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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与基金十六分之一法则

发布时间:2025-02-07 18:08:06

㈠ 你们身边有没有完全靠炒股,养家糊口的

本人曾经在券商待过两年,后自己成立私募公司,各式各样的人都见过。

见过单个账户十几个亿资产的机构户,也见过十来万炒股的老股民,也有初出茅庐就企图以炒股维生的大学生,这些人炒股风格各异,大多数炒短线为主。

也见过同行大起大落,家破人亡的。

总体来说,市场极其残酷,赢家始终是少数。

老年散户:

早就五六年前,广州的证券营业部还会提供电脑给散户炒股,特大资产的客户还会有独立的vip房。而这些人大多是上了年纪的老股民,一般不擅长用电脑的,二来是可以在营业厅吹吹水,分享消息(虽然大多所谓的内幕消息都是无效的多手消息),三是纯粹消遣。当然有纯粹炒股赚钱的老股民。

时代变迁很快,随着网络和硬件的提升和合规的需求,现在大多数营业部已经撤销散户交易厅了。据我了解,这些在营业部炒股的投资者,只有几名极其优秀的客户能持续稳定赚钱,大多数亏钱或者起起落落的散户。这样的结果并不意外,一九定律是正常的。

也有赚钱的。

一名老客户实现稳定盈利后就撤离了大客户部,回家自己成立自己的家族基金,给家人管理资产。当然也有可能帮别人炒股吧,后续就不太清楚了。这位客户背景不错,不需要为生活而炒股,炒股纯属是兴趣,悟性和风控能力极强,股票以长线为主。年纪在50岁左右,资产从几百万做到接近9位数。

还有一名职业炒股的阿姨,少数在散户部交易大厅能稳定赚钱的老人家。第一次接触她的时候,只有百多万的资产,不算多,交谈中能感觉这位老人家谈吐不凡,思路清晰,举止优雅。熟悉后才知道她是属于第一代大学生,而且是本科毕业。我想,如果这位阿姨不职业炒股,在其他行业造诣也会蛮高的。换句话说,我觉得这位阿姨,她炒股虽然赚钱了,但她的人生在同一批大学生中并不算出众。她炒股是真可惜了。

因为是炒股维生,看好的股票赚钱了会卖出去生活。她08年买贵州茅台可以拿了十一年,2019年直到995块卖掉,虽然翻了十几倍,但是账户的钱仍然不多。因为她算是比较会享受生活的人,偶尔会卖股票出国玩,心态极其出色。

券商离职的同事职业操盘:

说实话,从事销售的券商工作者,与投资股票根本没任何关系,非科班出身的连投资的门槛都摸不着。

所以,券商很多离职出来的感觉自己懂股票,这个其实是误区。除非经历过起码一轮牛熊依然能稳定获利,但据我接触的,这类人太稀罕了。

还有一个职业炒股的同事,广州本地人的他毕业后就直接来营业部几个月后又辞职回家炒股。拿着家里的十几万,多年过去了,现在还是十几万。依然无业。

还有一些同事从券商离职后,会帮客户操盘。但大多数同事都是看天吃饭,2015年那一波行情有同事几个月就财富自由了,但是股灾后不仅全还回去,现在还负债累累。

这个圈子里,能成功成立私募公司都不超过2人,80%目前无房无车(有房的已经抵押了),却在帮人操盘。当然,熬下来,来一波牛市,逆转也很容易。问题是,一个人有多少个十年啊。

市场逆人性了,很多人自视过高,把运气当能力,其实大多人是不过是随机漫步都傻瓜。

他们都很努力,每天仔细复盘,但是这个行业很残酷,不是你努力了就会有产出。

多少人浪费了青春,废了身体,白了头发,却依然赚不到钱。

所以,做券商销售啊,这简直是在消灭朋友。从长期来,散户都是亏多赚少。一九定律下,概率上就对你不利。所以,券商的朋友,切记要做时间的朋友,千万不能做时间的敌人。

从上述可以看出,不管赚钱还是亏钱,其实职业股民在 社会 地位是很低的。

徐翔,赵老哥这些游资的成长都是真实的,但是成材概率太低了。有多少人追随他们,就有多少人会他们被收割,这就是短线的江湖,零和博弈。

当然,科班出身的既能通过炒股赚钱,又有 社会 地位。譬如进入券商卖方,公募基金,或者成立私募基金都是可以的。如冯柳就是通过在某吧被人所熟知,从散户转身一变为管理百亿资产的私募大佬。

投资股票,不是不可,但清楚自己的能力边际以及概率非常重要。

你凭什么战胜市场90%的投资者?

