145元;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应纳税额为(60000元+12x20%-555元)x12=5460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雇员以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若在一年内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首次取得时应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之后每次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多次取得或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以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规定月份数。
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增值权是指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股票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权利,上市公司应代扣代缴应纳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则是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员工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需考虑股票登记日和解禁日的市价、支付资金数额等因素。
个人首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时,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式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控股企业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至少为30%。对于集团、非上市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所得,上市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后取得的所得,以及未依法向税务机关报备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适用一般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当雇员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出售股票,售价与原计税价格不一致时,应按照原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