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现在南京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是不是已调整标准是多少
南京的社保缴费基数有了新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对于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583元,上限为10905元;
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基数下限同样为1583元,而他们的月缴费额下限则为316.6元;
三、溧水县与高淳县的企业和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基数,则由两地自行决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他们的缴费基数将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同步调整;
另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47元,而他们参加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则保持不变。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将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991元的标准进行计算。
⑵ 南京社保基数是什么
法律分析:南京社保缴费基数为:上限19335元/月、下限3368元/月。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社保缴费是指参加各类社保保险并缴纳保费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特指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