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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货破坏点

发布时间:2025-02-04 10:16:55

1. 求中国历史上证券市场两次崩盘时间 点位 及具体原因

一、世界主要证券市场发展历史

世界上最早买卖股票的市场出现在荷兰,时间是1602年。因为荷兰海上贸易发达,刺激大量的资本投入,因而产生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的需求。第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是荷兰的东印度公司。因为当时还没有完备的股票流通市场,更没有独立的股票交易所,所以只能靠本地的商人们零星地进行股票买卖中介,股票交易也只能在阿姆斯特丹的综合交易所里与调味品、谷物等商品混和在一起交易。

十七世纪后半叶,经济中心转移到了英国,在荷兰创立的股份公司在伦敦得到了飞跃发展。在伦敦最古老的交易所——皇家交易所之中,与商品交易混在一起进行买卖交易的有俄罗斯公司(1553年创建)、东印度公司(1600年创建)等公司的股票。由于买卖交易活跃,所以在皇家交易所进行股票买卖的交易商独立出来,在市内的咖啡馆里进行买卖。1773年在伦敦柴思胡同的约那森咖啡馆中,股票经济商正式组织了第一个证券交易所,即当今伦敦交易所的前身,这就是现代证券市场的原型。1802年伦敦交易所新大厦落成开业,当时在交易所内交易的证券主要是英格兰银行、南海公司和东印度公司的股票。

“南海泡沫事件”是英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南海公司成立于1711年,其经营策略主要是通过与政府交易以换取经营特权并以此谋取暴利。当时英国战争负债有一亿英镑,为了应付债券,南海公司与英国政府协议债券重组计划,由南海公司认购总价值近1000万英镑的政府债券。作为回报,英国政府对南海公司经营的酒、醋、烟草等商品实行永久性退税政策,并给予对南海(即南美洲)的贸易垄断权。

1719年,英国政府允许中奖债券与南海公司股票进行转换,随着南美贸易障碍的清除,加之公众对股价上扬的预期,促进了债券向股票的转换,进而又带动股价的上升。次年,南海公司承诺接收全部国债,作为交易条件,政府逐年向公司偿还。为了刺激股票的发行,南海公司允许投资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新股票。当英国下议院通过接受南海公司交易的议案后,南海公司的股票立即从每股129英镑跳升到160英镑;而当上议院也通过议案时,股票价格又涨到每股390英镑。投资者趋之若鹜,其中包括半数以上的参议员,就连国王也禁不住诱惑,认购了10万英镑的股票。由于购买踊跃,股票供不应求,因而价格狂飙,到7月,每股又狂飙到1000英镑以上,半年涨幅高达700%。在南海公司股价扶摇直上的示范效应下,全英170多家新成立的股份公司的股票以及所有的公司股票,都成了投机对象。一时间,股票价格暴涨,平均涨幅超过5倍。

然而当时这些公司的真实业绩与人们期待的投资回报相去甚远,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实际经营前景完全脱节。1720年6月,为了制止各类“泡沫公司”的膨胀,英国国会通过了“泡沫法案”(TheBubbleAct),即“取缔投机行为和诈骗团体法”,自此许多公司被解散,公众开始清醒,对一些公司的怀疑逐渐扩展到南海公司。从7月份起,南海股价一落千丈,12月份更跌至每股124英镑,“南海泡沫”由此破灭。“南海泡沫”事件以及“泡沫法案”,对英国证券市场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之后上百年左右的时间股票发行都在受到这个法律的制约,使英国股票市场几乎停滞不前,发展极为迟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英国的工业革命。

18世纪上半叶,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不断深入,大量的基础产业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刺激了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股票市场开始逐渐活跃起来。这期间由于产业革命取得成功,英国成为世界上最早的“世界工厂”。为了促进工业品的输出,英国一边对海外进行资本输出,一边在国内发展纺织等行业,进而在1830-1840年代发展重工业。在这个过程中,为了加强产业基础而进行的国家公共事业投资以及银行、保险等公司的数量开始急剧增加。首先以股份公司的形式登场的是运河公司的股票,虽然在股票市场进行培育的进展并不大,但其后铁道公司的股票在全国形成了投机热潮,引发了在全国各地开设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的热潮。至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英国共有22家地方证券交易所。

