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科学院院士标准
中国科学院院士标准如下:
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增选名额及其分配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由学部主席团根据学科布局和学科发展趋势确定。院士候选人由院士和有关学术团体推荐,学部主席团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候选人特别推荐小组,不受理本人申请。有效候选人由学部主席团审定。
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组织院士对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和初选,产生初步候选人和终选候选人建议人选。评审和初选必须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社会评价
首批学部委员的人数是前中研院院士的3.6倍。这个数量上的急剧增长,并不代表七八年间中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而是出于当时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迫切需要,反映了新生的人民共和国对于科技事业的极大重视。
学部委员制是为快速发展中国科学技术事业而采取的举措,如果依循旧体制,显然难以适应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形势。这一批学部委员,在中国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大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他们是现代中国科技事业的奠基人。
1994年,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改称中国科学院院士,决定了中国院士的规模较大,增选数额也较多,势必降低院士的学术资格标准。少数院士的学术表现以及院士增选中的种种问题与院士称号的崇高荣誉很不相符。这些问题,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科学技术日益重视,甚至有日益突出的趋势。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中国科学院院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