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销售伪劣产品未遂 如何计算货值金额(2)
那么,两高的司法解释本义是不是没有标价就一律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来计算?笔者认为应该是没有标价,如果确有协议销售价格的,可以按协议销售价格。没有协议销售价格,如果能查清案发前确有销售同类伪劣产品的行为,可按案发前的销售价格。如果既没有协议销售价格,案发前也没有销售过同类伪劣产品的,再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这样就会避免同一行为既遂不构成犯罪,未遂却构成犯罪的现象。 综上所述,本案不应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来确定货值金额,应按协议价格来计算或按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⑵ 什么是货值金额
货值金额是指以货币计算的生产、销售等经营产品和货物的总价值。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货值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主体,违法经营产品(货物)的总价值。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情况: 1、违法产品有标价的,按照标价计算。这里所说的标价,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以价格表、价格签或其他标价方式表明的产品的销售价格。以该项标价乘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总数量,即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总货值。 2、违法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此处所说的市场价格,是指在一定时期,同类产品的市场的平均价格)。
⑶ 正在生产过程中的产品的货值金额如何计算认定
正在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即在产品或半成品,其成本价值应由其投入的材料 人工 制造费用等组成,该过程根据公司的生产成本核算方法来计算认定。
⑷ 货值如何计算
按照总局的《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个人理解为:货值金额的计算,已销售的,应按照销售价格计算,摆在货架上待销售、有明确的价格的,应该按标明的价格计算;未销售即被查获的库存,按照购进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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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货值金额如何计算
按照总局的《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个人理解为:货值金额的计算,已销售的,应按照销售价格计算,摆在货架上待销售、有明确的价格的,应该按标明的价格计算;未销售即被查获的库存,按照购进价格计算。
⑹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告侵权,货值金额怎么算,未销售的按进价还是销价算。法律依据是什么。咨询了一个法院
一、老的办法:两高2001年《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也就是说,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次是伪劣产品的标价——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评估价。
二、新的办法: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改变了2001年规定的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提出: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也就是说,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次是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正品市场中间价——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
三、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规定:
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四、上海高院、市检、公安、司法局制发的《关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的意见》(沪检发[2007]18号)规定:
“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金额,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标价与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不一致的,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行为人不能提出具体查证实际销售价格线索的,或者行为人提出具体查证实际销售价格线索,但司法机关查证后不予认定的,按照被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也就是说,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次是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标价——正品市场中间价。
⑺ 货值金额如何计算
货值金额的计算,已销售的,应按照销售价格计算
摆在货架上待销售、有明确的价格的,应该按标明的价格计算;
未销售即被查获的库存,按照购进价格计算。
⑻ 产品质量法中的货值金额怎么计算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⑼ 如何计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
一、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3、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
二、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在中粮集团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1552.7479万元人民币。该案件因为标的额为一个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赔偿的计算据本人了解适用的就是第一种计算方式,而且比较明确就适用了解释第十四条。中粮集团起诉的准备工作做得非常的好,迅速查封了被告的货物,并取得了部分财务资料。法院根据财务资料计算出被告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并大致计算出每瓶酒的利润为9元,最后得出了1552.7479万元人民币的数字,以此为赔偿数额。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从调查取证的角度来看也相对容易一些,所以为首选方式。
三、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这种方式很是没谱,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如何计算?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销量下降了就是因为侵权造成的。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产品处于生命旺盛期,销量很可能并没有下降,那么这又如何去计算呢?单位利润的下降同样有千万种原因,有时厂家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自行下调价格,那么单位利润必然要下降,这与侵权人是没有关系的。
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四、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法定赔偿由法官在0到50万元自由裁量,在50万元以下法官说了算,0到50万元这个幅度太大,但是请放心,法官也不是可以随意说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要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其中商标使用许可是比较好适用的,在实务中也有的法院按照许可费直接计算侵权赔偿,按许可费来计算赔偿,赔偿数额很可能会大于50万元。
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货值金额”怎样计算出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未明确规定“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