进入了50年代,伦敦证券市场再次向海外投资急速倾斜。因为被称之为“商人银行”(MerchantBank)的英国式证券商的活跃,广泛地把美国的铁道债券、印度或澳大利亚的证券等加入了交易对象,从而为确立伦敦作为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而迈进了关键性的一步。到1914年,在伦敦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中有80%是海外证券。因此,伦敦与其说是因为国内产业资本而成长壮大起来的,还不如说是作为海外资本的市场不断扩充而逐渐地扩大起来的。

与此成为对照的是,美国证券市场首先是为了开发运河、铁道等国内产业基础而坚实地发展起来的。提到美国最初的证券市场可能大家都会自然地联想起华尔街,其实美国最早的证券市场是在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当时费城不但是美国的政治中心,也是美国的金融中心。华尔街则是年前后荷兰殖民者们作为交易基地而在曼哈顿岛的南部划分出一部分地方建立起来的。伴随着美国的殖民地经济的发展,华尔街也开始逐步繁荣,证券交易中介商人们所汇集的咖啡馆也不断地增加。最初交易者们聚集在露天街角一起进行买卖,随着经济发展以及投资者上升的热潮所支撑着的证券交易量不断地增加,还特地追加了傍晚的交易时间,同时也出现了刊登着交易价格波动状况的报纸。

由于市场交易混乱与竞争无序,1792年,当时交易量最大的24位经纪商经过秘密协商,制定出了停止不当竞争,只在24人之间进行证券买卖交易,最低手续费为0.25%,每日在梧桐树下聚会交易等正式协议,这就是著名的“梧桐树协议”。这成为美国最早的股票市场,也就是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前身。1817年,这些经纪人通过一项正式章程,并定名为“纽约证券交易会”,至此一个集中的证券交易市场基本形成。1863年,“纽约证券交易会”易名为“纽约证券交易所”。

1820年代到1830年代,美国的工业化浪潮为证券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这一时期发展水陆运输成为美国经济发展的中心环节。为了筹集道路、桥梁、运河等土木事业的资金,美国发行了联邦债券、州政府债券、民间事业债券、股票等,使证券市场的交易量大幅度地增加,当时市场上最热门的股票就是伊利运河公司的股票。紧跟在运河热之后的交易热点是铁道股票热。Mohawk&Hudson铁道公司是最初上市的铁道股票,其交易从1830年就开始了。之后铁道股票的上市持续地增加,使得在交易所内进行的买卖交易更加活跃。这种情形一直持续直到1837年股价暴跌,其后5年左右华尔街一直是处在一种非常低迷的状态之下。

在1842-1853年期间,电报的发明与建设,加利福尼亚的黄金开采热(美国的西部大开发),对墨西哥战争等因素造成的景气扩大,再次唤醒了美国的经济活力,证券市场也开始逐渐地活跃起来了。其所交易的证券从以铁道股票为中心,逐步扩大到了包含银行股票、保险股票、运河股票等,股票数量与交易量都明显地增加,证券交易中介商人也急剧地增加了。1865年,随着美国南北战争的结束,中断了的铁道建设再度开始继续,经济也开始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1920年代,美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刺激股票市场走强,美国进入“飞扬的二十年代”。1921年8月到1929年9月,道琼斯指数上升了468%。那时人们可以进行保证金交易,即可以用10%的保证金融资买股票,而股市的繁荣极大地刺激了保证金交易的数量,到1929年10月初,经纪人贷款总额激增至68亿美元的顶峰,比1928年1月的38亿美元高出约80%。

1929年7月,美联储将贴现利率从5%提高到6%。与此同时,美国经济在8月到达顶峰后疲态初露,商品批发价格出现了下降,个人收入和工业产值开始停止增长。但市场对此视而不见,终于在经历了长达十多年的牛市后美国股市从9月3日的386.1点开始掉头向下,到1929年10月29日,美国历史上最大的股灾爆发了,单日下跌达18.5%,美国股市由此进入漫长的熊市。1932年6月30日,道琼斯指数跌至41点。与股灾前相比,美国钢铁公司的股价由每股262美元跌至21美元,通用汽车公司从92美元跌至7美元。

