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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的涉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4-12-25 23:15:23

1.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选择题及答案(第九套)

一、单项选择题

1.居住在市区的甲某将闲置的一辆运输车出租,双方协定年租金收入72000元,租期一年,暂不考虑印花税,则甲某当年出租业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元。

A、10878.8

B、10886.4

C、14344.4

D、10644.8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核财产租赁所得的知识点。财产租赁所得,按月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是72000÷12=6000(元)

月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6000×5%×(1+7%+3%)]×(1-20%)×20%=907.2(元)

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907.2×12=10886.4(元)

2.某个人独资企业,2012年全年销售收入为10000000元,销售成本和期间费用7600000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0000元、广告费150000元、业务宣传费80000元、投资者工资24000元,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1500000元,没有其他涉税调整事项。该独资企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A、253000

B、311450

C、225750

D、23793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知识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0000000×5‰=50000(元)<100000×60%=60000(元),税前准予扣除50000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扣除限额=10000000×15%=1500000(元),实际发生150000+80000=230000(元),税前扣除准予扣除23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0-7600000-1500000+50000+24000-3500×12)=9320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32000×35%-14750=311450(元)

3.张某2012年年末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雇主为张某定率负担60%的个税,张某每月工资为50000元,张某年终奖自己实际负担的税额为( )元。

A、5202.27

B、5164.25

C、5686.46

D、6428.16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的知识点。60000÷12=5000(元),对应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是555.

应纳税所得额=(60000-555×60%)÷(1-20%×60%)=67803.41(元)

67803.41÷12=5650.28(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

应纳税额=67803.41×20%-555=13005.68(元)

张某年终奖自己实际缴纳税额=13005.68-13005.68×60%=5202.27(元)

4.某高校吴教授取得翻译收入20000元,从中先后拿出6000元、5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分别捐给了农村义务教育和贫困山区,该项翻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

A、700元

B、1040元

C、1280元

D、1428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劳务报酬应纳税额的知识点。①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16000(元);②捐赠贫困地区的扣除限额=16000×30%=4800(元);③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④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0-4800-6000)×20%=1040(元)。

5.刘某2012年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两次,分别为2000元、5000元。刘某两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A、1040元

B、920.40元

C、912.40元

D、914.40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知识点。特许权使用费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刘某两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20%+5000×(1-20%)×20%=1040(元)

6.李某2012年5月还有2年至法定离退休年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收入24000元。李某月工资为3700元。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A、720

B、726

C、5001

D、62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应纳税额计算的知识点。确定适用税率:24000÷(2×12)+3700-3500=1200(元),适用税率为3%。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3700-3500)×3%=726(元)

7.甲企业有三项债权打包拍卖(债务人A欠20万元,债务人B欠30万元,债务人C欠50万元),假设张某从拍卖会上以70万元购买该打包债权。经催讨,将B债务人的所有欠款收回,收回价款24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则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是( )万元。

A、0.6

B、1.5

C、3

D、4.8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打包债权应纳税额计算的知识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4-70×[30÷(20+30+50)]=3(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3×20%=0.6(万元)

8.外籍个人获得的下列各项收入中,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的是()。

A、探亲费收入

B、实报实销的住房补贴收入

C、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红利收入

D、探亲期间境内工资收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知识点。探亲期间境内工资收入,无免税规定。

9.某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2011年度亏损20万元,2012年度盈利35万元。该企业2012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A、1.5

B、2.25

C、3

D、3.7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知识点。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5-20)×20%=3(万元)。

10.下列关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一律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B、我国境内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C、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教育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D、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知识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我国境内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1.张某6月以拍卖方式支付100万元购入大华公司 “打包债权”200万元,其中甲欠大华公司120万元,乙欠大华公司80万元。11月张某从乙债务人处追回款项50万元。张某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A、0.2万元

B、2万元

C、4万元

D、10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特殊问题的知识点。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100×80÷200=40(万元),处置债权所得50-40=1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20%=2(万元)。

1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中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是()。

A、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

B、非营利性组织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C、企业销售货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征税和免税收入的知识点。选项A、B、C均要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3.下列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B、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

C、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D、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5%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知识点。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14.北京某企业在北京设立总机构,在上海和深圳分别设立了二级分支机构,2011年上海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是500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深圳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是400万元、60万元、800万元。2012年第一季度该企业统一计算的应预缴的所得税为200万元。深圳分支机构2012年第一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A、42.01

B、45.01

C、50

D、10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知识点。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所以,深圳分支机构分摊比例=[400÷(400+500)]×0.35+[60÷(60+100)]×0.35+[800÷(800+1000)]×0.30=42.01%深圳分支机构应预缴所得税=200×50%×42.01%=42.01(万元)