我11年入市。小打小闹没上心。因为什么都不知道,就连怎么使用软件都不知道。所以不敢用真金白银血汗钱干!

到了17年。还是边玩边摸索。我还是那句话:不知道的东西一定要摸索的差不多了再说。就是买入后就一直拿着。。最惨的时候是深套40%!但是越跌越买!(其实现在想想真的不对哦!理念完全是错的)。其它时间就是拜师学艺!看视频讲座、听音频录音、看书!那会着了魔一样!

真正开始玩就是从18年开始(还是半仓,不敢满仓)。尽管大跌,但是17年买入的票反复操作,整体仓位不受影响,仅仅是单支个股被套。

18年买入的票已经翻倍了。现在本金也翻倍了。砥砺前行!

回答主题:我身边有朋友已经通过股票投资完美实现财富自由了!这里重点说一下:最早玩股票的人是赶上了机会!九几年的票遍地几毛钱啊!而且小二十年时间,经历过几波牛市了,这些都是我们现在渴望而不可及的!那会是纯粹的人为创造赚钱效应。赶上了、而且后边不贪、守住了心性就守住了赚来的所有钱!也不乏有人亏的血本无归的。房子都亏进股市了!

如何你本金足够多,对于融资融券、可转债、基金等等关于股票市场及衍生品理解和把握的比较好的话,完全可以以此为主业。

希望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讲一下我身边的真实故事。我的两个表哥,亲兄弟俩,大表哥早年因为冲动犯事,过了几年牢狱生活,在这个期间,二表哥入市正式开启股民生活,大表哥06年出来后,正赶上A股牛市抬头,人人皆股神的时代,大表哥一下子就迷上了炒股,不累,利润高,每天进进出出很刺激,那个时期非常膨胀,就认为自己是很有投资天赋的人,逢谁跟谁吹股市是他的提款机,股市套不住他云云……二表哥性格低调一点,但受到牛市的刺激,也把炒股当成毕生的事业来对待,后来07年末开始史上最惨烈的大熊市,股市跌到09年1664点,哥俩在六千点时跑了,但在三千点又超低回来,结果被闷杀,09年的小牛市做的都不错,资产翻了几番,但后来的熊市又退回去了,反反复复这么多年,俩人在股市里折腾了十六七年,账户资金一直都是忽上忽下,一直坐着发大财的梦但是过着清贫的生活,都是靠我俩嫂子的打工工资维持家里的开支。俩人现在都是45、6的年纪,人生最宝贵的十几年都奉献给了股市,目前的状态很凄惨,每人都是满头白发,大腹便便,大钱赚不来,打工看不上,除了炒股啥也不会,社交圈子几乎没有,前年大表哥岳母去世,送殡的几乎全是家里的亲戚和大表嫂的朋友。前阵子和二表哥电话聊了很长时间,今年的结构性牛市我以为他收益应该不错,没想到仅仅是勉强维持而已。在股市里面赚大钱的仅仅是凤毛麟角,可能连万分之一都不到,普通人能赚个超过银行利息的收益就很不错了,所以不要全职炒股,全职炒股大概率只会让你的路越走越窄。不如换个思维,一边上班一边投资一些走势稳定的股票,股市里的钱要慢慢赚,与时间做朋友。

我认识一个女人,靠炒股为主。她过着什么样的生活呢?

