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结论
股权激励在国内上市公司大范围施行始于2005年,当时股权分置改革全面展开,部分上市公司将股权激励与股权分置改革相结合,主要采取的是非流通股股东转让股票的方式。在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下发以后,更多的上市公司开展了股权激励,因当时股价较低,大部分公司采用的是股票期权,很多上市公司的经营层也因此受惠。但到2007年前后,股价已经大幅度上涨,股票期权带来的激励额度变得非常有限,甚至可能出现不具备行权条件的情况,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又推出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
由于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下半年开始虽然股票价格大幅下挫,似乎更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但实际上,股权激励兑现的前提是达到业绩条件要求,以2008年度经济环境下大部分上市公司很难达到。监管层对业绩指标的一般要求是: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2006—2008年上半年,大部分行业都处于周期性高点,利润水平也处于高位,而2008年下半年起出现下滑,处于低位,在业绩上很难满足股权激励的要求下实施此方案显然无济于事。随着中央府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的实施,使得上市公司业绩得以改善,提高,从而让中国经济在世界金融危机的状态下,走出了独立行情,再配配合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日趋完善,全流通的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股权更加分散,以及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理念被普遍接受,股权激励在未来一定会得到上市公司更大的范围内的实行和发展。
B. 什么是股权激励
问题1:什么是股权激励?
问题2:股权激励是什么意思?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通常情况下,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Stock Options)﹑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 Plans,简称ESOP)和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简称MBO)。
目前我国尚没有任何一部类似于美国《国内税务法则》(InternalRevenueCode,IRC)的国家法律涉及到股票期权制度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也缺乏类似于美国证券交易法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与交易的法律条款,因此在法律上处于真空状态。
股权激励在国外被很普遍的运用,这是一种为了减少代理成本发生的做法。
股权激励有三种主要的模式:
一是增量资产股权激励,是指企业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完成约定的业绩目标时,出资人以当前企业净资产增加额作为基数,按照约定的比例计提奖励制度,并以股权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团队和技术骨干。
二是业绩股票激励,是指企业经营者在约定的期限内达到预定的目标时,股东大会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给予其购买公司股票。
三是股票期权激励,是指企业经营者在完成预定的目标时,股东大会给予其一种权利,享有这种权利的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股票期权的行使价格购买本公司的股票。
其实,在各种股权激励中,股票期权是一个最主要、最典型的方式,也是最“长期性”的激励。
追溯历史,股票期权应用于经理激励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1952年美国PFIZER公司推出第一个经理股票期权。上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100家最大企业经理的报酬来自于股票期权的只有2%,到1998年占53%。1998年标普500家公司CEO的收入有40%来自于股票期权。
有一个事例能更形象地说明这种激励方式。美国南方保健公司财务舞弊案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后美国司法部督办的第一要案。2002年下半年,在南方保健公司的一次“家庭会议”上,与会高管人员中有人建议公司首席执行官斯克鲁西停止造假行动,但遭到其断然拒绝,并说了句颇经典的话:“等我卖完了手头的股票再说。”
股权激励“双刃剑”的性质昭然显示。曾有人形容它是“金手铐”,高管们为了未来自己的股票升值,不得不勤勉进取,以使公司业绩向好、股价提升;不过,这也使得个别人挺而走险,为了自身利益进行财务舞弊。从这个意义上讲,“金手铐”的比喻只说了一半,另一半是,这手铐是高管自己打造的,并且钥匙在高管自己手里。
值得庆幸的是,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经理层报酬偏低,激励机制缺位等问题已经引起广泛关注。
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决定》充分肯定了经营者";持有股权";的激励方式;
十六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要确立管理与其他要素一起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2003年1月10日,中国证监会规划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青原在";博鳌二十一世纪经济论坛";上称,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关注股权激励机制的进一步发展状况,并将适时采取积极措施以推进激励机制的改革,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目前,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正在草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以期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
欣喜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充分意识到目前在国内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各种法律障碍:
1、1998年12月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再批准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显然,如果内部员工行使期权后得到的只能是无法上市流通的股份,一方面员工不能获得变现收入,而且也加大了行权所需要的现金支付难度。这无疑降低了期权的激励作用和实施难度。
2、我国公司注册时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一致,企业无法预留一部分股权。同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而新股增发条件又较为严格,因而造成期权行使所需股份来源渠道的不畅通。
3、缺乏税收支持。在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利润分享制计划都有税收优惠,尤其股票期权计划。例如在美国,根据《国内税务法则》公司赠予期权获授人股票期权时,公司和个人都不需要付税,对激励性股票期权收益中符合规定的部分,可以作为资本利得应税。同时可以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如果期权获授人出售股票时距赠予日已经两年,同时距行权日已有一年,则所得应按长期资本利得应税。而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尚不明确,对个人收入而言,只有个人所得税一种税种来调节。“个人所得税”规定,对通过执行购股权和转让所获股票而事先的收入,都要征税,税收多少按实现的多少套用规定税率依法计算,在累进税率制度下,如果一次实现收入过高时,税率也相应提高,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就会弱化,甚至消失。