在这场股灾中,数以千计的人跳楼自杀。20世纪前期美国最富盛名的大经济学家欧文•费雪几天之中损失了几百万美元,顷刻间倾家荡产,从此负债累累,直到1947年在穷困潦倒中去世。这次股灾彻底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人们闻股色变,投资心态长期不能恢复。股市暴跌后,投资者损失惨重,消费欲望大减,商品积压更为严重。同时,股市和银行出现危机,企业找不到融资渠道,生产不景气,反过来又加重了股市和银行的危机,国民经济雪上加霜。由于美国在世界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其经济危机又引发了遍及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大萧条:5000万人失业,无数人流离失所,上千亿美元财富付诸东流,生产停滞,百业凋零。

纽约股市崩溃发生之后,美国参议院即对股市进行了调查,发现有严重的操纵、欺诈和内幕交易行为,1932年银行倒闭风潮,又暴露出金融界的诸多问题。在痛定思痛、总结教训的基础上,从1933年开始,罗斯福政府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以法律为基础的监管构架,重树了广大投资者对股市的信心,保证了证券市场此后数十年的平稳发展,并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仿效。这样,以1929年大股灾为契机,一个现代化的、科学的和有效监管的金融体系在美国宣告诞生。经历了大混乱与大崩溃之后,美国股市终于开始迈向理性、公正和透明。

此后,经过罗斯福新政和二次大战对经济的刺激,美国股市逐渐恢复元气,到1954年终于回到了股灾前的水平。其后美国经济持续发展,股市欣欣向荣,继续向上,走出了数轮持续十多年的超级大牛市。期间虽然经历了1973年石油危机、1987年股市崩盘、1998年全球金融危机、2000年网络泡沫破灭、“911恐怖袭击”、安然公司和世界通讯公司财务丑闻等事件等,但美国证券市场依然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推出,投资人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大大提高;全球普遍的低利率带来了资金流动性大大增加;以及大规模金融资产涉足资产重组对市场产生很大的刺激作用,使证券市场的资金和吸引力不断增强,促进了美国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道琼斯指数在突破万点之后继续奋发向上,至今已突破一万三千点关口。

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政策,由此开启了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局面。在中国经济发展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中国当代证券市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应运而生。1981年财政部首次发行国库券,揭开了新时期中国证券市场新发展的序幕。

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对社会资金的巨大需求,国家开始了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并率先在上海、深圳等地展开。改革开放后国内第一只股票——上海飞乐音响于1984年11月诞生。1986年9月26日,新中国第一家代理和转让股票的证券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业务部宣告营业,从此恢复了我国中断了30多年的证券交易业务,开始上海股票的柜台交易。1988年,深圳特区尝试对一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选择了5家企业作为股票发行上市的试点,其中包括一家由深圳几家农村信用社改组而成的股份制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由此产生了经人民银行批准公开发行上市的中国第一支股票。同年,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成立,开始了深圳股票的柜台交易。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也开始仿效上海和深圳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并相继设立证券公司或交易部进行柜台交易,提供证券交易服务。

由于投资者对股票的需求旺盛,所以交易非常活跃。但是当时的交易很原始,极为不规范,没有交易记录,没有成交确认制度,没有过户交割机制,没有交易监控制度,没有信息披露制度等等,市场极为混乱,纠纷不断,于是尽快成立规范的证券交易所就迫在眉睫。1990年,国务院批复上海浦东新区开发政策,同意在上海设立证券交易所。同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国务院授权,人民银行批准,正式宣告成立。第二年,即1991年4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得到批准正式成立。沪深交易所成立后,本地发行的股票开始进场交易,这就是所谓的上海“老八股”和深圳“老五股”。之后国内其它地方发行的公司股票开始陆续在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内证券交易开始逐步规范化。

刚开始,上海交易所对股票的交易价格进行管制,将股票交易的涨跌幅严格限制在1%以内。1992年1月20日,邓小平南巡,肯定股票试点作用,造就了国内证券市场一轮大行情。由于股票供不应求,市场迅速上升,而股市的上升带来的“财富效应”进一步刺激了投资大众对股票的需求,于是国家开始加大股票供给,以发行股票认购证进行摇号抽签的形式发行新股,沪深股票市场规模开始迅速扩大。1992年5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放开股价,实行自由竞价交易,大盘开始快速上涨,沪深股市上涨超过200%。