有一次,她邀请我去她家做客。这是北京三环内的一个120平米的房子,小区环境优美,有湖,有花园。她带我参观了她的房间,里面的家具都是齁贵的红木家具,告诉我这个床几十万,那个沙发几十万。我当时看着,心里在想,这都是广大股民的钱,都跑你手里来了,供你过这么奢华的生活呀。

我这个女朋友,每天的日常就是看新闻,看股票。她说,炒股票一定要看新闻,跟着政策走,所以她炒股票能炒到一支股票前十。她对上市和深市的每支股票都了如指掌,倒背如流,就这么厉害,看股票,也是不止眼前,更看长远。

她是山东人,炒股票赚了大钱后,在北京买了房子,举家迁到北京,过着衣食无忧的幸福生活。就感觉她非常轻松,键盘一响,黄金万两。

我觉得炒股票也是一场赌博,大家把钱都放一个锅里,一开盖,看谁手快、准,抢的多。手慢无哦,只能眼睁睁看着别人把自己的钱抢走……

作为一个十多年经验的职业股民,下面我会用我的亲身经历告诉你,完全靠炒股是可以糊口,但是养家难。而且这个圈子里几乎没有,也不可能有完全靠炒股去养家的。

记得那是2010年的时候,08年牛市基本逃顶成功,之前我也是完全靠炒股养家糊口,没钱花了打两笔交易,差价妥妥的,然后一年时间连续踩了五个大雷,当然不是亏损退市,我做股票还算稳健,全部都是董事长,大股东,管理层出事。

第一只票这里就不说名字了,一家有色企业,董事长跳楼,直接跌了2个板,做了两三个月小幅盈利走了。

重仓换了第二只票,一家特殊染料公司,董事长跳楼连续下跌40%,花了4个月做回来,没亏钱反弹走了。

重仓换了第三只一家 科技 公司,大股东被抓,下跌30%花了3个月做回来。

然后买了第四只一家二胎概念,子公司高层全部被抓,花了2个月做回来。

然后自己都怕了买了只银行,这个应该保险了吧?不好意思,行长也被抓了,还好只跌了10%,银行波动小一两个月做回来了。

就这样虽然没亏钱,一年时间收益是很低的,而且真的很累,糊口可以养家真的不够。

从那以后我就明白了纯粹靠炒股就是一条腿走路,是走不远的。没有谁会一直运气好,遇到重仓退市,基本就完蛋了,或者利空融资爆仓。

所以这以后我也会进行一些其他方面的投资,来保证基本的生活品质,股票也是越来越稳健,情愿不赚钱也要降低风险,说实话,年龄越大越亏不起,实际上股票只是锦上添花罢了。

没有谁可以保证在这个市场不踩雷,就算你技术心态再好,也没有谁能一辈子不被套,不亏损。总结下来就是收益很不稳定,不以人的意志而稳定。

所以在此提醒想要走这条路的,想要单纯靠炒股养家糊口是行不通的,也是不切和实际的,真要只靠炒股养家糊口送你四个字家破人亡。

有啊!我一邻居就是,平时一般见他都是上午9点前或者下午3点后 ,但是靠股市供养了女儿出国留学 ,还在家买菜做饭

可以说完全没有,炒股的都知道,股市里也遵守二八定律,一赚一平八亏钱。

那些能从股市里赚钱的人,都是兼职的,应该也是交过学费,当过韭菜的,单一的个体,无论资金实力,信息调查能力,远不如机构投资者,

不要看一些股票交流群里别人晒收益,说不定五百人的群,就我们一个傻瓜。

看看机构投资者,他们的团队,都是金融专业的高材生,可每年机构投资排名很多都是负收益,

有的基金经理,利用内幕消息都亏的一踏糊涂,

别听身边人说炒股挣钱,亏钱的人都不说,

股市有风险,不投就是蠃,

买卖都是要交费的,就是平价进出都亏钱了,

所以该工作工作,千万不要想着靠炒股养家,像赌博一样迷上了,家可就没了。

股神年均收益才百分之二十几,有赚钱有亏钱,我们一般人可亏不起的,

别做梦了!

