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上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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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股权激励如何交税
股权激励如何交税的详情如下:
1、股权激励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股权激励好处:
1、业绩激励。实施股权激励后,企业的管理者和技术人员成为公司股东,具有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力。经营者会因为自己工作的好坏而获得奖励或惩罚,这种预期的收益或损失具有一种导向作用,它会大大提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有利于经营者关注企业长期发展,减少短期行为。传统的激励方式如年度奖金等对经理人员的考核主要集中在短期财务数据,而短期财务数据无法反映长期投资的收益,因而采用这些激励方式无疑会影响重视长期投资经理人的收益,这客观上刺激了经营决策者的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3、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在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企业稳定和吸引优秀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实施股权激励机制一方面可以让员工分享企业成长所带来的收益,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
综上所述,股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股权激励主要是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识,从而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⑷ 股票期权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2005〕35号)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⑸ 企业雇员股票期权所得怎样计算缴纳所得税
企业雇员股票期权涉及的所得税计算,主要分为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股票转让及股权分红等环节。股票期权的授予时,通常不视为应税所得。行权时,若实际购买价格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被视为与任职、受雇相关的所得,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在行权日以前将股票期权转让,其转让净收入亦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雇员行权后直接获得的价差收益,亦视为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雇员将行权后的股票在购买日之后转让获得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拥有股票期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所得,应按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雇员在中国境内、境外的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来源地。
对于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雇员取得时应视为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其市场价格作为授权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雇员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所得,同样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某境内上市公司规定,员工满12个月可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公民齐某于2011年1月入职,12月满12个月,获得以每股4元价格购买1万股公司股票的期权。2012年9月1日,齐某以4万元购得1万股股票,当天市场价每股10元。如齐某将这些股票出售,获利6万元(暂不考虑税费)。公司效益高,齐某未出售股票。齐某9月工资6000元,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如下:工资应纳税额为(6000元-3500元)x10%-105元=145元;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应纳税额为(60000元+12x20%-555元)x12=5460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雇员以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若在一年内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首次取得时应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之后每次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多次取得或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以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规定月份数。
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增值权是指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股票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权利,上市公司应代扣代缴应纳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则是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员工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需考虑股票登记日和解禁日的市价、支付资金数额等因素。
个人首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时,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式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控股企业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至少为30%。对于集团、非上市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所得,上市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后取得的所得,以及未依法向税务机关报备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适用一般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当雇员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出售股票,售价与原计税价格不一致时,应按照原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⑹ 股权激励要交多少税
股权是现在公司发展比较好的时候有的,股权激励也是现在对于员工的一种激励手段,但是在做股权激励的时候也是需要去缴纳税费的,但是对于税费是不清楚的,所以股权激励要交多少税?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⑺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涉税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通过股票期权激励员工,授予其在特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这些规定与企业所得税和员工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息息相关。接下来,本文将详细介绍股票期权激励在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个人所得税处理等方面的主要问题与解析。
### 会计核算
以A公司为例,其向200名管理人员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不作账务处理,而是在行权日或等待期结束后,根据估计的职员离职率确认成本费用。2016年至2018年的账务处理涉及将确认的成本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假设155名职员全部行权,还需调整银行存款和股本等科目。
### 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上市公司等待期内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因此,对于A公司,应调整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 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处理涉及适用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自行申报规定、计税基本规定、个税计算方法、纳税期限延长规定以及争议问题——控股比例计算。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股票期权性工资薪金所得应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延长纳税期限规定
财税[2016]101号文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条款对比财税[2009]40号文,扩大了适用对象,延长了纳税期限,并明确了纳税人可以最长延期12个月缴纳税款。
### 控股比例计算争议
国税函[2009]461号文规定,不符合上市公司控股(占股份比例30%以上)企业的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性工薪所得应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在存在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情况下,文件未明确如何合并计算控股关系。根据控制关系标准和会计合并报表相关规定,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需要合并计算,因此对于联属结构持股超过30%以上的控股公司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性工资薪金,可以适用财税[2005]35号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报告与备案
相关涉税文件规定了报告与备案要求,包括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等。这些文件详细规定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税务处理流程与要求,确保了税法的合规性与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