1992年8月10日,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日子。当时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的激励下,中国证券市场的合法地位正式确立,沪深股票市场走出了一轮气势磅礴的牛市行情,其中深圳股市涨幅超过2倍,股票供不应求。为平抑股价,增加供给,8月7日深圳市宣布当年发行5亿股公众股,发售500万张抽签表,中签率为10%,每张抽签表可以购1,000股。但是当时市场极度热烈,对股票的需求量及其巨大,5亿股股票无疑是杯水车薪,于是出现了百万人争购抽签表的局面,并且引发了内部人营私舞弊暗中套购认购表的行为,结果多数人因为没有买到中签表而到市政府示威,从而引发了震惊全国的“8•10事件”。该事件的爆发使得国家管理高层极度震惊,引发了对社会稳定的担忧,并触发了公众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存废问题的忧虑,导致沪深股市深幅狂泻,上海市场三天之内暴跌400余点。

“327国债事件”是中国证券市场又一个重要的历史事件。1993年,为抑制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国家开始进行宏观调控,沪深股票市场开始反复走低,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开始转移到国债期货市场。国债期货市场是上交所于1992年12月建立,开始只允许部分券商进行自营买卖。1993年10月25日,上交所向个人投资者开放了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交易日渐活跃。到了1994年秋天,国债期货发展的政策环境出现了重大的变化,面对高达两位数的通货膨胀率,央行出台储蓄保值贴补政策,国债的固定利率也变成了浮动利率,国债期货的价格波动加大,全国各地投资者趋之若骛,成交额明显放大,交易所国债期货清算保证金高达140亿元。与此同时,上交所管理层对经济与政策环境变化后的风险扩大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作出相应的调整,终于在1995年2月发生了“327国债期货事件”。

“327”是1992年发行的3年期国库券的代号,240亿元的327国债1995年6月到期,它的9.5%的票面利息加上保值补贴率,每百元债券到期应兑付132元。但是,“327”国债的价格却一直在148元上下波动,因为市场认为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12.24%相比,“327”的回报太低,财政部可能到时会提高利率,以148元的面值兑付。1995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提高“327”国债利率的消息,多方趁此逼空。当时空方主力万国证券在148.5价格封盘失败后,在交易最后8分钟大量透支操作,用700万手价值1400亿的空单,直接把价格打到147.5元收盘。“327国债”合约价格暴跌3.8元,当日开仓的空头全部爆仓。最终上交所宣布当日最后8分钟的交易无效。“327国债”事件之后,国债期货市场仍是动荡不安,5月17日,中国证监会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开展国债期货交易是我国进行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一次重要的开拓性尝试,极大地提高了国债在投资者心中的地位,促进了我国国债市场的发展,改变了以往国债乏人问津的局面。虽然这次创新最终以失败而告终,但它作为我国开展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第一次实验,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样本,为今后开展金融衍生产品创新业务时如何进行风险控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与此同时,在1994-1995年,国家采取各种政治、经济措施反通货膨胀并取得重要成果。到95年下半年,物价逐步稳定并慢慢回落至正常水平。市场开始预期宏观调控将要结束,央行将采取降息等措施以刺激经济发展,于是在1996年第二季度沪深证券市场开始恢复性上涨。到12月中旬,在9个月的时间内沪深股市累计上涨300%以上,涨幅惊人。由于担心股市过快上涨冲击实体经济危害社会安全与稳定,12月14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的特约评论员文章批评股市存在的严重过度投机,同时沪深交易所开始实行涨跌幅限制,导致沪深股市暴跌,部分投机者损失惨重。其后股票开始一轮又一轮冲高与回落,周而复始。

2001年6月14日,国务院出台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引发了投资者对股票市场股权分置等内在结构性缺陷的担忧,由此引发股市下跌,结束了长达5年的牛市。在其后的4年中沪深股市进入漫漫熊途,受企业经营业绩下滑、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款甚至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股权分置等众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上证指数一度击穿1000点的整数关口,一些公司的股票价格大幅下降到不到前期高点的十分之一,证券市场极为萧条,投资融资功能遭受了极大的破坏。一些投资者信心遭受严重打击,投资者甚至喊出了“远离毒品、远离股市”的口号,证券市场投融资等基本功能几乎丧失殆尽。