15.下列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是()。

A、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B、逾期偿还贷款的银行罚息

C、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D、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建造发生借款的利息支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扣除的知识点。根据规定,只有逾期偿还贷款的银行罚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规定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16.企业取得的下列利息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

A、企业取得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B、企业购买的国债到期取得的国债利息

C、企业到期前转让的、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

D、企业持有2012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知识点。选项A、B、C均为免征所得税的利息。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甲生产企业2012年5月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以自产的产品抵偿所欠乙公司一年前发生的债务280万元,该产品生产成本180万元,市场价值220万元。另外甲企业库存产品因管理不善发生非正常损失,账面成本为15万元,其中原材料成本10万元,经税务机关批准该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就这两项业务甲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是()万元。

A、11.48

B、11.9

C、1.48

D、21.48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债务重组的知识点。可扣除的财产损失=15+10×17%=16.7(万元)

视同销售所得=220-180=40(万元)

债务重组所得=280-(220+220×17%)=22.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40+22.6-16.7)×25%=11.48(万元)

18.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关于收入实现确认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收到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确定的知识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9.某商贸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情况如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200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的金额936万元。企业发生管理费用11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0万元),发生的销售费用600万元(其中:广告费300万元、业务宣传费180万元),发生的财务费用200万元,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为( )万元。

A、850

B、842

C、844

D、902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知识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5‰=[2000+936÷(1+17%)]×5‰=14(万元),实际发生数×60%=20×60%=12(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两者较小,即12万元;企业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000+936÷(1+17%)]×15%=420(万元),超标准(300+180)-420=6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110-20+12)+(600-60)+200=842(万元)。

20.某商贸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情况如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200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的金额936万元。企业发生管理费用11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0万元),发生的销售费用600万元(其中:广告费300万元、业务宣传费180万元),发生的财务费用200万元,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为( )万元。

A、850

B、842

C、844

D、902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知识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5‰=[2000+936÷(1+17%)]×5‰=14(万元),实际发生数×60%=20×60%=12(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两者较小,即12万元;企业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000+936÷(1+17%)]×15%=420(万元),超标准(300+180)-420=6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110-20+12)+(600-60)+200=842(万元)。

21.甲生产企业2012年5月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以自产的产品抵偿所欠乙公司一年前发生的债务280万元,该产品生产成本180万元,市场价值220万元。另外甲企业库存产品因管理不善发生非正常损失,账面成本为15万元,其中原材料成本10万元,经税务机关批准该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就这两项业务甲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是()万元。

A、11.48

B、11.9

C、1.48

D、21.48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务重组的知识点。可扣除的财产损失=15+10×17%=16.7(万元)

视同销售所得=220-180=40(万元)

债务重组所得=280-(220+220×17%)=22.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40+22.6-16.7)×25%=11.48(万元)二、多项选择题

1.个人取得的下列各项收入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A、个人取得教育储备存款利息

B、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C、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1000元

D、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获得的利息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知识点。个人取得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全额纳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参加企业集资而取得的利息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下列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国债利息和保险赔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B、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C、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D、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税免征政策的知识点。上述选项全部正确。

3.下列与个人任职有关的收入中,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A、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B、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C、实行年薪制而兑现的年薪

D、实行绩效工资办法兑现的绩效工资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知识点。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际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4.下列各项中,应按照“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A、参加本公司年会中奖获得一台电视机

B、参加某单位庆典获赠的一部手机

C、在商场消费达到一定金额,额外抽奖获得的一辆自行车

D、参加某企业宣传活动中,抽奖获得一台洗衣机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其他所得的知识点。选项A为参加本公司活动中奖获得,不属于“其他所得”;选项C按现行税法规定,属于“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5.张某因工作调动于2010年8月将一套80㎡的家庭住房出售,售价100万元,该住房于2004年3月以60万元的价格购入。下列各项中关于该房屋出售行为税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张某免予缴纳营业税

B、张某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C、张某免予缴纳土地增值税

D、张某免予缴纳契税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的知识点。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 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下列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的相关叙述中,正确的有()。

A、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C、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D、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的知识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小型微利企业适用10%的低税率

B、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20%的低税率

C、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实际征税时税率减按10%

D、在境外注册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适用25%的税率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知识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低税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低税率。

8.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特殊收入的确认说法正确的有()。

A、装配工程业务,需持续12个月以上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B、企业接受委托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已发生的成本确认收入的实现

C、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分配企业的账面金额确定

D、企业将存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知识点。企业接受委托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9.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有()。

A、登记注册地标准

B、所得来源地标准

C、经营行为实际发生地标准

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知识点,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1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的确认正确的有()。

