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
一、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贰』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涉税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通过股票期权激励员工,授予其在特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这些规定与企业所得税和员工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息息相关。接下来,本文将详细介绍股票期权激励在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个人所得税处理等方面的主要问题与解析。
### 会计核算
以A公司为例,其向200名管理人员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不作账务处理,而是在行权日或等待期结束后,根据估计的职员离职率确认成本费用。2016年至2018年的账务处理涉及将确认的成本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假设155名职员全部行权,还需调整银行存款和股本等科目。
### 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上市公司等待期内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因此,对于A公司,应调整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 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处理涉及适用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自行申报规定、计税基本规定、个税计算方法、纳税期限延长规定以及争议问题——控股比例计算。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股票期权性工资薪金所得应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延长纳税期限规定
财税[2016]101号文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条款对比财税[2009]40号文,扩大了适用对象,延长了纳税期限,并明确了纳税人可以最长延期12个月缴纳税款。
### 控股比例计算争议
国税函[2009]461号文规定,不符合上市公司控股(占股份比例30%以上)企业的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性工薪所得应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在存在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情况下,文件未明确如何合并计算控股关系。根据控制关系标准和会计合并报表相关规定,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需要合并计算,因此对于联属结构持股超过30%以上的控股公司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性工资薪金,可以适用财税[2005]35号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报告与备案
相关涉税文件规定了报告与备案要求,包括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等。这些文件详细规定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税务处理流程与要求,确保了税法的合规性与透明性。
『叁』 涓婂競鍏鍙告巿浜堜釜浜虹殑鑲$エ鏈熸潈銆侀檺鍒舵ц偂绁ㄥ拰鑲℃潈濂栧姳缂寸撼涓浜烘墍寰楃◣鐨勭◣娆惧備綍璁$畻绾崇◣鏃堕棿鏈変綍瑕佹眰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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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税继续单独计税
2027年12月31日前,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被激励员工个人所得税将延续单独计税政策,此政策旨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与综合所得计税同适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员工,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若符合规定条件,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计税。需要注意的是,享受优惠的对象必须为居民个人,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具体规定参见25号文件中的相关文件和条款。
举例而言,某境内上市A公司对员工张先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其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张先生在服务满2年后,以特定价格(1元/股)购买公司股票10万股。行权时,该股票市场价为5元/股。由于张先生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股票期权”条件,并且A公司为上市公司,张先生为居民个人,故其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符合25号公告要求,可享受税收优惠。
优惠税额的计算遵循25号公告第一条,公式为:应纳税额 = 股权激励收入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举例来说,假设某员工2023年度获得股票期权行权所得为14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其应纳税额为140000×10%-2520=11480(元)。如果无优惠政策,该员工的应纳税额将更高。
25号公告第二条强调,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这要求居民个人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多笔股权激励收入,需将所有收入合并计算,以确定应纳税额。
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为居民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需在计划实施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相关资料,以便进行税务管理。
为方便纳税人并降低办税成本,目前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已支持网上报送相关资料。在员工实际获得股票期权权利时,上市公司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按25号公告进行单独计税计算。例如,某上市企业对高管王女士实施股票期权计划,2026年2月满足行权条件后,企业在王女士行权时履行扣缴义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并不构成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在执行相关操作前,请确保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并获取专业意见。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属原作者或原版权人,尊重版权保护。
『伍』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现行个人所得税率一样,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公式中: 规定月份数=12(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确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
一、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规定
(1)取得阶段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行权日前转让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行权时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拥有股权参与利润分配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行权后转让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次下发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从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定、应纳税款的计算、征收管理等方面对股票期权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该文件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