在这样情况下,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2005年5月,在经过全面讨论与广泛认证之后,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终于全面推出。三一重工、清华同方等纳入第一批股改试点范围。在股改对价、证监会加强上市公司监管提高清欠力度、贸易资本双顺差而导致的流动性过剩、人民币升值、上市公司业绩提升等一系列利好因素的影响下,中国证券市场开始步入新一轮牛市。截止2007年5月,沪深股市累计升幅达到300%以上,部分个股更是上升10倍以上。一些缺乏业绩支撑的股票在所谓整体上市、资产注入、重组等题材的刺激下大幅上升,涨幅惊人。由于短期升幅过大,证券市场已经累积了不少风险,投资者应注意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要盲目追涨杀跌,以免遭受经济损失。长期来看,由于我国是一个新兴市场,经济发展潜力巨大,因此证券市场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纵观国内外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得出三点结论。第一,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繁荣与危机总是相生相伴的,市场的暴涨和暴跌总是如影随形,既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只跌不涨的市场。第二,虽然存在许许多多的波折,但证券市场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健康向上的,“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因此长期来看,只有那些坚定持有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才能获利成为市场最终的胜利者。第三,每一次的经济大发展与大繁荣,都会带来证券市场的大发展与大繁荣。美国飞扬的“二十年代”造就了1920-1929年的十年大牛市,从而也为1929年的市场崩溃埋下了祸根。二战之后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创造了美国证券市场长达二十年的大牛市,也导致了1973年的石油危机与股市危机。目前,中国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长达二十多年的快速增长,因此我国证券市场走出目前的大牛市也不足为奇。然而,投资者也不能因此掉以轻心,应时刻注意防范风险。

2. 套现有什么危害

套现行为具有多方面的危害。


危害一:破坏金融市场秩序


在金融市场上,任何不当行为都会对市场秩序造成冲击。套现行为往往涉及虚假交易或过度交易,导致市场供需关系扭曲,干扰价格机制的正常运作。特别是在股票、期货等市场,不当的套现行为可能引起市场剧烈波动,引发恐慌和连锁反应,对整个市场的稳定构成威胁。


危害二:损害投资者利益


对于投资者而言,依赖套现行为的主体往往追求短期利益,忽视长期价值投资的重要性。这种投机行为可能导致投资者忽视真正的风险和价值,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同时,大规模的套现行为可能引发市场的不合理下跌或上涨,导致普通投资者损失投资资金。特别是在上市公司中,主要股东或高管的套现行为可能引发市场对公司前景的质疑,导致股价下跌,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危害三:影响实体经济


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紧密相连,金融市场的动荡往往会波及实体经济。不当的套现行为可能导致资金从实体经济流向虚拟经济,影响实体经济的融资环境和投资需求。长期下去,这将削弱实体经济的增长动力,对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构成威胁。此外,如果大量资金用于短期套利而非长期投资和创新活动,可能会阻碍实体经济的创新和转型升级。


总之,套现行为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觑。对于个人和社会而言,都应提高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避免参与不当的套现行为。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3. 股指期货在股灾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1. 股指期货在金融动荡中扮演什么角色?这是市场一直较为关注的话题。美国“87年股灾”最初把股指期货定为“罪魁祸首”,然而事后通过研究发现,股指期货并不是股灾的真正幕后推手,相反股指期货起到了积极作用,恰似一股不可或缺的“救市”力量。当灾难来临之际,投资者往往无法准确预估破坏程度,出于避险考虑进而在金融市场上疯狂抛售。像是此次日本大地震给该国带来的创伤将是巨大的,但是较为准确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报告将在100小时后才能得出,而日本日经指数在震后的三个交易日已经急速下挫15%。和2008年金融危机情况类似,日经期货指数在此次地震后成交量明显放大,通过四个方面有效减缓了股市崩盘的风险。

  2. 套保机制减缓市场冲击

  3. 通过套期保值机制减轻现货市场的抛售压力和市场冲击。地震爆发后,一些大型基金和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通过卖空日经股指合约实现套期保值,有效规避了投资组合市值下跌的风险,大大降低了大量抛售股票可能带来的冲击效应和“多杀多”局面的出现。所以,日经股指合约成交量大幅放量绝不是偶然的,对稳定市场起到了较为重要的积极作用。

  4. 套利机制平抑股票现货市场波动幅度

  5. 股指期货市场主要由套利者、套期保值者、投机者等多元化的投资者构成,以及做空、套利、套期保值等复杂的交易机制,均有利于抑制价格的过度偏离,有助于实现价格发现功能。其中套利机制可以有效抑制股指合约对股票指数的过度偏离,使股指期货价格和股价指数处在合理的波动区间。