A、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投资方取得投资收益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租金收入,按照实际收取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收入确定的知识点。选项A,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选项C,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 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3月28日财税[200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外来源划分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二)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三)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五、关于征收管理(一)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二)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三)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四)处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和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应税所得的自行申报员工,未按规定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和资料,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六、关于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5月19日国税函[2005]482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美国AB公司(香港)收购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股票认购权有关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二、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的,或者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规定的本应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但实际由其境外母公司(总机构)或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情形的,相应所得的应纳税款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上述应纳税款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三、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款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3.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涉税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通过股票期权激励员工,授予其在特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这些规定与企业所得税和员工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息息相关。接下来,本文将详细介绍股票期权激励在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个人所得税处理等方面的主要问题与解析。

### 会计核算
以A公司为例,其向200名管理人员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不作账务处理,而是在行权日或等待期结束后,根据估计的职员离职率确认成本费用。2016年至2018年的账务处理涉及将确认的成本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假设155名职员全部行权,还需调整银行存款和股本等科目。

### 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上市公司等待期内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因此,对于A公司,应调整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 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处理涉及适用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自行申报规定、计税基本规定、个税计算方法、纳税期限延长规定以及争议问题——控股比例计算。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股票期权性工资薪金所得应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延长纳税期限规定
财税[2016]101号文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条款对比财税[2009]40号文,扩大了适用对象,延长了纳税期限,并明确了纳税人可以最长延期12个月缴纳税款。

### 控股比例计算争议
国税函[2009]461号文规定,不符合上市公司控股(占股份比例30%以上)企业的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性工薪所得应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在存在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情况下,文件未明确如何合并计算控股关系。根据控制关系标准和会计合并报表相关规定,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需要合并计算,因此对于联属结构持股超过30%以上的控股公司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性工资薪金,可以适用财税[2005]35号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报告与备案
相关涉税文件规定了报告与备案要求,包括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等。这些文件详细规定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税务处理流程与要求,确保了税法的合规性与透明性。