我自己就完全靠做股票,十几年,养家糊口不在话下。

从最早几千块钱入市,一边工作一边学习炒股,开始也没有太多的想法。因为投入资金不多(也没有多余的钱),没有花费太多精力在股票上。

由于做财务出身,平时上班也是从事会计工作。可能出于职业习惯,我买股票之前,都要反复研究这家公司的财务报表,选择财务状况优良的公司。

入市资金量少,所以一般都是买价格低的股票。

由于盘子太大的股票走势比较僵硬,所以一般选择盘子特别小,甚至是微型公司买卖。

财务报表过硬,价格低,盘子小,在我刚入市的那个时候,经常会逮到牛股。那个时候也没有形成什么投资理念,看到股价涨了,经常就卖出了。过一段时间看,放跑许多牛股。

随着操作经验增多,加上不断的学习各种股市投资方面的知识,慢慢就形成了比较固定的投资理念,操作水平也逐步提高。

经过几年积累,资金量大了,就辞去工作,做了一个职业股民。

这些年做股票,每年盈利还算稳定,养家糊口绰绰有余,总体来说比打工收入要好不少。

平时接触的股民不少,很多人对股票一无所知,大部分股民听消息跟风买卖,追涨杀跌,甚至对基本的K线图都不清楚。在股市一帮这样的人做对手,赚钱不难。

我身边倒是没有靠炒股,能赚钱养家糊口的。不过倒是有几个专门靠教别人怎么炒股赚钱的,并且赚的还都不少。

记得十几年前周围的人几乎个个炒股的,有那么一段时间,几乎所有的人张嘴闭嘴都是股票,借钱炒股,甚至卖了房子去炒股的。

我是周围这一大圈人当中,极少数几个不碰股票的人其中之一。后来没过多久,貌似来了一次股灾之类的,几乎所有人都亏了不少钱。

那以后差不多有一多半的人就不再碰股票了,还有一些人还在继续坚持。真见过有把房子赔进去全家租房子住的人,也见过那时候借的钱,还债还到现在的,差不多十几年了。

即便现在也经常听到某个朋友说昨天炒股赚了多少,或者最近炒股赚了多少。但是时间长了,到最后往往往都是亏的。也有一些理性的,不会把所有的钱都投到股市,有的只把自己资产的1/4用来炒股,并且看中了股票就不再动了,长期持有。这样最后下来往往都会赚到一些钱,但是他们不是以炒股为生的,是以其他收入为主。

也见过那种进入股市赚了点钱,一高兴就把工作辞了,做职业炒股的,然后都不知道赚没赚钱,反正过一段时间又都回去上班了。

炒股长期赚钱的极少,并且运气成分居多。真正懂股票的,教别人炒股票的那些人,自己炒股的很少。

有啊!我大学同学,08年研究生毕业,搞药物合成,工作三个月辞职了,嫌工作毒性太大。家里给了30万买房子结婚的钱,就全职开始炒股以及金融投资,现在是2020年,1000万+现金,两套房子,30万的车(之前还换过一辆)。

我就记得刚刚毕业那会,他每天在家看金融类的书要差不多10小时,持续了五六年。家里的专业书有一米高!

所以还是感觉术业有专攻,现在很多投资股票的人,连个每年的盈利状况都不清楚的,还真不算啥投资,充其量算无聊解闷玩玩。

所以说股票7亏2平1赚,要想做赚的那个人,还是要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不然只能做绿油油的韭菜

㈡ 国资委控股的股票,对股票本身和散户来说有什么意义没有谢谢!

国资委控股的股票,对股票本身和散户来说没有什么特殊意义。根据决策层的决议做战略性建仓或减仓。但按照相关规定一次增减仓都会有比例额度限制。法人和原始股份都有限售规定,在出售期限和额度比例都有限制。 国资委控股的股票,至少没有像在股市里的大户、小户一样炒作。有稳定的一段时期。但不见得就是好的行业股票。
国家政策对股市的影响如下:
直接针对股市的政策影响,国家对待股市的态度是决定股市发展前景的根本。建立股市当初是为国企改革服务,实现国企脱贫的目标。为国企提供融资场所成为股市的使命,一直贯穿中国股市十几年。随着国企脱贫目标的实现,国家对待股市的态度也在发生转变,十六大定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国有经济在竞争性行业中逐渐退出,健全的资本市场成为政府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场所。因此,股权分置改革得到了国资委的支持。
国家货币政策的影响,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与股票价格的影响非常大。宽松的货币政策会扩大社会上货币供给总量,对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交易有着积极影响。一方面企业融资成本相对降低,同时也为市场提供了相对充裕的资金,为市场行情的开展提供了充足的弹药。但是货币供应太多又会引起通货膨胀,使企业发展受到影响,使实际投资收益率下降;紧缩的货币政策则会减少社会上货币供给总量,不利于经济发展,不利于证券市场的活跃。与宽松货币政策相反,紧缩政策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负担,并减少了市场中的活跃资金总量,对行情发展不利。另外,货币政策对人们的心理影响也非常大,这种影响对股市的涨跌又将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㈢ 没接触过股票,可以说说它是怎么回事不