  6. 价格发现机制有利于稳定市场情绪

  7. 现代金融学认为,金融市场可以利用人们的恐慌情绪进行套利。股指合约价格是对未来股价水平的理性预期。由于没有来自现货市场急迫的抛售压力,股指期货尤其远期合约,可以更加从容、理性地演化出未来股价走势,通过价格发现机制形成远期合约价格,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市场恐慌情绪。

  8. 充裕流动性减轻市场恐慌情绪

  9. 当市场笼罩于恐慌氛围中,缺乏流动性成为市场恐慌情绪产生的重要原因,而股指期货正好可以为股票现货市场提供一定的流动性,让投资者有避险或是退出市场的机会,从而减轻了市场恐慌情绪。这正是股指期货在历次重大危机中放巨量稳定市场的内在原因。

  10. 以上四个方面简述了股指期货在金融市场动荡时起到的积极作用。当然股指期货作为股票现货市场的延伸,只是股市风险管理的一个工具,不可能改变股市运行的基本面情况,也就不可能改变股市运行的基本趋势,只是有助于减缓股市的崩盘式下跌。国内股指期货上市将近一年,无论根据历史数据还是直观走势分析,都反映出股指期货上市后股票现货指数波动幅度显著下降这一基本事实。在这期间股指期货市场稳步发展,对稳定国内A股市场起到了较为重要的积极作用。

4. 谁给推荐几本股票期货方面好的书

日本蜡烛图技术 期货市场技术分析——约翰.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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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恶意做空股票和期货市场的认定与法律责任

2015年6月中旬以来,股票市场剧烈震荡和下跌,关于外资或内资“恶意做空”的阴谋论此起彼伏,引起了广大投资者对“恶意做空”中国股市的强烈声讨。一时间,“恶意做空”成为股市和互联网上的热门话题。

“恶意做空”到底指什么?具体涵盖那些行为?如果市场主体实施了“恶意做空”股市的行为,将面临何种法律责任?本文将根据现有证券和期货管理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简要梳理。

“做空”的概念和当前股市的主要做空机制

证券或期货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没有“做空”或“恶意做空”的概念。

市场、媒体和大众经常在两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做空”这个概念:

(1)狭义上的“做空”可以理解为“卖空”(shortsell或short),指借入资产予以卖出,在一定期限后再买进偿还的交易行为(在预期产品下跌的情况下卖空者可以通过前后交易的价差获利),或泛指在看跌(即“看空”)特定资产价格的情况下进行的多种类型的资产或相关衍生品交易行为;

(2)广义上的“做空”还可以包括以推动资产价格下跌为目的、为市场下行推波助澜的各类交易或非交易活动,即操纵市场的行为。

进行“做空”的交易者可以分为三类:

(1)对冲者:对冲者对产品进行做空操作来减小自己因持有或买入资产而产生的对资产价格不利波动的风险敞口。比如,某投资人在5月底持有10万只某种股票,假设价格为40元,他预测两个月内股票会上涨,但也担心剧烈下跌风险,则可以买入7月底到期的同等数量股票看跌期权合约(做空),假设期权执行价格为38.00元(贴水5%),则无论股价如何波动,该投资者的实际收入总是高于3,800,000元(但须扣除期权合约的费用),从而避免了股票可能剧烈下跌引起的风险。

(2)套利者:套利者对产品进行做空操作并在另一个相关市场进行相反的交易行为(即做多操作)来锁定盈利。比如,某种股票在伦交所和纽交所均有交易,假定在纽约的价格为150美元,在伦敦的价格为100英镑,而汇率为每英镑1.530美元,则套利者可以在伦敦将股票卖出(做空),在纽约买入同等数量(做多),则其每股可获得收益3美元(但须扣除交易费用)。

(3)投机者:投机者利用产品对资产价格下跌下注。比如,杰西·利弗莫尔在美国股市一片大好的1929年夏秋,对股市将会大跌下注,进行大量做空操作,在后来的大股灾中逆市获利1亿美元。[1]

目前,国内市场上可以用来“做空”股票或股市的手段,包括融券和股指期货[2]。融券市场长期困于“无券可融”的尴尬情况,而且受到单只股票融券规模的限制,很难对股票行情产生重大影响。境内股指期货是当前做空股市的主要机制。

