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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4-12-27 20:47:23

A. 不在中山上班了公积金提取

不在中山上班的公积金提取方法如下:
1、满足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者,可选择线上或线下途径申请提取。
2、线上途径通常通过中山公积金官方网站或相关移动应用程序完成。
3、线下途径需携带个人身份证明、公积金账户信息及提取原因相关证明,至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指定服务网点办理。
4、长期未就业且公积金账户在册的,可依照相同方式申请提取。
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1、职工退休;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4、职工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
5、职工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无住房且离开本市的;
6、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7、职工租赁住房;
8、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9、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大病医疗;
10、职工子女上大学;
11、职工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去世后的丧葬费用;
12、职工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出国定居;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不在中山上班的公民可通过线上平台或携带相关证件至指定地点线下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无论是长期未就业者还是满足提取条件的在册账户持有者均可采取这些途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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