先去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再用你的证券帐户进行买卖,欢迎加入炒股行业,为股民队伍添加新生力量,但作为新手,建议以自己闲钱的一半左右参与股票买卖为宜,买股最好买只总股本在3亿以下高景气度行业的个股,操作上以中长线为主,最好先下载个行情软件,模拟买卖一段时间,做好笔记,认真分析总结,感觉把握较大后再进行实盘操作,保持好心态,不要急于求成,建议在大盘明确的上涨趋势中买入股票后中线持有,尽量减少操作频率,趋势转变后清仓离场持币观望,震荡市中半仓操作为宜,买股最少得买100股,现在市场上最低价的股票一般在4~5元之间,现在把具体的开户手续告诉你,希望能给你提供一些帮助, 1带上身份证和银行卡(该证券公司认可的银行的银行卡)去你认为方便的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填写开立股票保证金账户申请书。 2,购买股东卡(上海交易所的股东卡为人民币40元,深圳的为50元), 3,签定三方托管协议及其它相关协议。并要求开通网上交易。 4,下载该证券公司指定的交易和行情软件的客户终端。 5,在证券交易时间内利用交易软件(打开交易账户)把银行卡里你准备用于买入股票的资金转入股票交易账户, 6,选取你自己准备买入的目标股,在交易时间内利用交易账户进行委托买卖,委托买入必须以100股(简称一手)为单位(或是100股的整数倍)进行委托,不然的话,就是无效委托,卖出股数不限, 7,当天卖出股票后的资金可以即时再用来买入股票,但当天不能转走,只有下一个交易日才能进行转帐, 8,股票的买卖成交后都得向你开户的证券公司缴交佣金,佣金的费率由你和证券公司先行协定,目前大慨在0.1%~0.3%之间, 9,现在卖出股票时还得按成交额的0.1%向国家缴纳印花税, 10,购买上海交易所的股票还得按每100股向上海交易所缴交0.1元的过户费。 11,以上所交的税,佣金,过户费等都由电脑在你买卖成交时自动扣收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同一类别的每十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过买卖方式有偿转让,股东能通过股票转让收回其投资,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承担风险,分享收益。 股票是对公司收益和资产的索取权。股票网 基金 证券 期货 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普通股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过买卖方式有偿转让,股东能通过股票转让收回其投资,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但是,公司可以通过股票市场回购自己发行的股票,提高股票价格来保护股东的权利、集中每股权益,此做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中小流通股股东的权利。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所有与被所有的关系,不同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股东对公司的求偿权是剩余求偿权,只能在债权人全部收回自己的债权时才能对剩下的资产求偿。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承担风险,分享收益。(当然一些高线技术企业的股东可能是以他的技术作为出资来获得股东身份的。)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也可以私募资金充实自己的资产。目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绝大部分是国家控股公司,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民营的股份有限公司。

㈣ 股票和基金谁的历史久

您好:
基金分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等。
应该老式基金先于股票;股票,尤其是公开发行的股票先于后来的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㈤ 求短线操盘手箴言

一、进入股市的人,每个人都赚过钱,每个人都会有亏钱的经历

如果你还没有亏过钱,那么你要小心,不要希望奇迹会在你身上发生

二、炒股的钱必须是你的闲钱,不要把你经营生意的钱、你家庭生活开支的钱投入股市,不要借贷

三、在股市不是比谁在某一段时间赚的钱更多,而是比谁活得更长久

四、你要虚心,不要固执

如果有人认为你不行,你要相信那种可能,不要反驳,然后认真地审视要如何避免

一个固执的人,最后一定会被市场消灭,只是时间的问题,只是市场背景的问题

(你可以不相信,但你最好相信,否则你将用你的失败去验证)