广义上的“做空”还可以在股票市场内进行,即在股票市场通过交易行为对股票价格或股市行情进行打压,或通过与股票市场相关的舆论“唱空”股市。

证券和期货监管法律下“恶意做空”的认定

股市的主要监管法律是《证券法》(2014年修正)及配套规定,而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法规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下称“《条例》”)及配套规定。《证券法》适用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立法依据并未包含《证券法》,因此,一般认为两者分属不同的部门法。

但是,《证券法》和《条例》均没有“做空”或“恶意做空”的概念。

投机做空不必然构成“恶意做空”

有一些意见认为,投机做空即为“恶意做空”。

诚然,没有反向持有或交易行为而实施的投机行为有赌博下注的嫌疑,可谓名声不佳。对冲者对冲其风险敞口、有利于减少市场风险,套利者利用价差消除价格扭曲、有利于传递价格信号,两者有助于稳定股票市场、防止非理性的大涨大跌,实现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而投机者却反其道而行之,建立风险头寸,可能加剧市场的不稳定性。

但是,投机做空并不必然构成“恶意做空”。投机者与买涨者的多空平衡,也有助于帮助市场发现合理价格,消除价格扭曲,从而稳定证券市场。而且,投机在期货市场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没有投机就没有套保和套利所需的流动性。《条例》也没有排除一般市场主体从事投机交易,或规定相应的处罚[3],证监会和交易所也并没有禁止或限制正常的投机交易。

因此,“恶意做空”的认定不取决于做空是以套保套利为目的还是以投机为目的。

尽管如此,由于对冲者和套利者进行做空操作主要是避免风险敞口或锁定既存价差,其行为一般不会导致市场扭曲或失灵;而投机者建立风险头寸、在资产价格下跌上下注,使得投机者有较大的倾向对下跌推波助澜,从而破坏市场稳定、扰乱金融秩序。因此,做空者的目的对于判断是否构成“恶意做空”仍有重要意义。

作为“恶意做空”的“市场操纵”行为

与“恶意做空”股市最具有关联性的规定,是《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并且,由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是通过在期货市场的操作实施的,该行为也可能操纵了期货市场,从而构成《条例》第四十条和第七十七条的“[期货]市场操纵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态,证监会根据证券和期货市场监察异动报告,“决定组织稽查执法力量对涉嫌市场操纵,特别是跨市场操纵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专项核查”[4],也表明监管层针对的“恶意做空”行为主要是市场操纵行为。

如果恶意做空者还“唱空”,即在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过程中,编造和散布关于股市或关于个股、股指等证券或衍生产品的虚假信息,这种活动不仅构成市场操纵行为的一部分,还可能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受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制。对此本文不进行专门分析和讨论。

《证券法》和《条例》规定的“市场操纵”行为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列举了“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5](下称“《指引》”)对适用第七十七条、具体认定市场操纵行为提供了操作指引。

《条例》第七十一条具体规定的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6];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从行文来看,《条例》对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与《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基本类似。但是,《条例》不能直接适用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仅能适用于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但相关市场主体是否旨在通过操纵期货市场来操纵证券市场则在所不问。

“市场操纵”行为的具体类型

根据《指引》: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发生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水平。

——对《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列出的连续交易[7]、约定交易[8]和洗售操纵[9]三种常见手段,明确了具体认定规则。

——对《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其他手段”,列出了蛊惑交易[10]、抢帽子交易[11]、虚假申报、(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实施)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12]、尾市交易操纵等具体手段,明确了相关认定规则,并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的兜底[13]。

由于《指引》颁布时股指期货尚未出台,《指引》规定的多类具体市场操纵行为,并不明确包含通过期货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但鉴于“以其它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兜底条款相对宽泛,证监会在适用类似兜底条款中也体现出扩张解释的倾向[14],因此,证监会根据新的相关市场情况,适用或准用《指引》对通过期货交易跨市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完全是有可能的。

“恶意做空”的法律责任

实施市场操纵行为,从而“恶意做空”股票或股市,可能引起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锒铛入狱。

行政处罚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证监会还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15.05.18修改),宣布有关人员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并可以参照该规定宣告有关人士为期货市场禁入者。

