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个股票如果收购一公司会停牌吗
会停牌;
1、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停牌,是证券交易所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信息披露公平、公正以及对上市公司行为进行监管约束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2、一般来说,股票停牌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时,如公布年报、中期业绩报告,召开股东会,增资扩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收购兼并,投资以及股权变动等;
其次是证券监管机关认为上市公司须就有关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澄清和公告时;
再者就是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时,至于停牌时间长短要视情况来确定。
2. 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股权是好事还是坏事
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停牌,是证券交易所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信息披露公平、公正以及对上市公司行为进行监管约束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一般来说,股票停牌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时,如公布年报、中期业绩报告,召开股东会,增资扩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收购兼并,投资以及股权变动等;其次是证券监管机关认为上市公司须就有关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澄清和公告时;再者就是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时,至于停牌时间长短要视情况来确定。
3. 一般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的资产,形成重大事项而停牌,到复牌时,是以停牌时的价格上市,还是重新计量价
若上市公司该项重大收购伴随有权益分配或总股本变化,会有除权除息调整。否则在停牌日收盘价基础上恢复交易。
停牌,股票由于某种消息或进行某种活动引起股价的连续上涨或下跌,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易。待情况澄清或企业恢复正常后,再复牌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4. 上市公司花两千万并购一家小公司,需要停牌吗
需要停牌。
1、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停牌,是证券交易所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信息披露公平、公正以及对上市公司行为进行监管约束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2、一般来说,股票停牌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时,如公布年报、中期业绩报告,召开股东会,增资扩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收购兼并,投资以及股权变动等;
其次是证券监管机关认为上市公司须就有关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澄清和公告时;
再者就是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时,至于停牌时间长短要视情况来确定。
5. 公司收购其他公司后股票连续涨停能买吗
不一定,得看他连续几次涨停,还有就是被收购的公司和原有公司是不是优势互补,或者是被收购的公司本身没有任何财务或者债务纠纷。还有就是收购的公司,和并购的公司业务上的补充会很好,或者是跨业经营。
6. 上市公司收购别的公司,股票复牌需要多久
股票停牌大概有如下几种情况,何时复牌需要时间长短不一。
1、由于重大事项引发的停牌,时间长短一不,一般最长不超过20个交易日。
2、由于上市公司合并引发的停牌,这时间就不好确定,经常会拖相当长的时间。
3、由于澄清媒体报道引发的停牌,时间不会很长,短的第二天停一个小时,长的也就几个交易日。
4、由于公司重组或收购引发的停牌,这可能是停牌时间最长的,具体要关注相关公告。
5、由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停牌,最为常见,就是一个交易日。
7. 股票停牌收购其他公司复牌后会涨吗一般情况
你说的停牌太笼统了,要具体分几种情况来说:一、公司股票如果在正常交易时间出现股票异常波动,证交所会另时进行停牌处理,这类股票如果复牌后的走势往往不确定。可能会涨也可能会跌这跟证交所的处罚有关。二、就是公司要公布一些事项公告而进行的停牌,时间一般很短,这类股票复牌后的走势得跟这些公告事项有很大关系,比如利好消息会刺激股价复牌后涨,反之就下跌。三、就是长时间的停牌后复牌的股票,这类股票的走势往往是涨的多,但也不完全都在这样,还的看股市是处于什么世道中,如果是牛市中复牌的股票涨的机会很大,熊市中复牌的股票跌的就会也不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是所有股票停牌后都会涨的。
8. 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停牌的原因有哪些
沪深两个交易所的规则大体一样,下面摘录上交所的停牌规则: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12.1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和对称,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决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12.2 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12.3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涉及的停牌和复牌事宜,应当遵守本所相关规定。
12.4 上市公司于本所交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停牌,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于本所交易时间之外召开股东大会,但在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或者之前未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第一个交易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5 上市公司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立即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12.6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向本所申请停牌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12.7 公共传媒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所可以在交易时间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开市时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8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因股价持续异常,需要向本所申请通过公开方式与投资者或媒体进行沟通的,沟通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12.9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意见所涉及的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作出纠正后复牌。
12.10 上市公司未在中国证监会和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和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开市时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前款和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12.11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当日开市时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2.12 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者可能误导投资者,但拒不按要求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者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开市时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13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本所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而被有关部门调查的,本所在调查期间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和复牌。
12.14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视情况决定复牌。
12.15 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关于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本所可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上述情况消除后复牌。
12.16 上市公司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将于前述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公司在停牌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本所同意其实施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的,公司应当公告本所决定并提示相关风险。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并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2.17 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收购人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全面要约的,要约收购期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开市时复牌;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且收购人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直至本所终止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可以在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参照12.16条规定处理。
12.18 上市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实施停牌期间,应当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12.19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和复牌。
12.20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14.1.1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生重大事项而影响其上市资格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四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和复牌。
12.21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涉及下列事项时,应当向本所申请暂停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
(一)主动向下修正转股价格;
(二)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停牌或者暂停转股的其他事项。
12.22 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按照下列规定停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且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
公司行使赎回权期间发生前述情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停止交易。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自转换期结束之前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必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