五、不要做短线

短线可以赚钱,但大多数做短线的人最终是亏很多钱

做短线要求你对市场有非常快速的反应,但大多数人做不到

所以才有短线高手之称

如果你不是高手,你不要做短线

如果你是高手,请你不要看我的文章,它对你没有用

六、你一定要懂技术指标,但你一定要小心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有可能使你赚钱,但如果你全信它,结果一定是亏钱

所谓全信书不如无书

七、你一定要懂基本面,但你千万不要告诉我你买进这支股票是因为它的基本面很好

一支股票涨了200%,基本面还是那个基本面,你没有看到它的任何变化,那么你是不是依然因为那个优秀的基本面而买进它?

一支股票有下跌50%的可能,你是不是依然因为它优秀的基本面而持有它而不考虑阶段性的卖出?

中基本面毒的人太多了,也太深了,我救不了太多的人,但如果你有幸而读到我的文章,请你深思

八、不要听你的朋友推荐股票,其实他向你推荐的股票他自己是不敢买的,你只是他的实验品

不要向你的朋友推荐股票,一旦你向股友推荐个股,也许你会等待股友操作的结果,而你自己就不在买进了,也许你因此丢了一匹黑马

这种事情在你身上或身边已经发生了很多次了,是不是?不要让它重演

炒股是一件全世界最孤独的工作,如果你耐不住寂寞,那么,请你离开

如果你耐得住寂寞,那么请不要说话

九、如果你赚钱了,你可以让家人分享你的钱财

如果你亏钱了,请不要把你的暴躁、绝望、悲哀、痛苦、无奈、懊悔、忧郁、愁闷、烦燥""""""带回家,打落牙齿和血吞,你既然选择了这项投资,你必须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所有压力

如果你承受不了,那么,你没有资格炒股,请你离开

十、炒股是投资,不是赌博,如果你把它当成赌博,你终有一天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十一、股市是战场,是看不到硝烟的战场,这里看不到尸体和鲜血,但每隔几年就有人被残杀,如果你感觉不到那种杀气和危险,那么你出去,你不适合这个地方,你终有一天会被消灭,还不知道是怎么被消灭的

十二、股市是风险最大、最难赚钱的地方,其难度仅次于期货市场

所有的陷阱外面都是鲜花盛开,而所有的机会外面都是荆棘密布,如果你没有分辨的能力,其结果一定是因错失良机而懊悔,因踏入陷阱而痛苦

坐在空调的房间里,坐在舒适的椅子里,轻轻地敲敲键盘,钱就来了,有这么好的事么?

如此轻松的背后一定有十倍不轻松的障碍

天上不会掉下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十二、每个板块都有自己的领头羊,看见领头的动了,就马上看第二个以后的股票。如看到山东黄金就要想到中金黄金等。

十三、密切关注成交量。成交量小时分步买;成交量在低位放大时全部买;成交量在高位放大时全部卖。

十四、回档缩量时买进,回档量增卖出。一般来说回档量增是主力出货时,第二天会高开。开盘价高于第一天的收盘价,或开盘不久会高过前一天的收盘价,跳空缺口也可能出现,但这样更不好出货。

十五、RSI在低位徘徊三次时买入。在RSI小于10时买,在RSI高于85时卖。RSI在高位徘徊三次时卖出。股价创新高,RSI不能创新高一定要卖出。KDJ可以做参考。但主力经常在尾市拉高达到骗钱的目的,专整技术人士。故一定不能只相信KDJ。在短线中,WR%指标很重要。长线多看TRIX。

十六、心中不必有绩优股与绩差股之分。只有强庄和弱庄之分。股票也只有强势股和弱势股之分。

十七、均线交叉时一般有一个技术回调。交叉向上回档时买进,交叉向下回档时卖出。5日和10日线都向上,且5日在10日线上时买进。只要不破10日线就不卖。这一般是在做指标技术修复。如果确认破了10日线,5日线调头向下卖出。因为10日线对于做庄的人来说很重要。这是他们的成本价。他们一般不会让股价跌破10日线。但也有特强的庄在洗盘时会跌破10日线。可20日线一般不会破。否则大势不好他无法收拾。

