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论文中的法律名称用书名号吗
具体要求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规定:“引用其他法律时,在特指具体法律时,所引法律的名称用全称加书名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书写全称并加书名号。”
至于某一法律的简称是否加书名号,就存在一定的争议了。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简称同全称一样是作品名;《标点符号用法》4.15.3.4 也规定,书名号“标示作品名的简称”。因此,法律的简称均应加书名号。
然而,实践中法律的简称不加书名号的用例很多。所以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简称特指某一部法律时,应加书名号;泛指一类法律时,不加书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