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人对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的民事责任。虽然在股民王某诉被告汪某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15]和*ST钛白投资者诉被告程某、刘某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纠纷案中[16],法院均以证据不足等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随着市场操纵行为成为证券市场监管焦点,为股民提供相应司法救济的标准有可能从宽掌握,相关规则也可能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得到明晰,解决投资者索赔难的问题。

《条例》对操纵市场引起的民事责任虽未作具体规定,但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出发,因行为人操纵市场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投资者,应当有权要求赔偿。短期来看,投资者寻求民事救济仍会存在一些实际障碍,但随着打击证券期货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力度加强,期货市场投资者索赔的新课题,同样有望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得到解决。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7]: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刑法》设立该罪名以来,虽然适用不多,但已有赵某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案、丁某某等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案、朱某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汪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等多起影响重大的案件[18]。“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决不是没有牙齿的纸老虎。

展望和建议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推进《证券法》全面修改和《期货法》立法,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证券期货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进行调研,证监会则在研究制定《期货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证券期货领域的制度供给力度将明显加大,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坚强可靠的保护。在稳定和发展证券和期货两个市场、促进深化改革、支持经济增长的政策引导下,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必将成为证监会下一步执法重点。

在市场波动比较剧烈、相关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证券和期货市场中的参与者不仅应谨慎入市、交易,更应充分恪守商业道德,了解法律红线,密切注意监管动向,机构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和人员培训,在正当利用市场机制合法盈利、抵御风险的同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和合规风险,促进证券和期货市场的健康运行和良性发展。

[1]上述分类和示例(1)(2)参考了赫尔著《期权、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第9版)(王勇、索吾林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10-14页;示例(3)来自杰西·利弗莫尔的真实案例。

[2]目前国内市场尚未推出股票期货,因此交易者尚无法通过股票期货对单个股票进行做空。境外股指期货(如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市场由于相关投资者无法大量掌握国内股市的股票现货,对国内股市缺乏实质的引导机制。

[3]《条例》第四十二条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期货交易规定了套期保值原则,但该原则并不适用于其他交易者(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QFII、RQFII除外)。

[4]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答记者问,2015年7月2日,见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507/t20150702_280253.html。

[5]证监稽查字[2007]1号,证监会2007年3月27日发布。

[6]第四项“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主要是指在商品期货交易中,通过囤积现货,在交割期间逼空,从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与股指期货市场关联不大。

[7]例如,丁某某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刑终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朱某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袁某操纵“中茵股份”股票案(证监会〔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某集团公司等操纵“恒逸石化”案(证监会〔201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8]例如,丁某某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同上引。

[9]例如,丁某某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同前引7;朱某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同前引7;袁某操纵“中茵股份”股票案,同前引7;唐某操纵“华资事业”股票案(证监会〔201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操纵长春一东股票案(证监会〔2014〕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0]例如,丁某某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同前引7;袁某操纵“中茵股份”股票案,同前引7;汪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初字第1952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刑终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书)。

[11]例如,丁某某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同前引7;汪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同上引。

[12]此处特定时间指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指引》第四十二条)。

[13]例如,丁某某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同前引7;赵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9)静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赵某使用计算机侵入证券公司计算机系统修改系统存储数据,人为操纵股票价格,被认定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14]参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龙指”案件(证监会〔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初字第2438号行政判决书;至本文发文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尚未上网,行政行为相对人杨剑波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5]“股民诉黑嘴汪建中民事赔偿案今宣判股民败诉”,正义网2011年12月16日,http://news.jcrb.com/jxsw/201112/t20111216_774154.html。

[16]“首例操纵市场案二审遭驳回”,证券时报网2012年5月12日,http://epaper.stcn.com/paper/zqsb/html/2012-05/12/content_370069.htm。

[17]原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通过)以及相应制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法释[2007]16号),变更罪名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18]前引7、10、13。

6. 有没有股指期货书籍,里面内容是股指期货案例分析之类的书籍

《多空英雄 股票期货期指操盘教程》[中]只铁

《画说股指期货》(入门必读书籍)

《股指期货完全手册》(陈胜权、陈跃、辛灵梅)

《股指期货这样玩》(入门必读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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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一梦 : 一个操盘手的自白

华尔街幽灵

[推荐书目]金融投资的经典书目大全网页链接

注-在里面页面查找“期货”关键词,有关期货的经典书就出来了。股指期货也是期货的子集,原理都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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