十八、追涨杀跌有时用处很大。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炒股时间概念很重要。不要跟自己过不去。

十九、大盘狂跌时最好选股。就把钱全部买成涨得第一或跌得最少的股票。

二十、高位连续三根长阴快跑。亏了也要跑。低位三根长阳买进,这通常是回升的开始。

二十一、在涨势中不要轻视冷门股。这通常是一匹大黑马。在涨势中也不要轻视问题股,这也可能是一匹大黑马。

二十二、设立止损位。这是许多人都不愿做的。一般把止损点设在跌10%的位置为好。跌破止跌点要认输,不要自己用压它几个月当存款的话来骗自己。

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最近一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五)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六)招募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简明、易懂、实用,符合投资者的理解能力。
(七)有符合基金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投资者定位、识别和评估等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安排的方法,有清晰的风险警示内容;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技术系统准备充分,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自被行政受理时点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基金申请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申请材料受理后,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注册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在注册审查中可视情况征求基金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意见,供注册审查参考。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二百人。
发起式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第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第十九条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的组合证券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可以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对价根据基金的资产组合和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和资金结算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认购、申购申请,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数量设置限制,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为巨额赎回,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第二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九条 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第三十条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四)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五)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第三十一条 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五)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六)基金总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七)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其它特殊基金品种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三十五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五)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结合产品特点和投资者的需求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第三十七条 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
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三十八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第三十九条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如赎回、转出或者卖出),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第四十条 基金注册后,如需对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相关手续;继续公开募集资金的,应当在公开募集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注册事项的申请。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第四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成立的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约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第四十五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第四十八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者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基金运作活动,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查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注册基金,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信息自相矛盾、或者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查,并在六个月内不再受理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册申请。
基金管理人注册基金,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尚未募集的,撤销注册决定;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册申请,对该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采取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注册并募集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公开募集前未变更注册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关联交易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售基金份额;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时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认申购、赎回的有效性,并支付赎回款项;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赎回申请;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整投资比例;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合并;
(十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报告、说明有关情况,报送解决方案,或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持有人利益的。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列支相关费用;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生效决定;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管理的投资者超过二百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利益输送、非公平交易、内幕交易等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关于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9号)同时废止。

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第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发行人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或者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批,参照前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

第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证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

第十九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第二十六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二条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三十三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三十九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一条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四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同时又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十五条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第四十六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十七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第五十条 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第五十一条 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二条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第五十三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债券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安排该债券上市交易。

第五十四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五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

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暂停或者终止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五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条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不具备其他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取消其上市资格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证券交易所依照授权作出前款规定的决定时,应当及时作出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六十七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九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条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二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七十三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第七十五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第七十六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第七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七十八条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第七十九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八十一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人还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第八十三条 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八十四条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第八十五条 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

㈧ 股票型基金是什么意思啊

什么是股票型基金 ?
所谓股票型基金,是指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基金。目前我国市面上除股票型基金外,还有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是指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基金,在国内,投资对象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该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短期货币工具如国库券、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短期有价证券。这三种基金的收益率从高到低依次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但从风险系数看,股票型基金远高于其他两种基金。

股票型基金的种类
按股票种类分,股票型基金可以按照股票种类的不同分为优先股基金和普通股基金。
优先股基金是一种可以获得稳定收益、风险较小的股票型基金,其投资对象以各公司发行的优先股为主,收益主要来自于股利收入。而普通股基金以追求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增值为投资目标,风险要较优先股基金高。
按基金投资分散化程度,可将股票型基金分为一般普通股基金和专门化基金,前者是指将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各类普通股票上,后者是指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某些特殊行业股票上,风险较大,但可能具有较好的潜在收益。
按基金投资的目的,可将股票型基金分为资本增值型基金、成长型基金及收入型基金。
资本增值型基金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追求资本快速增长,以此带来资本增值,该类基金风险高、收益也高。成长型基金投资于那些具有成长潜力并能带来收入的普通股票上,具有一定的风险。股票收入型基金投资于具有稳定发展前景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追求稳定的股利分配和资本利得,这类基金风险小,收入也不高。。