尽管如此,国内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热情依旧有增无减,各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相信随着开放和统一进程的加快,随着《规范意见的出台》,股票期权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的青睐。
C. 什么是股权激励,上市前股权激励的方式有几种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从而使他们能够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股权激励在国 外成熟资本市场已有近50年历史。1950年代美国的“高管持股计划”把全球带入股权激 励的浪潮中。 全球排名前500位的大型工业企业,几乎都实行经理股票期权制。因此股权激励并不 只是公司高管一厢情愿,也代表了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趋势。 国际通信企业在薪酬决策中普遍采用了股权激励计划,而且参与该计划的员工数量 平均占到全体员工总数的47%以上。其中,诺基亚为60%,摩托罗拉为36%,爱立信为 45%。
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业绩股票
是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另一种与业绩股票在操作和作用上相类似的长期激励方式是业绩单位,它和业绩股票的区别在于业绩股票是授予股票,而业绩单位是授予现金。
(2)股票期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股票期权的行权也有时间和数量限制,且需激励对象自行为行权支出现金。目前在我国有些上市公司中应用的虚拟股票期权是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的结合,即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是一种虚拟的股票认购权,激励对象行权后获得的是虚拟股票。
(3)虚拟股票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4)股票增值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
(5)限制性股票
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如扭亏为盈)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6)延期支付
是指公司为激励对象设计一揽子薪酬收入计划,其中有一部分属于股权激励收入,股权激励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价折算成股票数量,在一定期限后,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7)经营者/员工持股
是指让激励对象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是公司无偿赠与激励对象的、或者是公司补贴激励对象购买的、或者是激励对象自行出资购买的。激励对象在股票升值时可以受益,在股票贬值时受到损失。
(8)管理层/员工收购
是指公司管理层或全体员工利用杠杆融资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从而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实现持股经营。
(9)帐面价值增值权
具体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购买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按每股净资产值实际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净资产期末值回售给公司。虚拟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资金,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名义股份,在期末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增量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对象的收益,并据此向激励对象支付现金。
以上第一至第八种为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股权激励模式,在这些激励模式中,激励对象所获收益受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而帐面价值增值权是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股权激励模式,激励对象所获收益仅与公司的一项财务指标———每股净资产值有关,而与股价无关。
D. 股票期权征税问题
股票期权制度,又称“Stock Option”,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未来某一时间以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份的权利。这一制度主要应用于经营者,旨在将员工和企业的长期利益紧密绑定。1952年,美国率先实施股票期权计划,随后得到联邦和州政府认可,90年代初,全球50强企业中有80%采用经营者股票期权(ESO)作为激励手段。高科技公司和上市公司普遍采用这一制度,如硅谷的微软公司就采用员工持股制度。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推进,自十五大以来,我国对经营者分配制度进行了调整,鼓励资本和技术参与分配,开始探索将期权和期股作为新型分配方式。1998年起,中央政府允许用国有资产增值部分作为奖励,民营科技企业也开始采用股份期权。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试行经理年薪制和持有股份,十五届五中全会强调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科技骨干和企业领导人实施股权期权试点。各地政府也开始在部分企业尝试股票期权分配,形成不同的期股模式。
我国企业试行的股票期权形式主要包括购买性期股、报酬性期股和抵押性期股。购买性期股要求经营者以现金购买股份,报酬性期股则是将部分报酬转化为期股。而抵押性期股则涉及风险抵押,以达到特定指标的经营绩效来决定奖励形式。期股的形态还包括虚拟股票,即企业内部虚拟股票,但经营者并未真正持有。
在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我国对股票期权的规定逐渐明确,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向员工发放的股票认股权或补贴,应在员工实际认购股票时按工薪收入征税。而美国对职工持股制有专门税收规定,通常取得期权时不缴税,待股票交易时再课税。我国的股票期权是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资本化体现,但在实施时需要与企业实际状况和法律规定相匹配。
对于个人所得税,期股和期权的征税处理有所不同。期股通常在取得股票时征税,而期权则在行权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区分期股和期权的不同获取方式以及持有条件,能更准确地对个人所得进行税收管理。
股票期权,是指一个公司授予其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如10年),按照固定的期权价格购买一定份额的公司股票的权利。行使期权时,享有期权的员工只需支付期权价格,而不管当日股票的交易价是多少,就可得到期权项下的股票。期权价格和当日交易价之间的差额就是该员工的获利。如果该员工行使期权时,想立即兑现获利,则可直接卖出其期权项下的股票,得到其间的现金差额,而不必非有一个持有股票的过程。究其本质,股票期权就是一种受益权,即享受期权项下的股票因价格上涨而带来的利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