4.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里的哪类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股息收入,则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来计算,如果是转让股权所得,则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4)股票期权的涉税问题扩展阅读: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 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那么应该如何缴纳呢?下面我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有税务机关反映了这样一件事情:2006年,某上市公司推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公司10名高管授予股票期权500万份。期权拥有者在授权日起5年内可以6.59元/股的行权价购买公司股票,其中等待期为2年,禁售期6个月。2006年、2008年,公司先后转增股份,行权价格逐步降低。2008年6月1日,高管在行权日以4元/股行权。然而,2009年,该上市公司因违规操作、业绩下滑被迫取消原激励计划,按原价回购股票。
2011年,税务机关发现了这一涉税问题,但此时该上市公司已取消激励计划,原价回购股票。税务机关在对“股权激励案”的实际征管中,遇到了难题:一是如果有高管行权时未申报税款,税务机关能否追征?二是公司原价回购,高管并未在期权计划中有实际获利,追征的税源问题如何解决?三是由于激励计划最终被取消,高管如果在行权环节缴纳了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税?现行有关的政策规定是在行权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但对征税来源、后续管理等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造成了诸多征管困难——追征则税源已不存在,不追征则有执法风险。这就引起了笔者对我国股票期权个税相关政策的思考。
“一揽子”政策是否过于粗糙?
股票期权计划形式多样,不同的实现形式和限制条件,赋予持权人的权利义务就不一样,给持有人带来的收益性质也不同。如某些期权计划中对发行对象的认定、期权转让条件、行权条件等有具体要求,旨在通过股票期权激励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而努力工作,期权收益主要来源于股价的长期增长,是真正意义上的“激励股权”。而某些股权激励计划对上述要素未作详细有效的规定,通常在授权日即赋予确定性收益权,持有人不需承担任何股价波动风险,所授予的股票期权往往是企业变相给予员工的奖励。对这种友搜“虚假期权”,法律是不应鼓励的。然而,现行的税收政策既未对股票期权进行详细定义,也并未按其性质进行分类,政策规定过于粗糙。
“行权日”征税是否合理?
在行权日,员工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选择购入相应的股票,是否应在“行权日”征税,主要看选择权的收益是否已在行权日实现。按照现行规定,员工在行权购入股票时就应计算缴纳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但笔者认袜告顷为,是否应在“行权日”征税,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激励股权”,在“行权日”征税不合理。
一是由于收益不确定。员工行权的实质即是买入企业股票。虽然通常情况下其购入价格会低于行权时的市场价格,但是由于市场价格是不断变化波动的,在将来转让时点的市场价格并不能确定,在股价下跌的情况下甚至还可能出现亏损。如在上面案例中,高管行权后,由于激励计划被取消,股票被原价回购,高管未获任何收益。二是由于收入未实现。股票期权作为股权激励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员工取得股权后,通常存在“禁售期”的限制,在禁售期内,员工不能出售由“期权计划”取得的股票,并不能马上获得收益。期权收益尚未实现,若此时进行征税,会造成收入与税款不匹配,从纳税人角度来说也不具备纳税能力。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是否合适?
现行政策规定,无论是期权转让日的转让所得还是行权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理由是股票期权中的选择权收益,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是从收益的来源来判断股票期权所得的性质。而笔者认为,期权收益的征税项目不能简单套用“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不能仅从收益来源来判断征收项目。目前我国的个税政策主要是分告陆项目管理,划分项目的根据是收益性质而不是收益来源,仅从来源判断其适用“工资、薪金”项目有失谨慎。第二,期权收益与普通工资、薪金所得有区别。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具有确定性和现金支付性这两大明显特征。而期权是在将来才能确定下来的收益,既不能在得到的时候缴税,也无法列入企业的工资总额。股票期权比股票更具有不稳定性、不确定的收益,是一种投资。另外,工资通常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完全代替。从这两点来看,股票期权并不是一种广泛的工资形式,确切地说,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工资。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确认,股票、期权、红利等是与投资相关的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是工资,因此也不作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第三,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税率难以体现税收公平和政策导向。现在工资、薪金所得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股票期权涉及的收益金额通常较大,偏高的税率可能会抵消“激励”作用,与其他性质的所得税负对比可能有失公平。
行权后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收入是否应征税?
按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这个政策也不甚合理。
一是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转让”所得暂不征税的规定,是我国基于保护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利益的考虑而出台的政策。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股票,在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上与普通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有本质区别,如果同样适用不征税政策,明显不符合税收公平性原则。二是对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规定已明确转让收入应按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股权激励”计划中获得的股票,性质上更近似于“限售股”,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样影响税收公平。
几点建议
基于前文对现行政策合理性的分析,并考虑我国股票期权的相关法律环境和征管经验,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分类管理,发挥政策导向性。
由于股票期权的形式多样,不同的股权激励计划,实现的经济效应截然不同。因此,应区分不同的期权性质,分类立法管理。股票期权发源、发展于美国。美国的国内税务法则,就把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类,前者是经济和法律所提倡的,较后者在税收上有较大的优惠。我国资本市场运作尚未完全规范,信息透明度不高,更应在政策上进行细化,对股票期权发行对象的认定、实现条件、等待期、限售期、销售比例设置更明晰的要求,对“激励性期权”在政策上给予保护和鼓励,对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严格征管,防止出现政策漏洞。
第二,区分性质,准确把握征税时点。
对于“激励性股权”,鉴于在授权日与行权日,员工虽然获得选择的权利和低于市价购入股票的潜在收益,但由于其收益并未真正实现,因此建议在授予日和行权日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股息红利取得日、股票转让日,根据其实际收益计征个人所得税。前面案例中出现的征管困难,很大程度上是政策规定在行权日征税,但收益未实现、没有缴税资金来源两者的矛盾造成的。不在行权日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对激励性股权的政策保护,避免由于不合理的税收负担减少甚至抵消“股票期权计划”的激励作用。
而对于“非激励性期权”,在授权日虽获得选择权,但未实现收益,也不应征税。在行权日或行权日前,员工可以通过转让期权或者在行权后马上出售股票实现收入,即使员工在行权日不马上出售股票也是出于期望股价上涨获取更多收益的驱动,所以此时可以将个人持有的股票,视为按市价卖出然后再买入的结果,此过程已包含应税收益的产生,因此在行权日应该对期权收益征税。
第三,洞悉实质,明确征税规范。
股票期权给持有者带来的收益,主要由选择权的收益、行权后股票持有期间的收益和股票转让收益组成。对于选择权带来的收益,适用什么项目征税?按照什么方法征税?需要作更多的思考。美国对于选择权收益是按照“普通收入”征税,以区别于资本收入,包括工资、营业利润、股票收益、期权收益、基金利息、小费、佣金、投资房地产一年内的收入等。可见,美国税法中并未简单把期权收益归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是作为相对独立收益形式列示。我国与国外的个人所得税体制虽然不一样,但也不能简单套用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
第四,用对“优惠”,确保税收公平性。
股票期权计划下获得的股票,其性质、取得方式、支付对价等方面与投资者在二级市场取得股票都有不同,投资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股权激励计划”下获得的股票。笔者认为,“股权激励”计划中获得的股票,性质上更近似于“限售股”,其转让收益应按限售股转让所得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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