如何选择股票型基金?
一要看投资取向。即看基金的投资取向是否适合自己特别是对没有运作历史的新基金公司所发行的产品更要仔细观察。基金的不同投资取向代表了基金未来的风险、收益程度,因此应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收益偏好的股票型基金。

二看基金公司的品牌。买基金是买一种专业理财服务因此提供服务的公司本身的素质非常重要。目前国内多家评级机构会按月公布基金评级结果。尽管这些结果尚未得到广泛认同但将多家机构的评级结果放在一起也可作为投资时的参考。

此外,还有专家建议,面对国内市场上众多的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可优先配置一定比例的指数基金、适当配置一些规模较小、具备下一波增长潜力和分红潜力的股票型基金。

投资股票型基金应注意风险。由于价格波动较大,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投资。除市场风险外,股票型基金还存在着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也是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必须关注的。

股票基金的特点

①与其他基金相比,股票基金的投资对象具有多样性,投资目的也具有多样性。
②与投资者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相比,股票基金具有分散风险。费用较低等特点。对一般投资者而言,个人资本毕竟是有限的,难以通过分散投资种类而降低投资风险。但若投资于股票基金,投资者不仅可以分享各类股票的收益,而且已可以通过投资于股票基金而将风险分散于各类股票上,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此外.投资者投资了股票基金,还可以享受基金大额投资在成本上的相对优势,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获得规模效益的好处。
③从资产流动性来看,股票基金具有流动性强、变现性高的特点。股票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流动性极好的股票,基金资产质量高、变现容易。
④对投资者来说,股票基金经营稳定、收益可观。一般来说,股票基金的风险比股票投资的风险低。因而收益较稳定。不仅如此,封闭式股票基金上市后,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在交易所交易获得买卖差价金期满后,投资者享有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
⑤股票基金还具有在国际市场上融资的功能和特点。就股票市场而言,其资本的国际化程度较外汇市场和债券市场为低。一般来说,各国的股票基本上在本国市场上交易,股票投资者也只能投资于本国上市的股票或在当地上市的少数外国公司的股票。在国外,股票基金则突破了这一限制、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股票基金,投资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股票市场,从而对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海外股票市场的现状来看,股票基金投资对象有很大一部分是外国公司股票。

股票型基金的投资策略
投资者购买了一只股票基金,那么就意味着成为该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的股东。通过股票基金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可能获得两方面利润:一是股票价格上涨的收益,即通常所说的“资本利得”;二是上市公司以“股利”形式分给股东的利润,即通常所说的“分红”。如上市公司经营不当,股价就可能会下跌。
股票型基金,虽然在短期“对价”行情中落后市场,但其长期表现看好,投资者不应进行频繁调整,以免交易成本上升净值表现落后大盘。以2004年7月1日到2006年6月30日的统计数据为例,这两年间,投资股票的累积收益率为19.52%,而投资债券和储蓄的累积收益率则分别为16.27%和2.16%。
以2006年为例,中国股票基金的收益表现不俗。中国开放式基金中的股票型、混合进取型、混合灵活型和混合平衡型基金全年累计分别上涨130.54%、124.74%、111.72%和95.15%,其中,股票和混合资产类型基金年度回报率在全球遥遥领先。资产规模已突破37亿美元的QFII的A股基金,2006年平均回报率达108.41%,略高于国内的混合平衡型基金,但低于其他几类股票方向基金。
伴随着股市的大涨大跌,自然也会给股票基金带来不小的风险,主要表现在:虽然长时间看投资股票基金亏损的概率几乎为零,但对一些中短期投资资金来说,亏钱的风险仍不小。所以,投资者在选择股票基金时,首先要问问自己:可否避免承受中短期内净值的波动?
选择股票基金,从股票基金的投资策略开始,因为这代表了基金经理选股最根本的原则。从投资策略角度,股票基金可以细分为价值型、成长型和平衡型,以下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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